总第62期 执转破追债大攻略
执转破,即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企业具备破产原因,经任一强制执行申请人或被执行人企业同意,将被执行人企业移送进行破产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更是对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不能案件转破产程序提供了更详细的操作指引。对于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不能案件,转破产程序可作为实现债权的另一不错选择。
实际上,在某些情况下,破产程序亦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较好途径。如对于一些享有特殊资质的债务人(如享有专属经营权、有特殊资质或品牌等无形资产价值较大的企业),债权人申请其破产,债务人的股东为了保留企业主体,很可能会主动的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一些因被执行物权属瑕疵或难以变现处置久拖不结的执行案件,通过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财产的清理、变现,较快的清偿债务。同时在破产程序中可追究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高管等相关人员的责任实现债权。
本期热点话题介绍了通过执转破追债的几大攻略,供参考。
追究股东出资责任又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股东未予出资,另一种是股东出资后又抽逃出资。
(一)股东未予出资的处理
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以来,股东未予实缴出资的情形极为普遍。
【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按公司章程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即使对外转让所有股权,仍不能免除出资不实的责任。
【相关案例一】
某某与甲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上诉案[(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036号]【相关案例二】
鹰连投资有限公司与韶关活力啤酒厂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粤高法民二破终字第103号](二)股东抽逃出资的处理
笔者担任管理人的破产案件中,对于原先注册资本实缴制时期成立的公司,大部分在成立公司时股东有将相应的注册资本转入公司账户,并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然而,有验资报告并不意味着股东就履行了出资义务。在破产程序中通过查询银行流水,常会发现股东将出资转入对公账户出具凭证后不久即无正当事由全额转出,甚至将对公账户予以注销。对此情形,股东抽逃出资极为明显。
【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
【相关案例】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五洲证券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22号]对于《破产法》第三十五条,债权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并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对于那些认缴出资未到期、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来说,该条规定虽对其股东权利进行了限制,但在平衡破产程序中保护债权人利益与公司法中发起人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的权利冲突上,充分体现出立法目的追求的实质公平价值。《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直接赋予管理人代表企业参加诉讼、仲裁的权利,为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积极追回破产财产、追究出资瑕疵股东的责任提供了依据和途径。
当公司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追债失败时,还应通过向该企业的董事、高管追究其就股东出资事宜履职不当的赔偿责任以实现债权,此为执转破追债之第二大攻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四款、
上述规定赋予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增资的监管、督促义务,从而保证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保障公司资本充实。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设立时认缴出资的股东负有的出资义务与公司增资时是相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的督促股东出资的义务也不应有所差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相关案例】
斯曼特微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胡秋生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366号]
企业债务人进入执转破程序后,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人员为逃避债务而采用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侵害债务人财产,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所追回财产作为破产财产清偿,以维护债权人利益。因此,当债权人发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有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管理人提出,以维护自身权益。此为执转破追债之第三大攻略。
【相关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相关案例】
重庆市天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杨孝甫等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渝0112民初2606号]【相关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相关案例】
温州奥昌合成革有限公司与郑玉平、张洪迪等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浙温商终字第839号]
清算义务人和配合清算义务人基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的特定法律关系而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负有依法组织清算义务或配合清算,并在公司未及时清算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害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民事主体。对于股东、董事等法定清算义务主体在企业具备法定清算情形但未予进行清算或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破产程序中不配合清算的,可提起对上述主体的清算责任之诉。
(一)关于法定清算主体不积极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
【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上述法律规定为清算组的组成人员范围,即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范围包括董事和股东大会指定的人员。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还将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七十条该条则是规定董事、理事为清算义务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关案例一】
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相关案例二】
张明高与魏由禹、丁祥惠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闽0128民初3134号]在司法实践中,诸多案例反映出,破产程序中亦可适用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股东承担履行清算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如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湘07民终617号福建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津隆针织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在破产程序已经终结的情况下,法院决定保留的清算组仍对股东福建天成集团有限公司提起了追究股东清算责任诉讼,法院直接以破产企业对外的未清偿债务数额认定股东福建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对破产企业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不配合破产清算责任的承担
【相关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三条上述《破产法》和《批复》规定法定代表人或人民法院决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破产管理人在实践操作中,为了保险起见,会向公开渠道所能查明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发送法院文书和接管通知等,要求履行妥善保管并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产、公章证照、财务资料、重要文书等。而对于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相关人员不配合或接管不能的情况下,要求上述相关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在破产程序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法院决定的财务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具有配合破产清算的义务。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浙江博格服饰有限公司诉郑洪周、罗进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2020)浙03民初528号案中,法院即以郑洪周、罗进旺未提供公司财务账册、未配合破产清算为由,判决郑满周、罗进旺对公司破产清算中债权人未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破产追回权制度在破产制度体系不可或缺,破产追回权,是指为满足债权人最大比例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的,由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否认并追回所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在破产程序中发现股东、董事、高管、法定代表人或他人存在侵占公司财产或其他不当处置公司财产情形的,管理人可启动追回破产财产程序,所追回财产用于清偿债务。此为执转破追债之第五大攻略。
【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即当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获得了不当财产,侵占公司财产时,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主要方式为返还财产。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
【相关案例】
东莞市玖辉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建辉鞋材有限公司、浙江沃兹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浙1002民初3061号]
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然而,对于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和应收账款,破产管理人应当积极启动相应程序对相关财产予以追回,以维护债权人利益。
在一般的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难以知晓被执行人的对外应收账款情况。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则可通过查阅财务资料、银行流水、审计等方式了解到破产企业的对外应收账款。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也可向管理人提供线索,由管理人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清收账款。在破产程序中发现债务人有对外应收账款或其他财产的,启动追回应收账款或追索财产程序,所追回财产用于清偿债务。此为执转破追债之第六大攻略。
如笔者所在团队担任管理人的某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在审查破产企业财务资料时,发现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的破产后,某执行法院仍执行了一笔近千万的应收账款,另还有近千万的应收账款。管理人通过与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的积极沟通协调,申请执行人同意返还款项。管理人另对剩余应收账款积极主张权利,终将上述款项追回作为破产财产,维护了债权人利益。
此外,在执行案件中某些被执行物特别是不动产存在权利上的瑕疵或因其他原因难以处置执行,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积极的协调各方,化解问题,处置破产财产用于分配。在破产程序中,还可引入第三方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债权人及不特定的第三方)对破产企业进行重整或和解,以便早日实现债权。如在某工业企业的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的唯一财产为一工业用地,政府在出让该工业用地时有明确规定该土地不得转让他人,使用期限到期后政府无偿收回。对此,对于该土地的处置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在破产程序中,通过引入第三方资源投入资金对破产企业进行重整,保留了企业主体和对该土地的继续使用,债权人也获得了较高比例的清偿。
在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和法院难以知道被执行人的股东出资、财产被侵占或不当处置、对外应收账款等情况,而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可通过对财务资料的审阅、银行流水、审计等方式了解到上述情况。对于通过上述途径多方追索财产,债权人一般是督促管理人依法积极履职,通过督促、协商或诉讼等途径实现。管理人不予启动上述程序的,债权人可以代为行使,所追回的财产作为破产财产。同时债权人在行使上述履职中所产生的费用作为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清偿。
蒋阳兵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jiangyangbing@deheng.com蒋阳兵律师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成功代理了某楼盘业主起诉开发商批量诉讼案件(案经一二审7个月内足额拿到赔偿款)、香港居民邓某诉某银行、某开发商房屋执行异议再审案、张某诉黄某、深圳某投资公司委托汇兑纠纷再审案、区某诉某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等疑难案件,主办了保洁丽日化、金石头网络、爱唯格电器、松樵车库、安邦电子、慧百通、迪亚通电子等企业的破产清算事务,为光明建发集团、春沐源地产、宏基地产、湛江国家储备粮库、南油集团等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顺丰控股、瑞诚基金、中誉基金、借贷宝、人人聚财等机构提供争议解决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