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53期 药械行业营销模式及两票制下CSO模式的法律合规风险分析

前言

医药企业与医疗器械企业的产品营销推广存在诸多共性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比较典型的营销推广方式包括学术推广、药房托管、终端药店推广、医疗设备招投标和耗材捆绑等。随着“两票制”改革在药品与部分医疗器械领域的推开,越来越多的药品与医疗器械生产商推动其营销模式由传统经销商模式向CSO(Contract Sales Organization,合同销售组织)模式转型(以下简称“生产商营销模式转型”)。本期热点话题结合外资生产商营销转型案例对转型过程中相关重点法律问题进行梳理总结,并对药械行业的主要营销推广商业模式的合规风险,尤其是生产商通过CSO提供服务进行营销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合规风险进行分析,供参考。

一、药械行业典型营销推广模式的合规风险

本部分内容来自:《药品、医疗器械行业反商业贿赂等执法实践及营销推广模式合规风险分析(下)》 [傅长煜、伊向明、左玉茹、韩越、成豪,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医药企业与医疗器械企业因产品营销推广存在诸多共性,比如相关主体均受到严格的资质管理、购销渠道类似、产品专业性强等,因此,在营销推广方式上具有很多的重合,比如学术推广、对医生的招待与礼品(包括有教育意义的物品)、对医疗机构的商业赞助、折扣与回扣等。

同时,药品与医疗器械又具有各自不同的分类和特点,药品营销推广中比较突出的药品集中配送、药房托管和终端药店推广等模式中的问题,医疗器械营销推广中比较严峻的医用设备招投标、耗材捆绑、消费类医疗器械的体验式销售等。

本部分选取药械行业较典型的学术推广、药房托管、终端药店推广、医疗设备招投标和耗材捆绑五大营销推广模式作为分析对象,对其合规风险做简要分析并尝试提供合规建议。

第一章 学术推广合规风险分析  

第二章 药房托管合规风险分析  

第三章 终端药店推广合规风险分析  

第四章 医疗器械招投标合规风险分析  

第五章 耗材捆绑模式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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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CSO营销模式重点法律问题解析

本部分内容来自:《“两票制”背景下药品与医疗器械生产商CSO营销模式重点法律问题解析》 [高燕、李伟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第一章 CSO概述

一、CSO定义与业务范围  

二、CSO分类  

第二章 两票制改革与生产商营销模式转型

一、药品与医疗器械两票制改革  

二、两票制改革推动药品与医疗器械生产商营销模式转型  

第三章 生产商营销模式转型重点法律问题解析

一、传统经销商销售模式  

二、生产商营销模式转型的合同要点

生产商与经销商进行营销模式转型谈判并非易事。从生产商角度看,CSO转型意味着生产商将在《经销协议》项下将产品出售给供应商并享有保底销量等权益的销售模式转为直接面向医院或患者的销售模式,在该种模式下生产商没有原经销商的保底销量,销售压力会上升。从经销商角度看,生产商营销模式转型意味经销商的营利方式由赚取产品差价转变为由生产商支付服务费用,生产商与客户间直接销售关系的建立实质为经销商将多年打拼下来的营销服务渠道让给生产商,因此经销商会在转型中要求生产商进行补偿。双方往往会通过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明确转型过程中各方权利义务,并通过《服务协议》明确CSO提供的具体服务。因此《合作协议》与《服务协议》两份协议的准备和谈判为双方转型合作过程中的重点。

(一)《合作协议》核心条款

《合作协议》通常由生产商与原经销商及原经销商的实际控制人签署,目的是明确双方在CSO转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合作协议》的核心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合作款项的计算方式与支付节点  

2、CSO设立相关安排  

3、人员安排  

4、服务渠道转移  

5、顾问服务  

6、竞业限制义务  

(二)《服务协议》核心条款

《服务协议》由生产商与CSO签署,目的是明确在CSO向生产商提供服务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需要注意的是,《服务协议》的核心条款通常会在《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因此《服务协议》的谈判与《合作协议》的谈判实际上可以同步进行。《服务协议》的核心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服务范围  

2、服务人员  

3、考核标准  

4、独家服务义务  

第四章 CSO营销模式的合规风险

一、商业贿赂及税务合规风险  

二、纵向价格限制风险  

严蓓蕾、何玉林、王高玲,“两票制”政策背景下合同销售组织的机遇与挑战,载《中国药业》2018年第10期。
①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②为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以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③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光大证券研究所,耗材集采:与药品集采的“同”与“不同”,2019年8月4日。
参见金雨婷、杨帆、邵蓉,我国药品流通商业模式创新研究—基于欧盟药品流通监管制度,载《卫生经济研究》2018年第7期;郭红军,药品流通领域挂靠走票现象的剖析及监督检查方法,载《中国药事》2017年第9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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