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42期 大数据视角下的公司高管诉讼成因分析与应对建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既是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同时又因受董事会职权管理,既是公司政策的制定参与者,同时又受到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和约束。一般来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双方会在劳动合同中就薪酬、职责等事项进行约定。但公司高管,显然不是“一般”的劳动者,而是相当特殊的劳动者。高管的薪酬和很多职责在劳动合同中是难以完全体现的,而且是不能仅仅依靠劳动合同来约定的。在这种情形下,因公司高管引发的纠纷以及和公司高管有关的各种诉讼,就变得更加复杂。
本期热点话题从现实发生的司法案例出发,以调查得出的一手数据为基础,争取在一定程度上“还原”公司高管相关诉讼发生的真相,并从相关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梳理和总结其中的特点和规律,以期对公司规范经营、管理和发展有所借鉴和启示。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开放性规定,使得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会因为具体公司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经营中的重要人员,具有经营公司,管理公司业务、行政、财务等各方面核心的职权,对公司运营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公司法》中对其也规定了较为严格的义务条款。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中也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进行了详细的列举:包括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有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虽然公司法中作出了相应的明确性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损害公司利益,或因其他各种事由与公司发生纠纷的事情均时有发生。下文以目前互联网公开的案件数据为基础,研究公司高管诉讼的主要类型,分析各类型案件的具体成因,并提出针对性的应对建议以供公司在面对类似事件时予以参考。
以当前公开的裁判文书有92218467篇为基础,全文涉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有55917篇。其中以案由作为搜索条件,涉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文书中,各相关案由有关数据如下:
检索条件为“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与企业、公司有关的纠纷案由的数据如下:检索条件为“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由下数据如下:
检索条件为“高级管理人员”,劳动争议案由下有11754件,具体如下:
根据上述数据,可以将公司高管诉讼分为两大类型。
一类为基于公司法范畴内,因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而产生的诉讼,以及因公司自身机构运行、章程规定不完善而引发的高管诉讼。另一类为基于劳动法范畴内,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这一特殊身份而具有的不同于一般劳动者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其中以薪酬待遇纠纷和竞业限制纠纷最为突出。
1.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1)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2)股权转让纠纷
3)其他纠纷
2. 劳动争议纠纷
1)劳动报酬纠纷2)竞业限制纠纷
3)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纠纷
4)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经对上述各类型纠纷发生的过程及表现深入分析,诉讼成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1. 治理层面2. 管理层面
3. 执行层面
结合调研案例,公司高管诉讼中,存在以下重点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对高管义务尚需明确的问题2. 劳动合同履行与解除方面存在的问题
3. 高管薪酬待遇确定方面的问题
4. 高管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规定和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
5. 因高管个人问题导致公司声誉受损,经济利益受损的问题
1. 在公司章程中细化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
2. 明确董事会就解聘高管作出决议的效力
3. 明确董事会就调整高管薪资水平做出决议的效力
4. 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法定范围外的高级管理人员范围
5. 加强对高管履行职务的监督措施
6. 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做合规风险培训并定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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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枫,杨帅,刘新玉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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