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41期 全新外商投资体系下的信息报告制度实务分析解读

编者按

因近几年来为适应现行外商投资市场及扩大对外开放的战略宗旨,国家在外商投资管理体制上进行了多次重大修订,外商投资相关监管也因此历经多番变革。为确保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了解现行外商投资体系下的信息报告制度,本热点话题将结合多年来外商投资监管制度的历史变革以及现行信息报告制度的适用、具体报送流程进行介绍,为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及年度报告等操作上提供相关实务指引。

一、外商投资监管体系的历史变革

(一)外商投资监管体系的改变

1、2016年以前——审批制 

2、2016~2019年——负面清单管理+普遍备案制  

3、2020年以后——信息报告制 

(二)外商投资监管部门的职能转变

1、2020年新外商投资制度实施前  

2、2020年新外商投资制度实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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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概述

自2013年中国开始探索新型外商投资管理体系后,国家意识到传统外商投资监管体系中虽加强了外商投资准入的监管,但却忽略了外商准入后的事中事后监管。2015年1月商务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引入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将信息报告分为外国投资事项报告、外国投资事项变更报告及定期报告。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中正式提出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在简化外商投资准入条件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017年商务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信息公示平台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外商投资备案报告、联合年报、诚信档案、信息公示平台为抓手,建立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外商投资管理服务新体制。

2019年《外商投资法》的公布,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正式被列入法律成为一项基本制度,取代了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备案和联合年报制度。

1、信息报告制度的性质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报送投资信息作了具体规定: 

2、信息报告制度适用情形

结合《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相关规定,以下四种情形的外商投资需由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 

3、信息报告主体、报送方式及报送内容 

4、信息报告制度对企业的利好表现

(1)信息报告制取代审批备案制,减轻企业程序性负担  

(2)大幅度精简信息报送内容和范围,实现多部门共享,减轻企业报告负担 

(3)合并优化报送信息流程,降低企业未报、漏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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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实务操作流程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布实施以来,国家对信息报告的方式及内容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各地在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的方式以及实务操作流程上并未统一。部分地区(如上海市)新增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企业通过该系统进行填报;部分地区(如北京、深圳)则在其原有网上企业登记系统中新增或整合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功能,企业在办理设立、变更或注销时同时报送外商投资信息报告。

以下以深圳市为例,对深圳市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相关实务操作流程进行介绍。

对深圳市企业设立或变更而言,深圳市已有“开办企业一窗通”系统,外国投资者只需登录一个平台、填报一次信息即可完成企业设立变更等所有手续。

1、初始报告 

2、变更报告  

3、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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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商投资企业未履行信息报告制度的法律后果

信息报告制度下的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需对其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报告的及时性负责,如未按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则需承担补报、更正、罚款、在信息系统平台进行公示并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的法律后果。

- 行政处罚:  

- 处罚信息公示: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经营活动受限: 

- 怎样移除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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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新外商投资制度下的信息报告制,大大减轻了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登记及变更等事项上的操作负担,简化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流程,不再受商务管理部门的审批或备案要求的管制,同时还减轻了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企业的信息披露负担。但信息报告制度中要求企业对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报送及时性等负责,以及商务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等模式,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更为注重主动报告和诚实信用,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及各类信息报告上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合规操作,及时履行信息报告制度下的信息报告义务,更好的享受新型投资政策带来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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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本期热点话题内容来自于《全新外商投资体系下的信息报告制度实务分析解读》(尤武军,张爽,康利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由律商联讯进行编排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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