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33期 全方位解读《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

编者按

2020年2月7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0〕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从登记管理的角度出发,旨在通过登记行为及时、准确、全面反映以有限合伙企业权益形式存在的国有权益的现状。《暂行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国务院国资委明确将国家出资企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及该等有限合伙企业进一步开展对外投资事宜正式纳入国资监管体系中,对于国资监管体系、国资参与私募投资基金市场均具有重要意义。
本热点话题将就《暂行规定》的要点及其尚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暂行规定》的要点

1. 适用范围

【具体规定】 

【法律分析】 

2. 登记涉及的主体、登记流程及登记时间

【具体规定】 

【法律分析】 

3. 登记类型及登记内容

【具体规定】 

【法律分析】

《暂行规定》将有限合伙国有权益登记分为三个类别:占有登记、变动登记及注销登记,以及年度更新,关于类型及登记内容,有以下几点值得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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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暂行规定》与私募投资基金等有限合伙企业信息披露机制的衔接问题

由于登记义务主体为各出资企业,而非有限合伙企业本身,因此出资企业是否能完整、及时取得登记信息,将取决于有限合伙企业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管理人(如适用)的配合。根据《暂行规定》,出资企业不仅需要在首次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时获得合伙企业及其所有合伙人的相关信息,而且还需要出资企业能够持续地及时、详细了解合伙企业及其任何合伙人的后续变更情况,以及对外投资更新情况。以出资企业所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是否为私募投资基金为标准,分别讨论如下:

(一)出资企业投资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 

(二)出资企业投资私募投资基金之外的其他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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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暂行规定》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文)的衔接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文)对于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定义。但是自32号文发布以来,对于涉及合伙企业的国资监管相关问题,市场实践中始终存在着一些不同理解和不确定性。结合《暂行规定》,我们简要梳理如下:

(一)出资企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是否需履行国资产权交易程序,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合伙份额的行为,是否应受限于32号文项下的“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 

(二)合伙企业是否可能构成“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进而导致其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等经济行为需要适用国资监管程序?什么样的合伙企业属于32号文项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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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尚待明确的问题

《暂行规定》的出台,对涉及有限合伙企业的国资监管有一定进步意义。同时,随着监管的日渐完善,一些相关问题亦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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