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26期 新《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解读和对比

编者按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于2019年12月23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备案须知(2019版)》”)。《备案须知(2019版)》分为私募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含FOF)特殊备案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FOF)特殊备案要求、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特殊备案要求、过渡期及其他安排等五部分内容。通观及细读《备案须知(2019版)》的各项规定,相较于基金业协会2018年1月12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以下简称《备案须知(2018版)》),《备案须知(2019版)》在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各环节均有所修改。
本热点话题对《备案须知(2019版)》的若干规定进行了整理和解读,以期能更清晰地对新规定进行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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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和解读

一、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

1.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活动 

2.禁止刚性兑付 

3.禁止资金池 

4.禁止投资单元 

5.组合投资 

6.基金杠杆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1.合格投资者标准继续使用 

2.穿透核查投资者 

3.要求募集机构核查投资者出资金额与出资能力匹配 

三、基金募集

1.进一步明确募集推介材料内容 

2.进一步明确风险揭示书披露内容 

3.基金募集完毕界定 

四、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

1.明确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过一家 

五、私募基金的托管

1.明确托管人职责并强制特定类别私募投资基金托管 

六、基金期限

1.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封闭运作要求 

2.限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不短于5年 

七、关联交易和利益冲突

1.强化关联交易的披露安排和特殊决策机制和回避机制 

2.提供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后续基金发起设立限制参考 

八、信息披露

1.强调公司型与合伙型基金应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示特定基金信息 

3.进一步强化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 

* 过渡期

《备案须知(2019版)》也规定了过渡期至2020年4月1日,据此,也建议尚在进行中、未“募集完毕”的私募基金遵照《备案须知(2019版)》的规定进行必要调整,以体现新的监管要求。

(本部分内容来自:重述规定本源监管—《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解读与评析,投资基金与资管组,汉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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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规定对比表

为便于总结分析,本部分提供了《备案须知(2019版)》《备案须知(2018版)》、其他资产管理/私募基金行业既有规范的相关对比表,以表格列示、逐条对比的方式体现本次《备案须知(2019版)》的修改重点以及政策导向。

作者将《备案须知(2019版)》全部39条条款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种类型(注:该等区分与界定仅系笔者为了分析概括方便,基于《备案须知(2019版)》与现行相关规范的对比进行的大致区分):
重申条款:主要重申了既有规范条款内容或精神,新增信息有限;该类型条款有20条。
细化条款:在既有规范基础上,进一步做出了更加明确、清晰、细致规定的条款;该类型条款有15条。
新增条款:较既有规范有较大突破或者更严格要求的条款;该类型条款有4条。

《备案须知(2019版)》《备案须知(2018版)》、其他资产管理/私募基金行业既有规范对比表请见附件:《一张能看得更清楚的表格》

(本部分内容来自:更新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新在哪?亮在哪?,马会军、贾勇、周洁娴、胡子儒,中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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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投资基金与资管组,汉坤律师事务所
马会军、贾勇、周洁娴、胡子儒,中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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