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23期 《九民会议纪要》重点问题解读:对赌协议

编者按

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一直是公司法诉讼领域的热点问题。对赌协议作为一种估值调整的机制,早已成为私募投资的必备条款。尽管最高法在2012年的海富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1号)中最先确定了“与股东对赌有效,与公司对赌无效”的基本准则,但是对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始终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效力及可执行性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

2019年11月8日,最高法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其中对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效力问题做出了明确回应。

本热点话题旨在解读《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对赌协议的规定,分析对赌协议的效力,以期对投融资双方签订对赌协议提供一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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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赌协议的概念和类型

1.对赌协议的定义

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的规定,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2.对赌协议的类型

根据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对赌协议”包括三种类型: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对赌协议”、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以及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及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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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民会议纪要》关于对赌协议的具体规定

1.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

《九民会议纪要》颠覆了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富案”中提出的对赌协议“使得投资人的投资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脱离了公司经营业绩,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而无效”,首次从理论层面上肯定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的效力。《九民会议纪要》对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可,彻底统一了实践中关于对赌协议效力的认定问题,也体现了对赌协议仍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合同规则。

具体规定:

2.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的股权回购问题

《九民会议纪要》将减资程序作为法院认定对赌协议股权回购的前提要件。并且,股权回购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股东没有实行抽逃出资等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二)符合《公司法》第142条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六种情形之一。《九民会议纪要》对与目标公司“对赌”的股权回购问题设置了更多的前提要件,体现了最高院限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回购范围的法律价值取向。

具体规定:

3.与目标公司对赌的现金补偿问题

《九民会议纪要》明确现金补偿的获取应当同时满足《公司法》第35条和第166条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公司只有在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10%法定公积金后,才能按章程规定对剩余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因此,此规定为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指明了操作方向,即投资方向目标公司主张现金补偿时,法院在裁判中首先应当考量目标公司的利润额度及完成必备的法定提取,只要目标公司还有利润,现金补偿就具有履行的可能性。而如果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并且针对现金补偿,《九民会议纪要》给予了投资方一定的救济措施,即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照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具体规定:

本部分内容来自:

解读《九民纪要》关于对赌协议纠纷裁判规则,任谷龙、彭辉娟,安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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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赌协议效力

从2012年最高院的“海富案”到江苏省高院再审判决的“华工案”再到《九民会议纪要》,法院对对赌协议效力的认定思路经历了一个发展变迁过程,即无效→部分有效→有效。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九民会议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但《九民会议纪要》对关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效力及履行的裁判思路对相关从业人员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欲了解更多关于对赌协议效力变迁过程中案例的分析及解读的内容,可阅读:

九民会议纪要系列解读八:对赌协议效力,吴霖,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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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九民会议纪要》中对赌协议的相关规定对实务的影响

1.关注点的转变:从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到合同履行问题

2.与目标公司“对赌”的股权回购的可履行性难以保障

3.与目标公司“对赌”的现金补偿规定并不足以完全保护投资者

本部分内容来自:

解读《九民会议纪要》关于对赌协议纠纷裁判规则,任谷龙、彭辉娟,安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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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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