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119期 企业出海:投资非洲刚果(金)风险防控与合规建议
刚果民主共和国(“刚果(金)”)是中资企业在非洲投资的热土。为充分利用这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刚果(金)于2002年7月11日颁布了第007/2002号《矿业法典》的法律(“2002年《矿业法典》”),确立了一套客观、高效、透明的矿权授予机制。同时,为了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该国还推出了一系列税收、海关和外汇政策,为投资者提供了极具吸引力的营商环境。本期专题总结了近年来在刚果(金)的中资矿业企业跨境投资及投后合规管理的实务经验,期待为中资企业在刚果(金)的矿业投资降低风险、优化合规方案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刚果(金)政府通过下述四部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予以规定。
(一)《宪法》对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利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所有合法居住在刚果(金)领土内的外国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均受到国际公约及法律的保护(第32条),国家保护根据法律和习惯法所合法获得的个人和集体财产以及私人投资(第35条);
(二)《投资法典》给予了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并确定了公平公正待遇原则、对于国家征收征用给予合理恰当补偿的原则以及将分红、特许权使用费和本息等投资所得向境外自由汇出的原则(第25条至第30条)。《投资法典》第3条和《投资法令》规定《投资法典》不适用于下述行业:
1.矿业:包括矿物质的勘查、勘探、开采、加工、运输和销售;
2.油气:但是油气管道运输或通过其他形式运输的投资,以及油气储存和分配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可适用《投资法典》;
3.商事活动:指将从企业外购买产品以原状(即无任何增值的方式)出售;
4.保险和再保险;
5.军工制造;
6.爆炸物制造;
7.军事设备组装或安保服务等。
(三)《合作项目投资优惠政策法律》规定了对在刚果(金)投资额不低于十亿(1,000,000,000)美元的合作项目享有的优惠政策。
(二)外商投资的投资主体
《投资法典》将“外国直接投资者”定义为任何没有刚果(金)国籍或只有刚果(金)国籍,但居住在国外的自然人和所有总部设在刚果(金)国土以外,但在刚果(金)从事直接投资的国营或私营企业法人。
所有的刚果(金)和外国投资者均可平等享受《投资法典》规定的全部优惠待遇,但不包括该法典仅给予需经批准的投资者的税收和关税优惠。
(三)外商投资的主管部门
刚果(金)境内负责公共和私人投资领域的主管部门隶属于规划部的国家投资促进署(ANAPI)。该部门具有相对独立性,其职责在于:
1.受理境内外的投资许可申请,审理并授予投资许可;
2.促进国内外投资。
所有希望享受《投资法典》所规定的优惠条件的投资者均应向国家投资促进署申请投资许可。国家投资促进署审查投资许可申请后,将文件递交给财政部,后者通过部际令的形式授予投资许可。
(四)《投资法典》项下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享受《投资法典》规定的税收优惠,笔者将从以下六个方面介绍:(一)税收优惠应满足的条件、(二)税收优惠政策类型、(三)适用税收优惠的项目阶段、(四)税收优惠的期限、(五)税收优惠申请的程序以及(六)享受税收优惠的次数。
1、受税收优惠应满足的条件
享受《投资法典》的优惠的主体应符合下述全部条件:
1)依据刚果(金)法律设立的法律实体;
2)投资额不低于二十万(200,000)美元;
3)承诺遵守保护环境和保护自然的规定;
4)承诺培训具备特殊技术职能和承担管理职能的刚果(金)工作人员;
5)保证增值率等于或高于百分之三十五(35%)。
2、税收优惠政策类型
《投资法典》规定的税收优惠主要分为两种:关税优惠以及税收和附加税的优惠。
1)关税优惠
根据《投资法典》第10条至第12条规定,关税优惠如下所示:
2)税收和附加税的优惠
根据《投资法典》第13条至第17条规定,投资者享受以下税收和附加税优惠:
3、适用税收优惠的项目阶段
根据《投资法典实施法令》第20条规定,笔者梳理如下表格:
4、税收及关税优惠的期限
根据具体项目的所属区域,投资者可申请享受优惠的期限最长可达五(5)年,具体分为A、B、C三个投资区域:
5、税收优惠申请的程序
外商投资者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程序如下:
1.外商投资者必须向国家投资促进署提交申请,申请书必须包含详细投资项目的计划;
2.投资项目由国家投资促进署审查批准;
3.国家投资促进署批准后,该项目将由规划部长和财政部长审查。最后由两位部长共同颁发的部际令给予批准;
4.是否授予投资许可的决定应自投资者提交申请投资许可的文件之日(以受理凭证日期为准)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告知投资者。超过该期限未回复的,视为授予许可,主管机关有义务在七(7)日内签发授予许可的部际令。拒绝授予许可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并明确指出申请不符合《投资法典》所规定的享受优惠的条件。
6、享受税收优惠的次数
《投资法典》规定的关税、税收和附加税优惠仅能授予一次。但是根据《投资法典实施法令》第20条规定,同一投资者提出几个不同性质的项目申请,则其分别享有《投资法典》项下的税收优惠。同一投资者提出几个性质相同但位于多个省份或多个地点的项目申请,则其亦可以分别享有《投资法典》项下的税收优惠。
在实践中,外商投资者可能就项目的两个阶段享受两次税收优惠,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的两个阶段存在区别;
2.项目的第一阶段可以获得批准并享受《投资法典》项下的税收优惠,但是需要外商投资者将该阶段作为一个完整的项目进行申请且该申请不涉及项目的第二阶段;
3.当国家投资促进署将项目第二阶段定性为“现代化或扩展性项目”,则项目的第二阶段也可以享受《投资法典》项下的税收优惠。但需明确的是,该税收优惠仅涉及新设备或者机器,而不涉及旧设备或者机器。
需提醒外商投资者注意的是,本项目最终是否可以多次享受《投资法典》项下的税收优惠,在外商投资者向国家投资促进署提交材料时,需要以国家投资促进署届时的审查标准为准。
原则上,《投资法典》给予了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并确定了公平公正待遇、对于征收征用给予合理恰当补偿以及向境外自由汇出投资所得(分红、特许权使用费和本息等)的原则。外国投资者亦受刚果(金)所加入的国际公约相关条款的保护。
具体而言,东道国给予投资者的优惠主要是进出口关税优惠和一般税收及增值税优惠,且根据投资规模的大小、投资行业或地区会有所不同。
(五)合作项目投资优惠政策
刚果(金)于2014年2月11日颁布了《合作项目投资优惠政策法律》,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该法项下的税收优惠。
就《合作项目投资优惠政策法律》的适用范围而言,该法适用于:
(一)和政府签署了合作协议的企业、公司、集团公司和机构;以及
(二)根据合作协议所设立的公司、合资公司以及分包商。
适用优惠的前提是上述主体均已向税收、关税及非税收入主管机关进行了有效申报(第3条)。此外,矿业和油气等领域的特殊法律法规,在符合《合作项目投资优惠政策法律》规定的税收、海关、准税、非税收入和外汇优惠的前提下,同样适用于合作协议和合作项目(第5条)。
上述合作协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刚果(金)投资额不低于十亿(1,000,000,000)美元;
(二)包含承担社会和环保责任的条款;
(三)以项目融资模式呈现的报价;
(四)承诺技术转移;
(五)承诺不使用外国劳动力,除非在当地无法获得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劳动力。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合作协议的框架下,可免除应缴纳的直接或间接税、关税和进出口税等各类税费,但仍需缴纳增值税、入门费、外籍员工薪酬特别税及矿业特许权使用费等25种税费(第15条)。
在外汇管理方面,刚果(金)政府承诺,依据现行外汇管理制度,允许大型投资企业和合作项目自由转移资金及收入,并允许其在境内银行自由开设外汇和本币账户。
(六)刚果(金)对中资企业投资合作的保护政策
2011年8月11日,中国、刚果(金)两国政府在金沙萨签署了《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该协定规定,协定签字后,需经过双方立法机构批准后才能生效。中国立法机构已于2013年9月批准了该协定。
同时,中国、刚果(金)两国于1988年11月和1999年10月两度签订贸易协定,规定双边贸易以可兑换货币支付,并互相给予最惠国待遇。
此外,两国政府目前为止尚未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小结
如前所述,鉴于刚果(金)拥有相对稳定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友好的商业环境、宽松的投资优惠政策以及丰富的自然资源,刚果(金)仍是中资企业前往非洲投资的优选国家。
中资企业在投资刚果(金)之前,应充分考虑预期业务活动的性质以及当地允许外资开展此类业务活动的程度。对于《投资法典》明确排除的行业限制、投资规模、技术转移等相关事项,笔者建议中资企业提前咨询法律顾问的建议。
(一)税收海关优惠制度
2018年《矿业法典》第九编对矿业企业、分包商及加工实体在刚果(金)境内从事的矿业活动享受的税收、海关及税费制度进行了专门、详尽的规定。除2018年《矿业法典》第220 bis条、第220 ter条和第220 quarter条规定其应向刚果(金)财政部交纳的税费、关税、矿山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费用外,矿业企业、分包商及加工实体无需交纳其他形式的税收。
关于2018年《矿业法典》规定的税收与海关制度的主要内容,请参见下表:
(二)税务合规
在探讨矿业企业的税务合规性时,笔者将从两个核心维度进行阐述:税收制度的遵守与税务稽查的应对。
1、税收制度:合规的基石
刚果(金)的税收制度为申报制,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交纳税款。对于未进行申报的主体,税务机关将发出一份催告信以催促其进行申报。纳税人应自收到催告信之日起五日内进行申报。
2、税务稽查:合规的考验
企业面临的主要合规风险是税务总局实施的税务稽查。
1.主管机构
税务总局的以下部门负责实施税务稽查:
(1)税基部门(Les services d'assiette):税基部门负责文件审查。该审查在于通过比较纳税人所进行的申报与其文件中包含的信息是否一致,从而指出纳税人申报的错误或遗漏;
(2)税务审查部门( Les services de contrôle fiscal):在发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足以揭示隐瞒或减少税基且无法澄清的情形的证据之后,提出开展外部稽查的建议;
(3)稽查部门(Les services d''inspection):开展负责调查和打击税务欺诈。
2.税务稽查的内容
税务稽查主要涉及文件审查与会计审查,具体请见下图:
3.税务稽查的应对
近年来,随着刚果(金)税务稽查体系的不断完善,针对矿业企业的税务稽查频率显著增加。这一趋势不仅体现了税务管理的规范化和严格化,也对矿业企业的税务合规提出了更高要求。
鉴于税务稽查的严格性和常态化,我们建议矿业企业采取以下措施以确保税务合规:
- 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企业应建立一套完整的税务管理体系,包括税务申报、税务筹划、税务风险评估等,确保税务活动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 定期进行税务自查:通过定期的税务自查,企业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税务申报中的错误,减少税务风险。
- 加强税务知识培训: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税务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税务意识和合规能力。
- 密切关注税收政策变化:企业应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税务策略,确保税务活动的合法性。
- 寻求专业税务咨询:在复杂的税务问题上,企业可以寻求专业的税务咨询服务,以确保税务合规。
2018年《矿业法典》为矿业企业、分包商及加工实体提供了一系列的税收和海关优惠,该些优惠政策旨在激励和促进矿业的良好发展。然而,伴随着该些优惠,企业也承担着遵守税务合规的重任。笔者建议,该些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税务制度,确保申报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以规避可能的税务风险和处罚。
除了履行《矿业法典》规定的义务和遵守税收制度的合规性,矿业企业还需关注劳工和原矿加工的合规义务。该些合规义务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我们将在下篇中介绍劳工与原矿加工合规义务的内容,为矿业企业提供更为详尽的分析。
(一)劳工合规义务
《劳动法典》和相关部长令从两个层面规定了矿业企业应履行的劳动合规义务,包括遵守雇用外籍劳动者的比例和专门保留给刚果(金)籍自然人的职位的相关规定。
1、关于雇用外籍劳动者的比例
《2002年10月16日关于劳动法典的第16/010号法律》(并经《2016年7月15日关于修改补充劳动法典的第16/010号法律》修改)(“《劳动法典》”)规定,无论雇主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按公法还是按私法成立、是刚果(金)籍还是外籍,均需遵守雇用外籍劳动者不得超过15%的规定。
《2005年10月26日关于企业外国劳动者上限的第12/CAB.MIN/TPS/112/2005号部长令》规定了在矿业领域中:1.职位分类的第I类至第V类中的外国劳动者上限为2%;2.主管及经理的外国劳动者上限为2.5%;3.管理层中的外国劳动者上限为2%。
不过,企业可以向就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长申请外籍劳动者比例的豁免,但豁免的比例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限的50%。
2、专门保留给刚果(金)籍自然人的职位与比例
1.专门保留给刚果(金)籍自然人的职位
《2008年9月19日关于确定保留给刚果(金)籍自然人的职位清单的第12/CAB.MIN/ETPS/080/2008号部长令》的附件规定了专门保留给刚果(金)籍自然人的职位清单,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于所有领域
在所有领域保留给刚果(金)籍自然人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位:
(2)适用于矿业领域
在矿业领域保留给刚果(金)籍自然人的职位为下述三种职位:
就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长可以部长令的形式就某些职位应保留给刚果(金)籍人的限制予以豁免,但部长的豁免必须满足如下全部条件:
① 企业申请豁免时应提供其未找到能够胜任相关工作的刚果(金)籍人的证明;
② 全国就业办公室或其省级代表对雇主的证据进行为期2个月的审查并通过任意媒体的方式将相关工作推荐给刚果(金)籍劳动者;
③ 上述期限届满后,全国就业办公室向就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长提交一份报告并附上其对雇主豁免申请的意见。
违反该部长令的规定将根据《劳动法典》第32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即在不影响刑法适用的情况下,处以一个月劳役和/或并处不超过两万五千刚果(金)法郎的罚款。如果为累犯,则处以双倍罚款。
2.保留给刚果(金)籍自然人的职位比例
2018年《矿业条例》规定了在矿业项目的不同阶段,矿业企业应保留给各类职位的刚果(金)籍劳动者的最低比例:
(二)原矿加工合规义务
2018年《矿业法典》禁止出口原矿。矿业企业须在其自有设施内,或委托在境内设立的特许加工单位,将所采矿物加工为矿产品。
为此,矿业企业须向矿业局递交其工业化计划,该计划应包括在其自有设施内,或委托在境内设立的特许加工单位,对采自其矿区内的矿产品进行加工的计划。
然而,立法者针对在境内原矿加工物质的义务作出了例外规定。此种例外须符合2018年《矿业法典》第108 ter条所规定的条件,即经部长会议审议通过,矿业部长和负责外贸事务的政府部门部长发布联合部长令,批准矿业企业委托刚果(金)境外加工其矿产品,为期一年,须缴纳相关税费。除非矿业企业同时证明下列情形,否则不予批准:
1.在境内不存在按照矿山项目经济上可盈利的价格进行加工的可能性;
2.已与刚果(金)境外企业签订矿产品刚果(金)境外加工合同;
3.同意将刚果(金)境外加工所产金属的数据计入刚果民主共和国出口;
4.同意就破例在刚果(金)境外原矿加工物质,向刚果(金)财政部缴纳相关税费。
2018年《矿业条例》第218至221条就此等许可的申请、发放以及续展的方式作出了规定。
矿业企业肩负着多重合规责任,其必须严格遵守雇用外籍劳动者聘用比例的规定,确保为刚果(金)籍自然人保留一定比例的职位,以促进当地就业和经济发展。企业还需确保其矿山开采活动与加工冶炼设施相配套,无论是自建冶炼厂还是委托加工原矿,以符合法律禁止出口原矿的要求。若矿业企业未能遵守这些规定,将可能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这不仅会影响企业的声誉,还可能导致经济损失。
除了劳工和原矿加工的合规义务,矿业企业还需与其聘用的分包商共同遵守分包合规义务。分包合规是确保整个供应链透明、高效、合法的关键环节。在下一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探讨分包合规义务的具体内容,为矿业企业提供指导和分析,以确保其在刚果(金)的业务活动合法。
(一)关于分包所涉及的法律渊源
迄今为止,关于分包活动所涉及的法律渊源,刚果(金)政府主要出台了下述法律法规,具体请见下图。
具体而言:
- 《2017年2月8日关于私法领域分包适用规则的第17/001号法律》(“《分包法》”);
- 《2018年5月24日关于2017年2月8日关于私法领域分包适用规则的第17/001号法律的实施措施的第18/018号法令》,且经《2020年10月12日修改补充关于分包法实施措施的第18/018号法令的第20/024号法令》修改(“《分包实施法令》”);
- 《2018年5月24日关于私法领域分包主管机构创设、组织和运行的第18/019号法令》,且经《2020年10月12日修改补充私法领域分包主管机构创设、组织和运行的第18/019号法令的第20/025号法令》修改(“《分包监管机构法令》”);
- 《2018年12月27日关于私法领域分包监管机构的董事会和管理层任命第18/153号条例》(“2018年《分包监管机构条例》”);
- 《2018年9月19日关于2018年5月24日针对2017年2月8日关于私法领域分包适用规则法律的实施措施的第18/018号法令的第3条实施的第020/CAB/MIN-PME/01/BLN/2018号部长令》(“《2018年部长令》”);
- 《2019年8月26日分包监管机构发布的关于私营领域分包合同的03ARSP/2019新闻公告》(“《2019年8月26日新闻公告》”);
- 《2021年1月6日第02/CAB/MIN/CMPMEA/2021号关于确定在私营领域开展分包活动的公司的认定和注册条件及程序的部长令》(以下简称“《2021年1月6日第2号部长令》”);
- 《2021年1月6日第03/CAB/MIN/CMPMEA/2021号关于对分包法第6条规定予以豁免的管理方式的部长令》(以下简称“《2021年1月6日第3号部长令》”)。
(二)分包商开展分包活动所需具备的条件
笔者在此将分包商开展分包活动所需具备的条件分为一般条件和例外条件。
1、一般条件
在刚果(金)拟开展分包活动的公司不仅应遵守《非洲统一商法》、2018年《矿业法典》的相关规定,还需受《分包法》和相应分包实施法令的规制。2018年《矿业法典》第1条将分包商定义为依据刚果(金)法律设立、刚果(金)人参股、为矿业企业依其享有的权利而进行的矿业活动提供物资、服务或施工的法人,尤其包括矿山项目所需的工业、行政管理、社会文化的基础设施的建造及其他与矿山项目直接相关的服务。2018年《矿业法典》第108 quinquies条要求,实施第1条规定的分包活动应当符合《分包法》的规定。具体条件请见下图:
另外,分包商须在分包监管机构登记注册。在订立分包合同时,应当向分包监管机构缴纳合同发票金额的1.2%(不含税)。
2、例外条件
《分包法》第6条规定,如果在刚果(金)缺乏所需的专业技术或无法获取该专业技术,主承包商(Entrepreneur principal)可以寻求外国公司提供分包服务,前提是该外国公司在刚果(金)提供分包服务的时间不能超过六个月。如果超过六个月,该外国公司则需要依据刚果(金)法律设立公司。但是,《2021年1月6日第3号部长令》考虑到某些领域的特殊性,允许分包监管机构授予永久性的或超过6个月的豁免期限。
豁免请求应当由主承包商或分包商提出。自收到请求之日起最长三十日的期限内,分包监管机构将作出是否授予豁免许可的决定。
据笔者了解,虽然《2021年1月6日第3号部长令》规定了超过六个月期限的豁免(甚至包括永久性豁免),但作为其上位法的《分包法》第6条仅规定了授予不超过六个月期限的豁免的可能性。在上下位法发生冲突,下位法仅在符合上位法的范围内予以适用。目前大部分公司并未向分包监管机构申请豁免。
(三)违反《分包法》规定的惩罚措施
根据《分包法》和《分包实施法令》规定了违反《分包法》规定的行为将面临以下三项惩罚措施:
(一)对在违反《分包法》第6条的情况下与公司进行分包活动的主承包商,处以金额为五千万(50,000,000)至一亿五千万(150,000,000)刚果法郎的罚金;
(二)最高达六个月的临时停业行政措施。《分包实施法令》明确该措施将由分包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根据具体情况,由经济、产业和中小企业部长通过部长令,或省长通过省长令,或当地行政机关决定的形式采取。该决定将在七日内告知分包监管机构以便其实施。对矿业企业的行政措施存在异议的,可依法向行政法院提出上诉;
(三)分包合同无效。《分包实施法令》第14条明确,基于分包监管机构的请求(该请求应自知晓事实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由主管法官裁定分包合同无效。
上述规定的罚金及六个月内临时停业的行政措施的处罚对象为与不符合分包商资质的公司签署分包合同的矿业企业。
(四)享受税收和海关优惠制度
符合《分包法》规定的分包商,仅须遵守2018年《矿业法典》第9编规定的税收和海关优惠制度。不过,在享受部分税收和关税时,含分包商在内的权利人需符合2018年《矿业法典》就此所规定的某些特别条件,例如,根据第225条的规定,权利人需要就拟进口的特定设备清单提交给矿业部事前批准(具体请见下图)。
(五)分包监管趋势
分包监管机构不定期开展检查工作,分别对矿业企业和分包商提供的下述文件予以审查:
近期笔者在处理分包监管相关案件中观察到,监管机构对分包活动的监管力度正日益增强。这种趋势表明分包监管机构正不断扩展其监管范围,加强对分包活动的审查和管理。分包监管机构根据《分包法》第6条的规定,要求供应商应当遵守《分包法》的规定,其提供服务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如超6个月其应当设立符合《分包法》规定的公司或申请豁免许可。但是在实操中,分包商通过正常申请程序获得豁免许可的可能性低,往往需要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得该豁免许可。
笔者建议无论是矿业企业还是供应商应严格遵守《分包法》的相关规定并积极配合分包监管机构的各项检查工作。
(六)矿业企业与分包商合规建议
刚果(金)推行供应商本土化势在必行。为了避免违反《分包法》所面临的处罚,笔者建议:
(一)针对矿业企业
1.对于既存的不合格分包商,矿业企业应尽快开展整改,并要求这些分包商向矿业企业提供承诺,赔偿矿业企业因违反《分包法》而遭受的所有处罚和损失;
2.今后在聘用分包商时,矿业企业应严格按照《分包法》的要求对分包商资质进行审核,要求潜在分包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公司章程、登记证明、在分包活动监管局的登记等);此外,在相应分包合同中,应设置陈述和保证条款,确保分包商不符合《分包法》规定时,矿业企业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3.积极配合分包监管机构提出的各项检查工作。
(二)针对分包商
1.就拟在刚果(金)开展分包活动的企业而言,其应严格遵守《非洲统一商法》、2018年《矿业法典》以及《分包法》要求的条件设立公司并在分包监管机构获得注册证明;
2.就已在刚果(金)开展分包活动的企业而言,其应根据《分包法》的相关规定修改其股权结构并引入刚果(金)籍股东,调整其管理部门人员并在分包监管机构获得注册证明;
3.积极配合分包监管机构提出的各项检查工作。
总结
在监管严格的商业环境中,矿业企业必须提升对经营合规性的重视,通过精准识别、评估和化解合规风险,构建一个健康的合规生态循环系统。这不仅是企业突破困境、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关键,也是其长远发展的有力支撑。矿业企业应识别合规风险和落实合规管理。
(一)识别合规风险:首要步骤
在明确合规风险来源的基础上,如何有效识别企业面临的具体合规风险,是合规风险管理的第一步。合规风险的识别方法包括:
1.被动识别法:企业从刚果(金)主管机关罚单中援引的法律依据和罚款金额中识别业务中的合规风险。
2.主动识别法:一方面,企业内部法律部门主动搜集与公司运营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矿业法、公司法、税法、劳动法、分包法、外汇管理法等,并系统地整理关键风险岗位和环节的信息,进行自我风险评估;另一方面,企业通过审查商业合作伙伴或寻求专业机构进行全面的合规审查。
3.职权识别法:从销售、采购、人事、审批等关键权限的分配、执行和监督角度出发,识别不同权限类型中可能出现的合规风险。企业可设立专门部门,定期编制合规跟踪报告,汇总和分析公司面临的合规问题及其解决情况,以便及时向董事会和股东汇报。
(二)落实合规管理:明确责任与策略
在有效识别合规风险的基础上,企业需进一步明确风险对应的责任主体、法律后果和应对策略。通过划分风险预警等级、预算成本投入和潜在损害程度,企业可以编制一份内部使用的经营合规手册。该手册将详细列出合规风险的大前提、小前提和合规措施,成为矿业企业高效履行合规义务的重要工具,助力企业稳健前行。
矿权效力维护的合规义务:矿业企业应确保矿权的有效性,以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具体义务包含履行开工义务、缴纳年度区块面积税以及根据《社会责任书》(Cahier des charges)的时间表遵守社会义务的承诺;
环境合规义务:矿业企业应保护自然环境,实现矿业活动的可持续发展;具体义务包含获得环境和社会影响研究(EIES)以及环境和社会管理计划(PGES)的批准、设立环境担保金、定期提交环境报告、开展环境审计以及更新项目环境管理计划;
社会责任合规义务:矿业企业应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促进当地社区的和谐发展;具体义务包括社区发展项目贡献金(Dotation pour la contribution aux projets de développement communautaire)、矿山特许权使用费(Redevance minière)以及《社会责任书》中的承诺。
(一)矿权效力维护的合规义务
2018年《矿业法典》要求矿业企业在获得矿权后,应当对其持有的矿权履行效力维护义务。如果矿业企业未遵守矿权效力维护义务,那么其将面临相关矿权证被撤销的风险。本篇将以开采权举例介绍,具体义务请见下图:
需要明确的是:
1、关于建造总部大楼的义务
该义务是2018年《矿业法典》规定的新增义务。针对在2018年《矿业法典》之前获得开采权的矿业企业,当时适用的《矿业法典》并未要求矿业企业履行该义务。为此,该矿业企业无需遵守2018年《矿业法典》规定的五年法定期限,但是其应当遵守2018年《矿业法典》规定的建造总部大楼义务并尽快更新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建造总部大楼义务的投资金额。
2、关于编制《社会责任书》的义务
该义务是2018年《矿业法典》规定的新增义务。针对在2018年《矿业法典》之前获得开采权的矿业企业,2018年《矿业法典》规定的六个月期限不适用(即矿业企业无需自矿权证发放之日起最迟至开始开采活动前六个月编制并呈报《社会责任书》)。据笔者了解,刚果(金)主管机关正在加强对矿业企业履行该义务的监管,笔者建议尚未履行该义务的矿业企业应尽快更新包含社会责任义务的环境及社会影响研究和环境及社会管理计划,并根据下文介绍的《社会责任书》中确定的时间表遵守其社会责任义务,以避免相关处罚。
(二)衍生合规义务
本小节将介绍由矿权效力维护的合规义务衍生出的合规义务:环境合规义务和社会责任合规义务。
1、环境合规义务
环境保护是全球关注的焦点,刚果(金)亦不例外。在矿业开采过程中,矿业企业必须履行相应的五项环境义务。如果矿业企业未履行该环境义务的,那么其将被处以罚金和/或勒令临时停业,有违法情形的,将被司法追诉,承担法律责任。
在笔者处理的实际案例中,发现一些矿业企业在履行环境义务时存在部分履行环境义务。例如,尽管环境批准是获取矿权的前提条件,大多数矿业企业会遵守这一要求,但在获得矿权之后,却往往忽视了持续的履行环境义务,如定期提交环境年报、开展环境审计,以及更新项目环境管理计划等。
忽视这些持续的环境义务不仅可能导致企业面临法律风险,还可能损害企业的声誉和长期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笔者强烈建议矿业企业应积极、全面地履行其环境义务,确保在获得矿权的同时,也能够持续地保护环境,遵守法律法规。通过全面履行环境义务,矿业企业不仅能够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还能够提升其在市场中的形象,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2、社会责任合规义务
社会责任的履行是矿业企业在刚果(金)经营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2018年《矿业法典》规定,矿业企业需为当地社区发展项目作出贡献,旨在促进当地社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当地社区发展项目的资金来源如下图所示:
1.社区发展项目贡献金
2018年《矿业法典》规定持有开采权的矿业企业应为社区发展项目作出贡献,最低金额为当年会计年度营业额的千分之三,该部分资金可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贡献金须在计提后下一会计年度结束前,全部交予当地社区使用。贡献金应交予由矿业企业代表和与项目直接相关的邻近社区代表组成的机构支配及管理。
2.矿山特许使用费
矿山特许使用费的计费基础、支付方式以及费率如下所示:
(1)计费基础和支付方式
以毛商业价值(Valeur commerciale brute)1为矿山特许使用费基础计算。在自商品脱离提炼场地或加工设施发运时起计算和缴纳矿山特许使用费。
(2)费率
矿山特许使用费的费率因矿种不同而有所差异,例如:
① 铜:毛商业价值的3.5%;
② 钴与锂:毛商业价值的10%;
③ 铁及黑色金属:毛商业价值的1%;
④ 贵重宝石及有色宝石:毛商业价值的6%。
3.《社会责任书》
根据2018年《矿业法典》的相关规定,《社会责任书》应明确持有开采权的矿业企业对受其矿业活动影响的当地社区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1)《社会责任书》的作用
《社会责任书》在开采权证的申请、续期和维护开采权有效性方面均扮演着重要角色。具体而言:
① 申请:申请人申请开采权证时,须提交一份符合《社会责任书》的承诺文件;
② 续展:矿业企业在续展开采权证时,亦须提交一份遵守《社会责任书》的承诺文件;
③ 维护权证的有效性:矿业企业遵守《社会责任书》中的社会义务承诺是维护开采权有效性的条件之一。如果矿业企业没有遵守《社会责任书》中明确的社会义务承诺,那么其持有的开采权存在被撤销的风险。
(2)《社会责任书》的编制和批准
① 编制主体:矿业企业和当地发展委员会(Comité local de développement)共同负责《社会责任书》的编制。当地发展委员会由当地主管部门、当地社区代表及矿业企业代表组成。
② 提交时间:矿业企业自获得权证之日起,且最迟于开始开采前六个月内,编制《社会责任书》并向省长提交批准申请。
(3)更新
《社会责任书》每五年由各利害关系方评估一次,评估报告将呈报省长并抄送矿业部秘书长。
(4)监督
地方跟进委员会(Comité Local de Suivi)确保对履行《社会责任书》中的承诺进行跟进和评估。
鉴于刚果(金)政府日益加强对矿业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和管理,笔者建议矿业企业提前应对、充分准备,按照法律规定编制《社会责任书》并履行《社会责任书》中明确的承诺。
矿业企业在矿山运营中,必须履行矿权效力维护及其衍生的合规义务。矿权作为企业最核心的资产之一,其合法有效性的维护是企业运营的首要任务。唯有确保矿权的持续合法有效,企业方能顺利进行矿山开发并从中获得收益。
然而,随着矿业企业从矿山开发中获得收益,税务合规问题亦随之浮现。这不仅是企业运营中不可忽视的一环,也是保障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在下篇中,笔者将阐述矿业企业应满足税务合规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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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成海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顾问 zhengchenghai@myhrtr.com 郑成海律师是一位资深的法律专业人士,拥有超过15年的从业经验。他曾在法国的领先律所以及中国三大知名红圈所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郑律师在法国图卢兹第一大学获得了商法硕士学位,并在法国取得了巴黎上诉法院律师资格。 |
郑律师专注于跨境融资、跨境并购、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以及争议解决业务。郑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对法语区法律体系的深刻理解,成功协助众多中国企业在非洲市场进行投资和运营。郑律师的客户群体涵盖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民营企业以及跨国公司等,服务行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矿产资源开发(铜钴矿、金矿、锂矿、铁矿、铝土矿等)、可再生能源领域(风力、光伏和水力发电等)、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园区、高速公路、港口)等;服务区域包括非洲、中亚和东南亚、欧洲和拉美区域,特别是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家。 郑律师是OHADA区域非洲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CCJA)的仲裁员,同时担任中国矿业联合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在公司并购、矿业及基础设施法律服务领域,郑律师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连续多年被《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和《亚洲法律概况》(Asialaw Profiles)等权威法律评级机构重点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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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 wanglin@myhrtr.com 王琳律师自2024年加入海润天睿,曾在某知名红圈所工作6年并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先后毕业于西北大学法学院和法国斯特拉斯堡大学国际私法和知识产权法专业,获得法学双硕士学位。王律师具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其工作语言为中文、法文和英文。 |
王律师的执业领域涵盖跨境融资、跨境并购、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争议解决等。 王律师的客户群体涵盖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民营企业以及跨国公司等,服务行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矿产资源开发(铜钴矿、金矿、锂矿、铁矿、铝土矿等)、可再生能源领域(风力、光伏和水力发电等)、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园区、高速公路、港口)等;服务区域包括非洲、中亚和东南亚、欧洲和拉美区域,特别是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家。她以卓越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信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