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117期 企业出海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与合规应对
随着“走出去”步伐的加快,中国企业在海外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本期专题系统梳理了近年来中国企业出海遭遇的常见知识产权纠纷类型,总结了企业出海常见知识产权风险,结合典型案例与实践经验,提出五大企业出海知识产权防控策略。
行业性上,本期专题针对五大典型行业企业出海,尤其是新兴行业领域比如游戏、短视频等,结合行业特点深入解析不同行业出海的知识产权布局战略重点。
针对热门国家地区,本期专题从商标与专利角度,梳理了当地政策法规与救济途径,为中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中国企业出海的主体是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中国品牌,核心目的是开拓全球市场,突破市场空间对利润最大化的约束。传统出海企业以“老三样(服装、家具、家电)”、“新三样(电动载人汽车、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和高端制造业为代表,驱动力是中国商品的技术竞争力提升和新质生产力发展。新兴出海企业以电商、游戏、短视频、快递等服务业为代表,把服务于中国市场的生产和管理经验应用于全球,从中国品牌蜕变为全球品牌。
随着“走出去”步伐的加快,中国企业在海外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知识产权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一方面,随着技术创新的加速,企业需要保护自身的创新成果不被侵犯,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差异巨大,这要求中国企业必须具备跨国知识产权管理和风险防控的能力。另一方面,在参与国际竞争时,欧美地区的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有着更加强烈的法律意识,而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日益成为海外竞争者针对中国企业的策略之一;一旦中国企业在海外遭受知识产权诉讼,通常会面临长期的诉讼周期和高昂的应诉成本,不仅可能影响企业的海外业务发展,还可能对企业的长期竞争力产生负面影响;这要求中国企业必须建立系统的风险防控机制,以有效应对可能的法律风险和市场挑战。
1.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风险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通过电商平台向全球市场销售产品,跨境电商交易规模极速增长。由于许多跨境电商利用境外平台交易,不熟悉境外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以及境外的法律保护模式,频繁因商标、专利、版权侵权投诉而被电商平台封号、冻结资金甚至引发后续的侵权诉讼。
以美国为例,电商平台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的流程一般是:投诉接收、内部审查、产品下架、通知被投诉方、被投诉方应对,电商平台为确保遵循所在国家的知识产权法规并保障自身避免法律诉讼,往往会以严格标准审查和批量下架处理。美国法院处理针对跨境电商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一般包括连环相扣的三部曲:首先以临时禁令冻结电商的店铺和支付平台账户,其次颁布初步禁令并与临时禁令无缝衔接,最后发出21日内美国本土应诉传票、不出庭即刻作出缺席判决。如果跨境电商不应诉或者消极应诉,在美国法院缺席判决的情况下,中国跨境电商的败诉率极高,其不利后果往往是面临美国法院的巨额赔偿判决,跨境电商平台账户及相关账户被冻结,款项被法院强制划拨。
2. 海外参展知识产权风险
通过国际展会进行产品推广和品牌宣传对于出口企业意义重大,鉴于欧美国家对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比较强,这些国家的监管机构经常会针对中国企业展台着重检查。展会知识产权风险包括专利、商标以及版权风险,专利风险主要涉及参展产品的结构、实现原理和外观设计等,商标风险主要涉及参展产品或服务的商标使用,版权风险主要涉及参展材料(如宣传册、视频、广告图像等)或展台设计如果非原创或未取得原作者许可使用,也可能违反版权法。
海外参展主要涉及专利、商标以及版权的风险。参展产品因其外形、结构引发的专利侵权纠纷,由于展会时间短,企业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时,管理机构一般不会给参展方解释的时间,而是直接撤展或扣押产品,参展方还会面临当地复杂的诉讼程序。海外参展侵犯知识产权可能面临的直接后果是:现场查封、临时禁令、侵权追诉等,从而导致产品无法参展,甚至陷入长期的诉讼纠纷中;可能面临的间接后果是:企业形象严重受损、持续的法律纠纷和巨额的经济赔偿。
3. 因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导致的海关扣押风险
大部分国家都实施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海关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对出入境的有知识产权侵权嫌疑的货物强制查封、扣押。具体而言,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其向货物出入境地海关提交扣留申请并提交担保,海关可依法对有关货物进行扣留,权利人可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已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的,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出扣货申请并提交担保后,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扣留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海关认定侵权的,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海关的这种执法行为,并不涉及对侵权行为的实质性判断,通常情况下,只要存在侵权的可能性,海关就有权进行扣留。
遭遇海关执法的一般后果是:货物无法及时交付的合同风险,货物扣押带来的仓储费用,诉讼风险,行政罚款或侵权赔偿等。
4. 海外知识产权诉讼风险
随着中国企业的海外扩张步伐加快,出口量持续增长,企业面临的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风险日益显现。海外知识产权诉讼通常可以分为许可收益型诉讼和市场障碍型诉讼两类,其中,许可收益型诉讼通常由行业技术主导者或NPE(非专利实施主体)发起,主要目的是通过诉讼达成技术许可获取收益;市场障碍型诉讼通常由行业竞争对手发起,主要目的是提升行业壁垒、阻止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目前,中国企业在海外面临的知识产权诉讼主要是市场障碍型诉讼,随着中国企业用“价格低廉、品质优良”的商品逐渐抢占全球市场,国际竞争者日渐将知识产权作为国际经济竞争的重要工具,通过发动海外知识产权诉讼阻止中国企业进入相关市场,甚至利用知识产权诉讼周期长、诉讼费用巨大直接拖垮成长期的中国企业,如果产品被判定专利侵权,还可能会面临高额的侵权赔偿、丧失市场、损害企业形象与损失业务机会等一系列蝴蝶效应。
知识产权诉讼主要是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一旦被认定为侵权行为,最直接的后果是:被控侵权人将被要求停止生产、销售、进口产品,面临高额的损害赔偿以及可能存在的惩罚性赔偿;间接的后果是:损害企业商誉和信誉。同时,美国和欧洲经常发布临时禁令,在诉前或诉中程序中即要求被控侵权人停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临时禁令的特点在于快速、突袭,严重干扰被控侵权人的商业活动。近年来,美国和欧洲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在不断更新以强化保护力度。2023年1月5日,美国通过了《2022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法案》,该法案意味着美国可不经权利人申请以国家名义多角度制裁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以维护美国本土企业的竞争优势。2023年6月1日,欧洲统一专利制度正式实施,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也开始正式运行,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在UPC发起一个欧洲统一专利诉讼在所有成员国范围内主张初步禁令,这为欧洲专利权提供了一个统一且高效的司法解决途径,同时也在极短的时间内制裁了专利侵权行为。这些措施都使得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日益成为海外竞争者围猎中国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方式。
5. 知识产权相关贸易风险
当前国际上与知识产权贸易相关的贸易调查主要有:美国“337调查”、特别301调查以及欧盟的对相关不公平贸易措施的调查等。
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的有关规定,针对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及其它不公平竞争行为开展调查,裁决是否侵权及是否有必要采取救济措施的一项准司法程序。在已进行的337调查案件中,大部分案件涉及专利侵权,除此之外还包括商标侵权、版权侵权和商业秘密侵权等。若判定违反了“337条款”,ITC将签发排除令或禁止令,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该种产品的进口,其结果是特定企业的相关产品乃至全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由于ITC对案件的审结时间较短,发布的救济措施普遍严厉有效,337调查被国际贸易专家认为是阻止竞争对手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最经济、最高效的法律途径。
美国“特别301条款”,出处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182条,《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3条对其内容做了增补。特别301调查,专门针对那些美国认为对知识产权没有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和地区。根据“301调查”,如果美国贸易代表认定某国的贸易行为对美国的知识产权不利的话,美国就有权单方面采取贸易制裁措施,比如征收高额关税、限制进口、取消贸易优惠待遇等。
知识产权贸易调查往往可以通过禁止令、排除令等强制措施极大影响企业产品出口、销售等经营行为,且知识产权贸易调查一般比司法程序更快捷方便,其后果可能导致中国企业的相关产品、乃至全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6. 跨境技术交易的知识产权风险
随着国内创新企业技术发展,在生物医药等领域,涌现出越来越多的技术出海交易(License out),即中国企业将自己的产品或技术平台的部分或全部权益售让给海外企业,借助海外企业的经验或渠道实现产品和技术平台的出海。在与跨国企业进行技术合作或竞争时,企业知识产权风险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特别是专利侵权;二是自身知识产权流失的风险,特别是应对专利狙击。除此之外,企业在跨境技术交易中,还应该尤其注意国家技术进出口管制风险和数据跨境传输合规风险。
7. 知识产权跨境交易中的税务风险
1)注重知识产权合同中税务条款的审查
税收环境的复杂性和国际税收规则的日益严格要求企业必须更加注重知识产权合同中的税务条款审查、转让定价的合规性、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等方面的风险。正确处理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企业税负的合理化,更影响到中国企业的国际形象、全球影响力和长远发展。
对于积极拓展海外市场的中国企业而言,一方面,深入掌握投资目的地国的税法体系、激励措施、中外双边税收协议的细节以及税收征管规范至关重要。企业需要对目标国税务环境进行细致的研究和预先规划,结合企业自身的投资方案和业务运作,识别并应对潜在的税务风险,确保在遵守当地税法和双边协议的基础上,优化其全球知识产权的配置策略。另一方面,中国企业也须注意合同中税务相关条款的详细审查,特别是在知识产权跨境交易中,明确各方在税务事宜上的具体责任,例如最终负担海外税费的主体、协助完成税务申报资料提供的责任等,并谋求设计有效的、可执行的风险补偿机制。
2)转让定价问题
当我国企业拓展其全球知识产权布局时,应当密切留意适用于关联方之间转让定价的国际规则。国际社会在关联方转让定价方面近年来已达成新的共识。特别是对于无形资产,基于利益侵蚀与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行动计划,建议税务机关评估集团内部DEMPE功能(开发、增强、维持、保护及利用功能,简称“DEMPE”功能),用以确定全球利润的归属,并要求企业在产生利润的实际经济活动发生的地方缴税。该计划还引入了关联法,即仅当纳税人进行了符合条件的研发投入并获得相应知识产权收益时,才能享受税收减免。
因此,我国企业需制订遵守独立交易原则的全球转让定价政策,并强化执行、监控与风险管理。在建立全球转让定价政策时,我国企业应综合考虑BEPS行动计划对于集团内知识产权利润分配的建议,确保转让定价的决策与价值创造活动匹配,并考量不同国家税务机关的解释及实践差异,以达到对总体税务风险的有效管理。
1. 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应与企业整体发展战略有机融合,在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后,企业需要建立一套全球性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包括:
人员设置,企业知识产权部门应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管理海外知识产权工作,了解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法规,定期更新知识产权策略等;
意识培养,在企业内部进行海外知识产权风险方法的常态化培训,提升风险防范意识;
制度建设,建立出海业务管理制度,规范跨境合作机制,建立海外知识产权事件处理机制;
合规管理,对企业海外商业活动进行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有助于及时应对国际市场上的法律变化,确保企业在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的基础上有效参与竞争。
2. 加强知识产权海外布局
产品未动,知识产权先行,中国企业应注意根据战略布局、产品规划以及海外市场拓展计划,前瞻性地进行境外知识产权注册布局,为中国企业产品走向境外提前做好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权利布局,避免因未及时注册而被他人在境外抢注,或产品因面临知识产权障碍无法走向海外市场的遗憾。
企业在制备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时,首先要遵循前瞻性,在产品或服务发展的早期阶段就开始规划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通过预先保护,为企业未来的创新和市场扩展奠定坚实的知识产权基础;其次要遵循匹配性,知识产权保护要与企业的产业规律、市场地位、品牌技术发展阶段等因素相匹配,进而确定合理的保护类型、保护地域和申请途径等;还要遵循体系性,建立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包括商标、版权、专利、商业秘密的交叉保护,保证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相互关联、相互支持,形成一个完整的保护网络;也要遵循针对性,针对特定的品牌、技术、地域和竞争对手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以应对特定的市场风险和竞争挑战。与国内知识产权布局不同,海外知识产权布局需要考虑的因素更为复杂、全面,其中,目标市场类型、知识产权现状、目标市场的法律环境、自身资源以及知识产权获取途径等是影响海外知识产权布局的关键因素。
具体到海外专利布局,企业一般主要围绕核心技术和核心产品,结合企业的现有市场或潜在市场安排进行专利布局,主要为企业产品进入海外市场保驾护航,并积累专利实力抗衡或制约竞争对手。申请海外专利目前主要有三个途径,分别是直接申请途径、巴黎公约申请途径和PCT申请途径。具体到海外商标布局,企业一般结合商品经营范围、产品出口规划、防御性保护的需要,在目标国家和地区进行商标布局。申请海外商标主要有两种途径,分别是直接申请途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途径。
3. 加强知识产权预警监控
大多数知识产权信息是完全公开的,基于此,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实际上是可预知的。在企业出海前,甚至是企业研发、布局时,如果进行充分的信息检索和预警分析,是可以提前排查侵权风险并提前做好风险应对方案的。
具体的,在产品研发、专利布局和产品上市前,企业可通过专利检索、商标检索、版权分析以及其它风险分析,掌握行业现有技术的水平,识别和规避潜在风险。专利检索,是企业对技术或产品所在领域的专利进行检索,将检索到的专利进行筛选以确定风险专利,再结合出口地区相关法律进行分析并做出风险判定;其中,针对重点产品或重点市场,企业还可以考虑请专业机构或专家做一个完整的专利自由实施分析(FTO),其通过确定产品技术方案、收集目标国的法律制度、检索风险专利、筛选高相关性专利、侵权比对分析五个步骤,实现专利风险的精确排查。商标检索,是企业对产品的商标和展品涉及到的标识进行商标检索,结合出口地的相关法律进行分析,做出风险判定。版权分析,是企业结合出口地区的法律分析产品或展品所涉及的图形设计、文字资料、图片、计算机软件、音乐、广告语等是否涉嫌侵犯他人的版权,做出风险判定。其它风险分析,是企业结合出口地区的法律分析产品或展品是否涉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权等知识产权,做出风险判定。
在企业对外扩张的过程中,对知识产权风险的研判需要针对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全面分析产品设计的知识产权信息做出防范。加强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进行知识产权分析监控,分析产品涉及知识产权,类型,数量,地域分布及相关权利人。在开拓海外市场之前,就要高度重视专利预警工作,对于出口的产品或技术设计的专利进行充分的检索,如发现侵权隐患,应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制定应对措施。
4. 增强海外知识产权应诉能力
(1)跨境电商应对知识产权侵权投诉
跨境电商因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后,被投诉商家首先要积极寻求法律协助,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分析投诉内容,并与投诉方、电商平台积极沟通,认真分析权利人的真实意图、查询权利人的历史诉讼记录、评估权利人的诉讼能力,以此来判断对方可能采取的维权途径及双方的谈判地位,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对策略,包括主动发起法律行动,如提起专利无效或商标异议,或者向法院提起无效之诉/确认不侵权之诉等。
(2)企业境外参展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和执法
企业境外参加展会遭遇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后,被投诉企业应核实发出警告信的是否为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并判断自身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如果侵权事实清楚、法律证据充分,可以与对方进行沟通协调,尽量选择和解;如果认为不构成侵权,可拒绝签署警告信,同时可以提出反警告,并向当地法院或海关书面申请保护。
企业境外参加展会遭遇知识产权侵权行政执法(临时禁令扣押或没收展品)后,遭遇相关执法人员应沉着冷静,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并积极寻找一切维权途径,尽力降低企业损失。企业可在律师帮助下依照当地法律向相关部门提出异议、申诉、上诉等,并提交证明未侵权的相关证据。
(3)企业货物出口应对知识产权海关扣押
企业因知识产权侵权遭遇海关扣押后,应首先核对扣押产品,对不当扣押提出异议;如存在相关民事诉讼,尽快委托律师以产品不侵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无效、扣押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理由进行抗辩;若核实存在较大侵权可能性,也可寻求时机与权利人达成和解,争取获得知识产权许可,从而申请海关放行。
(4)企业应对知识产权海外诉讼
企业因知识产权侵权遭遇海外诉讼狙击时,要统筹考虑,积极应对。首先,最关键的是要积极应对诉讼,全面收集与诉讼相关的信息,综合判断起诉方的背景以及诉讼目的,判定是否存在同盟,决定是否团队应战。其次,组建由企业内部人员和专业、有经验的律师团队共同组成的专利侵权应诉团队。了解诉讼发生地的法律规则,针对诉状和证据材料中提出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分析,判断诉讼走向及可能带来的影响,确定应诉目标,调整商业安排。再次,结合律师建议,进行详细的侵权分析、制定具体诉讼策略和应诉计划,程序上可以从诉讼主体资格、管辖权异议、诉讼时效等方面进行抗辩;实体上可以从专利无效抗辩、不侵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合法来源抗辩、先用权抗辩等方面积极应诉,必要时适时提起反制性质的诉讼。最后,选择和解谈判的恰当时机与策略,并且实时关注舆论和宣传的影响,同时要充分利用周围的资源,例如可寻求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的支持。
(5)企业应对美国337调查
当前美国337条款调查已经成为中国企业出口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重要障碍,在此背景下中国企业在应对337调查时更要积极行动不放弃。以下是五种有效的应对策略:① 综合考虑并尽早决定是否应诉。在决定应诉前企业主要考量美国市场对企业的重要程度,分析是否存在侵权的可能性,同时考虑诉讼费用的承受能力和应诉能力,衡量不应诉的后果。被告如果不应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缺席被告。一旦USITC就某一被告做出缺席裁定,可以对缺席被告采取排除令、禁止令或两者并取。② 337调查程序快速、复杂、技术性和专业性强,企业应聘请既懂得“337调查”程序又熟悉中美知识产权差异的专业律师代理企业参与案件应诉工作,在应诉中还应尽快寻求政府或者行业协会的介入和引导。③ 企业要积极应诉抗辩,迫使申请人撤诉。由于绝大多数337调查案的诉由是专利侵权,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通常包括:产品不侵权、专利无效、专利不可执行、就涉案专利而言在美国不存在国内产业等。④ 337调查是对物不对人,企业可以考虑规避设计。337调查中,规避设计产品一旦获得行政法官或者USITC的认可,将不受USITC最终做出的排除令等救济措施的影响,企业仍能继续对美出口此类产品。因此,规避设计是337调查程序中常见的一种应诉策略。⑤ 在337调查中,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和解协议、同意令的方式终止调查。337调查案中当事人之间通过签订专利许可协议达成和解较为常见,企业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决定是通过支付高额的许可费用换取美国市场,还是放弃美国市场。如果被申请人准备放弃美国市场,又不想在美国海关留下记录,可以考虑签署同意令,同意令是单方行为,由被申请人在ITC签发的同意令表格上签字即可。
5. 加强知识产权合规管理
中国科技企业在技术出海时,企业尤其要强化技术交易中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的合规管理。项目筹备阶段,要针对技术出海项目筛选合理的知识产权范围,从商业、技术、法律多维度合理评估知识产权价值,结合技术相关性和应用场景合理划分不同知识产权的使用方式和保密程度。项目开始阶段,要结合技术出海项目的实施情况,合理规划已有知识产权的补充布局以及前景知识产权的及时布局,并对新生知识产权的权属和权益进行清晰约定。项目实施阶段,企业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和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准确梳理项目相关的技术秘密、根据技术秘密的重要性以及保密的难易程度针对性地对自身的商业秘密进行分级管理,同时着重加强参与海外项目的员工的管理和培训,防止自身的商业秘密的泄露,也避免因侵犯合作方的商业秘密而被卷入海外的商业秘密侵权诉讼。项目终止后,企业需注意要求合作方执行技术资料和相关设备、半成品、产线等的销毁、返还等义务,还应当严格限制对方在项目终止后继续使用己方知识产权。
出海企业在技术转让或合作开发项目中还需要注意技术进出口管理合规体系建设,无论是中国,还是美国、欧洲等主要技术出海的目的地均有自己的技术出口管制相关规定,对于涉及外国主体共同研发、外国发明人参与研发的技术方案,以及在外国产生的技术方案的专利申请等都需要注意避免引起技术管制问题。同时,在跨境技术交易项目中,要严格遵循技术进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报和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备案。
企业在技术出海时,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相关数据出境的情形,还要注意加强合规意识,积极采取相关合规措施,确保履行相关法律法规项下的合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排查出境的知识产权相关数据中是否可能涉及国家秘密;排查出境的知识产权相关数据中是否涉及《数据安全法》项下规定的重要数据,应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排查出境的知识产权相关数据中是否涉及个人信息,需履行个人信息标准合同、数据跨境合规认证等程序;排查出境的知识产权相关数据中是否涉及需要遵守特定行业监管要求和/或程序的行业数据。
1. 跨境电商
1)跨境电商平台产生的商标侵权问题防范
商标权利人针对商标侵权,一般会选择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对涉嫌侵权的店铺、链接进行投诉,在规定时间内如经营者没有进行申诉,或是申诉理由不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便会进行下架处理,并会对相关经营者进行扣分等处罚。针对这种情况,对于国内企业来说,如要发展跨境电商业务,避免遭遇商标侵权投诉,首要的任务便是选定商品的中英文品牌名称、系列名称及其他有意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并及时在国内外进行商标布局,在海外商标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对商标进行重新设计并更换。在确定商标注册顺利,并在了解清楚当地对于本类商品进口的规范后,再进行海外版商品包装的设计,以确保商品通过跨境电商顺利售卖。
2)收到线上知识产权投诉后的应对方式
如果国内企业收到线上知识产权投诉,建议及时检索对方投诉的权利基础及己方可能的抗辩,对对方作为权利基础的知识产权,如商标等权利提起无效、异议、撤三等,并及时提交己方的权利基础和申诉理由。常见的申诉理由包括在先商标注册、在先版权备案及/或创作证据,如委托合同、底稿等。如店铺涉及到上述第二点中的合作情况,需要及时进行多方沟通,确定申诉内容。一般平台在收到店铺的申诉后,即会根据双方的证据及理由进行判断并得出最终是否涉嫌侵权的结论。
2. 高端制造业
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地域性,因此对于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拓展市场和进行投融资的中国科技企业和高端制造企业,为保证其技术和产品能够自由进出全球市场并获得知识产权保护、保持技术竞争优势和产品市场份额、应对知识产权保护主义,需要在各主要市场地区分别进行知识产权的战略规划和结构化布局。另外,考虑到知识产权的跨境许可或转移可能引发的技术进出口管制及相关税收问题,在进行知识产权国际布局的同时对于知识产权的境外持有主体也应当作出战略思考和统筹安排,使得中国企业在降低因地缘政治风险对海外业务的影响的同时能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因此,由设立在税收政策更加优惠、对华政治环境更加友好、司法体系更加健全的国家和地区的境外主体持有并运营中国企业的境外知识产权成为越来越多的中国科技企业和高端制造企业的优选。
中国企业可考虑将境外主体和境内主体分别作为面向国际及境内市场的知识产权中心,进行知识产权全球化布局并根据地域和技术通用程度安排中国境内和海外技术的知识产权权属。具体而言,对于企业仅在中国境内运用的技术和产品,以境内主体作为中国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相关权益由中国境内主体持有,同时保有并提升境内持续进行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的能力。在适当的地区或国家设立境外主体作为全球知识产权中心,集中持有涉及主要面向海外业务的技术和产品的外国专利等境外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由其负责海外的知识产权产生、运用、保护、交易等业务。另外,对于全球范围内通用的技术和产品,则由境内外主体根据地域分别作为相应地区或国家的知识产权的所有人。
对于企业现有的各项相关知识产权,可根据需要由境内主体以转让或许可的方式转移到境外主体;对于需要未来进一步研发的尚未产生的知识产权可以选择境内外主体合作开发、或由境外主体委托境内主体开发的方式进行,针对开发成果,双方按区域分别拥有境内和境外的知识产权。在此过程中会涉及到跨境的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海外专利申请、海外专利应诉等事项,需要关注其中的技术进出口合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包括侵权、争议或涉诉风险)、税收等问题。
1)关注技术进出口的合规要求
首先,企业应当判断相关技术是否属于《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规定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禁止出口技术不得出口,企业不得在海外使用此等技术。限制出口技术则需要办理许可证才能出口,具体应当根据《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等规定在签订合同前取得商务部门发出的《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在签订合同后应当向商务部门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在获得《技术出口许可证》后,企业方可实际履行合同,办理专利转让、外汇和海关等手续。对于自由出口技术,企业则只需要进行技术转让合同的登记备案,然后就可以根据登记证书办理相关专利转让、外汇和海关等手续。
2)关注研发过程是否涉及国外的技术或外籍人员
中国科技企业还应当尽量避免在技术的研发或发明过程中涉及外籍人士以及源自外国的技术。若涉及外国特别是来自美国的技术,企业应判断相关技术是否受到该国有关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管制,例如是否受美国出口管制新规所限制,并且确认相关外国技术的获取、适用、转移等情况是否合规,以及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的管制。另外,涉及外国人的,还要确认研发或发明过程中用到的技术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3)首次提交海外专利申请的保密审查要求
根据中国《专利法》规定,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创造若首先在国外递交专利申请需要先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保密审查。因此,中国科技企业对于完成在中国境内但需要在境外提出专利申请的技术,在专利申请时应当注意上述要求。建议首先在中国提交专利申请或在向国外提交申请前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保密审查,避免因未进行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而导致无法获得对应的中国专利或导致该专利被无效的风险。
3. 医药行业
1)美国专利期限补偿/延长制度(Patent Term Extension)
(1)美国药品专利期限补偿PTE的限定条件和要求(35 U.S.C.§156)
美国的药品专利期限补偿PTE制度主要规定在《美国法典》第35编第156条(35 U.S.C.§156),根据第156条(35 U.S.C.§156)中对PTE制度的规定,对美国药品专利期限补偿PTE的限定条件和要求初步总结如下:
(2)美国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PTE的计算方式和流程图以及注意点总结
美国药品专利期限补偿时间PTE=(NDA获批的总时间-专利授权日前NDA审批的时间-专利权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延误的时间)+(临床试验的总时间-专利授权日前临床试验的时间)×1/2
美国药品专利期限补偿时间PTE ≈ ½(临床试验阶段)+ 批准阶段
2)欧盟补充保证书制度(Supplementary Protection Certificates, SPC)
(1)欧盟补充保证书制度SPC的限定条件和要求(469/2009/EC)
欧盟的补充保证书制度SPC主要规定在欧盟469/2009/EC指令中,根据469/2009/EC指令第3、7、8、9、10、13、14、36等条款中对SPC制度的规定,对欧盟补充保证书制度SPC的限定条件和要求初步总结如下:
(2)欧盟补充保证书制度SPC的计算方式和流程图以及注意点总结
欧盟补充保证书制度SPC=NDA获批日-专利申请日-5
- SPC应在基本专利的有效期限届满后生效,从提出基本专利申请之日到将该产品投放到共同体市场的首次获批之间的时间减去5年,但自基本专利期届满之日起最长5年,且药品通过批准后剩余的基本专利期加上补充保护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5年。
3)日本专利期限补偿/延长制度(Patent Term Extension)
(1)日本药品专利期限补偿PTE的限定条件和要求(日本专利法第67、68条)
日本的药品专利期限补偿PTE制度主要法律依据规定在《日本专利法》第67、68条(注:日本专利法,又译作特许法),同时《日本专利法实施细则》(又称《日本特许法施行令》)对日本药品专利期限补偿PTE制度进行了细化。根据《日本专利法》及《日本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对PTE制度的规定,对日本药品专利期限补偿PTE的限定条件和要求初步总结如下:
(2)日本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PTE的计算方式和流程图以及注意点总结
专利授权日>IND获批日,日本药品专利补偿期限PTE = NDA获批日-专利授权日
专利授权日<IND获批日,日本药品专利补偿期限PTE = NDA获批日-IND获批日
4. 游戏行业
我国游戏出海需要关注知识产权方面的风险。首先是商标问题。正所谓“大军未动,粮草先行”,在游戏踏上境外市场前,商标布局显得尤为关键。游戏企业通常借助马德里协定,进行商标的跨国注册,以实现品牌在多个国家的保护。但各国法律文化的差异往往使得这一过程充满挑战。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由于现有商标注册的情况复杂,或是因为文化敏感度的不同,导致某些商标无法直接注册。这时,游戏公司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商标的调整或重塑。例如,深受玩家喜爱的游戏《逆水寒》,在境外发行时便采用了“Sword of Justice”这一译名,既体现了游戏的文化内涵,又符合了西方玩家的语言习惯。
除了商标问题,游戏在境外发行时还可能涉及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尽管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法律都遵循全球保护的原则,但各国的保护尺度却有所不同。比如,在日本广受欢迎的“舰娘”一词,可能在该国受到严格的著作权保护,但在其他国家则未必如此。
此外,对于那些允许用户自行上传或设计图片、场景等视听作品的游戏来说,游戏公司在处理用户侵权作品时的责任也备受关注。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运营所在国的“避风港”制度。因此,在设计游戏及其运营模式时,游戏公司必须充分考虑各国的著作权法律,以减小自身经营的风险。
5. 影视文化-超短剧
一方面,建议出海企业在超短剧制作过程中使用原创剧本,或者获得小说作者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制作、宣传过程中做好风险排查,防止被诉侵犯他人的版权。另一方面,为维护自身权益,建议出海企业提前做好海外知产布局,针对不同出海地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和政策制定相应的策略;了解其所依托的海外流媒体平台自身的维权机制。如被侵权,鉴于海外版权维权程序较为复杂,建议出海企业提前了解相应出海地区的法律法规,并寻找专业的机构获得法律建议,以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利益。
1)超短剧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作为版权保护的客体,超短剧在不同国家均受到版权(著作权)的保护,尽管其类别略有差异:伯尼尔公约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cinematographic works),在中国作为视听作品、美国归类为电影作品(Motion Pictures)。同时其构成要素如剧本、图片、照片、歌词、音乐、录音、有显著特色的角色等也作为单独的作品享有各自独立的版权。
根据伯尼尔公约,版权权利人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复制权、改编权、发行权、公开表演权、公开传播权;在此基础之上,美国版权法还包括公共展示权(public display)、录音的数字音频传输表演权。
就超短剧而言,常见的侵权行为和侵权方式包括: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抄袭、剪辑、翻拍、切条、搬运、公共播放、传播他人的作品等。对一些独播、收费的短剧经过简单的剪辑,制作成其他平台可免费观看的合集,所谓的“二次创作”均涉嫌侵犯他人的作品版权。
2)版权合规
短剧故事情节如果源自已经发表的网络小说,制作方在创作过程中须确保已取得了原作品的许可或授权,以避免潜在的侵权纠纷。将小说改编为剧本用于短剧制作,必须获得小说版权人的合法授权,否则可能触犯版权人的改编权等权利。有些短剧剧本并非原创,而是对他人已有视听作品的改编,例如其他短视频、影视作品,侵权行为包括对画面、音效、故事情节的高度模仿甚至片段的直接使用。为降低侵权风险,建议在制作过程中审查上游作品的合法性,以减少潜在的法律问题。
3)海外维权与IP保护
每个网络平台都设有专门的维权渠道,目前大多数网络服务提供商都根据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制定了通知删除政策。DMCA要求权利人主动向平台提交侵权链接和初步证据,经过平台核实后,采取必要的措施处理侵权链接,同时根据规定可免除平台的责任。大量的盗版侵权链接无疑增加了权利人在监测和处理侵权问题方面的成本。
海外维权
美国是短剧出海的必争之地,贡献了60%-70%的出海短剧收入。下文以美国为例,介绍美国版权维权程序和规则:
1)对其作品向美国版权局登记注册
在美国,尽管办理版权登记不是作品受到版权保护的前提条件,但通常情况下版权登记是提起侵权诉讼的必要前提。对于美国作品,除了一些特殊情况以外(已经进行版权登记申请但被拒绝,申请人需要将诉状发送至版权局后可提起诉讼;外国作品,无需登记可根据伯尔尼公约提起诉讼),如果作品未进行登记,无法提起侵权诉讼。由于中国为伯尼尔公约成员国,依据美国版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的作品,可以无须登记发起侵权诉讼。但是在侵权诉讼中,版权登记可作为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明,同时也是获得法定赔偿和律师费的前提条件,因此建议出海企业在美国对其作品及时进行登记注册,以利于自身维权。
2)证明对方实施了侵权行为
权利人有以下三种方式证明侵权人实施了复制等侵权行为:1.直接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复制行为;2.被告的产品与版权人的作品高度相似(striking similarity);3)证明同时存在“接触(access)”和“实质性相似(substantial similarity)”。法官以普通观察者的视角来判定,综合从复制内容的数量、复制内容对于作品的重要性两个角度来衡量相似程度以判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3)法定赔偿(statutory damage)
根据美国法律,一旦符合法定赔偿的条件,权利人无需证明其损失或被告的非法所得,可以直接要求法庭给出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对于每一个版权侵权行为,法定赔偿的额度范围是750-30,000美元,如果构成恶意侵权,法定赔偿的最高额度是150,000美元。
4)侵权方可能援引合理使用(fair use)
即便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权利人作品的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其行为也可能会被认定为不构成侵权,即该行为被认定为构成合理使用。根据美国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规则,在确定对于作品的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法庭会考虑以下四个因素:1)被告使用的目的和性质,该使用是商业行为还是非盈利目的;2)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性质;3)被告使用的部分的数量和重要性;4)对原作品市场是否有影响,包括是否对原作品衍生作品的市场存在不利影响。
在认定被告对原作品的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法庭会综合上述四个因素来进行考量。但变革性使用(transformative)在合理使用的认定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一旦被告的使用被认为构成了变革性使用,其他因素例如商业目的的复制使用、对原作品复制的数量的影响就会降低,被告对原作品的使用越具有转换性,越有可能构成合理使用。
1. 美国-商标注册与异议
以下就美国商标异议和撤销制度进行概要解读以及相关流程的具体分析,供各位出海企业参考。
1)商标异议和撤销的概念
a. 商标异议
美国《商标法》第13条a款规定,当任何人确信一个商标在主注册簿上获准注册会使其受到损害时,可在该商标初审公告后三十天内向美国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下称“TTAB”)提出异议。也就是说,商标异议属于预先阻止性机制,旨在阻止可能导致商标侵权的商标申请注册。
b. 商标撤销
美国《商标法》第14条规定,当任何人确信一个已在主注册簿上成功注册的商标会使其受到损害时,可向TTAB提起撤销程序程序,要求TTAB撤销该注册商标。美国的商标“撤销程序”相当于中国的无效宣告和撤销程序的统称。商标撤销则属于后效性补救机制,旨在撤销可能已经注册但实际上存在异议的商标。
2)商标异议和撤销的受理机构
美国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负责审理商标异议通知和撤销申请程序,这是TTAB受理的两种最常见的审判程序类型。TTAB是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行政法庭,主要负责决定商标是否有效,但无权决定使用权或更广泛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问题。
3)商标异议和撤销的理由
TTAB对商标异议和撤销申请的要求相对宽松,如果申请人认为在申请或注册的商标会给自己造成损害,就可以提出异议和撤销。一般原因是:
a. 商标异议
常见的包括相对理由,如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先或是与知名商标混淆等理由;绝对理由一般有商标缺乏显著性,未经授权的人名或肖像等,常见的还有商标抢注等。
b. 商标撤销
常见理由与商标异议基本相同,但是需要留意依照《兰哈姆法》注册的商标,撤销需要在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超出这个期限则不受理。如果注册商标成为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或其一部分的通用名称,或具有功能性,或已被放弃,或其注册是以欺骗性手段获得,或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或使用注册商标时虚假表示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产源等情况下,则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4)商标异议和撤销的程序
美国商标异议和撤销程序由TTAB审理,遵循联邦民事诉讼诉答、证据等规则,整体上类似于小型民事诉讼程序,只是双方当事人无需亲自出庭,但与法院诉讼一样,要参与互相质询、披露证据、辩论等环节,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完整的异议和撤销程序包含以下法定程序:
a. 申请
Noctice of Opposition or Petition of Cancellation
任何因商标注册或即将注册而遭受损害的当事人都可依据自身所符合的条件,通过TTAB提交异议申请(商标公告后30天内提出)或者撤销申请,并说明具体理由。
b. 被申请人答辩阶段
Answer
商标持有人需在收到异议或撤销通知之日起40天内选择答辩或不答辩。若期限内未答辩且未提供合理未答辩理由,官方将下发不利于被申请人的缺席判决,裁定被申请商标失效。
c. 证据披露阶段
Discovery
提交答辩书后,进入证据披露阶段,双方律师会召开协商会议(Discovery Conference)来讨论和解可能、后续质询和披露计划等。协商会议结束后,双方正式进入信息披露阶段。通过初步披露(Initial Disclosures),质询(Interrogatories)和披露要求(Requests for Production),专家证词披露(Expert Disclosures)等环节完成双方间的证据披露,基本与民事诉讼相同。
d. 审理阶段
Trial
披露阶段结束后,案件正式进入审理阶段。区别于法院诉讼程序,异议和无效程序的审理不会直接召开现场庭审,而是双方通过向TTAB提交书面的证据文件举证并就法律依据、案情、证据证言等内容提交简短陈述(Brief),如希望进行口头辩论,需一方主动申请召开口头听证会(Oral Hearing)。
e. TTAB下发最终裁定
Fonal Decision
TTAB官员作出最终裁定后,会将裁定书发送双方当事人并在官网上公开裁定结果供公众查看。当事人不服裁定结果的,可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向TTAB提出重新审理(Request for Rehearing)复议(Reconsideration)或修改最终决定(Modification of Final Decision)的请求,或在裁定作出之日起63天内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诉讼(Appeal)。
案件审理主要是由双方当事人推动程序,双方可以递交各种法律规定的动议(Motions)主张,包括申请搁置程序以等待和解的动议(Motion for Suspension for Settlement)、申请简易判决的动议(Motion for Summary Judgement)、申请强制披露的动议(Motion to Compel Disclosure or Discovery)、申请制裁的动议(Motion for Sanctions)等等,程序复杂且灵活度高,走完美国异议或撤销的全部程序通常需要花费2-3年,期间亦会产生高额律师费。为避免高昂的成本,大多数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会在进入审理阶段前就选择放弃或是达成和解。
f. 后续救济途径
当事人如对TTAB作出的最终裁定不服,可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向TTAB提出重新审理(Request for Rehearing)、复议(Reconsideration)或修改最终决定(Modification of Final Decision)的请求,或在裁定作出之日起63天内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诉讼(Appeal)。
2. 欧盟-CJEU的诉讼程序
作为负责解释欧洲联盟法律的最高法院,CJEU的诉讼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
1)提交申请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一份申请书,详细列出所提的主张和理由。
2)书面程序
法院通常要求各方提交书面意见。这一阶段允许当事人详细阐述其观点和提供相关证据。
3)口头程序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召开口头听证会。这是当事人在法官面前陈述其观点的机会。
4)法院的判决
书面程序和/或口头程序结束后,法院将进行审议,并在适当的时候作出判决。
此外,对于涉及欧盟法律解释的问题,欧洲联盟成员国的国家法院可能会要求CJEU发出初步裁决,以指导其在具体案件中的决策。这种程序被称为“初步裁决程序”。
3. 日本-商标共存同意书制度
1)实施时间
日本商标共存同意书制度的正式实施日期为2024年4月1日,但只适用于2024年4月1日之后递交申请的商标。2024年4月1日之前提交申请的商标,即便是在2024年4月1日之后开始审理,也不能适用此条款。
2)共存同意书制度的定义和适用要件
共存同意书制度是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能注册,但若在先权利人同意,则该商标可以注册。
共存同意书制度有两个适用要件:
① 在先商标权利人出具共存同意书;
② 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的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于商品/服务来源的混淆。
判断“混淆风险”的几个维度列举如下,实际根据个案情况判定:
① 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的近似程度;
② 两枚商标的知名程度;
③ 两枚商标之间是否具有相同的显著特征;
④ 两枚商标是否为公司的专用标志;
⑤ 企业多元化经营的可能性;
⑥ 两枚商标指定商品及服务之间的关联性;
⑦ 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之间的共通性;
⑧ 两枚商标的实际使用形式和销售情况。
3)共存同意书的内容
若欲通过共存制度使得商标获准注册,商标申请人需要提供在先权利人的合意书以及商标使用情况说明等书面文件。
合意书面的内容需包括以下要点:
合意书:双方已明确达成一致、在先权利人同意在后申请商标的注册、相互确认两商标当前的使用情况、双方同意当前的使用情况未来也不会改变。
意见书:明确说明商标共存不会导致市场混淆。
商标使用情况的书面文件需包括以下内容:
商标的构成、商标的使用形式、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商标的销售方式、销售时间、销售地区等。
4. 韩国-《韩国商标法》最新修订要点
根据《韩国商标法》第34(1)7条的规定:
(不能注册的商标)尽管有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下列各条款之一的商标不得注册(2023年10月31日修订)
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除外)。但是,如果该商标注册已经获得了他人同意(在同一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商标已获得同意的情况除外),该商标可以获准注册。
根据《韩国商标法》第35(6)条的规定:
尽管有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如果在先申请的人或通过协商或抽签确定的申请人已经同意(对于相同商标指定相同商品得到同意的情况除外),则在后申请的人或通过协商或抽签确定的申请人也可以注册商标。(2023年10月31日修订)
在新的规定下,如果商标申请因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而被驳回,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一份共存同意书来克服这一驳回理由。这份同意书必须由在先的商标所有人出具,并明确表示他们同意在后的商标申请注册。这一改变适用于所有在生效日期之前(2024年5月1日)提交的待审中的商标。
此外,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修正法还包括一项规定,即如果通过共存同意制度注册的商标涉及不正当竞争,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或欺瞒,那么该商标应当被撤销。
5. 印度-驰名商标申请与保护
1)印度驰名商标法律依据
《印度商标法,1999》第11条
第6款:注册主管机关在决定某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时,须考虑以下内容:(i)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ii)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范围及地理区域;(iii)该商标在指定商品/服务上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范围及地理区域;(iv)该商标注册的期限和地理区域;(v)该商标成功维护商标权利的案例;特别是,该商标被任何法院或注册官根据该案例认定其为驰名商标的记录,即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第7款:为贯彻第(6)款,注册主管机关在确定某商标是否被相关公众所熟知,须考虑:(i)该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或潜在消费者的数量;(ii)涉及商品或服务分销渠道的数量;(iii)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所适用的商业圈。
第8款:如一个商标已在印度至少一个相关部门(印度任何法院或注册主管机关)被认定驰名,注册主管机关应将该商标视为根据本法规定的驰名注册商标。
第9款:在确定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时,注册官不强制要求下列条件,即:(i)该商标已在印度投入使用;(ii)该商标已注册;(iii)商标注册申请已在印度提交;(iv)商标驰名、已注册或已在印度以外的任何管辖区申请注册;(v)该商标为印度一般公众所熟知。
由此可知,商标被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为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并非需要达到被“一般公众”所熟知的程度。
2)印度驰名商标申请流程
在印度进行驰名商标申请的流程简单介绍如下:
1.申请人提交驰名认证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2注册主管机关根据(Section 11 of Trademarks Act, 1999)印度商标法第11条6款至9款审查后作出商标是否可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决定;
3.在审查过程中,注册主管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据材料;
4.驰名商标申请通过审查后会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第三方可提出异议/质疑;若公告期间无人提出异议/质疑,驰名商标认定生效。
3)印度驰名商标申请所需资料
在印度申请驰名商标需要递交的材料如下:
1.主张商标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理由书;
2.支持申请人商标权利和主张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商标使用证据;
√ 已注册商标信息;
√ 申请人的年销售营业额;
√ 该商标的主营业务;
√ 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或潜在消费者数量;
√ 对该商标的宣传广告和市场营销花费的费用;
√ 商标在印度或除印度之外国家的知晓程度;
3.申请人成功维权的商标案件详情(如有);
4.商标被认定其为驰名商标的记录,如印度任一法院或商标注册官认定某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判决书副本。
1. 香港-“专利盒” 政策
在2024-2025年度的香港财政预算案中,特区政府提出了“专利盒(Patent Box)”税务优惠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在香港进行更多的研发活动。这一政策将对通过研发活动产生的符合资格专利,为其源自香港所赚取的利润提供税务宽减。特区政府计划在2024年上半年向立法会提交相关的修例建议,并将在今年内就“专利盒”税务安排咨询业界,以制定具有竞争力且适用于香港的优惠税率,拟定为5%。
“专利盒(Patent Box)”制度起源于欧洲,意在通过为企业以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形式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提供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鼓励和引导企业将知识产权相关收益留在本国的税收管辖权范围之内。此外,该制度通过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从而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此外,它还有助于吸引国际投资,提升国家或地区在全球市场上的竞争力。
2. 美国-专利审查与337调查
1)112(f)条款的内容
美国专利法(35 U.S.C)中的112(f)条款规定了如何解释使用“手段加功能”(means plus function, MPF)这种语言形式的权利要求,其内容如下:
An element in a claim for a combination may be expressed as a means or stepfor performing a specified function without the recital of structure, material, or acts in support thereof, and such claim shall be construed to cover the corresponding structure, material, or acts described in the specification and equivalents thereof.
该条款的前半部分就是对MPF形式的描述。MPF本质上是一种权利要求中的特征所采用的语言形式,在该种语言形式下,组件的特性通过其执行的功能(function)而非其具有的具体结构来进行描述。因此,如果申请人希望避免将执行该功能的主体限定在特定的结构上,来撰写一个能够涵盖所有能够执行该功能的潜在结构的特征,该权利要求的语言就会使用MPF形式。
该条款的后半部分是对MPF形式的使用提供了一个法律上的框架。当一个特征使用了MPF形式,即使用了“手段或者步骤”(means or step)或其他类似的非结构性通用术语并跟随着描述了对应的功能时,该特征将被解释为仅涵盖说明书中描述的执行该功能的特定结构、材料或者行为,以及这些结构、材料或者行为的等同物。
因此,基于该条款,当专利审查员确定一个权利要求因使用了MPF形式的特征,且在说明书中没有指明足够的结构、材料或者行为来执行MPF中的功能时,该权利要求会被认为不满足美国专利法的相关要求,从而触发与112(f)条款相关的驳回。
2)112(f)条款的触发条件
基于112(f)的内容可以清楚的看出,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只有专利要求的语言被认为符合前半部分所定义的MPF的形式,才会触发后半部分涉及说明书中描述的执行该功能的特定结构、材料或者行为的判断。MPF形式可以被认为是112(f)条款的触发条件:当权利要求的形式被固定之后,一个被认为是符合MPF形式的特征,其涵盖的范围将不仅受到权利要求中的语言限制,也会受到说明书中执行相应功能的具体结构、材料、行为及其等同物的限制。相反的,如果一个特征被认为并不具有MPF形式,那么其涵盖的范围将主要由权利要求中的语言限制,即在语言上描述的功能和结构所能够覆盖的最大范围。因此,准确判断一个特征是否具有MPF形式至关重要。
目前,美国审查中对MPF形式的判定主要遵循审查指南(M.P.E.P.)中2181节所使用的“三步判定”:
a)权利要求的限定使用了执行特定功能的“手段或者步骤”(means or step)或其他类似的非结构性通用术语;
b)该“手段或者步骤”(means or step)或其他类似的非结构性通用术语被功能性语言修饰并且使用类似于“用于”“以……”(for,configured to, so that)等过渡词连接;
c)该“手段或者步骤”(means or step)或其他类似的非结构性通用术语没有被用于执行该功能的足够的(sufficient)结构、材料或者行为修饰。
当一个特征在语言上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时,就会被认为使用了MPF形式,从而满足了112(f)条款的触发条件。之后,审查员会进一步审查说明书中是否存在适当的结构、材料、行为来支持MPF形式中的功能。
3)112(f)条款的相关驳回形式
从112(f)条款的具体内容中可以看出,其本身实际上是对MPF形式特征使用的限制,并不是一个直接的驳回理由。在实际审查中,审查员在触发112(f)条款之后需要进一步结合112(a)和112(b)条款来对说明书内容进行审查,来确定说明书能否清晰的限定MPF形式特征的保护范围、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实施相关的发明创造。
对此,在审查指南中,要求说明书中需要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确理解是什么样的结构实现了相应的功能。无论是说明书缺少这样的结构、还是说明书所公开的结构无法与相应的功能明确关联,都会导致申请不满足112(b)条款中的清楚性要求。在这两种情况下,审查员在指出权利要求中具体的特征触发了112(f)条款之后,会给出相应的112(b)条款驳回理由。同时,在前一种情况下,即说明书完全没有公开实施该功能的具体结构时,还会导致申请不满足112(a)条款中的可实施要求。此时,审查员在指出权利要求中具体的特征触发了112(f)条款之后,还会在112(b)条款之外给出相应的112(a)条款驳回理由。
4)112(f)条款的应对措施
从以上112(f)条款的触发条件以及相应驳回的判断条件不难看出,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就需要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来避免权利要求最终因112(f)条款而被驳回。简单来看,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尽可能使用特定的结构性特征来划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而非一味通过功能性限定的MPF特征来扩大范围。对于中国申请人来说,这里需要额外注意的要点在于“模块,用于……”、“单元,用于……”等常用于“可硬可软”的装置组件中心词在美国会被认为是典型的MPF特征标志,这一类特征在申请进入美国时需要尽可能的替换为由更为具体的结构所执行的功能。例如,较为常见的改写方式是写为通过“处理器+存储器”架构的计算设备来执行的相应功能。
第二,如果实在无法找到合适的结构性特征来限制权利要求,至少要在说明书中提供执行相应功能的详细结构描述。这里的详细结构描述可以体现为在说明书中枚举具体的例子,也可以将结构在概念上分多个层次并逐层举例。同时,在进行详细的结构描述之外,仍然可以加入非限制性的表述,以避免在审查之后的其他阶段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不利影响。
第三,在撰写说明书时,需要格外注意权利要求中所具有的各个功能与说明书中所公开的具体结构之间能够产生对应关系。即,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通过说明书的描述能够明确理解该哪些具体的结构能够与用于实现权利要求中的哪些功能。
上述三个方面的核心仍然是申请人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人需要明确理解发明中涉及的各个功能能够通过什么样具体结构来实施,这些结构中哪些需要在该申请中被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哪些结构可以不需要放入到保护范围中。此外,由于在112(f)条款框架下对MPF特征范围的解读同时也会影响到102、103条款下的新创性评价中对相应特征范围的认定,善用说明书来划定MPF特征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得审查员的现有技术检索更加准确,提高申请效率。
5)企业应对美国337调查
当前美国337条款调查已经成为中国企业出口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重要障碍,在此背景下中国企业在应对337调查时更要积极行动不放弃。以下是五种有效的应对策略:
① 综合考虑并尽早决定是否应诉。在决定应诉前企业主要考量美国市场对企业的重要程度,分析是否存在侵权的可能性,同时考虑诉讼费用的承受能力和应诉能力,衡量不应诉的后果。被告如果不应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缺席被告。一旦USITC就某一被告做出缺席裁定,可以对缺席被告采取排除令、禁止令或两者并取。
② 337调查程序快速、复杂、技术性和专业性强,企业应聘请既懂得“337调查”程序又熟悉中美知识产权差异的专业律师代理企业参与案件应诉工作,在应诉中还应尽快寻求政府或者行业协会的介入和引导。
③ 企业要积极应诉抗辩,迫使申请人撤诉。由于绝大多数337调查案的诉由是专利侵权,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通常包括:产品不侵权、专利无效、专利不可执行、就涉案专利而言在美国不存在国内产业等。
④ 337调查是对物不对人,企业可以考虑规避设计。337调查中,规避设计产品一旦获得行政法官或者USITC的认可,将不受USITC最终做出的排除令等救济措施的影响,企业仍能继续对美出口此类产品。因此,规避设计是337调查程序中常见的一种应诉策略。
⑤ 在337调查中,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和解协议、同意令的方式终止调查。337调查案中当事人之间通过签订专利许可协议达成和解较为常见,企业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决定是通过支付高额的许可费用换取美国市场,还是放弃美国市场。如果被申请人准备放弃美国市场,又不想在美国海关留下记录,可以考虑签署同意令,同意令是单方行为,由被申请人在ITC签发的同意令表格上签字即可。
3. 澳大利亚-专利申请、审查及复审程序
与中国不同,澳大利亚的专利类型仅有两种,即常规专利(Standard Patent,又可译为普通专利)和创新专利(Innovation Patent)。澳大利亚外观设计则由专门的《外观设计法》保护。常规专利和创新专利与我国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类似,但在2020年,新修订的澳大利亚《专利法》规定,自2021年8月起,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将不再授予创新专利。此外,澳大利亚对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关于繁殖人类的生物学方法发明及商业方法发明等,都可授予常规专利或创新专利,而这些在中国《专利法》中则是无法保护的客体。
在澳大利亚获得专利授权的发明,既可以是产品发明,也可以是方法发明。
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申请人可以向包括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内的国际专利申请受理局提交一份PCT专利申请,要求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先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先权,并在之后的自国际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提出进入澳大利亚国家阶段的声明,进而该国际申请将进入到澳大利亚国家阶段,由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审查及授权。
此外,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也可以向新西兰知识产权局(IPONZ)递交专利申请。如果申请人需要在新西兰获得专利保护,也可依据澳新两国的《跨塔斯曼协议》直接在澳大利亚提交常规专利申请,通过审查后即可获得授权并在新西兰获得保护;反之亦然。如果申请人在新西兰提交了澳大利亚常规专利申请或创新专利申请,则新西兰的审查员可根据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审查;但在新西兰,专利申请类型仅包含常规专利,而无创新专利。需注意,对于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如申请人选择向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则应按照中国《专利法》规定,在向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之前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保密审查,否则,相关专利申请将不能在中国获得专利权。
临时申请
申请人可就其发明提出正式专利申请或临时申请。临时申请是先期确定和保护“申请日”的一种方式,即当申请人的发明创造处于早期构思阶段或相关申请文件还未达到正规申请要求的情况下,为使发明人尽快确定申请日并获得相关权益,申请人可以提交电子或纸笺的简要文本,向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提出临时专利申请。临时申请或直接向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正式专利申请都可以享有优先权,并可通过PTC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其他国家申请专利。对于临时专利申请,申请人须在12个月内将临时申请转化为正式申请;在12个月期限到期日前,申请人还可延长3个月,即总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月。目前,澳大利亚临时专利申请费为110澳元,常规专利的正式申请费为370澳元。另外,为了准确判断临时专利申请是否有必要转换为正式申请,临时专利申请人还可以请求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国际类型检索(International-type search request),检索费为950澳元。申请人可自行选择是否进行该检索。
增补专利申请
澳大利亚具有一项比较独特的专利申请制度——增补专利申请。申请人可在专利申请前或申请时,在原专利(主发明)的基础上修改或进一步改进形成增补专利,增补专利从属于主发明专利。在申请人未对主专利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前,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将不会对增补专利进行实质审查;同样,在主专利获得授权之前,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也不会对增补专利进行授权。增补专利仅适用于常规专利,即无论该在先常规专利处于申请阶段或已被授权,还是申请人对该常规专利进行了改进或修改,申请人均可考虑提交增补专利申请。增补专利保护期限的截止日期与主发明专利相同。当增补专利转化为独立的专利申请后,其专利保护期限不能超出主发明专利的剩余期限。但是,针对涉及制药或医学方法的常规专利申请,即使主专利不能申请延长保护期限,权利人也可针对增补专利提出延长保护期限的请求。
专利审查程序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授权等事务,并在全国各州设有分局机构。在澳大利亚,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后,应自申请日起5年内对常规专利申请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否则,该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常规专利只有通过实质审查才能获得授权,其审查周期为2-3年。创新专利申请只需通过形式审查即可获得授权,其审查周期为2-3个月。
常规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
申请人可在提交临时申请后的12个月内提交完整说明书和正式申请,并选择常规专利保护。申请人应在收到官方下发的缴费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缴纳相关费用,逾期将被视为撤回申请。
通过PCT途径申请所应提交的文件包括PCT申请国际阶段公开版本的英译文、PCT申请国际阶段修改文本,以及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修改文本。进入澳大利亚国家阶段请求书包括PCT国际申请号或国际公开号、代理人信息、微生物样本保藏信息、实质审查请求信息和修改请求信息。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或直接申请澳大利亚专利所需的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基因序列表(如有)和优先权证明(如有)等。
当申请人提交完整申请后,专利申请将进入初步审查和公布阶段。常规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应进行公开。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将在专利公报公开,以供公众查阅。在专利申请公布之前,第三人或审查员可针对该说明书或请求书提出异议,如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局长认为该专利申请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有权拒绝下一步审查,将审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在公报上公布结果。申请人对审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当申请人提交完整申请时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被披露,并且原申请作为常规专利在公报上公布3个月后,申请人可在原专利申请基础上提出与原专利具有关联的新申请,即分案申请。对于常规专利和创新专利,分案申请需在主案授权前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提出主案申请不能是某一创新专利的分案申请,并且主案申请没有被撤回、驳回或放弃。分案申请自原专利实质审查开始之时至原专利保护期限届满,或原专利被撤销时,或原专利终止时均可提出。分案申请的保护期限与原期限一致,故需单独递交申请书和缴费,是一个独立的专利权。
对于常规专利,申请人如在5年届满时还未提出请求,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将下发实质审查请求到达期限的通知。申请人须在接到通知书起2个月内提交实质审查请求,否则该申请将失效(lapse)。
当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申请人通常会在一年内收到审查员下发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可能是不利报告或者审定通知书。如果申请人在第一次收到不利报告起的21个月内,未能给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答复或未能克服实质审查的问题,则该常规专利将被视为撤回。如申请人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各项问题改正,该常规专利将进入审定公告阶段。在实质审查和审定公告后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对专利申请提出异议;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公告期满后常规专利申请即可获得授权;如异议成立,则该专利申请会被驳回。澳大利亚专利实质审查的申请费为490澳元。在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对常规专利进行实质审查之前,申请人还可以对其专利申请进行主动修改,每次主动修改需缴纳修改费250澳元。
创新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
澳大利亚创新专利申请需要提交的文件与常规专利类似,费用可以在申请同时缴纳,或在官方下发缴费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缴纳。
创新专利通过形式审查之后就会公开并发出授权公告。授权公告通常自申请日起的1-2个月内发出。在创新专利授权后,第三人如果想对创新专利提出异议,则异议申请人需要首先请求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对该创新专利进行实质审查。在经过实质审查后,第三人方可针对该创新专利提出异议。
创新专利获得授权后,申请人或第三方均可对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对于创新专利,审查员通常将在申请人或第三方向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后的6个月内,下发权利确认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如申请人收到权利确认通知书,说明审查员认为该创新专利符合澳大利亚《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可依此进行创新专利维权。如申请人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则说明审查员认为该创新专利存在不符合澳大利亚《专利法》规定的问题,申请人应在6个月内克服审查员指出的问题,否则该专利权将被终止。创新专利的保护期限为8年。
澳大利亚专利复审与撤销程序
澳大利亚常规专利在授权后如出现以下问题,专利权人或第三方可就其提起授权后复审请求:
1.该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2.该项发明创造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3.说明书不符合清楚、完整和公开充分的要求;
4.权利要求书不清楚简明、不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审查员对常规专利复审请求进行全面审查后,会将复审结果以复审通知书的形式下发给复审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复审请求人或专利权人可以针对复审通知书的内容提出答复意见。专利权人还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修改内容不能超出原申请文件公开的范围以及授权文件所确定的保护范围。
审查员根据专利权人以及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答复意见,如认为该专利符合相关规定,将发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复审决定书;如复审通知书中提及的缺陷仍未被解决,审查员将启动听证程序。经听证程序后,审查员将作出维持专利有效或撤销专利的决定。专利权人或复审请求人如对复审决定不服,可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如果授权的常规专利不符合以下要求,第三方还可以针对其向指定法院提出撤销专利的诉讼请求:
1.申请人不具有获得该项专利权的资格;
2.该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法》所保护的客体,或该项发明创造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3.说明书不符合清楚、完整和公开充分的要求;
4.权利要求书不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5.专利权是通过欺诈、误导、误解或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获得的;
6.专利请求书或申请文件的修改是通过欺诈、误导或误解的方式取得的。
收到撤销专利的诉讼请求后,法院应开庭审理,充分听取专利权人及撤销请求人的意见,并对是否撤销该常规专利的问题作出判决。法院作出判决后,应将判决书复印件通知知识产权局备案。
4. 印度-专利分案申请制度
印度专利局于2024年3月15日颁布了一系列的专利法修改及实施细则。为了解释这些新的修改内容,于2024年3月19日召开了知识产权会议,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以下是对新的修改内容进行的汇总:
1)FORM3
申请专利的申请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机构报告其在任何国家提交的其他申请的详细信息的form3,时间和阶段,具体要求如下:
① 根据规则12(1A),在印度专利申请提交后的六个月内;
② 根据规则12(2),在第一次审查意见报告(FER)发布后的三个月内;
③ 根据规则12(4),在主管机构的要求下的两个月内。
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form3申请宽限延期或请求延长时间,最长可延长三个月
2)Section 8(2)
之前在答复印度的FER时,一般会要求提供改印度专利同族的其他国家的审查意见,答复文件以及授权文件的信息供官方审查员参考,在新的实施细则中,已经取消了申请人的该义务,官方审查员可以通过一些数据库来获取。
3)实质审查
提出该请求的期限从以前的最早优先权日起的48个月缩短为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这意味着申请人通过PCT途径进国家时,需要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在2024年3月15日或之后在印度提交的专利申请,将按照新的规则来实施;对于在2024年3月15日之前提交的专利申请,将继续适用最早优先权日期起的48个月。
在2024年3月15日之前提交的分案申请,应当适用最早优先权日起的48个月或分案申请提交日期后的六个月,以后到期为准。对于在2024年3月15日或之后提交的分案申请,应适用最早优先权日起的31个月或分案申请提交日后的六个月,以后到期为准。
4)分案申请
申请人将能够就临时说明书、完整说明书或已经提交的分案申请中披露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这一规定现在清除了关于提交分案申请的任何疑虑,即分案申请可以就临时说明书或完整说明书中披露的多个发明提交,也可以就已经提交的分案申请中披露的多个发明提交,即分割的分割可以被提交。
5)年费
关于两年或更长时间内应缴纳的年度续费费用,可以提前支付。但是,如果续费费用通过电子方式提前支付至少4年,那么对于此类续费,将适用10%的费用减免。
6)Form27
对于专利权人来说,这是一个积极的发展。现在,工作声明需要在“每个连续三个财政年度”提交一次。此外,表格27已经修订和简化。专利权人不再需要提供有关在印度制造和/或进口活动中积累的收入/价值的信息。此外,联合专利权人中只有一人可以代表所有专利权人提交单一的工作声明。然而,每个许可证持有人都必须提交单独的表格27。
如果专利权人有兴趣接收任何对寻求许可感兴趣的人的通讯,则专利权人可以在表格27中提供其联系信息(联系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
7)Form1
专利申请表(Form-1)已经修订。新增了申请人(自然人)和发明人的性别和年龄填写项。如果申请人不愿提供此信息,可以选择“不愿透露”的选项。在“申请类型”下,也新增了“PPH”的选项。然而,目前印度与任何外国专利局都没有任何有效的PPH协议。
8)宽限期
延长或宽限延误的权力未适用于国家阶段进入超期、后补权利要求主动修改的译文(PC途径进入时的第19条和第34条修改)以及知识产权国际初步报告/知识产权国际最终报告的附件、优先权文件及其进入国家阶段的英文翻译声明的后补、请求实质审查超期、对初步审查报告的答复延期/使申请符合授予条件等。然而,现在这些延长或宽限延误的权力最长可适用于上述行为和程序,延期长达六个月。根据规则138,每月延长或宽限延误的官方费用为50,000印度卢比(约合625美元)。
根据这项规则,延期也适用于形式问题,如权利证明proof of right、委托书/总委托书、英文翻译声明、根据规则6(1A)提交签署文件原件、书面意见等,均可获得长达六个月的延长。然而,根据规则138,每月延长或宽限延误的官方费用为50,000印度卢比(约合625美元)。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小型企业、初创企业或教育机构,则可以获得官方费用80%的减免。
但对于进国家时限超期的延期事宜,还有待印度官方确认,后续还会发布公告,我方会进一步关注。
9)临时申请
根据第54条可以提交的临时专利申请将比其他申请的官方费用减少50%。
这次印度的修改无论从时间上还是从便利度上都对申请人带来了很大的好处。关于进一步的问题,印度知识产权局后续也会办法公告进行进一步的阐述。
5. 印度尼西亚-专利申请
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局(DGIP)负责管理所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审批和行政管理事务,致力于保护各类知识产权,为创新者提供坚实的法律后盾。
1)专利类型及保护期限
① 标准专利: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
② 简易专利: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10年。
③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10年。
2)专利申请途径与流程
01.申请途径
① 直接申请:直接向DGIP提交申请,无特定期限。
② 巴黎公约途径: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提交申请。
③ PCT途径: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进入国家阶段。
02.申请流程大致如下
提交申请:向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局(DGIP)提交专利申请。
形式审查:DGIP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确保文件齐全且符合要求。
公开:发明专利申请在提交后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内公开,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则在申请日起3个月内公开。
实质审查: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日起3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授权:满足所有要求后,DGIP将授予专利权,并发放专利证书。
3)分案时机
提交分案申请必须在授权前(Notice of Allowability下发前)。
4)加速审查流程
01.ASPEC(东盟专利审查合作组织)
如果您的发明专利已在ASPEC成员国中的任何一个国家获得授权:新加坡、越南、泰国、文莱、马来西亚、菲律宾、柬埔寨和老挝,那么您可以为您的印尼专利申请提出参与ASPEC计划的请求。其可以在最终授予或下发驳回决定之前的任何时间提出。
02.PPH(专利申请高速公路)
如果您的印尼专利同族在日本专利局(JPO)或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已授权,那么您可以为您在印尼的专利申请提出参与PPH计划的请求。需要注意的是,PPH请求只有在印尼专利局尚未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况下才有效。
03.主动修改(加速审查)
如果您的印尼发明专利同族已在其他国家(最好是那些有主要专利局的国家)授权,那么您可以修改您的印尼专利提交的权利要求,使其符合该国授权的权利要求。此类修改可以通过提交主动修改请求或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方式进行。
此外,您还可以通过提交加速公开请求来加速形式审查。在这种情况下,您的专利申请将在短短6个月内被公开,然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5)简易专利申请
简易专利的申请过程相对较快,从提交到授权不超过6个月。虽然处理时间短,但新颖性仍然是授权的关键因素。
6)专利转让流程
根据相关法案,专利权可以因以下原因全部或部分转让,包括继承、捐赠、遗嘱、宗教、书面协议等。转让专利权需要准备的文件包括转让协议、授权委托书、请求书等。
案例1:汉朔科技和法国巨头SES专利攻守战,“天价”诉讼费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以物联网无线通信技术为核心,提供电子价签产品的国内头部企业。法国SES公司则是数字标签的行业龙头。
可能是知道双方必有一战,2022年11月23日,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美国子公司(Hanshow America Inc.)(以下将二者简称为“汉朔科技”)为降低进驻美国市场的风险,向美国弗吉尼亚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进行事先预防,请求法院宣告其不侵犯SES-imagotag GmbH公司持有的三项美国专利。
2023年3月3日,SES公司(SES-IMAGOTAG SA、SES-IMAGOTAG GMB和SES-IMAGOTAG INC.)在美国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汉朔科技侵犯其三项美国专利(其中一项专利与2022年11月23日起诉的涉案专利相同),涉诉产品包含Nebular、Stellar、Lumina系列电子价签等汉朔科技的核心产品。SES主张汉朔科技在美国境内实施了制造、使用、销售、要约出售和/或进口上述产品的专利侵权行为,请求法院对汉朔科技颁发禁令并承担因故意侵权产生的3倍惩罚性赔偿。
2023年11月,汉朔科技对SES起诉案件中包含的3项专利提起多方复审专利无效(IPR)申请。此外,汉朔科技与SES之间的诉讼还蔓延至欧洲地区,欧洲地区的诉讼始于2023年9月。SES以其持有的欧洲专利在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申请对汉朔科技的中国、德国、法国、荷兰公司颁发禁令,该请求被法院驳回,目前案件正在上诉中。案件审理过程中,汉朔科技对涉案欧洲专利提起无效。
目前,汉朔科技与SES双方存在包含请求不侵权裁定、专利侵权、多方复审IPR,专利无效诉讼,专利异议程序等十余起未决案件。根据汉朔科技在深圳交易所IPO披露的文件显示,目前汉朔科技与SES的争议程序已花费737.75万元,预计到案件终结还会产生6532万元的费用,预计总诉讼金额高达近7270万元。汉朔科技目前正筹备在深圳交易所上市,暂不确定该系列案件是否会对汉朔科技的IPO之路产生阻碍。
案例2:OPPO和VIVO和Nokia标准必要专利战,退出国外市场
OPPO和VIVO作为国内智能终端的佼佼者也曾因专利纠纷缠身而被迫退出德国市场。
2021年6月,OPPO与Nokia双方未就5G专利许可协议的谈判达成一致,Nokia就其享有的两项标准必要专利(SEP)在德国慕尼黑地区法院对OPPO提起侵权诉讼。
2022年8月,法院裁决OPPO侵犯Nokia的两项SEP,并对OPPO及其子品牌OnePlus下达了销售禁令,OPPO因此退出德国市场。
与OPPO的境遇相同的VIVO也因未与Nokia就5G技术达成许可协议而遭遇诉讼,诉讼中涉及三项SEP。2023年4月,德国曼海姆地区法院裁决确认VIVO侵犯了Nokia的三项SEP并对VIVO下达禁令,VIVO也因此退出德国市场。
至今,OPPO和VIVO的产品均未成功返回德国市场。
案例3:摩托罗拉和海能达商业秘密案,海能达国外主体破产
商业秘密侵权的风险也是企业出海面临的又一难题。在Motorola Solutions, Inc. v. Hytera Communications Corporation Ltd. 一案中,Motorola公司于2017年3月在美国伊利诺伊州法院起诉Hytera(海能达)公司实施商业秘密侵权的行为,指控其前工程师在跳槽前往海能达公司之前窃取了数千份机密技术文件和数百万行源代码。
2020年3月,法院一审判决海能达公司构成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高达7.65亿美金(约合人民币53.34亿元),虽后续法院对赔偿数额进行调整,但是仍高达5.43亿美元。
2020年12月,法院驳回Motorola公司申请禁止海能达公司在全球范围内销售涉诉产品的动议,但同意适用合理的特许权使用费;一审判决2个月后,海能达公司在美国的三家子公司主动向美国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2021年9月,海能达公司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目前,案件仍在上诉审理中。
此外,2022年2月初,美国司法部以窃取商业秘密为由正式对海能达公司及其部分员工提起刑事诉讼,尽管刑事案件仍在审理中,但是刑事程序的启动势必会对海能达公司企业的全球声誉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启示:
对于专利、商业秘密等重大技术类侵权案件,应诉方往往需要采用专利无效程序并行、反诉讼并行或在其他地区进行平行诉讼的方式促进主案件形成有利判决,时间、人员、资金成本损耗巨大。除巨高的法律成本外,企业还需要面对因商誉受损产生的长期准入壁垒,从而丧失在海外市场的先机。国外相关基础知识产权(例如:SEP)较多,相关产品进入海外市场后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大,因此需要针对目标市场提前布局,一方面,通过PCT申请等方式打造夯实的海外专利网络;另一方面,尽早完成风险排查,提前通过交叉许可、专利池以及其他合作方式建立稳定的权利地基,使得企业更顺利的进入国外市场。
同时,并非所有技术类知识产权都通过专利以公开换保护,为了保障企业在同领域内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往往将最有价值的知识产权通过商业秘密的形式予以保护。在企业出海的过程中,不仅要防止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泄露,更要避免因侵犯合作方的商业秘密而被卷入海外的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因此,企业在构建全面的技术和商业信息管理系统和保护机制的同时,需精确识别并记录与项目相关的技术秘密。企业应根据技术秘密的重要性和保密难度,实施差异化的商业秘密分级管理策略。此外,企业需特别强化对参与海外项目的员工的管理与培训,确保员工在入职、在职及离职各阶段均能有效遵守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求。同时,企业应结合目标市场的法律法规,采取预防措施,以避免在海外市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风险。通过这些措施,企业能够更好地保护其知识产权,降低法律风险,促进国际业务的健康发展
案例4:瑞幸咖啡,李逵败诉李鬼,面临天价索赔
2020年,泰国50R Group(以下简称为“50R”)在泰国合法注册了“Luckin”商标。除颜色略有微差别和鹿头方向相反外,50R集团的注册商标与瑞幸咖啡的商标几乎完全一致(可见下图图1的对比)。
瑞幸咖啡在发现50R集团的商标抢注行为后于2022年向泰国中央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指控50R集团恶意注册其商标,瑞幸咖啡取得最初胜诉。
然而,上诉法院于2023年12月推翻了上述决定,判决50R集团胜诉。同月,50R集团向泰国法院正式提交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瑞幸咖啡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亿泰铢(约合人民币20.46亿元)。
图1:瑞幸咖啡与50R集团商标对比图
案例5:喜茶,成功无效“HEYTEA”
然而,与瑞幸咖啡同为饮品类快销品牌的喜茶却在新加坡取得胜利,成功无效Heetea Pte Ltd.(以下简称为“Heetea”)恶意注册的“HEYTEA”商标(两商标的对比可见下图图2)。2017年5月,Heetea公司在第30类(茶类产品)中向新加坡商标局提交并申请注册了与喜茶同名的“HEYTEA”商标。2019年,喜茶品牌所属公司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美西西”)对Heetea公司的“HEYTEA”注册商标提出无效申请。2021年8月,新加坡商标局决定对Heetea公司第30类下的HEYTEA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无效宣告的主要理由如下:
1)美西西公司先于Heetea公司在第43类(茶馆)上注册了“HEYTEA”商标,Heetea公司在与美西西公司相同/相似的服务上使用了高度近似乃至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2)Heetea公司成立于美西西公司商标注册申请之后,结合其在成立之后立刻注册“HEYTEA”商标的行为足以表明Heetea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具备恶意。
图2:喜茶与Heetea公司商标对比图
案例6:SHEIN,被国外多个品牌联合诉讼商标、版权侵权
SHEIN是一家总部设在新加坡的中国大陆在线快时尚零售商,主要以美国、欧洲和澳大利亚的客户为目标。SHEIN在以低价快速开拓海外市场的同时,也因版权、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被卷入数起诉讼中。近年来,SHEIN公司因商标侵权、商标淡化(Dilution)、版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等原因被Levi Strauss(以下简称为“Levi's”、UGG品牌的制造商Deckers Outdoor Cop(以下简称为“Deckers”)等一众快销品牌起诉侵权。
在Levi's起诉SHEIN的案件中,Levi's主张SHEIN在其制造和销售的牛仔裤、T恤等服装上实施了使用Levi's的Arcuate商标、Tab商标和Housemark Design商标的行为,导致消费者对上述产品的来源造成混淆并对Levi's和SHEIN之间是否存在商业关系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另外,SHEIN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可能会导致涉案三个注册商标显著性的淡化。距离起诉时间不满4个月内,Levi's和SHEIN达成和解,具体的和解内容双方均未披露。
在Deckers起诉SHEIN的案件中,Deckers同样指控SHEIN侵犯其注册商标权,然而由于该案刚于2023年11月末提交起诉,因此案件还未有实质性进展。
启示:
相较于美国,欧洲等知识产权制度较为严格、完善的地区,在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弱的国家可能需要更注重对商标权及著作权等非技术类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企业在进入这些市场前,需要对目标市场的商标和著作权等状况进行深入分析,并制定相应的策略。为了有效预防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企业应预先规划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策略。此外,企业也需强化品牌建设,运用合规的技术手段进行市场监控和管理,同时加大对消费者的知识产权教育力度。通过法律手段确立典型案例,企业可以为未来的知识产权维权活动打下坚实的基础。通过这些措施,企业不仅能够在进入新市场时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还能够提升品牌价值,增强消费者信任,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