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106期 从香港颁布恒大清盘令看内地法院认可与执行及债务重组影响

编者按

2024年1月29日,香港高等法院对香港上市主体中国恒大集团(下称“中国恒大集团”,仅指作为在开曼注册、在香港上市的中国恒大集团)正式颁布清盘令,意味着自呈请清盘以来20个月的聆讯告一段落,意味着缓兵之计难再得计,恒大系企业的债务风险进入到最后阶段。中国恒大集团虽然在香港上市,但是其主要资产是持有的恒大系企业的股权,主要负债也因恒大系企业而产生,中国恒大集团清盘程序未来进展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内地恒大系企业的债务风险化解工作的进展。

本期专题将香港清盘令在内地的承认与协助、香港清盘令获得承认与协助对内地恒大系企业债务重组的影响、未来内地恒大系企业的破产程序、香港清盘程序与内地破产程序的协同等法律实务问题进行深入解析,并提出专家建议。

一、中国恒大破产保护的基本情况与最新动态

2009年11月5日,中国恒大集团,China Evergrande Group,港股上市代码:03333(下称“中国恒大(03333.HK)”),使用“红筹结构”的模式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上市当天中国恒大股票收盘价比发行价高出34.28%,总市值创下705亿港元的纪录成为中国香港和市值最大的海外企业。

中国恒大(03333.HK)是注册成立于开曼群岛的有限公司,红筹重组完成后形成“实际控制人-开曼公司-BVI公司-境内公司”的持股结构,境内公司包括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内地关联公司(下称“恒大集团”)。

2022年6月28日,中国恒大(03333.HK)发布上市公司公告,称其被呈请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清盘呈请,涉及债务金额为8.625亿港元。

2024年1月29日,香港高等法院对香港上市主体中国恒大集团(下称“中国恒大集团”,仅指作为在开曼注册、在香港上市的中国恒大集团)正式颁布清盘令,并委任安迈顾问有限公司的Edward Simon Middleton先生及黄咏诗女士为清盘人。香港法院颁布的清盘令,意味着自呈请清盘以来20个月的聆讯告一段落,意味着缓兵之计难再得计,恒大系企业的债务风险进入到最后阶段。中国恒大集团虽然在香港上市,但是其主要资产是持有的恒大系企业的股权,主要负债也因恒大系企业而产生,中国恒大集团清盘程序未来进展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内地恒大系企业的债务风险化解工作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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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恒大所适用的“强制清盘”程序

香港法下的清盘(winding-up)是一项公司债务清理制度,主要规定在《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中,分为自行清盘和强制清盘。此次中国恒大适用的强制清盘程序与内地的“破产清算”程序有相似之处: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清盘人接管公司财产并开展清算/清盘工作,公司在清算/清盘结束后解散/注销。

中国恒大进入清盘程序后,其股东权利受到限制,委派的董事的权利终止,公司完全由清盘人接管。根据香港《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规定,在清盘开始后,公司财产(包括任何股份转让或公司股东地位的任何变更)的任何产权处置,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则均属无效;公司或任何债权人或股东可向法院申请搁置或禁止进行针对公司的待决诉讼或法律程序。

1月29日当天,高等法院已委任Edward Simon Middleton及黄咏诗为公司的共同及各别清盘人(Liquidators)。清盘人将接管该公司,包括其资产及会计记录,并会调查公司的业务;公司董事需要向清盘人交出公司的资产、账册及文件和公司的印章,并配合清盘人了解和掌握公司情况。同时,法院发布清盘令后,债权人须填写债权证明表以证明该公司拖欠的任何款项,并连同文件证据一并交给者清盘人。

同内地破产清算程序,强制清盘程序中也需要召开债权人会议,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在完成清盘工作后,清盘人可向法院申请解除其身份,经法院同意并向公司注册处递交相关文件后,两年后公司自然解散。

关于债权人的清偿顺序,与内地破产清算程序类似:有资产担保的有担保债权人享有优先权,无担保债权中应先清偿清盘费用和开支、欠雇员的款项、应付给政府的法定债权后,再向普通债权人清偿;如仍有盈余,则向有资格的出资人(即股东)返款资本、支付盈余。从目前公开信息来看,向普通债权人清偿后“仍有盈余”的可能性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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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香港清盘令获得内地法院认可和协助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这就意味着香港的清盘令必须经过我国内地人民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才能最终生效。因此,即使香港高等法院已经通过中国恒大集团的清盘呈请,但因债务主体位于境外,其大部分财产和股权却在我国内地,香港高等法院发出清盘令的执行也需要克服跨境破产的程序性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的意见》)第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上海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法院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的试点工作。”第五条规定:“债务人在内地的主要财产位于试点地区、在试点地区存在营业地或者在试点地区设有代表机构的,香港清盘人可以依据本意见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依据本意见审理的跨境破产协助案件,由试点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进入香港清盘程序的债务人在试点地区——即上海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存在主要财产、营业地或设有代表机构,香港清盘人有较为顺畅的渠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试点地区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我们认为,中国恒大集团的清盘人有较大可能在试点法院找到相关的连接点。

近年来,内地与香港破产实践互动频繁,相互之间认可和协助的破产案件如下:

类型 序号 案件名称 索引 内地法院
内地案件申请香港认可和执行 1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2020] HKCFI 167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 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2020] HKCFI 965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3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2021] HKCFI 2897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4 北大方正/清华紫光破产重整案(维好协议) [2023] HKCFI 1350
[2023] HKCFI 1572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5 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破产清算案 [2023] HKCFI 1340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香港案件申请内地认可和执行 1 森信洋纸公司清盘案 (2021)粤03认港破1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香港浩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清盘案 (2022)沪03认港破1号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3 壳氏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清盘案(申请审查中) [2023] HKCFI 3054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地对跨境破产承认和执行在逐步发展,除内地试点地区对香港地区的破产案件认可和执行外,非试点地区法院与香港高等法院也存在合作。

我们认为,基于内地和香港的良好合作关系及恒大系企业债务问题的严重性,内地与香港法院未来关于恒大系债务风险化解需要更多合作,因此,我们认为香港高等法院的清盘令有较大可能获得内地法院的认可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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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盘令获得认可与协助对恒大系债务重组影响

香港《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一百八十二规定:“【清盘开始后财产的产权处置等无效】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盘中,清盘开始后就公司财产(包括据法权产)作出的任何产权处置,以及任何股份转让或公司成员地位的任何变更,除法院另有命令,否则均属无效。”《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可香港破产程序后,可以依申请裁定允许香港管理人在内地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接受内地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并进行审核;(九)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允许香港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因此,如果香港清盘令被认可之后,清盘人就有权同时也有责任以中国恒大集团的名义在内地履行职责。

香港上市主体中国恒大集团与内地企业的关系主要体现的股权关系上,具体如下:

由上图可见,恒大系企业的核心业务和资产均在内地,形成“实际控制人-SPV-开曼公司-BVI公司-HK公司-内地公司”的持股结构,中国恒大集团通过层层穿透的方式持有内地恒大系企业的股权。在内地公司控制权方面,若香港清盘人行使股东权利,争取对有关企业的控制,或者通过垂直接管的方式实现层层控制,将导致恒大系内地公司的控制权变更至香港清盘人。而由于香港清盘人主要代表的是境外债权人的利益,未来谈判沟通过程中需要协调的利益主体将会增多,不稳定因素也可能增加内地债务处置的难度。

但客观来说,政府工作组早已入驻恒大指导工作,目前恒大系各区域公司正在积极推进债务重组工作,香港清盘人想通过股权方面的优势调整内地公司的控制权操作空间较小。恒大系内地各区域房地产项目涉及众多的社会维稳事件,社会影响面极广,让境外公司的清盘人主导几乎不存在可能性。在此前提下,考虑到恒大集团的股权结构复杂,以及香港高等法院的清盘令经过内地法院认可执行所需要的繁复程序,从清盘令颁布到内地法院实际执行的期间内,很可能发生上述股权关系中任一内地母公司同样发生资不抵债申请破产的情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人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职责,可见,内地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并由管理人接管其相关活动(即母公司及其控制人失去对其的控制权)将会阻断中国恒大集团清盘对内地企业的控制。

作为中国恒大集团清盘人的黄咏诗强调,“高等法院颁布之清盘令仅针对母公司中国恒大集团,而不会对集团旗下附属公司运作造成直接影响,特别是中国内地营运的附属公司不会受清盘令的影响。安迈希望与恒大现有的管理层合作,达成解决方案,尽可能减少对所有利益持份者的进一步影响。”可见,清盘人对于清盘令的效力范围的有限性是有清醒认识的。

恒大集团执行总裁肖恩亦表示,“这次法院颁布的境外清盘令所涉主体是在香港上市的中国恒大(03333.HK)。目前恒大集团及其他作为独立法人主体的境内外子公司管理运营体系保持不变,集团仍将努力尽一切可能保障内地业务和经营稳定,稳步推进保交楼等重点工作,维持物业服务品质不受影响,仍将全力保障平稳推进风险化解和资产处置,仍将尽力依法公平推进各项工作。”

因此,即便香港清盘人依据相关法律履行股东职责,内地公司仍可通过申请广州市超丰置业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孙公司等)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的方式阻却香港清盘人的介入,保留内地法院、债权人会议、管理人的决策权和管理权。

但是,香港上市的中国恒大进入清盘程序,必然会加快内地恒大系企业的债务重组进程。随着中国恒大集团的清盘人履行职责,为阻却清盘人履行职责,保障内地恒大系企业债务重组的安排得到落实,恒大系企业会在较快时间内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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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内地破产程序与香港清盘程序的冲突与协同

根据香港高等法院清盘令披露的内容,恒大系企业在资产和负债方面同时涉及内地的公司和境外的公司。

以资产为例,例如“通过本公司多个境外及╱或境内附属公司持有的香港房地产物业,包括湾仔中国恒大中心及元朗禾生围项目。管理层估计这些资产价值155亿港元,全部已被抵押”;“对内地、香港、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加拿大子公司应收账款人民币1,312亿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

以负债为例,中国恒大集团的债务多数与内地以及其它境外附属公司相关,如“恒大集团境内担保债务由本公司在内地的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及其他第三方产生。截至2022年6月30日,未偿还本金为89.6亿美元(600亿元人民币)。由于该等境内债务是由公司在内地的附属公司借入或担保及/或以位于内地的资产作为抵押,因此境内债权人享有优先于境外债权人的债权。”

如内地破产程序与香港清盘程序同时进行,势必涉及两地程序的协同,表现在以下方面:

1. 程序的协同

对于非注册于香港的企业,香港法院仍然可能酌情独立启动清盘程序,正如香港高等法院对中国恒大集团的清盘令中所依据的标准——外地公司需要与香港有实质关联(Substantial connections);对于清盘呈请人及支持清盘的债权人,颁发清盘令有合理可能性使其受益;香港法院对于至少一个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有管辖权。中国恒大集团虽然注册在开曼,但是香港高等法院仍然作出了清盘令,其原因在于香港高等法院行使了酌情清盘管辖权。

对于内地注册的企业,香港法院仍然可能行使酌情清盘管辖权。一旦行使了该权力,则意味具有内地的破产程序与香港的清盘程序并行存在的可能。这种并行存在在某种意义上是竞争和冲突的,其目的都旨在让本地的资产在本地进行变价和分配,从而使本地债权人获得更大利益的清偿。《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内地就同一债务人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债务人分别进行破产程序的,两地管理人应当加强沟通与合作。”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在内地的破产财产清偿其在内地依据内地法律规定应当优先清偿的债务后,剩余财产在相同类别债权人受到平等对待的前提下,按照香港破产程序分配和清偿。”该规定使得程序并行成为可能。

当然,考虑到内地企业破产法并未对未注册在内地的企业之破产进行规定,采取并行程序将导致单方面有利于香港本地债权人,我们认为并行程序存在的概率不大。更可能的处理方式是采取避让原则——对于香港法院已经受理的清盘案件,内地法院不再另行受理对同一企业的破产程序,香港法院也是如此操作;对于对方已经启动的破产/清盘程序,两地法院互相予以承认协助,支持管理人/清盘人在本地履行职责,并将财产在各自程序中统一分配。

2. 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协同

内地的恒大系企业在域外存在大量资产,这些资产需要进行统一的梳理和处置。根据清盘令披露的内容来看,恒大系企业在内地、香港、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加拿大子公司都有资产,这些资产有些可能会属于境内破产企业的资产,有的属于香港清盘企业(或者穿透后)的资产。

对于香港清盘人和内地破产管理人来说,准确界定彼此所应当负责的资产范畴非常重要,既要避免争资产的情形发生,又要避免遗漏资产的情形发生。

3. 债权认定的协同

考虑到连带担保的问题,中国恒大集团可能为内地的恒大系企业的债务作担保,或者内地的恒大系企业为中国恒大集团的债务作担保,甚至是同一笔债务对于主债务人或担保人适用不同的法律,而在债权确认的具体规则上可能会存在较大不同。

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这一规则就是我国内地法律所特有的规则。内地破产程序认定的标准与香港清盘程序认定标准可能存在着冲突,因此债务人或保证人可能因身处不同的地区而出现不同的债权认定结果。

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认可和协助主要是指允许对方管理人在本地履行职责,但并未谈及破产程序作出相关裁定(例如确认债权裁定)的承认与执行的问题。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又明确规定,破产(清盘)案件作出的裁决不适用该安排。因此,债权人可能需要在两地(甚至是多地)同时进行债权申报、提起确认诉讼。

4. 清偿方案的协同

如果内地恒大系企业破产程序与香港清盘程序同时进行,在以下方面会涉及清偿方案的协同:

(1)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的清偿安排。按照内地的司法政策,“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且该劣后债权人不得就其他关联企业成员提供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实务中,关联企业成员的债权经常被认定为劣后债权,以期最大化其它债权人的清偿利益。考虑到中国恒大集团对内地恒大系企业的应收账款金额巨大,如果这样处理将对香港清盘程序的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2)互相担保债权的清偿安排。对于主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进入破产程序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五条规定,“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在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但是有权就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香港地区法律作出不同规定,将在不同类别债权人之间造成清偿利益差异极大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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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内地恒大系企业进行破产难点

既然恒大系企业需要进行破产,如何进行破产将是摆在决策者面前的一个问题。与此前的海航系破产相比较,恒大系企业破产最大的难题将是地域性。作为核心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业务,分布在全国各省市。

考虑到房地产开发在产权办理、设计规划、建设管理、税务缴纳、社会维稳、保交楼基金使用等方面都需要地方政府的支持与配合。在我们担任管理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中,政府基本都全流程参与并提供支持。正是由于这种地域性特点,多数房地产企业的破产都是采取一企一案,少有进行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例。

对于内地恒大系企业的破产思路,我们认为应当体现以下原则:

1. 保交楼优先原则

目前,恒大集团的历史任务就是保交楼,恒大系企业进入破产后的核心工作就是制作可行的保交楼方案。而攻克保交楼的前提:一是有安全的资金退出渠道,确保能够释放足够的资源用于清偿复工复建资金,在许多项目中,需要政府能够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如调整规划、调整容积率、回购房屋等);二是有足够的资金,目前能够确保进场的只有保交楼专项资金,该资金的分配权在各级政府;三是确保供应商有足够的信心继续提供材料和劳务,这需要确保其在特定在建工程上的优先权。

2. 法治化原则

从香港法院受理对中国恒大集团的清盘申请来看,恒大系企业的破产势必具有国际性影响;恒大集团涉及成千上万购房户,具有极大的社会渗透力;恒大集团涉及上万亿的金融债权,易于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所以恒大系企业破产案件对于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是一个重大的考验。在此情况下,只有坚持法治化的原则,才能够平衡各方利益、维持社会公平,最大化减少恒大系企业破产带来的不利影响。

3. 实质公平原则

恒大系企业一直存在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调配资金的问题,许多公司的偿债能力弱是由于其资金被抽走,如果过于强调其各自的独立性可能会产生实质不公平的问题。

另外,对于金融债权人与普通经营性债权人而言,金融债权人的增信措施较多,尤其是关联企业的保证担保,而经营性债权人往往没有增信措施,如果不考虑这一现实问题,可能导致金融债权人在多个案件分别受偿,大大稀释普通债权人的受偿利益。对于这一问题,实务中通常会采取多种办法以平衡债权人清偿利益。

综上,我们预想内地恒大系企业未来应当(实际上并不必然)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破产:

1. 全国一盘棋的安排

对于恒大系企业,应当通盘考虑,以“全国一盘棋”的思维设计破产方案。2021年,最高院决定所有涉及恒大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的案件都统一移交至广州中院受理,实行集中管辖,就已经予以恒大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统筹规划考虑。考虑到恒大系企业遍布全国各地,资产集中度不如海航系企业,因此我们认为应当在国家的统一筹划下有步骤地进行破产,当然,广州市政府和法院可能会起到关键作用。

2. 不同板块采取不同政策

恒大集团开展了多项业务——恒大地产、恒大汽车、恒大物业、恒腾网络、房车宝、恒大童世界、恒大健康、恒大高科技、恒大冰泉、其他产业。正如海航系分为四大板块(航空板块、基础板块、供销大集以及其它板块),从而实现各板块之间的独立引入战略投资人,我们认为,恒大系企业大概率是采取这种方式进行破产,恒大系企业不会只有一个破产案件,应当会有多个破产案件。

3. 房地产板块会压实属地原则

如前所述,考虑到房地产业务的特殊性,需要各地方政府的积极配合,且房地产板块的规模又非常大,涉及人数众多,因此,无论从项目开发,还是从维稳,抑或是从引入战略投资人的角度,都不宜将所有下属房地产企业的破产放在一个案子。

我们倾向于认为,每一个困境房地产项目公司应当立一个破产案件(这样利于后续引入战略投资人),当然,在特定地区内(如省级、地市级)的房地产板块可以指定一家破产管理人,以利于协同。

当然,并不是每一个项目公司都需要进行破产,对于偿债能力较好的企业,大概率是不进入破产程序,通过继续开发还能够出现盈余。

4. 不同破产案件的协同

按照我们的设想,恒大系的破产案件数量不会少,但是,由于普遍存在的关联担保、资金挪用等情况,因此,会存在清偿方案进行协同。这种协同的最终效果,主要表现在各家的清偿方案的清偿率的趋同,以达到削峰填谷的效果,避免相关利益方的心理落差。

另外,为了保护特定的优质资产,可能会由特定案件的破产企业承担其它企业的负担。正如海航系破产中,为了保证海航控股的上市公司地位,就采取海航控股未能清偿的债务全部由321家实质合并破产的企业予以承担的安排,这种安排同时也解决了海航控股大股东占款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存在挪用项目公司款项的,恒大集团总部所在的破产案件可能会承接项目公司或上市公司未能受偿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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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恒大债务重组对中国大陆债权人的影响

(一)境外重组及破产保护程序对中国大陆债权人的影响

一方面,就中国恒大在中国香港地区的债务重组计划而言,目前该计划处于搁置状态。鉴于中国恒大的债务重组程序涉及到企业自身经营、法律以及社会等多个方面,中国恒大自身可能仍需要花费一定时间寻找最佳解决方案,不排除中国恒大可能采取变更重组方案、出售资产等等措施。特别是,如若中国恒大的债务重组未能找到突破口成功自救,中国恒大也可能卷入香港的清盘程序,从而不排除显著影响中国债权人受偿的可能性。进一步地,中国恒大涉及清盘程序的,也可能会对其他房地产领域的中资企业产生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影响未来中资企业从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本的能力。

另一方面,就中国恒大在美国申请的破产保护而言,该破产保护程序未来的推进预期尚不明朗。目前,中国恒大现阶段仍处于提起第15章呈请、美国法院尚未作出裁定的阶段。短期来看,中国恒大可以受到第15章中临时救济的保护,相关债权人或无法在美国对中国恒大提起诉讼。并且,如美国法院最终裁定承认中国恒大在香港的债务重组程序,则中国恒大在美国的资产或诉讼可以被冻结、暂停,以保障香港破产重组程序的顺利完成。但需要注意到,纽约南区破产法院针对中国恒大的破产保护的聆讯已被宣布推迟,并且,考虑到香港债务重组程序被不断搁置,不排除美国法院将进一步中止中国恒大关于第15章破产保护的聆讯。

为此,我们建议相关债权人持续关注香港债务重组以及美国破产保护的最新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妥善措施。

(二)中国大陆法项下就境外重组计划及破产保护的关注事项

中国恒大的境外债务重组及破产计划的实施也将对中国境内的债权人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一方面,针对中国恒大在我国境内的非恒大体系内担保人而言,鉴于中国恒大的部分优先票据已经到期违约,如若中国恒大的境外债权人要求中国境内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可能会影响我国境内主体的现金稳定性。特别是,如果出现大量集中履约的,还有可能导致国内资金严重外流,影响人民币汇率稳定。

另一方面,针对其他中国大陆债权人而言,如中国恒大在中国大陆的主体之一恒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恒大集团”)未来也进入破产重整,则债权人应注意积极申报债权,以便及时获得清偿。

根据中国恒大发布的2022年年报以及2023年8月31日披露的协议安排解释陈述(CEG Schemes Explanatory Statement)显示,中国恒大采用VIE结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众多子公司。其中,多家境内子公司涉及多起诉讼案件,并被法院采取限制措施。如广州市超丰置业有限公司被限制高消费,广州市凯隆置业有限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恒大集团被立为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

鉴于恒大集团在中国境内存在较多负债,不排除债权人会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发布的《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明确除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工程类案件(300万元以下)等不属于集中管辖案件外,其他涉及恒大集团相关的商事合同纠纷及金融纠纷及相关执行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不过,随着中国恒大事件的不断发酵,不排除恒大集团涉诉案件的集中管辖政策或将调整。届时,中国大陆债权人或许可以进行异地起诉,从而便利中国大陆债权人提供便利的同时,并提高法院的效率。

此外,如恒大集团相关案件持续发酵,负债情况进一步恶化,亦不排除债权人在中国大陆境内申请其破产或重整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0-21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案件将实行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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