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103期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法条解读和亮点解析

编者按

《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合同编是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部分是理论意义最大、实践价值最高的一部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商事审判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对合同编通则的相关规定补充细化,制定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是确保民法典合同编的优秀制度设计在司法审判中准确落实落地的一部重要的司法解释。

本期热点话题逐条分析了本次新司法解释的内容,通过展现法条变迁的历史沿革,结合法院典型案例,对司法解释的核心亮点规则进行分析论证,供参考。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新司法解释为预约合同,合同效力、变更与转让、解除,代位权诉讼,撤销权行使等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本部分逐条分析了本次新司法解释的内容,供读者参考。

第一节 【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1-10条

第一条 【合同解释的细化规则】
第二条 【交易习惯的认定】
第三条 【合同成立与合同内容】
第四条 【以竞价方式订立合同】
第五条 【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
第六条至第八条 【预约合同】
第九条至第十条 【格式条款】

 

第二节 【合同的效力】11-25条

第十一条 【缺乏判断力的认定】
第十二条 【批准生效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十三条 【备案合同或者已批准合同的效力】
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 【阴阳合同与名实不符合同】
第十六条 【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 【违反规章等导致无效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关于无权处分、无权代理、无权代表与合同效力的总括】
第十九条 【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
第二十条 【越权代表与合同效力】
第二十一条 【职务代理与合同效力】
第二十二条 【印章与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条 【恶意串通合同的认定】
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五条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26-32条

第二十六条 【从给付义务的履行】(关联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七至二十八条 【以物抵债】
第二十九至第三十条 【向第三人履行及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三十二条 【情势变更】

 

第四节 【合同的保全】33-46条

第三十三至四十一条 【债权人代位权】
第四十二至四十六条 【债权人撤销权】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47-51条

第四十七条 【债权债务转让纠纷的诉讼第三人】
第四十八条 【债权转让通知】
第四十九条 【表见让与、债务人确认债权存在】
第五十条 【债权的多重转让】
第五十一条 【债务加入人的追偿权及其他权利】

 

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52-58条

第五十二条 【协商解除的法律适用】
第五十三条 【通知解除合同的审查】
第五十四条 【撤诉后再次起诉解除时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
第五十五条 【抵销权行使的效力】
第五十六条 【抵销参照适用抵充规则】
第五十七条 【侵权行为人不得主张抵销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 【已过诉讼时效债权的抵销】

 

第七节 【违约责任】59-68条

第五十九条 【合同终止的时间】
第六十条至六十三条 【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
第六十四条 【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方式和举证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约金的司法酌减】
第六十六条 【违约金调整的释明与改判】
第六十七条 【定金规则】
第六十八条 【定金罚则的法律适用】

 

第八节 【附则】69条

第六十九条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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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十大亮点分析

本部分通过可视化图文的形式展现法条变迁的历史沿革,通过要点解析深入浅出、言简意赅,并配套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及典型案例,突出核心亮点规则的分析与论证,力争实现法条变迁、学界理论与审判实务的有机结合。

一、合同解释规则在原有文义解释、合同性质和目的解释、习惯以及诚信原则解释等方法基础上,增加了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的解释规则

(一)历史沿革

(二)要点解析 

(三)参考案例 

二、明确对于“名实不符”的合同应当采取穿透式审查规则,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及合同效力

(一)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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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点解析 

(三)参考案例 

三、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在部分情况下由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能够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的,可认定该合同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并且,合同影响国家安全、违背社会公共秩序、违背善良风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一)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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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点解析 

(三)参考案例 

四、受欺诈、胁迫方在追究合同相对方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上,基于第三人的行为和债的不同性质,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同时追究第三人的缔约过失责任以救济自身权利

(一)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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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点解析 

五、细化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的法律适用规则,明确代理人或代表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法人、非法人组织可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并有权要求不当代理人、代表人和合同相对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降低了“恶意串通”的证明标准

(一)历史沿革

(二)要点解析 

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原则上不受债务人与相对人约定的仲裁协议或管辖协议约束,但是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

(一)历史沿革

(二)要点解析 

(三)参考案例 

七、债权人依据其与债务人的诉讼、撤销权诉讼产生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一)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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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点解析 

(三)参考案例 

八、债权多重转让情形下,债务人可以其已经向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履行为由主张不再履行债务;债务人明知接受履行的受让人不是最先通知的受让人,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可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或者请求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请求接受履行的受让人返还其接受的财产,但是接受履行的受让人明知该债权在其受让前已经转让给其他受让人的除外

(一)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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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点解析 

九、债务加入情形下,第三人与债务人未约定追偿权的,第三人可在其已经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范围内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但是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加入债务会损害债务人利益的除外

(一)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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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点解析 

(三)参考案例 

十、债权人以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的,相对人可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一)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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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点解析 

(三)参考案例 

内容来源: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十大亮点规则的历史沿革、要点解析、参考案例(上)[王云飞、陈星星,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十大亮点规则的历史沿革、要点解析、参考案例(下)[王云飞、陈星星,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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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解读

违法无效合同的认定

违反强制性规定哪些情形下会导致合同无效,这个问题一直是民商法学界和实务界公认的难题。司法实践对于该问题的裁判尺度较不统一,原因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标准不清晰,没有形成共识,特别是没有形成简便易行、务实管用、可操作性强的认定标准。在本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再次聚焦违反强制性的合同效力问题,起草小组在院领导带领下对此问题进行了30多次专题讨论,不再采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规范二分法,而是采取了直接对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的“但书”进行解释的思路,回应实务界的现实需求。

具体内容请阅读: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违法无效合同的认定规则 [刘洋、何博远,兰台律师事务所]


人章关系的类型及合同效力

假公章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个问题。《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下称“《九民会议纪要》”)第41条对“真人假章”情形下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做了专门规定,改变了以往“认章不认人”的认知,确立了“认人不认章”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22条吸收了《九民会议纪要》第41条的内容,进一步规定了“有人无章”“有章无人”情形下合同效力,形成了更为完善的合同效力判断规则。本文的目标,是希望化繁为简,总结人章关系的类型及一般情况下合同效力。

具体内容请阅读:

《合同编司法解释》视角下人章关系的类型及合同效力 [李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对代表和代理规则的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民法典》实施情况以及对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审判规则总结,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本解释”),并于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本解释就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保全、合同变更与转让等规则进行补充和完善,其中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对代表与代理规则进行了完善,对司法实务具有重要意义与实践价值。本文拟结合本解释部分条文,就此专门探讨分析。

具体内容请阅读:

浅析《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0-23条对代表和代理规则的完善 [唐杰、彭才栩,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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