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102期 2023年《公司法》修订对比解读和要点评析

编者按

2023年12月29日,经过多轮审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正式发布,将于2024年7月起施行。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对公司登记制度、股东出资责任与权益保护、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公司决议效力等内容上均有显著变化。本期热点话题对本次公司法的修改进行梳理,并针对《公司法》修订的要点,结合其未来生效后将对公司运营、争议解决等实务问题的影响做解读分析,供参考。

2023年《公司法》修订对比速读

本次公司法修订为全面修订,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共15章266个条文,在2018年公司法13章218个条文的基础上删除了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112个条文涉及实质性修改。

由于本次修订内容较多,为方便读者阅读,本部分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国家出资公司、实际控制人与董监高个人五类不同主体类型分列对其影响较大的修改内容,重复适用部分将特别说明,各位读者可按需阅读。

(一)有限责任公司相关 

(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 

(三)上市公司专项规定 

(四)国家出资公司专项规定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作为本次修订的重要背景之一,本次修订中亦对国家出资公司进行了专章规定,核心内容包括: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个人相关

本次修订中,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责任人员的经营主体责任的压实也是一大看点: 

(六)其他值得关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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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司法》修订亮点解读

新公司法共十五章、二百六十六条,较之现行公司法实际增减、修改超过四分之一,无论是在体例上,还是在股东出资责任与权益保护、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公司决议效力、公司登记、公司债券等规定方面均有较大变化。本部分针对公司诉讼等司法实务对公司法的重点适用条款,总结梳理公司法本次修订的十大亮点,以期为办理公司诉讼实务提供简明规范指引。

亮点一:增设有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最长期限,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常态化  

亮点二:增加董事会催缴出资责任及股东失权制度,完善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处理规则  

亮点三:扩大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范围,增加股份公司股东的复制权及特定股东查账权,完善股东知情权制度  

亮点四:完善公司股权转让规则,增加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适用情形  

亮点五:强化公司董监高的义务,加重控股股东和实控人的责任  

亮点六:完善公司决议撤销、不成立制度规定,明确决议效力瑕疵不影响公司与善意相对人的法律关系  

亮点七:扩大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情形,完善人格否认制度  

亮点八:增设审计委员会及董事离任规定,规范董事会出席及表决人数并取消董事会成员上限  

亮点九:增加规定股份公司可发行无面额股和类别股,引入授权资本制  

亮点十:增列公司登记一章,完善登记事项、信息公示及登记效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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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司法》修订要点评析

对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的完善

一、缩短了股东出资期限 

二、新增董事核查股东出资的法定义务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新增出资不实股东的失权制度

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四、增加了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

新《公司法》增加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新增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五、明确了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受让人的出资责任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六、新《公司法》出资期限规定溯及施行之前已设立的公司

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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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治理结构的重建

公司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基础性制度。我国现行《公司法》(以下简称“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改,2005年进行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基本制度相关问题作出两次重要修改。《公司法》颁布实施30年来,对建立健全中国式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次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对公司治理的诸多制度进行了重构。

一、法定代表人回归“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二、单层制公司治理架构的引进  

三、对规模较小和人数较少的公司可简化公司治理架构  

四、建立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制度  

五、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约束机制  

六、首次界定勤勉义务的概念  

七、进一步强化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八、简化国家出资企业的决策程序,将合规管理提升到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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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纠纷解决的指引

本次《公司法》的修订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股东出资责任、股东权利、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制度等层面作出重大调整。本部分将着重从争议解决的视角出发进行解读,以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公司法》(2023修订)中新增或产生重大变化的规则/制度。

针对下述每一要点,后文均有相关的解读。这些内容远谈不上详尽,分析更难谈深入,但其中融入了汉坤商事争议解决团队多年来投身公司法司法实践的一些观察和思考。衷心希望通过这次《公司法》的修订,我国的公司治理能够更加完善,债权人保护能够更加有效,公司实控人、股东以及公司高管的权责更加清晰明确,激励各商事主体更加良性有序发展。

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及股东出资责任的修订

(一)新增五年实缴出资期限

要点提示: 

(二)完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要点提示: 

(三)夯实转让人和受让人对瑕疵出资的责任

要点提示: 

(四)明确同比例减资作为公司减资的原则

要点提示: 

二、股东权利的重大变化

(一)扩大股东知情权范围、明确知情权行使方式

要点提示: 

(二)新增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情形下其他股东的回购请求权

要点提示: 

(三)构建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要点提示: 

(四)新增股东失权制度

要点提示: 

三、经营管理人员离任规则以及责任的细化

(一)明确法定代表人及董事辞任、解任规则

要点提示: 

(二)规定忠实勤勉义务的定义以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

要点提示: 

(三)强化经营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责任

要点提示: 

四、公司监事制度以及公司退出制度的优化

(一)优化公司监事制度

要点提示: 

(二)完善公司退出制度

要点提示: 

五、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完善

(一)引入授权资本制

要点提示: 

(二)引入无面额股

要点提示: 

(三)明确可以发行类别股

要点提示: 

(四)禁止违法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要点提示: 

六、总结

本次修订是《公司法》在1993年发布后的第五次修订,反映了近些年来经济发展和市场环境变化等多方面的需求,其中对于股东出资要求、股东权利和公司治理等规定在此前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基础上作出了实质性的跨越。从以上解读也可以看出,本次修订带来的各方面制度变化很大,但是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将如何具体适用以及适用效果如何,需要进一步通过实践验证。我们后续将通过汉坤商事争议解决团队处理相关纠纷的前沿视角来持续观察,并将不定期分享相关内容,以飨读者。

内容来源:重磅:从争议解决视角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要点 [刘冬、朱奇敏、章伟、殷实、李越、王雨菲,汉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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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运营的影响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并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制企业是市场经济最为活跃的运营主体,作为规范这一运营主体的《公司法》的修改,又将给企业运营带来哪些影响呢?

一、注册资本需在五年内缴足,“抽逃出资罪”是否会卷土重来? 

二、股东知情权将穿透至其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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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中英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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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参加朱慈蕴:《有限责任公司全面认缴制该何去何从?——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第 47 条》,载《现代法学》2023年第6期。
[2] 《九民纪要》第6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3] 参见黄辉:《〈公司法〉修订背景下的股东知情权制度检讨:比较与实证的视角》,载《比较法研究》2023年第3期。
[4]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5]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6]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 参见李建伟:《再论股东压制救济的公司立法完善——以〈公司法〉修订为契机》,载《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
[9] 参见齐砺杰:《董事第三人责任条文的理解与适用辩难》,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5期。
[10]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1]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2]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13] 《民法典》第八十五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14]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六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15] 参见李建伟:《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实证研究》,载《法商研究》2021年第6期。
[1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指出:“董事会应当设立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由外部董事组成”。
[17]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三条规定,“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18] 参见马更新、安振雷:《重塑资本形成:授权资本制的本土化建构》,载《经贸法律评论》2023年第3期。
[19] 李建伟,《授权资本发行制与认缴制的融合———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及公司法修订选择》,载于《现代法学》2021年第6期。
[21] 朱慈蕴、梁泽宇,《无面额股制度引入我国公司法路径研究》,载于《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
[23] 自2006年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历次版本第12条均有相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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