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8期 多角度解读新《证券法》法律责任变化

编者按

2019年12月2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以167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证券法(2020年3月1日生效,以下简称“新证券法”)相较于现行证券法,对“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有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熊川律师从发行人、股东及第三方、证券公司等角度对法律责任的变化进行了详细解读。

专业解读

一、证券发行方面法律责任

(一)违反规定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
(二)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三)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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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公司股东或第三方主体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违规转让证券
(二)短线交易
(三)程序化交易违规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四)内幕交易
(五)操纵市场
(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七)控制权收归违规(未按照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义务)
(八)权益变动信披违规(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权益变动信披违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违反规定征集股东权利(违反第90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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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公司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保荐人虚假披露或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二)证券公司承销或者销售擅自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的证券
(三)证券销售违规(违反第29条业务规范)
(四)证券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
(五)证券公司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六)证券公司违反对投资者开立账户应尽的义务(违反第107条)
(七)证券公司未取得许可提供证券融资融券服务(违反第120条)
(八)证券公司未经核准变更证券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
(九)证券公司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
(十)证券公司未经批准经营非上市证券的交易
(十一)证券公司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十二)证券公司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利益冲突,或者未分开办理相关业务、混合操作
(十三)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十四)证券公司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归入自有财产,或者挪用客户的资金和证券
(十五)证券公司违反规定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或者违反规定对客户的收益或者赔偿客户的损失作出承诺(违反第134、135条)
(十六)证券公司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十七)证券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报送、提供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反第1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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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一)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规进行股票交易
(二)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违规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或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有161条规定禁止行为
(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报备案
(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违反证券法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旧《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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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法律责任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进行股票交易
(二)法人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三)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
(四)证券交易所允许非会员直接参与股票的集中交易
(五)擅自设立证券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或者未经批准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证券公司设立许可、业务许可或者重大事项变更核准
(七)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九)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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