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7期 全球区块链、数字资产监管与实践
2019年10月24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的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起着重要作用。我们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明确主攻方向,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表明我国在区块链发展方面的政策趋势再次释放利好信号。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云峰律师分析了美国、欧洲、东盟、中东及拉丁美洲五个地区的区块链、数字资产监管政策及实践,本热点话题将整合以上重点问题,以便读者对我国的区块链政策与实践的比较认识。
美国对于区块链技术、数字资产一直保持谨慎的监管态度,对于区块链技术的发展,美国政府一方面鼓励区块链技术创新,另一方面,对数字资产及ICO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大体而言,美国将数字资产分为证券类数字资产和非证券类数字资产。对于证券类数字资产,监管框架参考传统的联邦证券法体系,由美国证监会(SEC)实施监管,而对于非证券类数字资产,主要是由归属的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从数字资产交易中涉及到的洗钱、恐怖融资和其他金融犯罪及市场参与者保护方面进行监管。本文主要从证券类数字资产角度探讨美国对区块链及数字资产的监管模式。
2018年11月16日,美国SEC发布《关于数字资产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明确了SEC关于(1)数字资产证券发行和销售;(2)投资于数字资产证券及数字资产证券的投资咨询;(3)数字资产证券的交易、流通这三个层面的监管要求。同时,强调了SEC对数字资产、区块链技术的态度:支持有利于投资者和资本市场发展的技术创新,但必须遵守联邦法律框架,在监管合规的前提下有序进行,同时鼓励区块链新兴技术的创业者聘用法律顾问,在必要时可寻求SEC的协助。
实际上,早在2017年7月25日,SEC便在The DAO项目中表明了监管态度,发布的The DAO调查报告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1(a)条,运用Howey测试得出DAO币是证券的结论。因此,发行和销售DAO币的行为受到联邦证券法的约束。此外,报告明确,“以分布式账簿或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证券的发行人必须对发行和销售这样的证券行为进行注册,除非有适用的有效的豁免登记条款,提供该等证券交易的平台也必须在SEC注册为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或根据豁免注册运作。”该调查报告对于DAO币定性而直接表明了政府对数字资产的监管态度,即只有当数字资产符合联邦法律定义的“证券”时,相关的业务才会被纳入联邦证券法体系的监管,包括发行、销售、投资、咨询、交易、流通等环节。重点问题1:证券类数字资产的认定
2017年7月25日,美国SEC发布《投资者公告:首次代币发行》,表示“根据每个ICO的实际情况,发行或出售的虚拟货币或代币可能是证券。如果发行或出售的虚拟货币或代币是证券,ICO 发行和出售的这些虚拟货币或代币受联邦证券法的管辖。”
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证券”一词系指任何票据、股票、股权、债券、债务凭证以及任何涉及利润分配的投资合约等。因此,证券的认定并不以其存在形式不同而改变,以数字资产、分布式账簿或区块链技术的形式,均可构成“证券”。美国最高法院在SEC v. W.J.Howey Co.一案中确立了特定交易是否构成证券发行的判断标准(“Howey标准”)。SEC主要参考“Howey标准”判定数字资产是否属于“证券”。若属于“证券”,发行、销售方必须事先向SEC进行注册,或获得豁免。根据“Howey标准”,满足下列形式,数字资产将属于“证券”:
· 发起人募集了投资人的投资资金(或其它有价资产);
· 发起人将所募集的资金投入或贡献给了一个类似风险投资基金的事业以进行共同投资;
· 投资人合理预期将通过发起人或任何第三方的工作付出和努力而获取投资收益,收益形式包括分红、利息、价格增值等。重点问题2:证券类数字资产的监管模式
1. 证券类数字资产的发行和销售
根据声明中的监管要求,证券类数字资产的发行、销售方须参照《美国1933年证券法》事先向SEC进行注册,或获得豁免,即通过“Regulation A+”,“Regulation D”或“Regulation S”等方式发行证券。
2. 证券类数字资产的投资和咨询
根据声明要求,SEC对证券类数字资产在投资、咨询方面的监管,又分为对数字资产证券投资公司、投资顾问两个主体的监管。根据联邦证券法体系,数字资产证券投资公司需向SEC注册,而其基金或权益份额的销售,亦属于证券发行,需满足联邦证券法体系中证券发行、销售的法律法规或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另外,数字资产证券投资顾问也需向SEC进行注册,并满足联邦证券法体系中对普通证券投资顾问的监管要求。
3. 证券类数字资产的交易和流通
根据声明要求,美国SEC对证券类数字资产的交易、流通方面的监管,又分为对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和经销、经纪商的监管。
SEC十分重视数字资产证券交易平台的合规性。根据SEC的监管要求,数字资产证券交易平台需参照《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向SEC注册,成为“全国性证券交易平台”,或在豁免注册的条件下运作。
美国SEC对于数字资产证券经纪、经销商的认定,并不以构成证券类数字资产交易为标准,而是只要涉及为他人交易证券类数字资产提供便利,招揽用户购买证券类数字资产,或买卖、经销证券类数字资产,即属于数字资产证券经纪、经销商。而数字资产证券经纪、经销商需参照《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向美国金融业管理局注册成为“证券经纪-经销商”,“证券经纪-经销商”的主体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重点问题3:与证券类数字资产相关的处罚案例
根据声明中对证券类数字资产的发行、销售、投资、咨询、交易、流通等环节的监管要求,证券类数字资产的相关从业机构或个人应该遵守联邦法律,否则便属于违法或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根据美国SEC的最新公告,SEC近六个月对数字资产项目的处罚案例整理如下:
执行对象
简介
执行日期
概要
Gladius Network LLC
Gladius Network LLC通过发行ICO,筹集了1,270万美元。SEC认为该公司没有根据联邦证券法注册ICO,且不符合豁免条件。随后该公司向SEC自行报告其违规行为。对此,SEC表示,由于该公司自行报告登记违规行为,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同意赔偿投资者,将发行的ICO登记为证券,故SEC不对其判处罚款。
2019/2/20
不规范操作
CoinAlpha Advisors LLC
CoinAlpha系于2017年10月成立的一家投资数字资产的基金司。SEC认为,虽然该公司曾向SEC提交了一份“证券豁免发行的通知”,但其并不符合豁免条件,也未在SEC进行过注册。该公司在收到SEC通知后,SEC联系并注销该公司。对此,SEC表示,由于该公司配合调查并采取补救措施,故会对其进行较轻的处罚。
2018/12/7
不规范操作
Paragon Coin, Inc.
SEC认定 Paragon Coin, Inc发行的PRG Token属于证券,且不符合豁免证券注册的条件,但其却未向SEC进行注册,因此SEC对其作出处罚。该公司同意支付25万美元的罚金,并重新进行证券注册及向SEC进行持续信息坡露,而投资者也有权按照法定货币退回当初的款项及附加利息。
2018/11/16
不规范操作
Zachary Coburn
SEC认定交易平台 Etherdelta未经注册为“全国性证券交易平台”或获得相应豁免条件,即擅自为包括美国公民在内的用户群体提供证券类数字资产撮合交易,因而对其创始人 Zachary Coburn做出处罚。Zachary同意缴纳罚金等费用,合计38.8万美金。
2018/11/8
不规范操作
Blockvest LLC, Reginald Buddy Ringgold, III
Blockvest LLC未将其发行的ICO进行注册,但该公司及其创始人Reginald Buddy Ringgold, III 却向投资者进行虛假宣传,宣称其数字资产众筹项目已经得到了包括SEC在内的批准。SEC对此表示应停止其具有欺诈性的ICO计划,退还投资者所有不当得利,并且禁止该公司未来参与任何证券的发行。
2018/10/11
虚假宣传/不规范操作
综上,美国SEC对证券类数字资产的监管以传统的联邦证券法体系为依据,如数字资产符合联邦法律定义的“证券”,则会被纳入联邦证券法体系的监管范围内。
目前,欧洲大部分国家对区块链和数字资产行业尚未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且对数字资产的监管并不统一,主要分为三种态度:一是严格监管数字资产交易,打击非法活动,保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二是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对区块链、数字货币行业发展采取“观望”或“谨慎”的态度;三是对区块链和加密货币行业发展持鼓励、支持态度,引导金融机构为加密货币提供相关服务,完善征税和ICO的评估。下文主要针对已明确出台区块链、数字货币领域相关监管政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梳理。
● 英国1. 监管政策
发布时间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主要内容
2016年1月
英国政府发布《分布式账本技术:超越区块链》白皮书
英国政府将积极评估区块链技术的潜力,考虑将它用于减少金融欺诈和降低成本。
2018年4月
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下称“FCA”)发布《对于公司发行加密代币衍生品要求经授权的声明》
FCA表示为通过ICO发行的加密代币或其他代币的衍生品提供买卖、安排交易、推荐或其他服务达到相关的监管活动标准,就需要获得FCA授权。这包括:
1.加密代币期货——双方同意在将来某个时期以双方商定的价格交易加密代币的衍生品合同。
2加密代币差价合同(CFD)——一种现金结算的衍生品合同,合同双方通过同意在其开始时和终止时交换CFD价值的差价,以担保利润或避免损失。
3加密代币期权——赋予受益人获取或处置加密代币的权利的合同。2.区块链技术应用落地支持
2017年2月,英国政府监管机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批准伦敦当地的区块链初创公司Tramonex登记成立小型电子货币机构(EMI),允许其在国内有效发行基于区块链的货币。Tramonex的获批标志着区块链技术公司从FCA获得EMI授权的第一例。一旦获得EMI授权,初创公司可以开始发行、转移和兑换电子货币。但根据FCA的要求,获得EMI授权的初创公司需要提供定期的“信息报告”,以遵守FCA监管要求,履行报告义务。虽然未指定信息类型,但FCA可以要求初创公司提交机构可能需要的任何形式的数据,例如财务信息和用户的个人信息。● 德国
2013年8月,德国宣布承认比特币的合法地位,并将其纳入国家监管体系,是世界上首个承认比特币合法地位的国家。比特币可以当作私人货币和货币单位,个人使用比特币的1年内免税,但是将比特币用于商业用途的则要进行征税。
2016年3月,德国的金融监管机构BaFin公开了一份题为《分布式账本:虚拟货币背后的技术——区块链为例》的内部报告,对分布式分类账本在跨境支付中的使用、银行之间转账和交易数据的储存等领域的潜在应用进行了探讨。● 丹麦
发布时间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主要内容
2017年11月13日
丹麦金融监管局(下称“FSA”)发表了《关于ICO的声明》
丹麦金融监管局表示只有单纯作为支付手段的加密货币不受丹麦金融立法的监管。除此之外的相关ICO活动则属于金融监管的范围,企业在从事有关ICO和加密货币的业务时应该仔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招股说明书指令、另类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指令、第四项反洗钱指令和其他可能相关的法律。
2018年6月4日
丹麦政府签署了一份《参加欧洲区块链合作联盟》的声明
丹麦政府宣布参加现在拥有24个成员国的欧洲区块链合作联盟,进步促进本国数字货币行业的发展。
● 瑞士
发布时间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主要内容
2017年9月
瑞士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FNMA")发布《首次代币发行的监管处理》
FINMA表示ICO涉及以下方面可能受相关法律的监管:
1.如果ICO发行的代币构成支付工具的发行,反洗钱法将适用。
2.银行法规定:吸收公众存款,并对公众有还款义务的ICO运营商,其ICO项目一般需要银行业牌照。
3.证券交易的规定:发行的代币符合证券定义的,以证券交易商身份运营有牌照要求。2018年2月
FINMA发布《ICO指导方针》
FINMA表示是否受监管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评估ICO时,FINMA将集中讨论由ICO组织者发行的代币的经济功能和目的。判断的关键因素是代币的基本目的,以及它们是否已经可以交易或转让。
2018年12月
瑞士联邦委员会通过《关于金融部门区块链法律框架的报告》
文件中指岀本国现行的金融法适用于区块链行业,但需要进行一些调整。瑞士联邦委员会主张在区块链网络上为权利持有人提供更明确的法律,并确保分布式交易平台遵守该国的反洗钱法(AML)。
● 法国
2017年12月11日,法国政府表示将允许采用区块链技术交易特定传统证券,机构将能通过区块链发行特定证券,譬如基金股份或私有公司股份,而不必通过在某些情况下他们被要求使用的传统中介来发行。不过,法国政府排除了一些规模最大的资产类别,譬如上市公司的股份,因为欧盟要求涉及这类证券的交易必须通过中央结算所来结算。
2018年9月14日,法国财政部长布鲁诺·勒梅尔(Bruno Le Maire)宣布为ICO制定了指导方针。该方针允许法国金融监管机构AMF向有意在法国上市ICO的企业发放许可证,但前提是“这些项目为投资者提供具体担保”。● 爱沙尼亚
2014年10月,爱沙尼亚启动“电子公民”项目,世界各国公民都可以在线登陆爱沙尼亚“电子公民网(e-resident.gov.ee)”登记成为爱沙尼亚“电子公民”。爱沙尼亚政府启动的“电子公民”项目全称为“电子公民数字身份证明”。无论哪个国家的公民,都可以在线填表申请,获得批准后,可就近到爱沙尼亚派驻国外的34个使领馆领取其个人数字身份证明。同时,爱沙尼亚“电子公民”项目总经理还提出由国家发行Estcoin虚拟货币,Estcoin是以区块链为基础并且通过国家央行进行ICO众筹。爱沙尼亚的电子居民项目被称为世界上首个由政府发起的区块链项目,极大地推动了欧洲区块链项目的发展。
2018年6月1日,在欧洲央行行长马里奥·德拉吉和地方银行当局的批评下,爱沙尼亚取消了建立国家加密货币的计划。德拉吉表示:“没有一个成员国能够推出自己的加密货币;欧元区的货币是欧元。”● 奥地利
针对奥地利政府此前宣布将在政府债券的拍卖中首次引入区块链技术,奥地利财政部长在接受媒体采访中表示,“对我们(奥地利)来说,区块链技术是经济政策的重点。”他表示,将通过在财政部设立金融科技顾问委员会,制定战略,使奥地利能够从这些发展中获得最佳利益。
● 欧盟
发布时间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主要内容
2016年3月
欧洲央行(ECB)发布《欧元体系的愿景——欧洲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未来》报告
欧洲央行(ECB)公开宣布,正在探索如何使区块链技术为其所用。
2016年6月
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发布了《分布式账簿技术应用评估》的报告
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讨论在证券市场使用区块链技术的可能性。
2019年1月
欧洲银行管理局发布《财政指导》报告
报告声称目前与加密货币资产相关的活动并不属于现有欧盟金融法律的监管范畴,但由于这些活动具有“较高的行业风险",监管机构需要制定适当的规则来保护投资者。为此,欧洲银行管理局要求欧盟委员会进行“全面”分析,以确定需要在欧盟层面采取何种行动。
2019年1月
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发布了《关于加密货币资产和首次代币发行的报告》
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就可能适用于加密货币资产的现有规则向欧盟委员会、理事会和议会提供建议,并进一步列出任何可供政策制定者考虑的监管漏洞。
从全球范围来看,东盟国家的数字货币监管政策相对较为严格,其中一些东盟国家仍处于区块链技术发展的初期,ICO及数字货币交易监管框架仍处于空白阶段,多数国家在区块链和数字货币监管方面仍然处于探索阶段。
● 新加坡1.监管政策
新加坡政府近年来频繁出台针对区块链、数字资产的监管政策,对区块链和数字资产监管持开放态度。主要内容如下:
发布时间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主要内容
2014年3月
新加坡货币管理局(MAS)发布《新加坡货币管理局为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监管虚拟货币中介机构的声明》
MAS不监管虚拟货币本身,但要求提供买卖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的中介机构辨别其客户性质,将可疑交易报告报送至可疑交易报告办公室。
2016年11月
MAS发布《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指导》
推出“监管沙盒”制度,规定ICO项目发行的数字资产可视作资本市场产品,可申请进入MAS的“监管沙盒"以进行试验性运营。如果申请获批,MAS将提供适当政策支持,放宽MAS规定的具体法律或监管要求。
2017年8月
MAS发布《新加坡货币管理局澄清在新加坡提供数字代币的监管立场》
如果数字代币构成证券,数字代币在新加坡的发行将受到MAS的监管,代币的发行商需要在发行前向MAS递交招股说明书,获得豁免资格的除外。此外,这些代币在二级市场交易亦须经MAS认可或批准。
2017年11月
MAS发布《数字代币发行指引》
进一步明确MAS的监管内容,增加说明了若服务商提供的数字资产不具备证券期货属性,则该服务商只需要满足反洗钱等常规监管条件就可以自由经营,不需受《证券期货法》的监管。
2018年12月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发布了《关于ICO项目的合规性指南》
明确指出代币发行商、管理代币交易的机构,以及为代币提供财务建议的机构或个人的相关活动都受法律约束。
2019年1月
新加坡国会通过《支付服务法案》
1.指定制度,授权MAS可指定某一大型支付系统以保持经济稳定,或在产生垄断时指定另一支付系统加入竞争。“指定制度”主要针对大型支付系统,与区块链行业关系较小。
2.牌照制度,其监管范围包括以下七种业务:开户服务、国内汇款服务、国际汇款服务、商业采购服务、电子支付服务、支付型通证服务、货币兑换服务。
共设三种牌照:“货币兑换"牌照、“标准支付机构″牌照和大型支付机构”牌照。
“货币兑换”牌照允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货币兑换服务,局限性较大。
“标准支付机构"牌照允许机构参与除货币兑换服务外任一业务,或上述七项业务中任意几项组合而成的复合型业务。这一牌照对业务金额总量有所限制,申请要求也较低,适用于小型创业公司。
“大型支付机构”牌照相当于“标准支付机构”牌照的升级版。两者在使用业务范围方面是一致的,如果公司业务量达到以下两种情况,就需要申请“大型支付机构″牌照。
(1)获得提供开户服务、国内汇款服务、国际汇款服务、商业采购服务、支付型通证等服务中的一种或几种许可,某项业务的月总交易量超过300万新币或某两项及以上业务的月总交易量超过600万新币,
(2)被许可提供电子支付服务,日均电子支付流水超过500万新币。
除了交易所外,钱包、矿池、OTC平台等也都需要申请牌照,项目方可根据自身业务规模选择申请“标准支付机构”或"大型支付机构”牌照。2019年1月
新加坡律政部宣布
加密货币不是法定货币,要求企业在接受加密货币作为支付方式之前进行必要的调查。
2. 区块链技术应用落地支持
2018年11月22日,新加坡信息通信媒体发展管理局(IMDA)公开宣布,将为区块链相关公司提供种子基金,以开发一个综合区块链平台,该平台将连接行业内外的所有利益相关者,以此来促进区块链的发展。● 泰国
近年来泰国对待ICO及加密货币行业交易的监管相对宽松,同时鼓励数字货币项目的发展。
发布时间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主要内容
2017年9月
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开(SEC)公开提示
ICO存在一定风险,将采用《证券法》监管部分ICO活动。
2018年3月
泰国内阁临时通过《数字资产企业法(草案)》
要求经销商等数字货币运营商在政府登记注册,并遵循KYC规则,由泰国证监会负责进行该法案的监管实施。已开展CO的私企必须在六个月内整改完毕并完成注册。
2018年3月
泰国内阁临时通过《税收法规(草案)》
要求泰国国税局对数字货币和ICO征收7%的增值税和15%的预扣税。
2018年5月
泰国内阁批准皇家法令
1.该法规赋予泰国SEC权力,SEC作为官方的虚拟资产活动的控制方与监管方。该法由100个部分组成,将加密货币定义为数字资产,必须在SEC进行注册。
2.该国现有的加密货币零售商有90天(从2018年5月13日开始计算)办理许可证。无证经营出售加密货币的惩罚不会超过交易价值的两倍,但至少为5万铢(约合1550美元,同时最高也可能面临两年监禁。
3.加密货币和数字令牌交易员现在需要缴纳15%的资本利得税,所有交易所都要执行,以“帮助确保有效的监督和打击欺诈行为”。2018年6月
《泰国数字资产法》
包括《2018年数字资产企业法》和旨在监管相关税务的《2018年税收法修订案》两部分,标志着泰国成为世界上最早对数字资产有明确法令的国家之一。
2018年7月
《泰国数字资产商业法令》
赋予数字资产货币和证券的双重属性,如何判定取决于加密货币的用途和开发目的:用作商品交换媒介时定义为“数字货币 cryptocurrencies),参与投资或接收特定商品时定义为“数字通证"( digital tokens)。
2018年7月
《泰国数字资产交易指导方针》
公布数字资产交易指导方针的细节
1.预计约有10家中介机构申请营业执照,其中半数预计成为加密货币交易所,其余被确定为经纪公司和交易商。
2.泰国SEC将允许七种用于ICO的数字货币进行交易,包括比特币,以太坊,比特现金,以太经典,莱特币,瑞波币和恒星币。
3.所有市场参与者,包括ICO发行方、数字货币交易所、经纪商和涉及数字资产交易的交易商,都必须在生效日期后90天内向SEC注册。参与者开展数字资产业务还必须获得财政部批准。
4.未经授权的数字货币的卖方以及设立未经授权的研讨会以获取加密货币投资的人,将被处以不超过交易价值两倍或至少500000泰铢(约1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同时可能面临长达两年的监禁。2018年7月
2018年7月《泰国数字货币发行规定》
要求数字货币的发行人必须是依据泰国法律注册的公司,并且具备向机构投资者、超高净值投資者、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公司提供资产的能力,但它们只能向个人投资者提供最高30万泰铢(约9050美元)的数字货币监管细节具体如下:
1.所有市场参与者包括数字资产交易的发行人、数字交易所、经纪人和交易商必须在生效日期后的90天内向泰国SEC注册;
2.未经授权的数字令牌销售商及征求加密货币投资而设立未经授权的研讨会的将处以不超过数字交易价值两倍或者至少50万泰铢的罚款,也可能面临长达两年的监禁;
3.每个ICO产品可向机构投资者和超高净值投资者提供无限制投资,但个人投资上限为30万泰铢(约6万元);
4.ICO门户网站提供服务至少一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万泰铢(约100万元);
5.财政部授权涉及数字资产交易的企业成为泰国的注册公司,数字交易平台预付费为500万泰铢(约100万元);
6.数字交易所的年费为交易量的0.002%,最低收费限额为50万泰铢(约10万元),最高限额为2000万泰铢(约400万元)。经纪公司的年费按总交易量的0.001%收取,最低收费限额为25万泰铢(约5万元),最高限额为500万泰铢(约100万元)。● 菲律宾
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PhSEC)委员Emilio Aquino曾公开表示,证监会正在考虑将虚拟货币看作证券,并适用《证券法》对其进行监管。此后,菲律宾监管部门出台了关于数字货币领域内稳定发展的政策,相关内容如下:
发布时间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主要内容
2018年8月
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ICO规则草案
旨在用于规范ICO的公开审查。要求在菲律宾注册经营ICO的公司,或者向菲律宾公民出售代币的ICO项目,必须向委员会提交初步评估请求申请,以确定其代币是否是安全的。
另外,ICO发行方应在不少于预售期开始前90天提交初始评估申请。 PhSEC将在20天内审查申请,最多可延长至40天,并提供确定该代币是否安全的书面报告。2019年2月
菲律宾卡加延经济特区管理局针对加密货币行业发布监管新框架
新框架规定国有公司是加密货币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而亚洲区块链和加密协会( ABACA)被指定为自律组织(SRO),以帮助实施和执行新规则。
该框架要求数字资产代币发行拥有适当的发行文件,其中包含发行方、项目以及关专家和代理商的建议及认证的相关细节。此外,这些公司还必须在获得许可的离岸虚拟货币交易所(OVCE)列出代币。● 越南
2017年10月30日,越南国家银行(SBV)宣布自2018年1月1日起,禁止以比特币作为支付手段,并明确指出“发行、提供及使用非法支付手段(包括比特币及其他虚拟货币)的行为可能会被起诉。提供非法支付工具(加密货币)的人员可能会被处以最低6600美元的罚款”。除此之外,截至目前,越南政府尚未对外公开任何与数字货币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数字货币行业的监管尚待明确。
● 印度尼西亚
发布时间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主要内容
2017年12月
印度尼西亚央行颁布项针对金融科技公司的禁令
禁止支付体系内的金融科技公司在其支付平台上通过加密货币接收付款,该禁令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
2018年1月
印度尼西亚央行发布声明
建议公民不要去出售、购买或交易加密货币。
2019年2月
印度尼西亚贸易部下属的商品期货交易监管机构公布针对数字货币的新规则
规定:
1.加密货币期货交易所必须在运营前进行登记。
2.加密资产被正式确认为可以在该国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商品。但是新规则不适用于ICO,该国仍然禁止使用加密货币作为支付手段。
3.处理加密资产的期货交易所必须拥有至少1.5万亿印尼盾(1.06亿美元)的实收资本,并且必须保持至少1.2万亿印尼盾(8500万美元)的资本余额。交易所需要有“良好的系统安全性”,至少有三名员工是认证信息系统安全专业人员(CISSP),必须进行包括确认反洗钱(AML)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CFT)在内的风险评估。
4.加密资产的期货交易商和存储服务供应商都必须在运营前获得批准,并且必须保持至少1万亿印尼盾(7100万美元)的最低实收资本和至少8000亿印度尼西亚盾(5700万美元)的期未余额。● 马来西亚
发布时间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主要内容
2017年9月
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发布声明
提醒投资者ICO潜在的风险,并警告部分ICO公司会受到《证券法》的监管。
2018年1月
马来西亚政府实施15项有关加密货币行业的新规定
将加密货币、代币等归类为证券,这些证券将由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管辖。
任何未经授权的加密货币或ICO交易将被处以最高10年的监禁和最高达240万美元的罚款。除上述监管政策外,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SC)和马来西亚央行(BNM)于2018年12月发布了一份联合声明,披露两家监管机构正在制定适用于ICO和加密货币的监管规则。
目前多数中东地区国家认为数字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资产等同的法律地位,且不能作为资产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对于区块链技术领域,许多国家则支持发展区块链技术,以促进其本国公共区块链项目落地应用。由于大部分的中东国家都禁止了数字资产交易,数字货币交易在整个中东地区依旧存在许多障碍。然而绝大多数中东国家在积极推动区块链技术的研发和创新,由政府牵头,企业配合来探索区块链新技术的应用。本文针对主要出台区块链、数字货币领域监管政策的国家进行梳理。
● 迪拜从政策来看,在全球范围内,迪拜政府对区块链创新支持力度较大,主要内容如下:
发布时间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主要内容
2013年1月
迪拜酋长穆罕默德·本·拉希德·阿勒马克图姆推出了迪拜“智慧城"计划
迪拜希望创建一个平台,使其公民能够与公共交通保持联系、减少能耗、为学生创造在线图书馆和资源,并使企业能够共享资源,到2020年,将迪拜打造成为首个以区块链为基础的政府。
2016年4月
由拜就发起了全球区块链计划 GBI (Global Blockchain Initiative)
GBI一共有两大组织——迪拜未来基金会和智能迪拜办公室,它们全权负责这一全新的区块链战略。组织方认为区块链项目能够带来数字化的城市交易,从而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另外,一旦政府文件都保存在区块链上,该项目会为企业创造更多商业机会。
2018年2月
迪拜王储、迪拜未来基金会信托董事会主席谢赫·哈曼丹王子宣布启动Duba10X计划
该计划的目标在于使迪拜政府领先其他城市10年,因此取名为10X(X代表勇于实验、打破常规、着眼未来以及指数思维)。
2018年4月
迪拜最大的银行——阿联酋NBD ( best bank in Dubai) 发布了一项基于区块链的项目——“支票链”
“支票链"项目大规模地切断了与支票相关的欺诈行为,用一个独特的QR代码布置在新发行支票簿的每页,然后,该代码应在银行的Bank链平台上注册每个支票。这将允许银行的职员在任何特定时刻验证支票的真实性以及完全访问其来源。
● 阿联酋
阿联酋政府目前已经计划对数字货币进行立法监管,同时也积极推动区块链研究,促进区块链技术发展,鼓励在本国设立区块链企业。
发布时间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主要内容
2018年4月
阿联酋发布了“2021年区块链战略”
区块链战略的目标是让阿联酋在区块链技术应用方面成为世界领先国。该战略建立在四个基本原则之上一一居民幸福、政府高效、立法先进、企业国际化。其中一个项目为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指南,旨在提供联邦层面的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的标准化定义。2021年以前阿联酋50%的政府业务将应用区块链平台。
2018年5月
阿联酋政府宣布与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BM)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来创建区块链企业注册中心
该项目将“简化建立和经营企业的过程,为所有业务活动的贸易许可证和相关文件推出数字交换服务,并确保商业生态系统的合规性。”
2018年10月
阿联酋发布有关“加密货币”的报告
阿联酋证券和商品管理局已允许将ICO代币视为证券,并将在2019年上半年制定相关法规,为首次代币发行(ICO)作为该国合规的融资方式提供法律保障。
● 巴基斯坦
对于数字货币发行,巴基斯坦从严令禁止到逐渐放宽,并发布相关政策监管洗钱等非法行为。同时巴基斯坦通过与中国合作,建立区块链项目,积极发展区块链应用。
发布时间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主要内容
2018年4月
巴基斯坦中央银行发布“禁令加密货币”声明
声明宣布任何个人或实体都无法被授权发行、交换或投资任何虚拟货币/硬币/代币。该声明表示,安全相关问题、加密货币的波动、及不稳定的加密货币业务和交易是实施禁令的主要原因。
2019年1月
巴基斯坦中央银行与蚂蚁金服合作设立巴基斯坦首个区块链电子钱包跨境汇款项目
通过应用区块链技术让跨境汇款各参与机构同时处理和验证汇款交易,大幅提高跨境汇款效率。
2019年4月
巴基斯坦决定推出电子货币机构条例管理数字货币
这些条例是为了监测和管理巴基斯坦的数字货币而制定的。这些法规将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同时也将有助于在全国范围内对数字货币进行监管。根据该条例,政府将颁发EMI(电子货币机构)许可证。政府还将被授权暂停或取消违反规定的EMIs许可证。
2019年4月
巴基斯坦总理举行关于管理区块链技术的政府会议
在会议上,巴基斯坦总理伊姆兰汗谈到了诸如政府流程数字化以及区块链技术对其运营效率和透明度的影响等问题。会议还提到了该国的下一代商业平台,该平台可以促进与巴基斯坦贸易伙伴的商业效率。
● 土耳其
尽管土耳其对数字货币的监管环境尚不明确,但是积极推出国家战略计划,鼓励区块链技术发展。
发布时间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主要内容
2018年8月
土耳其建立了该国第一个大学级别的区块链中心
旨在缩小区块链专业水平的差距,确保该技术的广泛应用。
2018年9月
土耳其国家支持证券交易所伊斯坦布尔证交所(Borsa Istanbul)宣布开发区块链数据库平台
该平台将存储新客户的详细信息,并在去中心化的网络上共享文档。包括国家存款机构、清算和结算机构等在内的多个机构都可以共享和同步客户的数据库。
2018年9月
土耳其发布“新经济计划”
为了推动数字化转型和融资创新项目,土耳其政府将推广新一代融资方式,比如ICO。
● 埃及
埃及是第一个全球首次以宗教为理由宣布禁止数字货币交易的国家,其对加密货币一直采取严格禁止的态度。
发布时间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主要内容
2018年1月
埃及最高领教人、大穆夫提 Sheikh Shawki Allam 颁布伊斯兰教法令
禁止使用加密货币,因为这类型货币与伊斯兰教法相抵蝕。
2018年1月
埃及央行发布“不要进行加密货币交易”声明
这一声明谴责了由于其货币存在失控的投机行为、分散性的性质以及缺乏实物资产支持,因此具有不稳定性。该行表示,加密货币是缺乏官方央行的发行担保和政府支持。
● 伊朗
2017年,伊朗中央银行(CBI)宣布虚拟货币被用于洗钱和支持恐怖分子,因此禁止本国居民、银行以及交易所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然而在2019年,伊朗改变政策,为推行国家官方数字货币做准备。
发布时间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主要内容
2017年12月
伊朗反洗钱机构通过了对加密货币交易的禁令
为了杜绝洗钱等非法活动,伊朗中央银行宣布禁止该国银行处理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交易。
2019年1月
伊朗央行发布了一份加密货币合法性框架草案
该框架禁止使用全球加密货币和各种代币作为国内支付方式,要求加密货币交易商必须获得许可证。
● 沙特阿拉伯
数字货币在沙特阿拉伯王国内不受法律保护。其国民不可从事虚拟货币交易,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属于非法行为。
发布时间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主要内容
2018年2月
沙特阿拉伯王国中央银行沙特阿拉伯金融管理局与瑞波公司(RippIe)签署协议,启动个大规模区块链试点项目
该试点项目将让区域参与银行使用Ripple的企业区块链进行“即时”国际支付。
2018年7月
沙特阿拉伯首都利雅得市政府宣布制定一项关于简化政府服务和区块链交易的战略
此举已被纳入沙特政府发起的“2030愿景”计划,该计划旨在提高市政服务质量,并将先进的技术融入到服务中。
2018年8月
沙特阿拉伯货币管理局(SAMA)发布禁止从事虚拟货币交易”声明
委员会声明,虚拟货币,包括但不限于比特币,在沙特阿拉伯王国为非法货币,且政府并未授权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从事此类交易;所有的公民以及境内居民,鉴于虚拟货币的高度监管、安全性以及市场风险,应当小心不被相关骗局和致富计划诱惑,尤其不可签署虚假合同,或向不明收款人/实体/机构转账。
拉丁美洲各国对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多持鼓励态度,但对于数字资产则持不同的监管态度。大部分拉丁美洲国家政府正在尝试应用区块链技术提升政府透明度,应用领域包括国家财政收支检测、国家身份管理系统、银行服务、医疗保健等。本文将主要介绍墨西哥、委内瑞拉、阿根廷、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巴西、巴哈尔、玻利维亚,这八个拉丁美洲国家在区块链、数字资产领域的监管政策及实践。
● 墨西哥1. 监管政策
墨西哥政府近年来频繁出台针对区块链、数字资产的监管政策,且监管要求较为严格,主要监管政策如下:
发布时间
监管政策/法律
监管机构
主要内容
2018年3月
墨西哥国会通过《金融科技法》法案
墨西哥央行和墨西哥证券交易委员会
1.明确规定加密数字货币并非法定货币,加密货币将作为一种商品存在于墨西哥市场。
2.加密货币运营商必须注册成为金融科技机构,才能合法开展业务。此类机构必须定期完成审计,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以保证市场稳定性。
3.由墨西哥证券交易委员会向金融科技企业颁发提供法定货币或加密货币交易、托管等服务的许可证。
4.由墨西哥央行决定某种加密货币是否合法,是否可以授权给受监管的公司,向公众提供服务,并给墨西哥央行12个月的时间来建立一套二级法律框架,提供授权的加密货币名单列表。2018年7月
墨西哥央行针对加密货币交易所提出账户识别要求
墨西哥央行
墨西哥央行要求加密货币交易所从2018年7月30日起必须识别属于交易所账户,以便能够在通过SPEI(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的资金转移之前实施额外的验证。
2018年9月
墨西哥央行限制银行向加密货币投资者提供服务
墨西哥央行
墨西哥央行更新了针对金融机构的法规,限制其向常规加密货币投资者提供服务,并要求金融机构识别参与加密货币交易的所有客户,对那些经常或专业操作的客户进行整理,而属于此类经常或专业操作的客户只能获得活期存款账户,并且需要提供额外的识别数据。
2018年9月
墨西哥政府发布《关于与电子支付基金有关的操作总则》
墨西哥央行
1.所有在墨西哥提供服务的加密货币交易所和银行都必须获得墨西哥央行签发的与加密货币相关的许可证。相关企业若要获得许可证,必须提供详细的商业计划,包括商业运作、计划收取的佣金,以及验证客户身份的机制。
2.金融机构必须识别涉及加密货币交易的所有客户。为防止洗钱和非法活动,加密货币交易的获益者将需要接受检查。2018年9月
墨西哥政府针对金融科技公司提出新规
墨西哥央行
金融科技公司必须获得墨西哥央行的批准才能经营加密货币业务。
2019年3月
墨西哥央行公布针对加密货币的二级监管法律
墨西哥央行
1.金融公司只能使用符合内部交易要求的虛拟资产进行交易,但事先必须经过墨西哥中央银行的授权。
2.墨西哥央行不会授权任何金融公司提供加密货币交易、转账或者托管服务。总之,墨西哥政府对于加密货币交易持严格的监管态度,在墨西哥经营数字资产交易所将受到业务许可和业务活动方面的规制。
2. 区块链技术应用
墨西哥政府虽然对数字资产交易进行严格监管,但是针对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一直保持鼓励态度。例如,墨西哥政府于2017年9月启动区块链技术追踪和监控公共项目的竞价记录,利用区块链技术监管公共项目,引入透明机制,并对项目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另外,墨西哥政府于2018年8月首次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地产招标以提高公开招标的透明度,防止政府部门的欺诈和腐败行为。该区块链试点项目依托以太坊,由公共、行政和服务三个部分组成,公共节点由墨西哥某大学及某社会组织运营,行政节点负责验证工作,服务节点管理密钥。● 委内瑞拉
由于委内瑞拉目前面临着严重的恶性通货膨胀及国际社会的经济制裁,其国内货币交易不稳定,委内瑞拉部分民众以比特币进行日常交易,部分地区也在推出社区货币。
发布时间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主要内容
2018年2月
委内瑞拉政府推出国家加密货币
委内瑞拉政府推出了一种名叫Petro的国家加密货币(石油币)。每个石油币都有一桶原油作为背书,但石油币不能直接从委内瑞拉政府兑换石油,政府只承诺可以使用石油币支付国家税收、费用、捐款和公共服务开支,石油币的实际价格和贴现率由委內内瑞拉政府制定。
2018年4月
委内瑞拉政府于第6370号特别公报上公布了一项关于加密资产和主权石油加密货币的宪法法令
允许加密货币在全国范围内作为合法支付手段,并促进、保护加密货币在境内外的公共机构、私营、混合或联合企业中的使用。
2019月2月
委内瑞拉政府颁布《关于加密资产整体系统的宪法法令》
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监管所有加密数字资产的国家机构—— SUNACRIP,该机构有权对数字资产中介和交易所收取的费用进行定价并建立国库以便出售主权加密资产。具体而言,该机构主要负责监管:
1.数字挖矿等类似活动,所有挖矿活动都要在SUNACRIP注册;
2.促进数字资产发展及相关活动;
3.加密货币金融服务;
4.审计。● 阿根廷
据报道,由于经济危机及资金的持续外流,阿根廷的经济发展出现停滞,并出现恶性通货膨胀的现象,仅2018年上半年阿根廷法币贬值了将近70%。因此,数字资产交易在阿根廷相对活跃。
1. 监管政策
根据阿根廷的国家民法典,加密货币不是法定货币,它们被视为商品。阿根廷政府目前未出台专门针对数字资产的监管规定,但在2017年12月的税收法规中规定将来自数字资产的收入归类为来自股票和证券的收入。
另外,阿根廷央行于2017年批准了两家数字银行进入数字货币领域交易,阿根廷因此成为全球第一个批准数字银行进行数字货币交易的国家。
2. 区块链技术应用
阿根廷政府一直鼓励区块链项目,据报道,阿根廷政府近日决定投资币安旗下的创投机构Binance Labs以及拉丁美洲交易所LatamEx共同投资的区块链项目。
2019年3月27日,阿根廷财政部副部长索托•马丁访华时表示,阿根廷正准备启用区块链技术,扶植数字货币和区块链企业赋能产业生产和融资。● 哥伦比亚
2018年6月,哥伦比亚政府举行了听证会,讨论如何利用区块链技术的优势,而对于数字资产,哥伦比亚政府认为数字货币不属于法定货币或证券,但出于税收目的,可将其看作是一种“高风险投资”。
● 厄瓜多尔
厄瓜多尔国民议会于2014年禁止了比特币和其他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交易,2018年2月16日,厄瓜多尔央行再次发表声明,称比特币不是国家授权使用的支付方式。
但是,厄瓜多尔于2014年12月推出了“电子货币系统”,并于2015年2月开始正式运营,厄瓜多尔成为全球第一个拥有国有电子货币系统的国家。厄瓜多尔央行对“电子货币系统”进行严格监管,汇率相对稳定,只有符合条件的厄瓜多尔居民有权使用。● 巴西
巴西证券交易委员会(CVM)和巴西央行曾于2017年12月发表了一份联合声明,警告民众涉及加密货币的相关风险。
2018年1月,CVM宣布加密货币在法律上不能被归类为金融资产,2018年2月底,CVM开始采取措施暂停与当地比特币挖矿业务有关的证券发行,并要求挖矿投资机构Hashbrasil立即中止一切提供证券和集体投资合约的活动。
但是,CVM于2018年9月对数字资产的态度发生转变并开始回暖。CVM表示只要其他国家市场的监管机构允许,巴西投资基金可以购买在第三司法管辖区内交易的加密基金、衍生品、或是加密资产股票。● 巴哈马
2018年6月22日,巴哈马副总理兼财政部长K.Peter Turnquest表示,巴哈马央行将在国内测试数字资产的影响力,并考虑发行试点加密货币以测试其效用。同时Turnquest还希望利用区块链技术打击政府系统中的腐败行为,并建议利用区块链技术发行教育类证书、商业执照、护照和保险等。
● 玻利维亚
2014年5月6日,玻利维亚央行针对数字货币发布声明:“使用任何由非政府授权发行和控制的货币是非法的。”玻利维亚政府明确禁止公民定价任何未通过国家批准的货币,并禁止任何非政府数字货币在该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