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61期 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指引要点解读及合规建议
2024年4月12日,国内三大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指引》(下称《指引》),自5月1日起实施。《指引》要求上证180指数、科创50指数样本公司、深证100指数、创业板指数样本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从2026年开始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报告期间与年度报告一致。
的出台标志着我国ESG信息披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本期热点话题梳理了《指引》的框架思路和基本原则,并详细分析了《指引》要点和要求,为相关上市企业的ESG信息披露合规提供参考。
2004年,前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Kofi Atta Annan)在写给55家头部金融机构CEO的邀请信中,首次提出了开展ESG投资的建议,并邀请这些CEO加入联合国全球契约 (UN Global Compact,UNGC)拟支持成立的一个倡议组织,以共同推动将ESG整合至投资实践中。
2005年,联合国全球契约(UNGC)在《在乎者即赢家》(Who Cares Wins)专题研究报告中正式提出了ESG理论。此后,随着ESG理念的不断发展,其代表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与治理(Governance)3个维度逐渐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关注,ESG理念在全球资本市场投资活动中,已逐步从边缘走向中心、从支流成为主流。企业的ESG表现也越发受到金融监管部门以及投资人的关注。ESG现已成为了衡量企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参照指标。
截至目前,世界范围内已有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等陆续制定了ESG信息披露的具体标准、要求,在此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应运而生。作为我国ESG信息披露最为重要的实践指南,《指引》对我国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指引》出台的背景——国内外ESG信息披露发展现状
1、欧盟的ESG信息披露发展现状
欧盟的ESG信息披露发展一直处于国际领先地位。作为首批响应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和负责任投资原则的区域性组织之一,欧盟对于可持续发展及ESG信息披露欧盟最早表明了支持态度,并积极付诸于行动,陆续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可持续发展以及ESG信息披露的规定和政策等,如:2014年10月发布的《非财务报告指令》(Non-financial Reporting Directive)首次系统地将ESG三要素列入法规条例的法律文件;2017年发布的《股东权指令(修订版)》(Shareholder Rights Directive),明确将ESG议题纳入其中,并在该指令中实现了ESG三项议题的全覆盖;2020年4月,欧盟理事会通过的《建立促进可持续投资的框架》(A Framework to Facilitate Sustainable Investment),对识别具有环境可持续性的经济活动向欧盟范围内的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了统一的分类系统等……
不仅如此,2024年3月15日,欧盟理事会进一步批准了《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EU 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简称CS3D或CSDDD),该指令被称为欧盟的“新ESG法规”。欧洲议会于4月24日进行了全会表决,CS3D已正式通过(此后还需要得到理事会的正式批准,签署并发表在欧官方公报上20天后生效)。CS3D的出台旨在确保企业通过识别、预防和减轻其运营和价值链中潜在或实际的环境影响等,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这也预示着欧盟各国ESG强监管时代的到来。
2、中国香港ESG信息披露发展现状
中国香港地区ESG信息披露近年来发展迅猛。据统计,截至2023年9月8日,港交所上市公司共计有2,646家,已于港交所披露易(HKEXNews)登载ESG信息的公司共计2,512家,占比高达94.9%;未披露ESG信息的仅有134家,占比仅5.1%。[1]
事实上,早在2011年香港就在欧美国家ESG实践影响下,对上市公司的ESG信息披露进行了探索,并于2013年推出了首份《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ESG指引》),旨在为上市企业的ESG信息披露、应用及实践提供一个清晰的框架。2015年7月,港交所再次发布了《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的修订版(《ESG指引2015》),该版指引进一步细化了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同时被纳入了港交所《主板上市规则》以及《GEM上市规则》之中。此后港交所持续不断地提高上市公司ESG披露要求,2021年11月5日,港交所发布了《气候信息披露指引》,鼓励上市公司按照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小组(TCFD)的建议和要求等披露气候变化相关信息。2023年12月,港交所再次更新了《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ESG指引2023》)(自2023年12月31日生效),对于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提高,细化程度进一步加深。
根据港交所于2024年4月19日发布的《有关气候信息披露规定的咨询总结》,香港拟引入新气候规定,进一步修订有关规则,更紧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2号——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并同步修订《上市规则》,预计将于2025年起正式实施。这一举措充分彰显了香港上市企业在ESG实践领域与国际接轨,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
3、中国大陆ESG信息披露发展现状
尽管ESG在中国大陆的发展起步较晚,但在“双碳”目标及相关绿色发展政策的助力和推动下,依托庞大的市场规模和经济体量,我国ESG领域在近年来持续高速发展。据统计,截至2023年底,我国共有5,300余家上市公司,各板块的ESG信息披露率为:上交所主板52.2%;深交所主板37.5%;科创板28.5%;创业板19.2%。从披露率的变化趋势来看,各板块的上市公司ESG独立报告披露率都呈现上升趋势,但相对于国际的ESG披露水平而言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注:相关资料显示,全球 N100 [2]与 G250 [3]企业EGS 信息披露率逐年呈现上涨,且截至目前G250 企业的ESG信息披露率已接近 100%。】
从我国ESG实践发展路径来看,2018 年9月,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进行了修订,确立了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及履行扶贫等社会责任的相关情况;同年11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台了《绿色投资指引(试行)》,这是国内出台的首份全面系统的绿色投资行业自律标准。此后,随着我国经济绿色转型速度的加快,以及双碳进程的加深,ESG理念在我国不断扎根,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和从事ESG投资实践,并逐渐提升了ESG信息披露的意愿。
除此之外,近年来我国还积极参与各类国际ESG标准的制定,吸取并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健全国内的相关政策法规体系,如: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4月11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于2022年5月15日正式施行),在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内容中增加了上市公司的ESG信息,到如今亟待实施的《指引》,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了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要求等,我国的ESG信息披露法律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的ESG法律体系正在形成。
二、《指引》出台的意义
《指引》的发布不仅为我国上市公司的ESG信息披露设定了统一的标准,还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数量和质量的同步提升,同时增强ESG信息披露的可比性和透明度。《指引》通过强制规定上市公司定期进行ESG信息披露,有力地推动了上市公司沿着更加绿色环保、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方向发展,同时也为其他企业在ESG信息披露方面提供了参考和指引。
1、促进ESG信息披露、ESG评级以及ESG投资的发展
《指引》的出台将从ESG信息披露、ESG评级、ESG投资三方面促进ESG生态体系的健康发展。近年来,虽然我国上市公司的ESG信息披露率逐年攀升,但由于ESG信息披露内容、格式均无统一标准,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质量普遍不高。《指引》发布后毫无疑问地将推动更多上市公司发布ESG报告,同时也将促进ESG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
不仅如此,对于ESG评级机构而言,《指引》也将成为其在评级过程中参考的一项重要指标,有助于ESG评级机构进一步完善评价体系,提供更为准确、可靠的ESG评级服务。
此外,随着更多上市公司按照《指引》披露ESG信息,相关投资机构/投资人均能获取更全面、更准确的数据,有助于其做出更加准确的投资判断,提高投资决策的质量。
2、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指引》将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同时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指引》的出台将提升上市公司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视程度,促使其更加积极地推进ESG实践。由于《指引》指出,在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兼顾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下,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报告期内推动科技创新、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科技竞争力的相关信息。包含但不限于:科技创新的战略和目标;开展科技创新的具体情况;取得的研发进展及成果、获得的专业资质和重要奖项等;科技创新成果及其应用对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作用,以及对经济、社会、环境和利益相关方的影响等。这将大力驱动上市公司将科技创新纳入ESG议题,从而提升ESG表现,促进企业新质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除此之外,《指引》在主体框架上与国际标准保持了一致,这使得上市公司依据《指引》做出的信息披露报告更容易与全球投资者建立沟通,有助于提高公司在国际市场的评价和声誉,从而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一、《指引》的框架设置
三大交易所就《指引》的结构框架设置一致,沪深证券交易所共6章63条,北京证券交易所共6章62条。在框架上均参考借鉴了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工作小组(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TCFD)的“四支柱”框架,即:披露主体应当围绕“治理”、“战略”、“影响、风险及机遇管理”、“指标与目标”四个核心要素披露相关信息。
二、《指引》的基本原则
1、双重重要性原则
《指引》要求相关信息的披露需遵循双重重要性(Double Materiality)原则。2019年6月,欧盟委员会在《非财务报告准则-气候相关信息报告补充指引》中,首次正式提出了双重重要性原则,并在2023发布的《欧洲可持续报告准则》(Europe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ESRS)中引入这一概念,旨在提高可持续发展信息的可用性、可靠性和可比性。具体而言,双重重要性是可持续信息披露的一个关键概念,用于衡量可持续信息的目的与倾向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财务重要性,从投资者、股东的权益出发,该信息能够对企业短、中和长期的现金流、发展、业绩和地位等带来风险或机遇,即具有财务重要性;二是影响重要性,即从雇员、客户、供应商和当地社区等多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出发,该信息会对环境、社会产生影响,即具有影响重要性。
《指引》明确要求上市公司结合自身所处行业和经营业务的特点适用双重重要性原则,并且说明了在各议题下就财务重要性以及影响重要性的判断和具体关注的要点:
2、不披露即解释原则
《指引》明确说明:披露主体经识别认为相关议题对于其既不具有财务重要性,也不具有影响重要性的,应当按照《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说明。同时《指引》还明确了可以适用本“不披露即解释”原则的议题应当符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由于其他特殊原因,披露主体无法按照指引个别条款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可能严重损害披露主体利益,或者确不适用相关条款、议题对其不具有财务重要性或影响重要性”的规定。除此之外,《指引》还要求披露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对涉及上述情况的议题的披露内容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替代措施,并充分说明原因。
此原则使得《指引》在确保强制力的同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为企业的相关信息披露提供了可以解释的空间。
从三个交易所发布的指引内容上看,除适用主体不一样外,指引结构以及主要内容均一致。指引共六章,分为总则(1-10)、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框架(11-19)、环境信息披露(20-37)、社会信息披露(38-50)、可持续发展相关治理信息披露(51-56)、附则和释义(57-63),北京证券交易所无社会责任报告豁免条款共62条。具体内容如下:
/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北京证券交易所 |
适用主体 | 强制披露:上证180指数、科创50指数样本公司、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 自愿披露:其他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
强制披露:深证100指数、创业板指数样本公司、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 自愿披露:其他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
全部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
总则 | 1.披露形式:《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或《上市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 2.披露时间: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不早于年度报告 3.披露程序:董事会审议通过 4.报告期间:与年报一致 5.议题确定:财务重要性+影响重要性+非重要性的解释说明 6.披露标准:客观性、真实性、全面性、一致性、非误导性等 7.涉密信息的替代措施 8.估算信息或预测性信息的合理假设 9.利益相关方意见 10.披露成本的可负担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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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框架 | 1.财务重要性议题的披露的核心内容 2.治理/战略/影响、风险和机遇/指标、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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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披露 | 1.应对气候变化: 气候变化适应性/转型计划、措施及发展/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披露、碳信用额度、碳排放权交易/温室气体排放透明度和可比性/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标准、防范/温室气体减排实践、CCER交易/减排和碳中和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 2.污染防治与生态系统保护:环境信息披露/废弃物/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环境事件 3.资源利用与循环经济:能源使用/水资源/循环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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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息披露 | 1.乡村振兴与社会贡献:支持乡村振兴/公众及社会贡献 2.创新驱动与科技伦理:科技创新/科技伦理 3.供应商与客户:供应链/应付账款、平等对待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的安全与质量管理/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 4.员工:员工权益/健康与安全/薪酬、社保/员工培训/员工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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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相关治理信息披露 | 1.可持续发展相关治理机制:负面影响或风险的尽职调查/利益相关方的沟通 2.商业行为:反商业贿赂及反贪污/反不正当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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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和释义 | 1.报告简明性和友好性 2.鉴证或审验的独立性 3.指引用语释义 4.过渡期:鼓励受约束的上市公司提前适用指引披露2024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但应当在2026年4月30日前披露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自愿披露规则,无过渡期安排 |
本次发布的最终版本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在主要内容和体例结构上没有变化,仍是遵守财务重要性、影响重要性双重重要性标准,要求上市公众公司从治理、战略、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以及指标、目标四个主要内容对重要议题进行披露。稍有改动之处是将征求意见稿中社会信息披露中的“创新驱动、供应商与客户”一节拆分为“创新驱动与科技伦理”和“供应商与客户”两节。
从上述ESG指引具体内容看,有以下几点需要重点关注:
1.强制和鼓励自愿的披露原则。我国上市公司ESG报告整体披露率还是相对较低,根据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ESG行动报告》数据显示,2022年,A股一共有1455家上市公司ESG或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率为28.65%;截至2023年6月,全部A股上市公司中有1738家披露了ESG或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率为33.28%。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本次ESG指引仍采用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相结合的方式构建上市公司披露规则。
2.明确披露时间要求,以及过渡期安排。指引规定ESG报告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披露,也就是不晚于每年的4月30日,不必与年度报告同步披露,但不得早于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同时,为给企业充足时间安排,鼓励上市公司提前适用ESG指引进行2024年度ESG报告的披露,但是在2026年4月30日前必须进行2025年度ESG报告的披露。
3.明确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披露,企业进行碳管理的必要性显著上升,尤其是用能大户必须强化碳综合管理能力。温室气体减排关系到我国双碳目标能否如期实现,用能大户必须做好温室气体排放的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提升碳综合管理能力的同时,同步提升利用碳信用额度、碳排放权交易以及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等市场化机制的运作能力,实现零碳和降本增效目标。
4.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独立性。指引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可持续发展报告》鉴证或审验服务的,应当同时披露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独立性情况、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服务经验和资质、鉴证或审验报告。但并未强制要求进行第三方鉴证或审验。
一、披露主体
秉持着一致性原则,本次沪深北三大交易所同步发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其主要差别即在于适用的主体范围。具体如下:
值得注意的是,除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未设置强制披露主体范围外,沪深交易所均设置了“强制披露+自愿披露”的“松紧结合”的披露主体范围,即除上表所列强制披露主体外,鼓励其他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相关信息。
此种方式恰到好处的兼顾了进一步加强成熟型企业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披露责任以及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阶段披露能力有限的特点,充分适应了我国的国情及企业发展现状。
二、环境信息披露(Environmental)
《指引》中较大篇幅聚焦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从“应对气候变化”、“污染防治与生态系统保护”、“资源利用与循环经济”3大类细分出11个子类,较为全面的覆盖了环境信息披露的各个方面。在基本与国际框架保持一致的前提下,《指引》在具体指标披露上结合中国国情进行了适当调整。如:披露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登记与交易情况;披露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供应商款项情况;使用碳信用额度的,披露来源与数量;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完成清缴情况等。具体披露要求如下表:
三、社会信息披露(Social)
《指引》中关于社会信息披露的部分从“乡村振兴与社会贡献”、“创新驱动与科技伦理”、“供应商与客户”、“员工”4大类细分出8个子类,充分立足于我国资本市场实际发展情况,结合我国国情,在国际框架的基础上增加设置了乡村振兴、创新驱动等具体议题,展现了“中国特色”的可持续发展建设的特点,具体披露要求如下表:
四、可持续发展相关治理信息披露(Governance)
《指引》中关于治理信息披露的部分从“可持续发展相关治理机制”、“商业行为”、2大类细分出4个子类,重点聚焦企业在可持续发展以及商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具体披露要求如下表:
五、披露时间及过渡期安排
《指引》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要求企业按照年度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并且设置了合理的过渡期。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披露时间与期间
《指引》要求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编制完成《可持续发展报告》报董事会审议后与企业年度报告同时披露,且确保《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报告期与企业年度报告一致。
2、过渡期安排
根据《指引》的要求,被纳入披露主体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4月30日前发布2025年度的《可持续发展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指引》的具体要求,提前做好相关技术、数据和内部治理等工作安排,以确保企业在过渡期后符合《指引》的相关要求,即确保ESG信息披露合规。
同时考虑到近年来,我国已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主动进行了相关ESG信息的披露,对于企业相关数据的收集量化、信息披露的体系建立已初步完成。 对于此类公司,《指引》鼓励其提前适用《指引》的相关规定,披露2024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同时,考虑到各企业信息披露水平的参差,尚有许多企业未曾对其环境、社会、治理相关信息进行过统计,相关披露体系尚为成形,因此《指引》还明确“适用本指引的首个报告期,可以不披露相关指标的同比变化情况,对于定量披露难度较大的指标,可以进行定性披露并解释无法量化披露的原因……”对于信息披露水平较低的企业进一步放宽了条件,有利于确保各上市公司在过渡期届满后高质量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指引》对披露主体、环境信息披露、社会信息披露、可持续发展相关治理信息披露、披露时间及过渡期安排等方面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对于环境信息的披露要求相对更加全面、细致,这不仅是充分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的结果,更是我国实现“双碳”目标、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美丽中国等顶层设计的实际需要。整体而言,《指引》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我国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质量齐升;为我国上市公司更加透明、更加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指导。
一、国内监管、信披及评级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国内ESG监管制度尚不完善。在全球范围内,我国ESG实践起步较晚,从立法层面尚未出台关于ESG的专门法律法规,而是以导向性为主的法律规定,辅以ESG信息披露的有关监管法律文件。
在信息披露方面,企业自行披露的数据质量整体不高,甚至存在碳排放数据造假、“漂绿”“洗碳”等不合规行为。其中“漂绿”[4]是舶来词汇,原文为Greenwash,由whitewash衍生而来,可将其视之为应用于环境议题的洗白或粉饰太平,即使公司或产品看起来比较环保,但实际上并未减少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企业漂绿是企业在环境实践或者产品或服务的环境友好性方面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环境披露视角下的“漂绿”一般指选择性披露环境信息。而“洗碳”也是一种企业为了获得合法性利益就碳问题“说的比做的多”的行为,斯坦福大学的尹(SohYoung In)博士和东京工业大学的舒马赫(Kim Schumacher)博士在《洗碳:与碳数据相关的一种新型ESG漂绿》一文[5]中归纳了10种企业“洗碳”的行为,代表了一种系统性的市场层面信息披露的失败,其误导性信息发生于碳数据监测、采集、分析、应用的各个阶段,对企业、利益相关方和整个社会带来重大不利风险。
此外,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ESG评级标准。国际组织发布的ESG评级标准具有明显差异性,不同国家和地区的ESG评级标准和侧重点均不相同,我国亟待构建与国际接轨且符合我国国情的ESG评级体系,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ESG投资的基准参考。
二、企业对ESG的认知不成熟
从前文对ESG生态体系上看,企业是ESG实践的核心主体,对ESG理念的认知和实践对于ESG目标的实现非常重要。但从目前国内企业对ESG的认知上看,仅有少部分企业在国家监管政策的引导下开始关注和践行ESG,大部分企业对ESG的认识还停留在环保理念的层面,尚未构建起对整个行业和产业链上下游对贯彻ESG理念的共同认知,甚至有部分企业更加关注ESG评级,而非从内到外的践行和投入资源落实ESG计划。总体而言,要让企业群体普遍认识到ESG对增强企业业务韧性、提高核心竞争力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性,自觉正确践行ESG,需要时间和正确的路径指引。
本部分我们从法律视角下提出关于推动企业践行ESG路径的几点建议,以法律人的思维助力企业ESG合规管理和提升。
一、健全监管体系构建企业践行ESG的法治土壤
企业践行ESG必须有法律护航,良好的监管环境和健全的法律框架可以为企业践行ESG提供优渥的法律和政策土壤。
为帮助企业作出正确的ESG决策和提升ESG表现,一方面,建议政府和相关监管机构不断完善ESG信息披露、评级及投资等相关配套制度及ESG实践的配套法规体系,特别是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建立相对公允、适应我国本土化的ESG衡量标准和评级体系;另一方面,依法打击惩处企业信息披露中“漂绿”“碳洗”等不合规行为,增强企业虚假披露的惩戒力度,支持企业以ESG战略转型驱动高质量发展,营造市场化程度高、法治健全的营商环境。
此外,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组织加强对ESG生态体系中其他利益相关方比如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新闻媒体等的规范化管理,促进ESG实践研究与宣贯,强化正确的舆情引导,助力ESG的加速发展。
二、正确认知将ESG管理纳入企业战略目标
企业践行ESG的前提是增强企业对ESG理念正确认知和重视程度。
ESG理念与高质量发展这一主题高度契合,为实现ESG目标,首先,企业应制定符合国家、企业发展特色的ESG战略,将ESG管理纳入企业战略目标,将国家碳达峰碳中和、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等共同愿景和方向纳入企业开展ESG工作的重点,以提升企业有效实施ESG战略的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其次,企业应持续跟踪政策法规导向,在全球标准框架下选择适合自己的参考框架和评级标准,开展合规信息披露,实行高质量披露,抵制漂绿、碳洗等行为,避免信息披露不当造成不利法律风险。在此基础上,建议企业以更高维的ESG管理目标、更系统的ESG管治、更深入的ESG管理和更优异的ESG表现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三、融合两大体系全面促进ESG合规管理提升
1. 构建合规管理和ESG管理提升的目标
建议企业结合自身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等实际情况,开展内外部、利益相关方的组织环境调查,在深入评估企业现状的基础上,确定ESG管理提升的长期和短期目标。
2. 识别ESG管理体系的实质性议题
建议企业根据现行法律政策及企业自身情况找出在ESG领域最有可能影响企业业务绩效和利益相关者的因素,筛选出有利于实现可持续价值的战略议题,形成议题实质性分析矩阵,为进一步开展ESG合规管理与提升明确工作的重点和方向。
3. 设计ESG管理提升的路径和计划,分阶段逐步搭建ESG管理体系。
企业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方式,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ESG工作,包括建立企业ESG管理组织体系、ESG合规风险识别及管控制度体系,ESG管理运行及保障体系等。具体如下:
第一,在企业ESG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方面,港交所指出,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该依据自身情况建立ESG管制架构,建立并持续完善企业治理结构,以顶层建设打造企业的第一道屏障。企业建立特定的ESG治理体系架构,一方面加强董事会对ESG的重视程度与关注度,强化ESG表现,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认识;另一方面,在治理架构下,配备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及执行人员负责ESG各维度下相关工作的管理与执行,明确并落实相应的责任主体及绩效考核,从而帮助企业更有效地管理包括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等非财务风险,提升企业的治理水平,促进企业ESG战略的有效实施。
第二,在企业ESG合规风险识别及管控制度体系建设方面,建议企业建立全面的ESG合规风险识别、分析、评价、防控制度体系,在企业业务生命周期全流程整合ESG,将ESG纳入合规风险防御、业务风险管理、重大风险管理等全面风险管控之中,协调风险管理、合规、内控等相关职能的参与,将ESG合规风险防范落到日常经营管理的实处。
第三,在企业ESG合规管理运行及保障体系建设方面,建议企业建立适合自身的ESG风险控制预警、风险应急预案、ESG合规审查办法、违规问责处罚办法、ESG合规评估办法,优化ESG合规管理流程,提升合规体系的运行能力,进一步控制系统性风险,满足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期待,提高声誉和市场竞争力,在出现合规风险事件时争取“合规不起诉”,同时建立符合企业特点的ESG绩效考核评价制度、ESG培训和文化、ESG合规报告、持续改进等保障体系,提高整个企业员工的ESG发展意识,保障ESG战略有效实施。
“十四五”时期以来,国家积极推动深化绿色发展,“双碳”战略目标下践行ESG,既是企业的责任,也是未来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机遇所在。本文从ESG基本理念、企业践行ESG的必要性、现状与困境、实施路径四方面,旨在以法律的视角,从理论到实践,寻找ESG生态圈中作为践行ESG关键主体的企业如何通过开展ESG实践提高竞争力的路径和方法,助力企业合规作为、健康运营,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贡献法律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