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6期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关键十问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通过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等模式推行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对公司发展的推动非常明显,对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业绩发挥作用显著,许多知名企业都是在股权激励的驱动下从小企业一步一步发展壮大的,例如阿里巴巴、华为、京东的AB股计划等,都是十分经典的案例。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熊川律师团队结合执业经验,依据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公告反应的案例参照,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关键问题做了整理汇总,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十个问题,并做出了问题的回答和分析,以供用户参考。
问题一:上市公司是否可以向股东定向回购股票?
问题二:上市公司能否回购股东(小股东)股票用于股权激励,同时再增发作为股权激励?
问题三:若激励对象没有达到业绩要求,公司是否可以约定延期行权或解禁?
问题四:对赌期内的上市公司是否可在公告后推迟激励计划方案的实施时间?
问题五:遇业绩未完成、员工离职等情形,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应当如何定价?
问题六:限制性股票解禁后出售能否统一安排?
问题七:激励对象完成部分业绩指标时能否解锁同比例的限制性股票?
问题八:外籍员工是否可以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问题九: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上市公司参股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是否可以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问题十: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作为激励对象,是否要回避表决?
问题一:上市公司是否可以向股东定向回购股票?
回答:从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角度、上市公司回购股票与股东减持时间的角度,我们初步理解,上市公司不能直接受让大股东减持的股票以实施回购计划,上市公司直接受让非董监高及公司内幕信息人员的小股东持有的股票存在一定的操作空间。
问题分析:
(一)从回购股票的方式的角度
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方式不包括协议转让,但可包括大宗交易的方式,因此从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方式角度看,上市公司向股东定向回购其股票存在一定的实现基础。
根据证券交易规则,上市公司拟精准地向股东定向回购股票,则需要采取协议转让或大宗交易的方式方可实现。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相关案例
序号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公告时间 依据文件 主要内容 1 海兰信 300065 20180503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进展的公告 公司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以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以不超过人民币22元/股的回购价格,自筹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1亿元,回购并注销公司股票 2 楚江新材 001171 20180213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告 回购股份的方式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社会公众股。 3 海联金汇 002537 20180209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以实施股权激励的预案 回购股份的方式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社会公众股。 4 斯莱克 300382 20170324 关于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成的公告 回购股份的方式公司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大宗交易以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回购。 5 龙蟒百利 002601 20170824 关于股份回购实施完毕的公告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召开的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回购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0万元,回购股份数不超过10,000万股。 根据海兰信(300065)、楚江新材(001171)、海联金汇(002537)、斯莱克(300382)、龙蟒百利(002601)回购股票等案例,我们理解,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应为大宗交易方式。
(二)从上市公司回购股票与股东减持时间的角度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9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理解,上市公司大股东(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减持时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大事件,且该事件自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不能实施回购。另外,若减持股东非大股东,则其减持行为非必然被认定为重大事件,且非必然到知道相关期限内上市公司不能实施回购。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理解,一方面,若减持股东为大股东,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买入”,与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的“卖出”存在时间上的间隔,导致上市公司难以直接向大股东回购股票。另一方面,若减持股东非大股东,则上市公司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受让相关股东减持的股票以实现回购股票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三)上市公司回购与大股东减持的案例
经我们在公开信息披露渠道,以“回购”为标题关键字,“协议转让”或“大宗交易”为内容关键字进行检索,我们未发现上市公司直接通过协议转让或大宗交易形式受让大股东股票的案例。
相关案例:
1. 龙蟒佰利(002601)于2017年3月27日公告《关于回购公司股票的报告书》,并于2017年8月24日实施完毕。另一方面龙蟒佰利于2017年6月22日《披露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披露相关董监高减持计划,并2017年7月至8月实施减持。截至目前,龙蟒佰利回购股票与相关董监高减持的情形未收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质疑。龙蟒佰利回购股份及其董监高减持股票的实施时间情况如下:
序号 回购实施时间 减持实施时间 1 2017年6月30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公司未实施股份回购。 申庆飞于2017年7月14日减持公司股份208,750股,其减持数量已超过个人减持计划的50%;靳三良2017年7月17至2017年7月19日减持公司股份201,250股,其减持数量已达到个人减持计划的100%。 2 杨民乐于2017年7月19日至2017年7月21日减持公司股份367,000股,其减持数量已超过个人减持计划的50%;申庆飞于2017年7月20日减持公司股份10,000股,其减持累计数量已达到个人减持计划的100%;赵拥军于2017年7月20日减持公司股份10,584股,其减持数量已达到个人减持计划的100%。 3 杨民乐于2017年7月24日至2017年7月27日减持公司股份204,375股,其减持累计数量已达到个人减持计划的100%;和奔流于2017年7月27日至2017年7月28日减持公司股份1,850,000股,其减持数量已超过个人减持计划的50%。 2. 天舟文化(300148)于2017年9月1日公告《回购股票报告书》,截至2018年5月3日公司正在持续实施股票回购。另一方面,天舟文化于2017年12月4日公告《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并于2017年12月开始实施减持。截至目前,天舟文化回购股票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情形暂未收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质疑。天舟文化回购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减持股票的实施时间情况如下:
序号 回购实施时间 减持实施时间 1 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未实施股份回购 天鸿投资于2017年12月21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票数量16898687股,减持公司股份比例为2%。 2 天鸿投资于2017年12月28日通过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票数量1754400股,减持公司股份比例为0.21%。 3 天鸿投资于2017年12月29日通过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票数量5385868股,减持公司股份比例为0.64%。 4 天鸿投资于2018年1月3日通过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票数量1309000股,减持公司股份比例为0.15%。 3. 九强生物(300406)于2018年1月24日公告《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截至2018年5月3日公司正在持续实施股票回购。另一方面,2017年12月14日,九强生物披露《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截至目前,九强生物大股东正在持续实施减持。截至目前,九强生物回购股票与大股东减持的情形未收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质疑。九强生物回购股份及其大股东减持股票的实施时间情况如下:
序号 回购实施时间 减持实施时间 1 截至2018年2月28日,公司累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644,727股。 自2018年2月28日至2018年4月30日,大股东未进行减持。 2 截至2018年3月31日,公司累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894,527股。 3 截至2018年4月30日,公司累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894,527股。 相关反例:
4. 健康元(600380)于2011年1月18日公告《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并于2011年11月30日实施完毕。另一方面,2011年4月6日,健康元控股股东百业源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出售健康元股份20,000,000股,占健康元已发行总股本的1.52%。
2011年4月7日,健康元首次实施了回购部分股份的方案,首次回购股数量为294,1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223%。
该案例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股票后2日内,上市公司并未暂停回购公司股票,涉嫌违反《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2008年10月9日实施)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事实上,《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已经规定规定了:“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健康元上述涉嫌违规事宜,截至目前,暂未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被采取监管措施。问题二:上市公司能否回购股东(小股东)股票用于股权激励,同时再增发作为股权激励?
回答: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回购股票或定向发行股票作为实施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但不能既回购股票又同时定向发行股票。
问题分析:
(一)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拟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为标的股票来源:(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新股。”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新规,因此,我们理解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同时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股份的方案可行度较低。
(二)相关案例
另外,我们检索了部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暂未发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将回购、定向发行股票同时作为股票来源。检索情况如下:
序号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文件名称 股票来源 1 山东赫达 002810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2 铁流股份 603926 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3 风语筑 603466 上海风语筑展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4 大连电瓷 002606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5 隆华节 300263 洛阳隆华传热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6 爱康科技 002610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级市场上回购的股票 7 百润股份 002568 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8 得润电子 002055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综上,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及我们检索的案例,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回购股票或定向发行股票作为实施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但不能既回购股票又同时定向发行股票。
问题三:若激励对象没有达到业绩要求,公司是否可以约定延期行权或解禁?
回答:虽然现行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对激励股票递延行权的限制,但也存在一定的解释空间,需要与交易所进一步沟通。
问题分析:
(一)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2016年8月13日生效)第二十五条:“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或者其他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或激励对象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不得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或者其他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或激励对象不符合行权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注销对应的股票期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限制性股票或股权期权进行股权激励的情况下,当解除限售/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时,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
(二)相关案例
我们以标题关键词“激励计划”和内容关键字“延期”或“延长”或“递延”或“延”进行了检索。检索的案例如下:
序号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公告时间 文件名称 具体内容 1 三维通信 002115 20160719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1)在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档时,仅仅解锁70%的股票,剩下30%延期至下一年度;(2)在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E档时,第一个解锁期的未解锁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2 环旭电子 601231 20151127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 第一个行权期涉及两个考核年度,若两个年度均完成业绩考核指标的,则第一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比例为40%;若仅完成其中一个考核年度业绩考核指标的,则第一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比例为20%,另外20%延期行权;若两个考核年度的业绩考核指标均未完成的,则相应期权全部延期行权。第二、第三、第四个行权期内,若业绩考核未达标的,亦可延期行权。延期行权的股票期权在之后第一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的行权期内连同当期可行权比例一并行权。 3 真视通 002771 20151102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 若第一、第二个解锁期内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时,这部分限制性股票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时一起解锁;若下一年仍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时,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第三个解锁期内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时,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我们注意到,上述公告对应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都是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实施之前颁布的。
除此之外,我们以标题关键词“激励计划”和内容关键字“延期”或“延长”或“递延”或“延”进行了检索,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生效之后(2016年7月13日公布,2016年8月13日生效)的公告股权激励计划案例(包含内容关键字“延”)8个,包括:
序号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公告时间 公告文件 1 凌云股份 600480 20161230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 华发股份 600325 20170124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3 通源石油 300164 20170321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4 康缘药业 600557 20170613 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5 力帆股份 601777 20170812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年度)(草案) 6 金麒麟 603586 20180102 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7 卧龙电气 600580 20180122 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8 得润电子 002055 20180416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经我们审阅上述案例,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颁布后,我们暂未发现在激励计划草案中包括递延、延期行权至下期内容的案例。
结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检索的案例情况,我们理解:
1. 虽然我们检索到的真视通、环旭电子、三维通信相关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均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实施之前,但实际行权/解除限售却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实施之后,即2016年8月13日之后。该等上市公司并没有因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出台而对原来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调整。若严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那么该等上市公司难免会引起争议或者关注。但截止目前,我们并没有发现上市公司因此受到较多关注。
2.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的“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以及“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尚有一定的解释空间。例如:
(1)三维通信于2016年7月19日公告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将激励对象业绩考核分为多个层次,且不同层次对应不同安排:(1)在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档时,仅仅解锁70%的股票,剩下30%延期至下一年度;(2)在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E档时,第一个解锁期的未解锁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该案例中,从文义理解角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仅满足D档要求,是否即视为“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尚存在不确定性。因为当激励对象仅满足E档要求时,应是当然地认为“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则激励对象仅满足D档要求也认为“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会产生冲突。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三维通信在2017年11月7日公告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经没有前述递延解锁的安排。
(2)真视通于2015年11月2日公告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中披露:若第一、第二个解锁期内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时,这部分限制性股票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时一起解锁;若下一年仍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时,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第三个解锁期内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时,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该案例中,从文义理解角度,两个考核年度只满其中一年的业绩考核要求是否视为“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为两个考核年度都没满足业绩要求的应当然地认为“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那么仅满足一个考核年度业绩要求也认为是“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则会产生冲突。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真视通于2017年1月9日公告的《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没有前述递延解除限售的安排。
3. 即便有上述理解,我们也注意到,我们未发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延期行权或解禁的股权激励案例。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六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理解,暂无相关案例的支持。我们建议公司可以在实施相关股权激励计划时,与交易所进行沟通以寻求进一步的指导。
综上,我们理解,虽然现行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对激励股票递延行权的限制,但也存在一定的解释空间,需要与交易所进一步沟通。问题四:对赌期内的上市公司是否可在公告后推迟激励计划方案的实施时间?
回答:公司在前一年(如2018年)先公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于后一年(如2019年)正式开始实施,或以后一年(如2019年)作为业绩考核的元年存在一定的可操作性。
问题分析:
(一)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之后将《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需要在60日内授予授权并进行公告、登记①。限制性股票在完成授予后,第一个锁定期即开始计算。因此,我们理解,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应不晚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60日。
除上述规定之外,我们未发现有关将《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业绩考核起始时间的规定。
(二)相关解决思路
根据前述规定,我们理解,公司若希望迟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可以通过以下两个办法实现:
1. 延后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
根据我们的检索并结合相关规定,延后召开股东大会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办法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股权激励计划需要有关部门的批准(一般为国有控股公司)②,典型案例有中山公用(000685),公司在2017年12月16日公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但由于需要广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目前还未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种,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变更③,需由董事会重新审议。典型案例有高鸿股份(000851),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公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但由于中间经历了草案的修改,直至2017年8月25日才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 直接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业绩考核的起算时间
博威合金(证券代码:601137)于2015年8月公告《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披露:博威合金以2016年、2017年、2018年扣非后净利润较2015年增长幅度为业绩考核目标。因此,在考虑博威合金进行审计的时间,相关激励对象的第一期解锁时间最快都要到2016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后。
该案例与公司拟于2018年公告并以2019至2021年度作为业绩考核年度相类似。
综上,我们理解,公司在2018年先公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于2019年正式开始实施,或以2019年作为业绩考核的元年存在一定的可操作性。
①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应当在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上市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本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后的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③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上市公司拟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变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 问题五:遇业绩未完成、员工离职等情形,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应当如何定价?
回答: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若发生回购事项的,回购价格可以低于授予价格。
问题分析:
(一)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当公司出现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④且激励对象负有个人责任的情形时,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出现其他情形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除上述规定之外,我们未检索到其他有关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规定。
(二)相关案例
经本所律师在公开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检索,我们发现以下有关回购价格低于授予价格的案例:
序号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公告时间 公告文件 具体内容 1 烽火通信 600498 20180521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由于上述业绩考核原因,未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和当时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2 展鹏科技 603488 20180412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 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公司可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因股权激励获取的收益,未解除 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时授予价格与当时市场价孰低予以 确定。 3 青岛双星 000599 20171219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尚未行使的权益不再行使。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孰低原则进行回购。 4 恒大高新 002591 20171023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 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 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按照取以下两种价格的孰低者: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2)回购实施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5 菲林格尔 003226 20170823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在下列情形下,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实施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的孰低者回购注销:
1、激励对象主动辞职;
2、激励对象劳动合同到期因非公司原因不续签;
3、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 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
4、激励对象因违法违规按相关监管要求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根据上述规定及相关案例,我们理解,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若发生回购事项的,回购价格可以低于授予价格。
④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六:限制性股票解禁后出售能否统一安排?
回答:激励计划方案中约定相关股票出售安排可能并不合适。
问题分析: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解除限售后,激励对象可在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买卖,从规定层面并未赋予上市公司统一安排的权利。
根据公开信息披露渠道中检索,暂未发现有关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于解禁后的出售进行统一安排的案例。
我们理解,一方面,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即成为激励对象持有的可流通股票,与其他社会可流通股票并无区别,因此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解禁后统一出售的安排在合理性上难以论证;另一方面,参与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往往是上市公司的核心人员,其出售公司股票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其共同出售股票对上市公司股价影响尤甚。结合实践情况,实现激励对象共同出售股票往往需要由专门人员对各个激励对象的股票账户进行操作,从形式上可能会被认为是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
综上,我们理解,激励计划方案中约定相关股票出售安排可能并不合适。问题七:激励对象完成部分业绩指标时能否解锁同比例的限制性股票?
回答:上市公司指定股权激励计划时将激励对象在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实际完成率与解锁率进行挂钩,在规则层面不存在禁止性的规定,在实践层面亦有相类似的案例。
问题分析:
(一)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关于业绩考核指标的规定详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即:
“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相关指标应当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上市公司可以公司历史业绩或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公司业绩指标对照依据,公司选取的业绩指标可以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分红等能够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以及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不少于3家。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由上市公司自行确定。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同时披露所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包括上述规定在内,我们未检索到有关激励对象不得解锁部分比例限制性股票的规定。我们理解,将激励对象在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实际完成率与解锁率完全挂钩,在规则层面不存在禁止性的规定。
(二)相关案例
经我们在公开信息披露渠道上检索,我们发现部分相类似案例,具体如下:
1. 国光股份(股票代码:002749)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国光股份于2018年5月3日公告了《2018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其中设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时,对2018-2020三个会计年度的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进行考核。根据实际达到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占当年所设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比例(A)来确定各年度所有激励对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的可解除限售比例(M)。具体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指标: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计算 考核指标 考核年度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 设定目标值 20% 45% 75% 实际达到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占当年所设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比例(A) 各考核年度对应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M) 当A<70%时 M=0 当70%≤A<100%时 M=A 当A≥100%时 M=100% 各考核年度对应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M)为零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年度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可见,当实际达到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占当年所设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比例处于70%到100%之间时,实际完成比例与解锁比例相一致。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M)×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2. 科达股份(股票代码:600986)2017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科达股份2017年12月17日公告《2017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其中股票期权激励对象需同时完成公司层面业绩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能行权当期的股票期权,具体如下表所示:
年份 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实现情况 个人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实现情况 可行权比例 2018-2020年年度 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实现100% A/B 100% 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实现85%-100%(不含100%) A/B 80% 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实现70%-85%(不含85%) A/B 60% 其余任何情形下,当期的股票期权均不可行权 虽然科达股份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实现比例与可行权比例未保持一致,但同样也设定了在实际考核完成不同比例时的不同可行权比例。
3. 一品红(股票代码:300723)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一品红2018年4月9日公告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其中非销售类核心骨干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规定具体如下:
考核等级 考核评分 解除限售比例 优秀 90分(含90分)以上 100% 良好 80分(含80分)-90分 90% 合格 70分(含70分)-80分 70% 不合格 70分(不含70分)以下 0% (三)结论
综上,根据我们检索的规定及案例情况,上市公司指定股权激励计划时将激励对象在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实际完成率与解锁率进行挂钩,在规则层面不存在禁止性的规定,在实践层面亦有相类似的案例。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我们的案例检索情况,上市公司在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实际完成率与解锁率挂钩机制时,往往设置了业绩考核完成率的下限,例如国光股份设置的业绩考核完成率达到70%以上方可进行限制性股票解锁,科达股份设置的业绩考核完成率亦要求达到70%以上方可进行股票期权行权。除前述案例之外,我们暂未检索到业绩考核完成率低于70%亦可进行限制性过解锁的案例(该类型案例目前也较少)。
我们理解,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设置相关业绩考核应当注意相关指标科学性和合理性。如果公司设置的业绩考核指标容易完成,或者无视业绩完成情况均可解锁相应的限制性股票,则该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合理性及其激励效果可能难以论证,甚至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受到向管理层进行利益输送的质疑,因此我们亦建议公司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实际完成率与解锁率挂钩机制时,设置一定的业绩考核完成率的下限。问题八:外籍员工是否可以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回答: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在境外工作的外籍员工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暂不受支持。从实践操作的角度,因为在境外工作的外籍员工无法开立A股账户,导致其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在实践中存在障碍。
问题分析:
(一)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是否可以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上述规定,已经为外籍员工参与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开放了通道,并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但需要注意的是,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外籍员工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该外籍人员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应当存在聘用关系(适用于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的外籍人员),或者存在劳动关系(适用于在上市公司任职的除董事以外的其他外籍人员以及在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任职的其他外籍人员)。
(2)该外籍员工的工作地点应当位于在境内。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上市公司的员工中的实际工作地点在境外的外籍员工,不能成为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其原因在于“其实际工作地、居住地、缴税地均在境外,参与股权激励将涉及A股的跨境发行,存在一定障碍,故未纳入办法规定”。
(3)该外籍人员必须是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未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外籍员工,包括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普通员工中的外籍员工、“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中的外籍员工,不能成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激励对象为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的,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用于持有或卖出因股权激励获得的权益,但不得使用该证券账户从事其他证券交易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外籍员工可以参与A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除此之外,上市公司客户预想的在境外工作的外籍员工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暂未纳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
(二)在境外工作的外籍员工是否可以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1. 相关规定
如前所述,证监会暂未将境外工作的外籍员工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纳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起草说明》,其原因在于“其实际工作地、居住地、缴税地均在境外,参与股权激励将涉及A股的跨境发行,存在一定障碍,故未纳入办法规定”。
在境外工作的外籍员工暂不能成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的原因,从上市公司角度来说,在境外工作的外籍员工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可能涉嫌A股的跨境发行;从外籍员工角度来说,其亦无法开立相应的A股账户。
因此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在境外工作的外籍员工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暂不受支持。从实践操作的角度,因为在境外工作的外籍员工无法开立A股账户,导致其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在实践中存在障碍。
2. 相关案例
经我们在公开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检索,实践中亦存在部分上市公司将外籍员工作为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案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公告文件 公告时间 公告内容 1 蓝思科技 300433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 20171228 因外籍激励对象郭射宇(GUO SHEYU)先生、谭日初(TAN RICHU)先生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尚未完成开立,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决定暂缓授予其限制性股票合计 22.5 万股及股票期权合计22.5 万股。
之后,该等外籍激励对象放弃了获授该等限制性股票。2 双林股份 300100 关于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公告 20140508 鉴于原激励对象李峰为境外公民,未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及无法开立 A 股证券账户而自愿放弃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3 泰格医药 300347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期权数量的公告 20131206 由于原激励对象LI BIN、CHENYANHONG、ZHU CHENGLANG、LU YUN 均为境外公民,无法开立A 股证券账户而自愿放弃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原激励对象施燕燕因户口迁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换取新身份证,无法按时开立A 股证券账户而自愿放弃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前述案例中,泰格医药涉及的激励对象LI BIN在泰格医药加拿大子公司任职,CHENYANHONG在泰格医药香港子公司任职。其余案例暂未披露相关外籍员工的任职单位。
3. 外籍员工开立证券账户的规定及趋势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激励对象为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的,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用于持有或卖出因股权激励获得的权益,但不得使用该证券账户从事其他证券交易活动。”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第2.18.2条规定:“外籍投资者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个人)》(见附录1)(仅首次开立时提交);(2)境外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3)证明外籍投资者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证明文件,如上市公司出具的激励计划批准文件及激励计划对象证明文件(具体要求同 2.17.2 中的第 2 项);(4)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样式见附录 17)。
结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谢秋荣律师的研究成果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第2.18.2条第(3)项中的“上市公司出具的激励计划批准文件及激励计划对象证明文件”,应指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决议、监事会关于股权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股东大会关于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等文件。此外,参与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外籍自然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也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其在大陆工作的材料,比如其获得的合法有效的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居留许可证件。
我们注意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均未规定境外工作的外籍员工开户的情形。根据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向国务院上报的《关于进一步放开外国人A股证券账户开立政策的请示》,境外工作的外籍员工可以在国内开立证券账户已成趋势。
2018年7月8日,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上报了《关于进一步放开外国人A股证券账户开立政策的请示》,已获国务院原则同意。《关于进一步放开外国人A股证券账户开立政策的请示》载明:“按照稳妥有序、逐步推进的对外开放工作原则,此次主要是放开以下两类人员在境内开立A股证券账户:一是在境内工作的外国人;二是A股上市公司中在境外工作并参与股权激励的外籍员工。为此,拟对现行有关规定作专门修改,一是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原有规定的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等投资者范围基础上,增加“符合规定的外国人”作为投资者类别之一,并规定外国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具体办法,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二是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将可以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范围,从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扩大到所有外籍员工,即在境外工作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也可以成为股权激励对象,并可按此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
2018年7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激励对象为外籍员工的,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2018年7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符合规定的外国人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问题九: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上市公司参股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是否可以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回答:该等人员可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
问题分析:
(一)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参股子公司相关负责人不属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列举的不能称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我们理解,若前述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既可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
(二)相关案例
1.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成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激励对象的案例
(1)案例一:方大特钢(600507)
2018年2月9日,方大特钢(600507)公告了《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其中激励对象谢飞鸣系方大特钢控股股东(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激励对象黄志华系方大特钢控股股东的董事,激励对象敖新华系方大特钢控股股东的董事,激励对象谭兆春系方大特钢控股股东的董事,激流底线居琪萍系系方大特钢控股股东的董事。
2018年3月7日,方大特钢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前述股权激励事宜相关议案,其中方达特钢控股股东在审议相关议案时未进行回避。
(2)案例二:广汇物流(600603)
2018年4月21日,广汇物流(600603)公告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其中激励对象杨铁军系广汇物流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激励对象蒙科良系广汇物流控股股东的董事。
2018年5月12日,广汇物流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前述股权激励事宜相关议案,其中广汇物流控股股东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3)案例三:博天环境(603603)
2018年6月5日,博天环境(603603)公告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其中激励对象张蕾系博天环境控股股东(汇金联合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经理。
2018年6月23日,博天环境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前述股权激励事宜相关议案,其中博天环境控股股东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2. 上市公司参股子公司负责人成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激励对象的案例
(1)案例一:中航光电(002179)
2016年12月31日,中航光电(002179)公告了《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其中激励对象邱振龙为上市公司参股公司(中航海信)的总经理,激励对象袁丛东为上市公司参股公司(中航海信)的副总经理,激励对象姜瑜斐为上市公司参股公司(中航海信)的副总经理,激励对象乔冬梅为上市公司参股公司(中航海信)的财务总监。问题十: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作为激励对象,是否要回避表决?
回答:上市公司在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事项时,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控股股东可能需要回避表决。
问题分析:
(一)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8.2.6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还应披露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对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涉及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
根据《上市规则》第10.2.2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综上,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根据《上市规则》第8.2.6条、第10.2.2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相关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二)相关案例
1. 案例一:方大特钢(600507)
2018年2月9日,方大特钢(600507)公告了《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其中激励对象谢飞鸣系方大特钢控股股东(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激励对象黄志华系方大特钢控股股东的董事,激励对象敖新华系方大特钢控股股东的董事,激励对象谭兆春系方大特钢控股股东的董事,激流底线居琪萍系系方大特钢控股股东的董事。
2018年3月7日,方大特钢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前述股权激励事宜相关议案,其中方达特钢控股股东在审议相关议案时未进行回避。
2. 案例二:广汇物流(600603)
2018年4月21日,广汇物流(600603)公告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其中激励对象杨铁军系广汇物流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激励对象蒙科良系广汇物流控股股东的董事。
2018年5月12日,广汇物流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前述股权激励事宜相关议案,其中广汇物流控股股东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3. 案例三:博天环境(603603)
2018年6月5日,博天环境(603603)公告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其中激励对象张蕾系博天环境控股股东(汇金联合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经理。
2018年6月23日,博天环境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前述股权激励事宜相关议案,其中博天环境控股股东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截至2019年8月,涉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4.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5.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6.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更多法律法规、行业规定:
7.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8.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9.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起草说明
10.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1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12. 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13.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1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15.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一)
16.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
17.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
18. 关于贯彻《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的通知
1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2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2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22.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
23.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24.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2016年修订)
25.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公告
26.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7.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28.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27.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30. 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31.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3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3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38.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 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4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的通知
4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42. 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
43. 科技部、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4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45.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
46.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
47.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印发《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48.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49.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
50.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5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2019年修订)
5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业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