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56期 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要点解析

编者按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公告》《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的公告》(合称《备案指引》)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材料清单(证券类)(2023年修订)》《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材料清单(非证券类)(2023年修订)》《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材料清单》(合称《材料清单》)。

《备案指引》及《材料清单》对此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条例》)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登备办法》)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相关原则予以细化,确保新规实施更具可操作性,也为私募基金从业者提供了更明确、细致的规则指引,标志着基金业协会从细化规则层面对今年新发布的《私募条例》《登备办法》进行了落实。

本期热点话题将对此次发布的《备案指引》及《材料清单》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分析,供参考。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备案指引》发布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同时废止。私募基金备案新规中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指引1号》”),对私募基金合同和激进的备案工作都有重要影响,以下做简要分析。

一、对基金合同的影响 

二、对基金备案的影响

整体而言,我们注意到中基协通过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整合为私募基金备案新规,简化了备案规则的体系结构,提供了更清晰、更统一的备案指引,使备案流程更加便捷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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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指引2号”)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细化指引,修订整合了此前位阶较低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随着指引2号的施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及相关材料也随之废止。此外,指引2号还吸收了部分其他私募业现行规则,使私募股权基金监管规则更加体系化、系统化,提高了私募股权基金备案的可操作性。

一、整体概述

本次出台的指引2号共三十六条,整体结构如第二条“适用范围”所述,分为基金备案、备案信息变更以及基金清算三个部分。其中第三条至第二十六条为基金备案,第二十七条为备案信息变更,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为基金清算。

另外,基金业协会在“中基协发〔2023〕21号”公告中明确,基金业协会将自指引2号施行之日按照指引办理相关业务;已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可继续按原有规定施行,但办理基金信息变更时应当按照指引2号办理。

二、核心变化

本次指引的核心变化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三、对比分析

我们结合被指引2号替代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以下简称“《备案须知》”)《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2022年6月版)》(以下简称“《备案关注要点》”)以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对指引2号进行逐条对比分析,供各位同业参考。

(一)募集推介材料 

(二)合格投资者 

(三)募集监督  

(四)基金名称 

(五)基金架构 

(六)禁止通道业务和突破专业化运营 

(七)基金的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 

(八)基金投资范围 

(九)投资可转债 

(十)基金分级 

(十一)投资架构的披露 

(十二)期限错配 

(十三)管理费 

(十四)业绩报酬 

(十五)基金托管 

(十六)基金扩募 

(十七)组合投资 

(十八)基金财产账户 

(十九)管理人公平对待不同基金 

(二十)超时备案 

(二十一)重大变更报送 

(二十二)基金清算 

(二十三)基金无法完成清算期限的释义 

(二十四)备案注销 

(二十五)撤销备案 

(二十六)创投基金差异化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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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

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自律规则已实现体系化、差异化、规范化,《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变更管理人备案指引》”)解决的是已经备案的私募基金更换管理人的问题,主要明确了变更程序和材料要求,针对原管理人正常展业或原管理人注销、失联等特殊情况进行了差异化约定。本文将结合《变更管理人备案指引》的内容以及实践要求,就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涉及的各项环节以及核心注意要点进行梳理,供行业人士参考。

一、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的常见原因

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的原因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动变更,即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正常展业的情况下主动调整,另一类是被动变更,即由于原管理人或私募基金运营出现特殊情况而不得不更换。 

二、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的程序及提示


(点击查看大图)

 

三、不予办理变更管理人手续的情形 

四、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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