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46期 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新政全面解读

编者按

2023年2月2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不动产基金试点指引》”),并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发挥私募基金多元化资产配置、专业投资运作优势,满足不动产领域合理融资需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启动了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工作。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型项下增设的一种新的产品类型,将正式登上历史舞台。本期专题结合试点新规与行业特点,对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的具体要求与实务难点进行全方面的深入解析。

一、试点新规的出台背景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是近年来地产行业调控的基本原则。在经历了前几年的深度调控、新冠疫情、全球政治和经济形势变化之后,房地产行业也盼望着支持性政策的出台。2023年,在“房住不炒”的主基调下,政府继续发力“保交楼、稳民生”,稳定市场预期,通过银行信贷、债券融资、股权融资“三支箭”共同加大对房企的融资支持力度,加快信用修复,并允许居民杠杆率阶段性合理上升,加强对刚需和改善性购房需求的引导释放。其中,为促进房地产企业盘活经营性不动产并探索新的发展模式,为房地产行业注入新的资金支持和增长动力,由资本市场介入和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逐渐成为了新的发展和讨论课题。

在此背景下,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开始逐步探索和推进不动产基金试点工作。2022年11月28日,在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资本市场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答记者问上,就曾提及“积极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用。开展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设立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引入机构资金,投资存量住宅地产、商业地产、在建未完成项目、基础设施,促进房地产企业盘活经营性不动产并探索新的发展模式。”本次不动产基金试点和配套试点新规的出台和落地,也是延续和顺应了上述新发展、新模式趋势的必然产物,可谓是万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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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动产基金的界定

《不动产基金试点指引》发布前,不动产基金没有明确的定义。根据中基协发布的《有关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与不动产项目投资相关的基金类型主要为“房地产基金”与“基础设施基金”。其中,“房地产基金”是指从事一级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私募基金,包括采用夹层方式进行投资的房地产基金;“基础设施基金”是指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私募基金,包括采用夹层方式进行投资的基础设施基金。

根据中基协发布的《〈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起草说明》,截至2022年末,中基协存续私募股权房地产基金838只,存续规模4,043亿元,存续私募股权基础设施基金1,424只,存续规模1.21万亿元,主要投向商业地产、交通基础设施、物流仓储、市政工程开发与建设等,在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促进不动产市场盘活存量、转型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市场早期阶段,以借贷为主要投资方式的其他类私募基金曾经很长一段时间在不动产领域很活跃,但随着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备案须知》”)、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若干规定》”)等监管规范与行业自律规则的陆续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的本质要求不断明晰和强化,带有浓厚保本保收益色彩的地产基金逐渐沉寂。

随着《不动产基金试点指引》出台,中基协将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型项下增设“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类型,按照《不动产基金试点指引》设立从事不动产投资业务的私募基金,应当将产品类型选择为“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不动产基金”)。现行监管规则下不动产基金在大类上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仍受限于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监管要求。《不动产基金试点指引》在设立、备案、投资、运营等各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以下将予以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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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动产基金的备案要求

根据《不动产基金试点指引》,不动产基金设立及备案的主要要点如下:

(一)投资于规定的投资范围 

(二)由符合条件的管理人设立 

(三)投资人适格性要求 

(四)按照规定进行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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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人资质要求及申请流程

(一)管理人的资质要求 

(二)管理人申请材料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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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的差异

作为新增产品类型,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与其他类别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诸多适应行业特点的差异。总结可以参考以下表格:

综上,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政策所体现的“差异化”,更符合房地产行业的投资特征,势必活跃行业投资活动,降低融资交易成本,规范投资行为,有利促进房地产行业的长期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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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规热点问答

Q1:何为《不动产基金试点指引》项下的“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 

Q2: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可投资的五类“不动产”,具体有哪些要求? 

Q3:哪些管理人可以参与试点,申请设立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 

Q4: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如何申请开展“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业务? 

Q5:不符合《不动产基金试点指引》规定的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能否参与不动产投资业务? 

Q6:最低首轮实缴规模要求如何理解? 

Q7: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对于合格投资者是否有特殊要求? 

Q8: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有何特殊要求? 

Q9: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能否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借款、担保? 

Q10: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是否可以分级、是否可设置杠杆? 

Q11: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是否强制托管? 

Q12: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可否进行关联交易? 

Q13: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有封闭运作的要求? 

Q14: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必备内容有哪些? 

Q15: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申请基金备案时,就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提出特殊要求? 

Q16: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在信息披露方面是否有特殊要求? 

Q17: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担保中的禁止性行为有哪些? 

Q18:《不动产基金试点指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那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是否就可以不受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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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规逐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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