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43期 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物分配股票实务要点解析

编者按

自证监会启动私募股权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的试点工作以来,引发了业界的热议。于今年10月,证监会同意上海临理投资合作企业实物分配试点申请,并已完成首单试点落地。证监会发布的《证监会启动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 支持私募基金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的通知(下文简称为“《试点通知》”)是对资本市场新型问题于需求的回应,有利于科学合理地推动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物分配股票的法定化和规范化。本专题汇集业内人士的实务建议及对相关问题的探讨,以便参考。

一、背景沿革

(一)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直接进行股票实物分配仍存在着一定障碍。

实操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证登”)具体负责A股过户登记相关业务办理,根据中证登业务规则规定,证券过户可分为交易过户和非交易过户两类。其中,交易过户主要包括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形式,其往往对交易金额门槛、转让方及受让方资质、交易比例等具有一定要求。股票实物分配本身并不是一种需要支付对价的买卖行为,交易过户的操作程序难以适用于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进行股票实物分配的情形。

(二)在此情形下,证监会发布了《试点通知》,使得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明确化、法律化,有利于畅通多元化退出渠道,满足不同投资人需求,减少对上市公司股价和二级市场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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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点通知》合规要点

根据《试点通知》,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约定,将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向投资者(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一种安排。根据《试点通知》,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的基本要求可概括为七个方面,即试点基金要求、投资者要求、分配的股票要求、减持要求、交易方式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申请流程,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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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务问题聚焦

(一)适用前提

1.根据证监会公告,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应当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约定”。故而在实际分配时,最好事先在基金合同中约定非现金资产的定价机制,并提前取得投资者对具体收益分配方案的一致同意。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要采取实物分配股票的退出方式,合伙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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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主体

《试点通知》通过反向列举对于适用股权实物分配制度的企业类型和投资者进行了规定。 

目前证监会尚未出台投资者资格审查指引类文件,原则上应当在基金层面完成对投资者资格的审查,且股票实物分配只能分配给投资者本人,不能分配给指定的其他主体。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投资者本人不符合持有股票的资格条件,则只能选择现金分配或其他分配方式。

(三)程序正当

1.内部决策程序:应当取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决议文件,但是无须向全体投资者都同时实物分配股票。

2.外部审批流程:《试点通知》提及“有意向参与试点且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基金业协会提出试点申请及具体操作方案”,但基金业协会至今尚未出台包括申请条件、申请流程、实物分配方案具体内容及方案审批流程要求在内的具体落地业务细则。结合相关新闻报道,笔者认为在试点阶段,基金管理人应首先向基金业协会提交申请及具体操作方案,最终还是要取得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的批文后方可进入实操。

3.具体过户流程:《试点通知》已明确实物分配股票的方式是非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通过场内或场外交易的形式,而使股票的所有权在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完成过户。中证登可能将私募基金所持股票实物分配新增为一种独立的非交易过户情形,并出台具体过户流程指引;或在不调整原有六种非交易过户情形的前提下,明确将股票实物分配纳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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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限制条件之减持规定

1.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持有的股票如处于被投企业上市后的锁定阶段,处于锁定期内的股票不能参与试点分配。目前的规则体系下,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持有被投企业上市后的股票一般的锁定期为一年,少量涉及“突击入股”、控股股东/实控人身份等情形的,也会涉及三年锁定期或其他锁定期要求。

2。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在锁定期期满后向投资者分配股票实物时,需受到相关规定的减持比例限制。基于减持方式的不同,目前一般性的减持规则总结如下: 

在一般减持规则的基础上,《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减持新规”)及交易所配套实施细则针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投基金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发前的股份给予了特别的优惠政策支持,即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投基金对标的企业的投资期与其减持比例“反向挂钩”,具体规定如下: 

本次试点公告中明确说明,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可以占用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额度进行股票分配,也可以占用大宗交易减持额度进行股票分配,占用减持额度后,相应扣减该基金的总减持额度。专家理解,这一点表明,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在一定期限内能够进行实物分配的股票,不能超过该等期限内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合计减持限额。举例而言,如果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在某3个月内只能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最多减持3%,那么其进行实物分配的股票在该期限内不能超过3%(但其可自主选择减持的股票比例在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项下如何分配),且如果该等分配的股票未达到3%的比例上限,该基金原则上仍可以在剩余减持额度内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进行股票减持交易,具体规则有待后续由监管机关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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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涉税问题

针对《试点通知》中提出的实物分配股票的模式,现有税务法规并未给予明确的处理规定。由于目前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绝大多数是以合伙企业的形式进行投资,此处结合现有现金分配模式的税务处理,重点介绍并探讨合伙制基金在实物股票分配模式下基金层面以及投资人层面的涉税问题。

1.基金层面直接分配股票的涉税影响

(1)增值税 

(2)印花税 


2.投资人层面取得股票分配的涉税问题


根据目前合伙企业税法上的规定,合伙企业并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人,而是将其收益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由各位合伙人作为纳税人缴纳所得税。下文将探讨实物分配股票模式下,不同形式的投资人(法人投资人和个人投资人)在取得股票分配时点以及未来处置股票时点的税务影响。

(1)法人投资人 

(2)个人投资人 

3.关于递延纳税的选择适用

为鼓励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及其投资者积极参与本次试点工作、避免对其造成额外的税务负担,税务机关亦可参照境外实践,在税务层面给予投资者一定政策支持,如对于自然人投资者,如其涉及基金实物分配的股票市值较大,且短期内无减持变现计划带来资金回流的,存在一定选择适用递延缴纳的空间,由该等投资者自行进行减持后再行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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