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42期 信托业转型新时代:《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对信托业务的影响

前言

据了解,多家信托公司已收到监管部门最新下发的《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及《关于开展调整信托业务分类试填报工作的通知》。我们将从正式发布的《信托业务分类新规》所涉及的信托业务分类基本原则、信托公司展业影响以及具体业务操作三大方面对新规内容进行解读,以期为信托从业者提供参考。

《信托业务分类新规》不仅是信托业务形式上分类的方法规范,且对于信托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处理现有存续问题以及选择未来发展方向均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于此同时,《信托业务分类新规》留存的一些实务操作问题及其配套规范适用问题,也有待在过渡期内得以进一步明确。在投资与融资、主动管理与事务管理类通道业务、资金信托与财产权信托、集合信托计划与单一信托等多维度二元分类时代之后的新规过渡期内,在尚无细则和进一步新规出台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上位法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指导信托业务各项规范运作和合理创新将成为信托从业者的长期课题。

1 原则篇

1.1 信托业务分类变化 

1.2 资产管理信托和资产服务信托的法律适用 

1.3 资产管理信托和资产服务信托的属性及定位 

1.4 信托公司转型及差异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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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业务篇

2.1 融资类信托业务会消亡吗? 

2.2 信托公司还能否以私募基金形式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

2.2.1  信托公司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况概述 

2.2.2 为什么没有限制信托公司管理合伙型及公司型私募基金?  

2.3 预付类资金受托服务信托被新增纳入服务信托范畴 

2.4 担保品服务信托该如何发展? 

2.5 关于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新思考

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即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以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设立特定目的载体,提供基础资产受托服务,按照基础资产类型和服务对象分为四类:(1)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2)企业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3)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受托服务信托;(4)其他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在《信托业务分类新规》中的定义与《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征求意见稿)中的定义区别见下表: 

2.5.1 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分类  

2.5.2 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待进一步解决的相关问题 

2.6 新增家庭服务信托、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和企业及其他组织财富管理信托

2.6.1 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新增三分类  

2.6.2  家庭服务信托vs家族信托  

2.6.3 信托公司开展业务的关注点 

2.7 公益/慈善信托如何做?

公益/慈善信托,即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信托业务,其信托财产及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与《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征求意见稿)相比,《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并未对公益/慈善信托进行进一步修订,明确列为与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并列的第三大类信托类别。《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发布后,公益/慈善信托项下的以下问题仍需关注:

2.7.1 公益/慈善信托是否属于服务信托  

2.7.2 公益信托与慈善信托的关系  

2.7.3 公益/慈善信托是否可进行公募  

2.8 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能否成为破局关键

近年来,伴随着国内疫情的反复,加之经济周期性原因的影响,金融市场环境日益复杂,金融风险不断呈现,融资类信托业务及通道类业务等传统信托业务积累的风险正在加速暴露。此外,自《指导意见》颁布以来,监管部门一直倡导信托业务回归信托本源,在“两压一降”目标的指引下,各信托公司也积极谋划和进行了不同方向的业务转型探索。在业务回归信托本源的监管导向下,信托公司如何充分利用其信托制度优势和信托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的功能,以及专业的处置能力协助做好风险化解工作,提高风险处置效率,已逐渐成为监管部门和信托公司核心关注的焦点之一。

2.8.1 什么是风险处置服务信托  

2.8.2 信托公司开展风险处置的现状及难点、痛点 

2.8.3 浅谈信托公司如何开展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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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实操篇

3.1 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3.2 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

● 信托业务分级分类监管的历史由来及现状  

● 明确提出研究完善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3.3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3.4 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提 

3.5 信托业保障基金缴纳 

3.6 刚柔并济的过渡安排 

3.7 启动试填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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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与此前征求意见稿一致,《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就其制定背景进行了重述,同时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明确增加了其制定依据为“《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信托业务分类新规》虽篇幅不长,但却传递出近年来信托业整治与改革的明确信号:

(1)从底层逻辑整治目前信托业存在的不规范发展问题:再次强调信托业回归本源、转型发展,并从信托产品分类监管和动态监测的底层逻辑上实施配套方案;

(2)从导向指引的高度引导信托业务合规发展:解决现有信托业务分类体系问题,转变维度多元、边界不清、内涵模糊等乱象,打破现有分类标准存在的局限性,对分类体系实现优化,进而引导信托业务可明确进行分门别类、规范运营;

(3)从信托制度优势和服务实质为基点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特别强调信托服务内容的具体差异和细分必要,并明确信托服务实质,从而促进各类信托业务在规范发展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在我国现有金融监管规范体系内发挥信托制度的最大优势和效能,这也将是信托持续发展的立足基础与根本出路。

信托业务分类试填报工作已经开始,在实务操作中我们将持续关注信托公司的反馈及监管部门的细化意见,相信信托业分类体系的变革将有助于开启信托业转型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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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龙海涛 合伙人
植德律师事务所
haitao.long@meritsandtree.com
业务领域:银行与金融、家事服务与财富管理、投融资并购
吴旸 合伙人
植德律师事务所
yang.wu@meritsandtree.com
业务领域:银行与金融、家事服务与财富管理、投资基金
李凯伦 合伙人
植德律师事务所
kailun.li@meritsandtree.com
业务领域:银行与金融、投资基金、不动产与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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