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40期 红筹公司回A股上市焦点问题研究

前言

红筹公司系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按照对境内实体运营企业的具体控制方式,又分为协议控制架构(VIE)和股权控制架构。协议控制架构是指红筹企业通过协议方式实际控制境内运营企业,而股权架构是指红筹企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持股的方式控制境内实体运营企业的模式。

红筹企业发端于中国企业探索境外资本市场融资的征程,时间倒回到30年前,在1992年10月份,中国的第一支赴美上市的红筹“中概股”华晨汽车登陆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拉开了红筹企业赴美上市的大时代。随后的数十年间,一批具有代表性意义的企业相继以红筹架构走向国际化的融资舞台,其中既包括世纪之交前后完成港股、美股同步上市的央企巨头中国移动、中国海油,也包括首家使用VIE模式赴美上市的新浪公司,而新浪公司的赴美上市无疑开启了一个崭新的时代——VIE时代,红筹架构的“家族谱系”趋于完善,在VIE架构的助力下一众互联网行业龙头翘楚成功登陆境外资本市场,展开了一幅绵延数十载波澜壮阔、异彩纷呈的资本市场图景。

然而国际政治形势风云突变,随中美关系摩擦加剧,硝烟渐渐染指资本市场。2020年5月美国通过了《外国公司问责法案》,明确“外国发行人连续三年不能满足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对会计师事务所检查要求的,其证券将被摘牌”。此后,2020年11月12日,美国总统签署了第13959号行政命令——《关于应对证券投资中共军方企业的威胁的行政命令》。

随着美国将制裁的拳头挥向中概股,中概股向A股回流也就具有了极大的现实需求,A股的市盈率和流动性也对多年“漂泊海外”的中概股有较强的吸引力。

然而在红筹结构境外上市的公司中,相当一部分企业由于行业以及财务指标的原因并不符合境内A股上市的要求,但也已经有一批处于引领地位的创新企业脱颖而出。为了支持这类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并推动实体经济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从而为红筹公司回A打下最重要的制度基础。此后交易所层面也进一步建立了红筹公司境内上市有关上市审核、信息披露具体制度框架。在小米首次尝试CDR发行但以撤回申请收场后,终于借助上交所科创板的推出及注册制的试点,以华润微电子、中芯国际为代表的红筹公司成功回A。

从红筹公司是否已在境外上市的维度,红筹回A可以区分为红筹上市公司回A和红筹非上市公司回A,两者之间的主要差异在于公司治理机制的设计以及与境外证券交易所的沟通等事项;从红筹公司所发行证券类别的维度,红筹公司可以发行股票及CDR(存托凭证);从红筹公司控制架构的维度,红筹公司又可以分为股权控制和VIE协议控制,而二者在控制模式上的差异,也一定程度影响了二者所发行的证券类别;从现有红筹公司的注册地的维度,又主要分以开曼和香港为主,而两地之间对于公司管理的相关规定亦存在一定差异。

本期热点话题就将详细论述在上述维度差异下,红筹公司如何设计上市路径,梳理不同维度红筹公司上市过程中会遇到的主要法律问题,以期作为红筹上市相关项目经验的总结。

第一部分 基础篇

一、红筹公司回A上市的条件 

二、发股票还是CDR?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4月颁布的《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存在VIE架构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中国证监会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征求红筹企业境内实体实际从事业务的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意见,依法依规处理。上述审批意见极难取得,且将为发行增加工作量和不确定性,因此,选择发行CDR的形式上市对于存在VIE架构的红筹企业来说是不错的选择。目前选择发行CDR方式上市的几家红筹企业均存在VIE架构。

除上述因素外,发行CDR和发行股票主要还存在如下区别: 

三、关于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

目前已申报的红筹项目注册地主要以开曼和香港为主,在“非类别股”的机制下,注册在境外的公司亦需要适用当地的相关法律,以下简要的对IPO申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境外法律予以介绍。 

四、境外上市红筹公司上市的主要流程 

五、红筹公司IPO主要审核关注点

截至2022年4月,红筹公司申报IPO的项目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申报IPO时
是否已上市
申请IPO板块 发行证券种类 红筹架构模式 申报状态
旷视科技 科创板 CDR(存托凭证) VIE架构 提交注册
格科微 科创板 股票 股权控制红筹架构 已上市
依图科技 科创板 CDR(存托凭证) VIE架构 终止
九号智能 科创板 CDR(存托凭证) VIE架构 已上市
华润微 科创板 股票 股权控制红筹架构 已上市
百济神州 科创板 股票 股权控制红筹架构 已上市
中芯国际 科创板 股票 股权控制红筹架构 已上市
诺诚健华 科创板 股票 股权控制红筹架构 已过会
联想集团 科创板 CDR(存托凭证) VIE架构 终止
吉利汽车 科创板 股票 股权控制红筹架构 终止
敏实集团 科创板 股票 股权控制红筹架构 审核中
中集天达 创业板 股票 股权控制红筹架构 已问询
中国移动 主板 股票 股权控制红筹架构 已上市
中国海油 主板 股票 股权控制红筹架构 已上市

目前的红筹回A项目涉及A股主板、科创板、创业板等板块,在所发行证券种类上,以发行股票居多,选择发行CDR的公司均为协议控制架构。

综合上述案例所披露的反馈回复内容,在IPO审核中,主要关注的红筹相关问题如下:

1、红筹公司界定问题 

2、上市条件问题 

3、公司治理问题 

4、子公司分红问题 

5、协议控制相关问题 

6、外汇相关问题 

7、存量股登记 

8、重组涉税问题 

9、开曼经济实质法 

返回顶部

第二部分 境外上市公司篇

境外上市的红筹公司回归A股需要兼顾境外证券交易所的必备程序,并制定一套兼容于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的公司治理制度。因此,承办境外上市的红筹公司回归A股项目需要对境外相关规则具备一定基本的了解,在处理具体问题时需要坚持“非类别股”思维。

一、廓清逻辑基础——增发的A股和既有流通股是什么关系? 

二、豁免函的申请流程及内容

如前文所述,由于A股与既有流通的港股不能按照A股和H股的类别股逻辑理解,在A股与港股属于非类别股的背景下,原则上,二者应适用统一的制度,既应当遵守联交所的相关规则,也应该遵守境内的相关规则。但是,由于A股市场在交易机制等方面与港股存在的差异,公司增发A股可能会导致违反《联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因此需向联交所申请豁免适用《联交所上市规则》相关条款的豁免函。

向联交所递交豁免函申请并在答复反馈问题后获取联交所对豁免函的批复应在审议发行前的董事会召开前完成。在联交所于董事会召开当日挂网的公告中就会明确豁免的具体内容。

申请豁免函流程方面,豁免函由香港律师向联交所递交,联交所会给予反馈,反馈问题基本为模板化问题,其中涉及境内法律的问题,需由境内律师作答,在联交所要求的情况下,需由境内律师出具专项的法律意见书。在完成反馈回复递交后,联交所会视答复情况提出追问问题,在无异议后对豁免函作出批复。

豁免函主要向联交所申请豁免《联交所上市规则》项下六个条款的适用,该等豁免范畴自中芯国际肇始,后续的红筹上市公司回A公司基本沿用了这一思路,具体内容如下: 

三、公司治理制度

(一)制度修订的底层逻辑

公司治理制度修订包括在公司既有公司章程的基础上修改一版融合A股制度的公司章程,也包括修改或制订一些新的公司治理制度,通常包括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A股市场常见的管理制度,也包括在既有联交所上市公司审计/审核、提名、薪酬委员会章程(或职权范围)基础上,结合A股的相关要求对其既有内容进行一定程序调整。

在制度调整时通常秉持三大原则:1.在存在规则差异的情况下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不低于境内水平;2.实现A股制度与既有制度的融合;3.根据公司开展业务的实际需要,尽量保留其既有的治理习惯。

1、投资者保护 

2、制度融合   

3、结合公司实际需要 

(二)公司主要治理制度与境内的差异

1、资产收益权 

2、不设置监事会 

3、董事会秘书制度 

4、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5、董事选举的差异 

6、董事会决议方式 

7、累积投票制 

8、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9、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 

10、重大事项决策权 

(三)公司章程修订的要点

对于注册在中国境内的H股上市公司而言,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19A.53条的规定:中国发行人须遵守及符合《公司法》《特别规定》及中国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即H股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主要适用于中国境内适用的相关规定(主要为《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对于注册在百慕大、开曼群岛、中国境内等地区的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则分别适用《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十三“有关若干司法管辖区的附加规定”的相关要求。

对于常规的注册在境内的A股上市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则主要适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各个板块自有的《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指引。

对于红筹公司而言,无法套用H股公司的章程设置逻辑仅适用A股的相关规则,由此产生了联交所上市规则与A股相关规则制度融合的问题。通常项目操作的思路是取公司治理的主要条线对章程予以修改,对于在香港上市较久、体量较大的公司而言,尽量对《公司章程》予以小幅调整,以避免影响公司在联交所方面的合规性,并且对于所修改的公司章程内容,应充分论证对投资者的保护不低于境内上市公司标准则。

以下以首家红筹境外上市回A股上市的公司中芯国际的章程修订为例,概况性的讲解相关公司章程修订的主要注意事项:

1、既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基本结构 

2、《公司章程》修改的主要要点 

四、承诺函中的特殊问题

(一)适用法律和诉讼管辖承诺

适用法律和诉讼管辖承诺是红筹公司一项特有的承诺,对于注册在开曼群岛的公司而言,由于中国目前并未与开曼群岛订立双边司法互助的协议或安排,该等判决在中国的执行先例很少,因此境内股东通过诉讼手段寻求保护股东权利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此,需要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出具适用法律和诉讼管辖的承诺。

该承诺函的措辞有几种差异化的表述方式: 

(二)锁定及减持承诺

对于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公司而言,其存量股均为在境外上市的流通股,且老股东不持有本次新增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因此,对于已上市的红筹公司而言,无需出具锁定及减持承诺,有的项目出具了不放弃控制权的承诺,也有公司未出具该承诺。

五、股东穿透核查

股东穿透核查方面,对于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公司而言,基于境外股票交易系统的限制且股份处于实时交易的状态,因此不具备进行完整股东穿透核查的前提条件。

穿透的口径通常限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持股主体,在首次申报时需同步递交股东穿透核查的豁免申请,具体穿透口径无统一的明确规则,亦需要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判断。

六、股东名册管理

《开曼群岛公司法》对公司股东身份的认定以及股东名册需要包含的必要信息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对于股东名册的规定,股东名册应包括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成为股东的日期、不再是公司股东的日期,对于发行股份的公司,股东需作出相关声明(声明内容具体包括其所持股份应以数字标示区别于其他股东;确认相关股权的支付/应付对价;确认序号和持股种类;确认是否每类所持股份均有公司章程所约定的投票权,无论这种投票权是否带有条件)。

此外,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的规定,对已上市的开曼公司而言,经其公司章程做出规定或经公司做出特别决议,该公司的上市股份的权属可依据其适用的法律、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适用法规和规则进行确认和转让。《开曼群岛公司法》允许已上市的开曼公司的股东名册采用“非可读方式”记录《开曼群岛公司法》要求包含的必要信息,前提是“非可读方式”记录符合其适用的法律、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适用法规和规则,并且能以“可读方式”进行重现。

通过中登公司的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建立A股的股东名册,中登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中保存的电子记录可以包含《开曼群岛公司法》规定开曼公司股东名册应包含的必要信息,并且中登公司可以出具证券登记记录,以“可读方式”重现A股的股东名册。

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须备存一份股东名册。根据《公司条例》,该股东名册必须存放于该公司的注册办公处或香港境内的任一地方。在公司章程细则批准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存备该公司居于当地股东的股东支册。

对于注册在香港并在联交所上市的红筹公司,通常处理方法为将人民币股份登记在位于中国境内的另一股东名册内,人民币股份不登载于公司于香港的股东名册中,香港股份将继续登记在香港股东名册内,红筹公司增发的人民币普通股将存管于中证登,香港股份存管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七、红筹公司回A后分红相关事项

(一)红筹上市公司的派息逻辑 

(二)宣告股息的币种可否为外币 

(三)派息的折算汇率如何确定 

返回顶部

第三部分 境外非上市公司篇

在现有的红筹公司回A审核案例中,亦有为数众多的未在境外上市,尤其是保留红筹架构的红筹公司,该类公司在公司治理制度设置逻辑、上市程序要求、上市条件等方面与境外上市红筹公司存在较大差异。针对前述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公司(以下简称“红筹未上市公司”)回归A股,我们拟结合相关监管规定与实操经验,从A股回归路径、存量股登记与存管、历史沿革中的涉税问题、类别股表决权、与期权行权落地相关的外汇登记、公司治理制度及国有股东标识等角度进行介绍。

一、红筹未上市公司A股回归的路径

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6号)(以下简称“《26号公告》”)中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红筹公司可选择在境内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及创业板上市。实操层面红筹未上市公司可通过如下方式实现A股回归: 

二、存量股的登记、存管问题

根据《创新企业试点意见》及A股不同板块的上市规则等规定,红筹未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的股票或存托凭证均应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集中登记存管、结算,而对于其于境内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是否需集中存管,现行境内监管规则未有明确规定。

不过实操中为了落实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限售、减持安排的相关规定及出于便利境内监管机构对控股股东关于限售、减持安排的承诺履行情况的监管考虑,通常要求红筹未上市公司(如格科微(688728.SH)在境内上市前应就其已发行的“存量股”向中国结算申请集中登记存管。同时需注意的是,如企业届时因存量股减持涉及较大金额的用汇需求,需在境内上市申报前根据《26号公告》相关规定就存量股减持等涉及用汇的事项形成方案,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征求外汇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尽管中国证监会对此尚未明确规定统一的标准,而是采取“一事一议”的申报路径,但这释放出一定的积极信号,即在减持方案征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后,企业将在A股市场实现存量股减持目标。

三、红筹公司历史沿革中的涉税问题

红筹公司历史沿革中的股权转让、回购股份等可能由于其股权结构的特殊性被认定为间接转让所持中国境内公司股权,而产生中国税法项下的所得税缴纳义务,相关税款是否已结清,是否曾出现过重大的税务不合规事项亦是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事项。 

四、类别股表决权的关注要点

现行科创板与创业板上市规则均专章规定了表决权差异安排(主板规定尚未涉及),明确类别股系指发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所发行的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且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

如上文定义,因表决权差异安排与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紧密相关,故实操层面红筹公司的类别股东问题一直是境内监管机构的常规关注重点,参考部分已申报A股上市的红筹未上市公司案例(如下表所示),监管机构主要关注: 

五、期权行权落地所涉外汇登记问题

1、红筹未上市公司员工激励的常见方式 

2、激励股权落地的外汇登记要求 

六、公司治理制度的设置逻辑

根据《创新企业试点意见》第五条“发行条件”规定,红筹未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对于红筹公司境内外事项的协调设置了专门的章节予以明确。由前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拟申请A股上市的红筹未上市公司的治理安排,境内监管机构在牢守投资者权益保护这一底线的基础上,总体上保持着较为包容开放的态度。 

七、结语

基于上述对以《创新企业试点意见》《26号公告》为主的相关监管规定的解读以及成功协助红筹公司回归A股的丰富实操经验,我们认为,一方面红筹未上市公司需考虑不同路径对发行人的要求、监管部门的审核重点及由此产生的成本等,权衡利弊后选择最适合自身的回归路径,另一方面为了适应和遵守境内资本市场的秩序,需注意协调其注册地的法律法规与境内的法律法规、把握类别股表决权、涉税问题、存量股登记与存管等问题,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和进度延误问题。

返回顶部

第四部分 红筹公司的募集资金与信息披露

一、募集资金管理

红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不同于注册在境内的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投入到海外的项目。通常注册在境内的公司将募集资金投入到海外的公司需要办理资金出境的ODI程序,并按照投资金额/项目性质完成发改委及商委的审批/备案。

对于红筹公司而言,由于其境外公司属性,因此通常开立离岸账户,募集资金投向境内项目需要履行资金入境的相关程序,在逻辑上与境内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在差异。

(一)红筹公司的募集资金账户的开立 

(二)募集资金如何注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二、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信息披露是一项重要环节,尤其对于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公司而言,既要遵守境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也要适应A股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

(一)上市后信息披露的特殊规定

红筹公司信息披露的特别规定主要见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其中的要点如下: 

(二)年度报告的融合问题

部分A+H股上市公司通常会制作两份年度报告,在A股披露的年度报告严格按照A股的《2号准则》要求安排具体内容。在联交所披露的年度报告按照联交所的相关要求设置具体内容。

也有部分上市较早的A+H股公司在A股披露的年度报告沿用了H股年度报告的格式,比较典型的如“中国太保”、“中国石油”等。

上文已提及,A股的年度报告与联交所年度报告在准则要求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且通常红筹公司出于不存在类别股以及年报制作成本的考虑,会出具一份同时适用于港股和A股的年度报告,由此引发了两地定期报告制度融合的需求,而不同公司进行年报制度融合的模式也存在差异,笔者将现有的境外上市红筹公司年报披露手法概括分为两大类,分别为“有机融合式”与“拼搭结合式”,差异主要在于表现形式,而实质内核均为年报内容的融合。

在具体讲解两种表现形式差异之前,先来对联交所上市公司年报和A股上市公司年报做一个横向对比,从而有助于了解两者之间的内容差异: 

1、有机融合式

部分红筹公司的A股年报会在港股的年度报告的基础上“有机融合”入A股年度报告的内容。

比如形式上采用A股年报的框架,新增“董事会报告”,将港股的“企业管治报告”章节和A股的“公司治理”章节合并,将部分港股要求的内容融合至以A股年报为主体的框架内,基本以A股年报为纲设置具体篇目。

这种操作方式需要对于港股年报要求和A股年报准则都具有一定的熟悉程度,整体上操作难度相对较高。

2、拼搭结合式

因为《持续监管办法》中明确,境外上市红筹公司的年度报告可以沿用境外年报的框架,所以部分境外上市红筹公司依然会沿用港股年报作为基础底板,添加A股年报内容。

部分境外上市红筹公司会将所披露的A股年度报告分拆为两部分,前半部分为传统的港股年报内容,后半部分单设一章“其他重要事项”将A股年报准则涉及新增的内容打包放入A股年报中。

例如在某境外上市红筹公司披露的2021年A股年度报告中,单独设置了“其他重要事项”章节,其中包括了“承诺及履行情况”、“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诚信状况的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保证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独立性的具体措施”、“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受到处罚及整改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及审计报告的相关情况”、“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公司员工情况”、“研发投入”、“重大诉讼仲裁”、“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和影响的分析说明”。

相较于第一种的融合式年报披露手法,第二种拼搭结合式的操作则更为便于操作。此外,虽然上交所年报填报需使用XBRL系统,但根据既往项目经验,上交所对于年报填报系统的主要要求是,对于财务数据摘录部分,必须按照XBRL系统的格式予以填报,便于抓取其财务数据,但是对于正文部分则无硬性要求,这也减轻了红筹公司编制A股年报的压力。

返回顶部

本专题全文下载

点击下载:《红筹公司回A股上市实务专题》

返回顶部

作者介绍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