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39期 《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实务要点及合规提示

编者按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近期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中基协字[2022]209号)(“《指引》”)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建立和完善绩效考核、薪酬管理以及长效激励约束等制度,并在2022年12月20日前完成调整。

《指引》进一步细化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证监发[2022]41号)(“《意见》”)中所提及的相关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要求,并贯彻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98号)(“《管理人办法》”)中的有关要求,以切实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行为,平衡员工、经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健全公募基金行业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本专题基于《指引》,梳理了相关主要问题的规则体系、实务分析以及针对性的的合规实务建议。

一、薪酬递延的适用主体

根据《指引》,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福利和津补贴及中长期激励,几乎囊括了各种货币及非货币形式的经济性报酬。

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的适用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递延支付的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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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领域递延支付规则

递延支付规则并非《指引》首创,在特定的基金领域以及其他金融领域早已被大量运用。作为金融企业控制经营风险、管理员工绩效的重要手段,该规则也日益成为金融行业合规的重点内容。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循的递延支付规则统一梳理如下:

1、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递延支付速度应当不快于等分比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递延支付的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

2、针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业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收入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递延支付的收入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

3、参与债券投资交易的人员薪酬与激励合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等分原则递延发放,递延周期不少于2年。

4、针对兼任基金经理,收入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递延支付的收入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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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薪酬递延规则梳理

《指引》并非穷尽了对基金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的所有要求,其他相关要求散见于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其他规则之中。主要包括下表中规则。详情: 

此外,在《公募基金管理人办法实施规定》颁布前,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已对某些特定证券基金从业人员的薪酬递延支付做出了规定(如下表所示),只是当时尚未形成比较全面的制度安排,但该等规定目前亦是有效的,故基金公司在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设计时应一并纳入考量。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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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绩效薪资递延支付规则的司法观点

尽管《指引》发布的时间较短,相应的实践落地效果及因此而可能产生的现实争议仍有待进一步观察,但正如前所述,《指引》所规定的绩效薪资递延支付规则与其他金融领域具有高度的制度共性,因此其他金融领域所形成的实践问题同样有可能在《指引》的框架下发生。故本文通过检索、归纳北京、上海、深圳共24起案件(其中北京9起、上海11起、深圳4起),梳理实务当中极易产生纠纷的争议焦点,并就相应的司法意见分析、总结如下:

(一)在合同和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金公司是否能递延支付绩效薪资?

《指引》明确指出,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实施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尽管《指引》作出了部分强制性规定,但具体适用人员范围、期限和比例等内容仍应由公司在其内部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中加以明确。但实践中,部分公司在其内部规章制度中并未就薪酬递延支付规则予以规定,甚至亦未将其载入劳动合同中告知员工,在此种情形下,公司能否以存在行业指引等为由,对员工递延支付其绩效薪酬?实践表明,此种情形下公司的主张通常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除了“指引”明确的递延支付的情形外,基金公司能否自行制定“止付”的其他情形?

问责机制特别是止付制度的存在,使得公司可以在特定情形下终止向员工支付递延的薪酬,因而也常常引发员工与公司间的纠纷。《指引》规定,“在相关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经营风险负有责任”时,公司可以启动问责机制。从这一表述来看,《指引》并未明确具体的“止付”情形,似将细化规定权保留给了公司。由此便产生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公司在其制度及合同中自行设定的“止付”情形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从实践来看,这样的纠纷不在少数,法院总体持“递延奖金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管理范畴”的观点,但由于公司所设定的“止付”情形亦呈现多元化的态势,故法院对于不同情形的认定可能存在差异,具体而言:

1、约定风险“止付”的有效性 

2、约定离职“止付”的有效性 

3、约定违反竞业限制“止付”的有效性 

4、约定违反保密义务“止付”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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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责机制

《指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增强薪酬管理的约束力,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止付、追索与扣回等;以及明确相关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经营风险负有责任的,公司按照制度的相关规定追究内部经济责任,可以停止支付有关责任人员薪酬未支付部分,并要求其退还相关行为发生当年相关奖金,或者停止对其实施长效激励等。问责机制应当同样适用于离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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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长期激励形式

《指引》规定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性质的激励措施和现金激励等。鼓励基金管理公司采用股权、期权、限制性股权、分红权等与公司长期发展、持有人长期利益相绑定的多样化激励约束措施,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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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从业人员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应当将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购买本公司或者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并需遵守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期限限制。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2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50%,但是公司无权益类基金等情形除外;基金经理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并应当优先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但是由于其管理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等原因无法购买的除外。基金经理同时为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同时符合前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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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薪酬内控管理

基金管理公司薪酬内控管理将分别从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经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委员会(以下统称“薪酬委员会”)、经理层、公司薪酬管理及监督部门四个层级落实各自职责。其中,董事会承担主体责任,对公司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薪酬预算、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机制等情况进行审核;薪酬委员会负责研讨工作,对薪酬政策与方案等董事会议案进行充分研究讨论,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经理层承担执行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董事会相关决议;具体的公司薪酬管理负责部门开展日常工作,监督部门或机构对公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前述薪酬内控管理的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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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公司未来合规建议

基金管理公司未来应落实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梳理公司薪酬体系 

(二)制订系统化控制方案 

(三)对员工进行宣传和引导 

(四)明确各层级及各部门职责 

(五)其他需注意合规事项

鉴于《指引》规定的主要内容仍有不明确之处,基金公司在构建相关制度时需对于以下问题予以特别注意:

1、调整内容 

2、调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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