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35期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新规出台
2022年5月10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会”)公布了《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管理规则》”)及《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规定》”),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管理规则》可视为基金从业人员统一的资格管理基本规则,《实施规定》则对从业资格取得规范进行了补充细化说明,两者共同对基金从业人员进行了完整、系统性的规范。本期热点话题针对《管理规则》及配套文件的核心内容进行归纳与解读,供参考。
-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文件解读(上) [胡瑶、陈谨儿,汉坤律师事务所]
一、适用范围
二、从业资格取得
三、基金行业机构的管理责任
四、执业行为规范
五、自律管理
-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相关法规Q&A(下) [葛音、毛慧,汉坤律师事务所]
一、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哪些人员必须按照基金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劳务派遣人员是否必然不认定为基金从业人员?
二、 理财子公司为基金管理公司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是否适用基金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
三、董监高任职分别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四、哪些事项需要纳入基金从业人员诚信信息?
- 简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安冬、袁静,通力律师事务所]
一、适用范围
二、从业资格取得的注册条件
三、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
四、机构主体责任
五、自律管理
-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之关注点梳理 [宣伟华、周蕾、刘文娟、吴秀楠,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根据《管理规则》第四、五条的规定,《管理规则》及《实施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经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服务机构(以下合称“机构”)及其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本部分将梳理《管理规则》及《实施规定》中需要机构以及其所属从业人员个体所需关注的事项。
一、机构的职责
(一) 从业资格的管理
(二) 后续职业培训管理[注5]
(三) 诚信信息管理
(四) 公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信息报送职责[注8]
二、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
(一) 从业人员的范围
(二) 从业资格的取得
(三) 后续执业培训与执业规范
附注:
-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实施规定解析 [陈胜、董健君、黎志远、储丽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从业人员系私募基金管理人之“核心资产”,在申请登记及运营阶段,从业人员都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管理的关键对象。此次《新规》出台,势必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管理框架产生重大影响,预测《新规》核心内容未来也会被纳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之更新版本。
本部分将对《新规》在私募基金领域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深度解读,并尝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持续合规管理的影响进行分析,供业内人士参考。
一、《新规》重新界定了“基金从业人员”的范围
二、关于私募股权(含创投)基金管理人中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高管人员范围问题
三、《新规》进一步明确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中应当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范围
四、《新规》将此前仅适用于公募从业人员任职条件的要求扩展至私募从业人员
五、豁免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方式更加多元化
六、《新规》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资格管理责任
七、《新规》规定了中基协进行自律检查的形式及自律处分措施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