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32期 生物医药企业IPO重点关注法律问题

编者按

近年来,生物医药领域的投融资、IPO等交易非常活跃,伴随着科创板以及香港18A板块的推出,生物医药企业IPO有了可预期的路径。对于医药企业IPO而言,由于不同企业的商业模式和发展阶段不同,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也会存在差异。本期热点话题将选取几个有代表性的问题略作分析和梳理。供参考。

法律问题分析的主要维度

总体而言,影响医药企业IPO法律问题分析的主要维度包括如下事项:

1. 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模式:如产品是In-House(自主研发)、In-License(外部引进)还是合作研发;是自建生产基地还是委托第三方CDMO企业生产;自建销售团队及网络还是委托第三方机构销售;是自行完成商业化还是采取License-Out(对外授权)的模式。

2. 产品研发的阶段:产品是处于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申请还是药品注册申请阶段,产品是否已经实现生产或销售。

3. 产品细分领域:产品是创新药、生物类似药、仿制药、还是生物制剂(如疫苗);产品使用的技术平台是mRNA技术还是基因编辑技术;产品针对的靶点或位点是什么;产品的适应症、目标科室、患者人群以及是否为一线或是二线治疗方案。

4. 产品的布局:产品是全球性或仅是某些地区的商业化布局;产品的临床试验策略是如何布局;产品的专利保护是如何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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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性问题分析解读

一、License-in模式以及专利实施许可核心关注要点

基于生物医药行业自身的特点,除自主研发之外,生物医药企业也常常会从境外或其他公司,引进研发好的产品并开发中国区的权益和产品(“License-in”)。因此,生物医药企业的核心研发管线(“pipeline”)所基于的知识产权很可能是经第三方授权许可的专利产品或专利技术。

License-in模式下,由于核心产品或技术是授权而来,因此发行人的技术完备性(包括授权的类型、范围、期限、知识产权相关约定)以及技术先进性,是否依赖或者受制于第三方将被重点关注。

近期上海一药物研究开发公司科创板上市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暂缓审议,即涉及上述问题。上市委重点关注:(1)发行人核心技术在主要产品研发中发挥的具体作用,发行人是否独立自主对引进或合作开发的核心产品进行过实质性改进并做出实质性贡献;(2)发行人是否主要依靠授权引进或合作研发引入相关产品管线而对第三方技术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关于“具有独立自主的研发能力,技术研发体系完备,不存在核心技术依赖于第三方的情形”的自我评价是基于历史事实还是基于未来展望;(3)结合发行人已开展二期以上临床试验的核心产品均源自授权引进或合作研发的情况,分析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属性要求。

鉴于此,License-in模式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构成生物医药企业最重要的商业合同,直接影响企业核心知识产权稳定性以及先进性的判断,因此在IPO过程中需要详细核查及披露该等合同中对专利的授权范围、知识产权归属、许可使用费的支付、商业化的安排等进行详细约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核心和要点问题简要总结如下:

1. 授权许可的相关约定 

2. 知识产权的归属约定 

3. 专利使用费及支付的相关约定 

4. 专利实施许可的备案 

二、委托开发与合作开发模式下的核心关注要点

在新药研发成本高,药品研发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生物医药企业倾向于与CRO、高校或医院等机构开展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以降低研发成本,提高研发效率。但两种模式下,产品知识成果的归属以及费用承担和收益分享的机制完全不同,进而会影响发行人的会计处理,因此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关注。

例如,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已上市)在科创板首次申报时被暂缓审议即与此问题相关。上市委关注发行人与上海医药合作开发特定药物的研发是受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费用承担和收益占有不对等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

关于委托开发与合作开发的会计处理影响本文不进行阐述,本文将着重阐述委托开发与合作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的不同。

委托开发与合作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的存在显著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均对此进行了规定。具体如下:

1. 委托开发 

2. 合作开发 

三、职务发明核心关注要点

生物医药企业大多会设立研发部门,由研发人员主导并开展药品研发,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职务发明的相关问题。

如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已上市)、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科创板已上市)等均涉及该问题。监管部门核心关注:发行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名下是否拥有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是否来源于前任职单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相关人员是否涉及违反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等合同约定,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针对职务发明的核心法律问题,我们简要总结如下:

1. 职务发明权属 

2. 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 

四、产品核心竞争力与技术自由实施分析

生物医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来源于其产品和技术的先进性。例如,在研产品对应的化合物、靶点、适应症等在全球范围内是否都具有创新性是评价一家生物医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如果该产品不能获得有效的专利授权,一方面从侧面说明该产品的新颖性不够,另一方面也会增加该企业自身侵犯第三方专利的风险。此外,以科创板上市为例,“科创属性”通常需要5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来佐证。

因此,生物医药企业需要在产品研发前、研发过程中、上市后等节点以及在IPO过程中对相关产品是否存在侵犯第三方专利的风险进行分析,即技术自由实施分析(Freedom To Operate,下称“FTO分析”)。

1. FTO分析的主要步骤 

2. 建立关键节点的FTO风险评估机制 

五、研发服务外包的具体模式及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

药品研发涉及大量的研发服务外包(CRO)行为,因此也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例如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已上市)、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已上市)等均因其CRO合作模式、稳定性以及相关资质等问题被上交所问询。

上市审核机构一般会从如下几个方面关注药品研发企业CRO 服务的具体情况: 

通过进行上述业务划分,我们大体可以判断如下:单纯从事早期临床前研究的CRO机构不需要特别的资质证照,但如果涉及毒理或药代动力学的分析则需要具备GLP认证以及试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单纯从事临床试验阶段CRO服务的机构不需要特别的资质;从事CDMO服务的机构还需要药品生产许可证。

六、临床用药的合法合规性

临床试验是药品研发及上市的核心环节,大部分情况下,药品研发企业临床研究阶段的原料药及临床用药均是采取CMO形式进行,因此上市审核机构通常会关注发行人当前原料药、临床用药委托的具体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涉及发行人关键核心技术;受托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受到相应处罚及存在相关违法违规事项。 

七、商业贿赂问题

针对产品已经进入商业化的医药研发企业,商业推广活动过程中是否商业贿赂问题将被监管机关重点关注。

例如,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已上市)在科创板首次申报时被暂缓审议,上市委即对其市场推广费用的合理性表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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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近年来,生物医药行业发展迅速,上市项目越来越多,IPO审核过程中关注的内容也越来越丰富。生物医药需注意在共性问题中满足行业普遍标准,同时需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对重点问题进行差异化分析,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案,如此才能满足IPO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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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丁文昊 律师
中伦律师事务所
北京办公室 非权益合伙人
业务领域:中国内地资本市场、私募股权和投资基金、香港和境外资本市场
特色行业类别:健康与生命科学
郭克军 律师
中伦律师事务所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中国内地资本市场、香港和境外资本市场、私募股权和投资基金
特色行业类别:通讯与技术、健康与生命科学、金融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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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介绍

中伦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3年,是中国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经过数年快速、稳健的发展壮大,中伦已成为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如今,中伦拥有包括370名权益合伙人在内的2400余名专业人士,办公室分布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及阿拉木图18个城市,业务范围遍及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合理的专业分工和紧密的团队合作,中伦有能力在各个领域为客户提供市场领先的高质量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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