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31期 证券基金从业人员管理新规评述

编者按

2022年2月18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95号)(“《新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本期热点话题总结了《新管理办法》在适用过程中的关注点,以期为行业提供参考。

基金管理公司人员管理及机构责任

内容来源:基金管理公司人员管理及机构责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评述 [葛音、毛慧、邓晓明,汉坤律师事务所]

《新管理办法》发布之前,基金行业人员管理这一基础性制度,主要是构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23号)(“《任职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4]150号)(“《通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基金字[2006]122号)、《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中国证监会令第133号,中国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合规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中基协发[2017]7号)、《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中国证监会令第152号,中国证监会令第179号修正)(“《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之上,《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后,《任职管理办法》《通知》将同时废止。

本部分总结了《新管理办法》在适用过程中的关注点,梳理了基金管理公司人员管理及机构责任,以期为行业提供参考。

一、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

(一)“高级管理人员”范畴的修改 

(二)关于适用主体的延伸 

二、关于过渡期安排 

三、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四、高级管理人员聘任/解聘流程

(一)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流程 

(二)高级管理人员解聘流程 

五、关于静默期的规定 

六、关于人员兼职管理要求 

七、关于薪酬递延要求 

八、关于人员投资管理 

九、关于行政监管措施 

十、董监高及从业人员道德风险对机构自身民事法律责任的影响

根据《新管理办法》第4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廉洁从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又根据《新管理办法》第25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有效执行董事会决议和公司制度规定,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公司规范经营和独立运作。《新管理办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提出了系统性规范要求,不仅针对董监高及从业人员个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人员管理注意义务提出更高要求。且有关要求可以通过一系列民事法律规则转化为机构自身的法定义务,进而将个人职务行为之外的违法犯罪活动(即通常理解的“人员道德风险”,例如人员伪造产品合同,兜售虚假金融产品等)变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真金白银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新管理办法》颁布之前,相关司法实践已较为普遍,未来有关法律风险预计进一步提升。

(一)人员道德风险转向经营机构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 

(二)《新管理办法》赋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更严格明确的从业人员管理注意义务 

(三)应对《新管理办法》导致法律风险加剧的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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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募基金管理行业的影响

内容来源:公募基金管理行业视角看《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安冬、陈雅秋、通力律师事务所]

从公募基金管理人角度来看、该办法适用范围不限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监高”)以及公司本身、亦适用于一般基金从业人员及基金子公司、且其内容相比2004年的《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任职管理办法》”)有诸多变化、因此《新管理办法》将对行业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本部分从适用范围、任职资格、任职程序、人员管理(如兼职、薪酬递延和静默期)等重要问题出发、简析《新管理办法》对公募基金管理行业的影响。


一、法规适用范围 

二、任职资格条件

以基金公司为视角、我们以表格形式列示了董监高、分支机构负责人等不同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要求、并列示了与《任职管理办法》的主要差异:

1、董事的任职条件 

2、监事的任职条件 

3、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4、证明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条件的方式 

5、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任职程序与离任程序

除了资格条件的实体问题外、《新管理办法》在董监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与离任程序方面也存在变化。

任职程序示意图如下: 

离任程序示意图如下: 

四、提名人责任制 

五、代履职 

六、薪酬递延、履职稽核审计和问责管理 

七、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的静默期 

八、兼职相关问题 

九、一般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 

十、法规的过渡期和其他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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