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21期 深沪两市债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南解读
2021年8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投资者权益保护(参考文本)》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投资者权益保护(参考文本)》(以下统称“《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南》”)。两份文件均涉及公开发行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的内容,为起草募集说明书中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章节内容提供重要指引。
本期热点话题将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南》进行全方位的解读,供参考。
沪深交易所此次发布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南》,涉及公司债券(包括公开发行及非公开发行)募集说明书中与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相关内容,具体包括特殊发行条款、增信机制、投资者保护条款、违约事项及纠纷解决机制、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人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 增加发行人和投资者的选择权和灵活性。
通过对债券发行条款的机制设置,使得发行人和投资者均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前规划和细化发行条件和条款,各方预期的确定性增加。例如,在新增的特殊发行条款章节中设置了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各方的如下权利:● 增加和扩展增信机制的品种和措施。
鼓励发行人将市场上成熟的能够增加发行人信用和偿债能力的措施和安排纳入进来,既能提升和维护现阶段投资者对债券市场的投资信心,又能实际增加发行人的偿债能力、扩展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和保护范围。例如,除传统的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等保障措施外,还可以有如下增信安排:● 强化对投资者的事先承诺和信息披露。
发行人需在募集说明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违约情形及认定。
《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南》将何种情形构成债券违约进行了仔细列示,包括以下情形:● 违约责任及免除。
《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南》明确规定了本期债券如发生违约行为,发行人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南》旨在推动实现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涉及投资者保护的内容和措施更加多元化、体系化、规范化,强化对发行人的事先约束力度,提高对投资者保护的全面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具体而言,我们理解《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南》的特点主要包括:
一、构建科学完备体系,提升保护条款的规范性。二、聚焦和回应市场主体关切,突出条款的针对性。
三、兼顾参与各方权益,保留条款灵活性。
一、特殊发行条款
本次《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南》在第一部分关注了债券发行人、持有人拥有的7项权利,从权利义务内容、触发条件及实现方式等进行了全面规范。在1.7节中设置了投资者债券转股权的权利,对股权来源进行了详细区分,要求发行人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增资扩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老股东股权转让的内部程序,保障投资者债券转股权条款的效力。
二、增信机制
增信机制部分主要包括2.1保证担保、2.2抵押担保、2.3质押担保、2.4债务加入、2.5承诺由第三方收购本期债券、2.6其他增信机制安排组成。其中,值得关注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下:
1.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的内部决策之重点关注2.担保人的资信水平、资信状况发生变化后是否会触发担保责任?
3.增信合同主体系受托管理人,是否会影响债权持有人后续担保权利主张?
4.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应当明确
5.《收购协议》、《收购承诺函》是否可能会被视为非典型担保方式?
三、投资者保护条款
1.交叉违约保护的程序设置过于复杂四、违约事项及纠纷解决机制
1.公司债券纠纷的管辖问题2.公司债券违约纠纷的诉讼主体问题
[1] 关于此部分内容,请参见笔者整理完成的《案例研究上市公司越权担保导致担保无效后责任承担相关案例研究》一文。[2] 根据《九民纪要》第6条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授权受托管理人或者推选代表人代表部分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其他债券持有人另行单独或者共同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申请发行人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3] 该案判决日期早于《九民纪要》、《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生效之前,但该案对于债券持有人行使担保物权的审理思路及处理方式与后续颁发的法律规定一致,曾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列入2020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中。[4] 黄风:《简析“交叉违约条款”》,《国际金融:知识篇》1999.03.002[5] 如,3.5.2出现违反第3.5.1条约定的交叉保护承诺情形的,发行人将及时采取措施以在半年内恢复承诺相关要求;3.5.4发行人违反交叉保护条款且未在第3.5.2条约定期限内恢复承诺的,持有人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第3.6条的约定采取负面事项救济措施;3.6.1如发行人违反本章相关承诺67要求且未能在○第3.1.3条第2款○第3.2.2条○第3.3.3条○第3.4.2条○第3.5.2条约定期限恢复相关承诺要求或采取相关措施的,经持有本期债券 30% 以上的持有人要求,发行人将于收到要求后的次日立即采取如下救济措施,争取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等形式与本期债券持有人就违反承诺事项达成和解;4.1违约情形及认定 以下情形构成本期债券项下的违约:(4)发行人违反募集说明书关于交叉保护的约定且未按持有人要求落实负面事项救济措施的。[6] 该《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5月29日,说理细致,全文如下:“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所称,其不实际持有系争“融资工具”,也就不应享有“融资工具”所对应的实体权利,也就不能依“融资工具”要求被告向原告还本付息。原告不是诉讼标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以原告身份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具体理由如下:1.原告此种起诉方式不符合代理制度。……2.原告此种起诉方式也不符合信托法。……3.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4.在民事诉讼法理论上,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必须是诉讼标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法院才能准许非法律关系主体为他人进行诉讼。……5.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禁止采用诉讼担当方式替代真正权利人进行诉讼,还因为诉讼担当需要符合诸多条件并辅以相应的配套制度,否则会衍生出很多复杂问题。……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创设一种全新的诉讼模式和制度,已经完全超出法律赋予本院的职权范围。所以,原告有关其他法院有类似作法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7] 目前该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
国内关于债券违约和投资者保护的主要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投资者权益保护(参考文本)》 2021.08.13 2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投资者权益保护(参考文本)》 2021.08.13 3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0.06.15 4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 2020.07.15 5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业务指引(试行)》 2019.12.27 6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 2019.12.27 7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修订稿) 2019.12.27 8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投资人保护条款范例》 201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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