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20期 H股“全流通”实施情况及审核关注点分析
近来,“全流通”成为各方比较关注的话题。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两年前发布了“第22号公告”——《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对包含H股的上市公司和拟H股上市的企业全面推开“全流通”申请与审核工作后,其开展情况如何?证监会审核的重点有哪些?本期热点话题就对“全流通”的监管实施情况以及H股“全流通”申请中的审核关注点进行归纳分析,供参考。
由于外汇管制及保持国资控股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原因,自1993年首家境内企业在香港上市后至H股“全流通”试点改革前,除了特殊处理的个案外,境内H股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所发行的股份之外的股份无法在境外上市流通交易。该部分股份无法流通导致股东拟通过上市方式实现减持或退出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以H股方式上市对境内企业的吸引力。为了增加以H股方式上市对境内企业的吸引力,中国证监会在2017年12月提出开展H股“全流通”试点。参与试点的3家H股上市公司都平稳地完成了“全流通”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试点成功后,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1月14日正式发布《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下称《业务指引》),规定H股“全流通”指“H股公司的境内未上市股份(包括境外上市前境内股东持有的未上市内资股、境外上市后在境内增发的未上市内资股以及外资股东持有的未上市股份)到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
截至目前,相关主管部门已发布且仍有效的适用于H股“全流通”的主要监管规则如下:
与H股“全流通”试点时期相比,《业务指引》不再对存量股份或者其他财务指标实质设置任何门槛要求,不对公司规模、行业等设置限制条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外商投资和行业监管等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已上市的H股公司可以单独或在申请境外再融资时提出“全流通”申请,同时拟申请H股首发上市的公司也可以申请“全流通”。
一、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二、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如适用)
三、报请中国证监会审批
四、获得香港联交所上市批准
五、“全流通”股份的跨境转登记
一、“全流通”全面推行以来的开展情况
(一)申请企业的数量与频率(二)申请企业的企业性质分布
(三)申请企业的上市板块情况
(四)申请企业的行业分布情况
二、证监会对“全流通”项目的审核情况
(一)“全流通”的审批效率(二)证监会的关注重点
总体而言,证监会在审核“全流通”申请时,既在大的方面有所侧重,又会根据申请企业的个案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反馈意见,这就要求申请企业既要关注普遍性问题的答复,更要就企业自身及“全流通”方案的具体特点作出提前研判和准备。另外,笔者还注意到,与单独申请“全流通”的项目审核不同,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并没有对每个随IPO申报同步申请“全流通”的项目询问“全流通”的相关问题[3]。
三、“全流通”项目的参与股份转化情况
在非流通股(包括内资股和非上市外资股)参与“全流通”股份转化并上市的比例上,笔者共检索到33家已披露转化详情的申请企业,其中13家申请企业选择了悉数转化并上市流通的方式,20家选择了本次部分股份参与转化并上市交易的方式。从企业性质上来看,无论股份悉数参与转化还是部分参与转化,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均有选择,并且分布较为均衡。这表明“全流通”申请企业选择参与转化的股份比例更多是市场化的行为,并未受到企业性质的明显影响。
图5、“全流通”项目的参与股份转化比例与企业分布情况在参与转化的股份类别上,虽然相对而言外资股更倾向于选择参与转化,但实际上在绝大多数项目中,内资股股东也选择了参与转化。这说明“全流通”已经成为内外资股东认可、接受的一种投资退出渠道。另外,在选择部分参与转化的企业中,则以内资股较多,尤其是控股股东或创始人股东等。至于这种现象的成因,笔者认为需要分别来看,其中有部分案例中未参与转化的股权比例极低,笔者判断可能主要是股份存在质押[4]或其他不便参与的情形;另外有些股东选择了半数参与,笔者猜测可能是基于维持控股权(或二级市场)的稳定性,或拟观察参与的表现再做将来的打算;另外还有些企业比较多的股东选择了部分参与,原因则是有拟或正在筹划在A股上市的计划,如迪信通、百安心生物等。
在股东类别上,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控股(创始)股东、员工持股平台还是机构股东,对参与“全流通”股份转化都很积极,不仅表明“全流通”受到了各类股东的普遍欢迎,而且正在成为内资股机构股东、员工持股计划的一种重要的交易退出机制[5]。随着“全流通”参与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加,我们将会看到对H股公司、港股市场溢出更多的正面效应,包括将有助于拟H股上市企业未来的上市前融资及上市后引进战略投资者,有利于拟H股上市企业与H股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6],有利于H股公司并购优质资产[7]和进行资本运作等等。这些正面效应的溢出,也必将进一步提升港股市场IPO对境内企业的吸引力,推动更多的境内企业以H股方式在港上市。
在机构股东中,笔者发现不少随IPO申报同步申请“全流通”的企业中,机构股东(尤其是持有内资股的机构股东)并未选择悉数参与转化,部分案例中未参与转化的股权比例极低,如前所述,可能是相关股份存在质押或其他不便参与的情形(例如在锁定期内),其余的案例则可能是机构股东对于悉数转化并在H股上市的退出效果还在观望之中。
“全流通”股份是否可以设置限售期?众安在线给出了回答,其在公告中描述H股“全流通”根据公司股东意愿和相关监管规定,设置了相应的锁定期安排。其中,上海灏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上海谦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期满后每年度可流通股份比例不超过其持股总量的25%,其余全流通内资股股东自全流通转股完成之日起1年届满后可流通股份数量占总股本的14.16%,全流通转股完成之日起4年届满后可流通股份数量占总股本的46.39%。[3] 在目前检索到的20个随IPO申报同步申请“全流通”的项目中,反馈意见询问“全流通”相关问题的项目仅有8个。[4] 质押不构成股份参与“全流通”转化的实质障碍,例如在启明医疗申请案例中,2.2%的质押股份也同时申请了参与转化,只是这部分质押股份可以上市流通的时间押后至2021年8月11日(应该是解押时间)。[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第三条规定允许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境内上市公司规定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并应由一家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受托机构)统一负责办理个人行权、购买与出售对应股票或权益以及相应资金划转等事项。[7] 虽然目前尚未见有关个案出现,但笔者预测,随着“全流通”全面推开带来的内资股上市交易常态化与便利化,未来H股(通过内资股“全流通”转化)将会成为一种越来越受欢迎的资产并购支付工具,并提升H股公司的并购交易活跃度。
一、中国证监会公布的H股“全流通”审核关注要点
2019年11月1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明确了符合条件的H股公司和申请H股首发上市的公司,可依法依规申请“全流通”,并对外公告了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的申请材料目录及审核关注要点,具体审核关注要点总结如下:二、2021年“全流通”申请反馈问题中反映的审核关注要点
结合中国证监会2021年受理并对外公示的H股“全流通”申请反馈问题,我们注意到实践中中国证监会审核关注点集中于以下方面:
(一)拟流通股份取得过程的合规性(二)拟流通股份的质押情况
(三)“全流通”对H股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四)“全流通”后上市公司是否持续符合外资准入政策
(五)首次/前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 H股“全流通”政策(上)——监管规则及实施流程 [黄栩、崔蔚琳,瑛明律师事务所]
- H股“全流通”政策(下)——中国证监会审核关注点 [赵桂兰、沈盈欣,瑛明律师事务所]
- H股“全流通”全面推行情况分析及相关法律问题总结 [柴瑛平、杨娟,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