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17期 详解基础设施公募基金(REITs)制度

前言

2020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对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工作进行了概括规定,标志着我国基础设施公募REITs正式起航。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陆续公布了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相关配套业务规则及工作指引,对基础设施基金的尽职调查、审核、挂牌、交易、发售、运营操作等环节作出了具体规定。在2021年3月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REITs作为一项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被明确列入纲要,受到业界的广泛关注。

本期热点话题简要介绍了基础设施公募REITs制度,并对相关的基本法律规则、结构搭建及发行过程中的重点问题进行汇总解读。供参考交流。

基础设施公募基金(REITs)简介

一、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概念 

二、典型架构 

三、基础设施公募REITs特征 

四、参与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主体及其主要职责 

五、发展历程 

六、进展情况 

七、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要求 

八、申报审批流程 

九、询价和定价 

十、战略配售 

十一、网下及公众投资者认购 

十二、募集失败 

十三、借款安排 

十四、回收资金使用 

十五、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 

内容来源:

[1] 并不是每个基础设施公募REITs项目都需要聘请财务顾问,但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和原始权益人存在关联关系,或享有基础设施项目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第三方财务顾问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财务顾问报告。
[2] 国金铁建重庆渝遂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尚未经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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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REITs的基本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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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REITs的“股+债结构”

一、基本规则

2021年4月,首批十单基础设施公募REITs陆续申报,截至2021年5月17日,合计九单基础设施公募REITs经上交所及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正式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

本部分将从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基本架构、基本流程及相关申报要求三个方面展开介绍。

(一)基本架构 

(二)基本流程 

(三)申报要求 

(四)首批基础设施公募REITs项目统计 

二、“股+债结构”简析

首批九支基础设施公募REITs均采取用了“股+债”的交易结构,即在具体交易结构中,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对项目公司未采用单一的股权投资形式,而系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包括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的投资形式。本部分就目前主流的“股+债结构”搭建模式进行粗浅的分析与探讨。

(一)采用“股+债结构”的原因及其优势 

(二)“股+债结构”的主要模式 

(三)实践统计 

三、股债结构搭建

公募REITs政策出台初期,市场有观点认为:参照此前“类REITs”产品,在公募REITs整体交易结构中需在专项计划与项目公司中间构建一层私募基金,并通过私募基金以“股+债”的方式对项目公司进行投资,以此达到节税目的。但从首批公募REITs交易结构来看,股债结构的搭建均非通过增设私募基金产品层实现;其实现方式大致分可为以下两种:(1)通过专项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直接对项目公司新增股东借款,(2)构建存量债权并最终由专项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受让并持有。

(一)新增股东借款

1、采用直接新增股东借款模式概况 

2、对直接新增股东借款的法律分析 

(二)收购存量债权

在首批公募REITs产品中,专项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收购的存量债权均为通过特定方式专门构建而成,其中,盐田REIT通过原始权益人向SPV发放股东借款形成存量债权、浙江杭徽通过减资形成应付减资款、首钢绿能通过创设SPV形成应付股权转让款、蛇口产园通过会计政策变更形成应付股利。

1、盐田REIT“股+债”结构构建方式 

2、浙江杭徽“股+债”结构构建方式 

3、首钢绿能“股+债”结构构建方式 

4、蛇口产园“股+债”结构构建方式 

(三)新增股东借款与构建存量债权模式比较

1.直接由专项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向项目公司发放新增股东借款,相较于构建存量债权模式而言,REITs整体交易结构更为简洁且操作便利;

2.采用对项目公司直接新增股东贷款的方式,可使得项目公司获得资金用以归还基础设施项目在公募REITs成立前即已存在的对外借款,并解除基于该等借款而对基础设施项目设置的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如有)。

当然,盐田REIT构建存量债权所投放的资金最终也流向了项目公司,但该产品中需要原始权益人先向SPV发放股东借款,该步骤因可能需要过桥资金而额外增加项目成本及操作难度。

3.若项目公司对于归还原有借款及后续运营等资金需求较低或不存在该等需求的情况下,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案例并选择具体的构建股债模式。

四、国有资产转让处理方式

由于基础设施领域资产多由国有企业投资并持有;因此,在公募REITs项目中涉及的国有资产转让是否需要进场交易,一直是市场关注重点之一。首批公募REITs产品中,涉及相关问题的处理方式主要如下:

(一)按照市场化方式公开询价确定基础设施项目交易价格,无需另行履行国资进场交易程序 

(二)属于国家出资企业内部资产转让,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三)有限合伙企业私募基金不适用“《国资管理办法》”,无需适用国资进场交易 

内容来源: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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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REITs制度的重点关注

一、公募REITs发行过程中需重点关注的问题

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作出了“公募基金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范围限制,在对现行法律框架突破最小的情形下,并加快公募REITs的落地,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下简称“《公募REITs指引》”)明确公募REITs试点项目采取“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架构。基本交易架构如下图所示:


(请点击查看大图)

基于以上交易架构和现有法律法规,公募REITs发行中需要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税务问题 

(二)国有资产转让问题 

二、现行法律框架下公募REITs的可探索方案

(一)税务筹划方案 

(二)国有资产转让方案 

内容来源:

三、PPP项目与公募REITs的对接

● 公募REITs所投向的PPP项目应满足的条件

(一)一般条件 

(二)特殊条件 

● 公募REITs投向PPP项目可能面临的若干问题

(一)股权交易问题 

(二)PPP项目的原始权益人认购基金份额问题 

(三)一票否决权的行使问题 

内容来源:

四、优化公募REITs制度

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作为一项顶层设计并自上而下推进的战略工程,立法及实施工作稳步推进。将基础设施公募REITs由试点状态进一步搞活、赋予其长久生命力,需平衡各市场主体多元化诉求,在制度和实施层面预先做好价值预设和程序保障。本文首发于中国证券报,值此首批公募REITs上市之际,经笔者修改完善再次发布,以期为从业者提供参考。

(一)平衡市场主体多元化诉求 

(二)侧重保护投资者利益 

内容来源:

[5] REITs实际操作过程中,若实现项目公司持有基础设施资产的结构,往往需要进行资产剥离。资产剥离包括正向剥离和反向剥离,原始权益人可以通过重组的方式将基础设施资产置入新设的“净壳”公司,新设“净壳”公司自基础设施资产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持有基础设施资产。同样可以剥离项目公司的其他资产,仅保留基础设施资产,如“国金铁建重庆渝遂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采用了该模式。
[6]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18条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
[8]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5条、32号令第32条的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转让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4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4条、32号令第13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原则上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交易。
[12]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的规定,“募集完毕”,是指已认购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基金合同,且相应认购款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基金财产账户)。
[13] 实务操作过程中,为了对基础设施资产进行实质的控制,往往将基础设施资产抵押给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管理人(代表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
[14] 参见《浙商证券沪杭甬高速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草案)》。
[15] 参见《中航首钢生物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草案)》。
[16] 32号令第31条规定,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且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批准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同一国家出资企业体系内部重组整合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17] “类REITs”项目包括纯融资型的项目,该类项目的交易实质为“一项包含标的股权转让附加回购的融资行为”,并非真实转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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