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15期 北京QFLP试点机制重新开启

编者按

2021年5月6日,北京市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的暂行办法》(简称“《2021QFLP办法》)”)。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即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hip)试点制度是境内外私募团队直接募集境外资金进行股权类投资的重要途径。北京作为最早启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简称“QFLP”)试点机制的城市之一,于2011年即启动了QFLP试点。此次修订是北京2011年试点以来对其QFLP规则进行的首次修改,标志着北京QFLP试点机制在沉寂多年后重新开启。

本期热点话题对北京此次修改的QFLP规则的解读、要点、亮点等进行归纳整理,供参考。

新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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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规则比较

《2021QFLP办法》在十年前的《关于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2011QFLP规则》”)的基础上作了较大调整。由于《2011QFLP规则》发布于QFLP制度早期,相关规定不尽完善,本次修订结合了QFLP制度十年来的发展经验,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补充,同时也顺应时势放宽了《2011QFLP规则》中一些不再符合市场实践和监管趋势的要求。本次修订要点总结如下: 

内容来源:《QFLP制度十周年——北京重启QFLP试点》 [郭强、陈瑱,师嘉阳方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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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亮点

  • 《北京QFLP试点再起航》 [谢青、秦天宇][君合律师事务所]
    引言
    一、申请资质
    二、QFLP基金
    三、QFLP管理人是否需要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四、申请流程
    五、投资范围
  • 《北京QFLP新试点制度解析》 [冉璐、景晴][汉坤律师事务所]
    一、监管机制
    二、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及基金须符合的要求
    三、信息报告及存续期监管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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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政策比较

  • 《主要QFLP试点城市政策比较》 [谢青、秦天宇][君合律师事务所]
    一、QFLP试点架构
    二、试点资质申请要求
    三、管理模式与募资
    四、QFLP基金管理人是否需要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五、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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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QFLP试点政策汇总

 
地区 文件名称 文号 生效日期
北京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21.04.28
上海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金融办通[2010]38号 2010.12.24
天津(滨海新区)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财金[2011]1206号 2011.10.14
广州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集聚发展工作指引》的通知 穗金融[2019]11号 2019.04.17
深圳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的通知(2021) / 2021.02.08
厦门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厦金管[2020]87号 2020.07.23
珠海 《珠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珠金〔2018〕247号 2018.12.21
青岛 《青岛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青金办字[2015]10号 2015.02.09
福建(平潭)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岚综管办[2018]50号 2018.03.27
苏州 苏州园区管委会、自贸区苏州片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的通知 苏园管规字[2020]2号 2020.07.24
贵州 《贵州省关于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 黔府办发[2017]59号 2017.10.25
海南 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金监函[2020]186号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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