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14期 IPO股东信息披露新规解读

前言

2021年2月5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以下称为《监管指引》),旨在加强拟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监管,防范“影子股东”背后可能存在的钱权交易、利益输送等问题。《监管指引》对股东的股权代持、“申报前突击入股”、穿透核查等问题做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市场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和议论。本期热点话题梳理总结了《监管指引》的重点问题及影响,对这一新规进行了全面解读,以供参考。

新规解读

《私募基金与上市公司系列(五):IPO股东信息披露新规之十问十答》 [单颖之、林坤彬] [金杜律师事务所]

  • 一、“突击入股”问题
    问题1:《指引》关于“突击入股”变在何处?
    问题2:如IPO申报前6个月内,新增股东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则该等新增股份是按照《指引》自取得之日起锁定36个月,还是按照旧规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年?
    问题3:若新增股东在IPO申报前12个月内通过受让老股的方式取得股份,则该等行为是否属于“突击入股”?
    问题4:若原有股东在IPO申报前12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取得新增股份,该等行为是否属于“突击入股”?
    问题5:在认定是否属于“突击入股”时,新增股东入股时间点的判断标准如何确定?
    问题6:IPO申报前12个月内,因股权激励而产生的新增股东,其新增股份是否需要自取得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二、股东核查问题
    问题7:除了“突击入股”之外,《指引》在股东核查方面关注要点有哪些?
  • 三、法规适用问题
    问题8:《指引》是否适用于注册制下的科创板、创业板?
    问题9:《指引》发布日前已受理的IPO企业是否应适用《指引》?
    问题10:《指引》是否适用于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A股IPO或转板A股上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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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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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影响

  • 《新规之下突击入股影响几何?——股东信息披露指引解读》 [张芳雪、梁宏俊、张健、张大千] [世辉律师事务所]
    一、股权代持须解除
    二、股东适格性的专项承诺
    三、突击入股的股份锁定期
    四、异常入股交易的核查
    五、私募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纳入监管情况的信息披露
    六、强调信息披露原则,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七、《股东信息披露指引》的适用
    八、加强共同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 《“突击入股”热议之后的思考》 [王毅、蒋文俊、尚世鸣] [君合律师事务所]
    一、新规改变了什么
    二、新规对IPO时间表的影响有多大
    三、我们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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