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11期 《民法典》下的资产管理业务——合规展业、风险控制与司法救济
前言
一、“募”:妥善适当,审慎核查
(一)资金募集层面的关注重点
(二)募集层面特殊问题
二、“投”:设计核查,一丝不苟
(一)尽职调查的边界
(二)审慎设计交易方案
(三)产品创新安排的思路
三、“管”:勤勉尽责,重于泰山
(一)过程管理中需关注问题
(二)审慎保管和使用信息
四、“退”:合法合规,风险自担
结语
法律法规
团队介绍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自此,法典时代来临。
对于各行各业而言,《民法典》的出台虽然根本在于对原有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整合,但其中部分实质变动的内容仍昭示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其所体现的内容不仅在于对我国已有民法体系的重塑,更在于对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事物、新常态的规范理解和适用。
相比进入全新的法典时代,“大资管时代”已经率先一步揭开面纱。自2018年4月27日人民银行牵头颁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起,银保监会先后颁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证监会出台《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再到《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的出台,监管部门通过统筹协同安排的方式,从多维度为我国现有资产管理业务统筹发展奠定基础,对于资产管理行业而言,大资管时代已经来临。
本期热点话题由兰台金融团队信托资管组对《民法典》千余条规定进行梳理,并着重站在资产管理业务的角度,模拟资产管理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即“募、投、管、退”四个重要的环节逐步审视,以期浅析《民法典》对我国大资管行业的影响,以及行业应如何依托《民法典》更好的合规展业。
为便于对内容的理解,对于资产管理业务的定义,将援引并依据《资管新规》中的定义①。①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募”,主要指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募集阶段,该阶段中,管理人的核心义务在于对于投资者身份和资金来源的识别。通常而言,重点在于投资者需满足监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以及其常规模式下投资者应以其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民法典》中亦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募集阶段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资金募集层面的关注重点(二)募集层面特殊问题
“投”,主要指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运作安排,通常该阶段主要涉及产品交易结构的设计、对产品拟涉及的潜在交易对手调查等内容,也是资产管理产品发行前的重要环节。对于管理人而言,需要在兼顾产品潜在拟投资主体、产品潜在投资者以及监管部门的合规管理等的综合要求,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同时搭建合理的产品架构,无疑考验管理人的综合能力。而产品架构作为产品的核心,将对未来产品运作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对每个交易安排的反复斟酌考量,亦是为后续“管”和“退”是否可以顺利完成提前搭建路径。《民法典》对管理人在产品投资运作安排过程中提出更多的要求和需关注内容。
(一)尽职调查的边界(二)审慎设计交易方案
1、担保条款设立的妥当性2、以约定排除法律规定
3、关于衍生权利取得的特殊约定
4、关于其他特殊条款设置的妥当性
(三)产品创新安排的思路
《民法典》的内容中,存在一些首次明确界定的概念和权利义务关系,对于产品管理人而言,新的概念扩充可促使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丰富产品的内涵和外延,同时也为新产品的创新安排提供了途径。
1、新增用益物权部分2、保理合同首次正名
“管”,主要指资产管理产品在成功发行运作后,作为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要求,对产品的运作进行的持续管理的职责,通常操作中也会称为中后期管理或过程管理。对于管理人管理的基本原则,《资管新规》中的表述简单明了的表述为“勤勉尽责”;而对于勤勉尽责的边界,一直以来都是资产管理行业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尤其在部分产品存在逾期兑付时,管理人勤勉尽责的问题会被投资者所集中关注并作为提起主张的重点。
(一)过程管理中需关注问题
1、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确定时点2、及时关注交易对手、担保物权等情况
3、严格按照法律文件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二)审慎保管和使用信息
资产管理产品运作中,作为产品管理人,往往基于该等特殊身份可获得投资者、底层交易对手的相关资料信息,而妥善保管该等信息,系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职责之一。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51号)中明确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等主体及从业人员不得“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而具体到信息保护内容,中《民法典》亦有所明确体现,如新增第二百一九条“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再如《民法典》人格编中,明确自然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对于管理人妥善处理个人信息的能力也提出了考验。因此,审慎使用基于产品管理人身份所获得的相关交易主体的相关信息,也是每个管理人应不断内部强化并关注的问题。
“退”,主要指资产管理产品在产品所约定的条件达成时,由管理人按照相应约定结清相关费用、产品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和收益以及相关税费后,宣布产品投资运作终止的安排。通常来看,产品的“退”,往往是“管”的延续和终结,而如何兼顾各方利益的情况下“优雅”的退出,尤其是针对部分存在潜在或实际风险的产品,也是产品管理人需要格外关注的问题。本次《民法典》中潜在影响退出安排的内容并不及前几部分,但仍有部分内容值得管理人在产品运作过程中予以关注。
《民法典》对于整个资产能力行业的影响远不止于此,其中无论是对原有条款的整合重塑,亦或是新增的内容,都值得每一个从业者不断深思,并且需要由后续的适应性实践来印证现有预判的正确性和妥当性。民法成典,更新的是挑战和变革,亦是行业发展的机遇;能否把握当下、顺势而为,重新审视过往的业务,推陈出新,考验着每个从业者的能力和耐心。兰台金融团队信托资管组也将密切关注资管行业的变化,与行业通行。
- 《民法典》(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
-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7号)
-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5号)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5号)
- 《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
-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5号)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1号)
- 《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0〕6号)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金融团队信托资管组 兰台律师事务所
信托法律服务是兰台近年来发展最快的特色服务领域之一。目前,兰台在信托领域的主要客户包括中信信托、五矿信托、平安信托、中诚信托、华融信托、英大信托、长城新盛信托等,每年为各信托公司提供信托专项、常年法律顾问和专家评审等全方位法律服务。
在信托专项层面,兰台每年为数百个信托项目提供富有成效的法律服务,并与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项目范围几乎涵盖了包括固定收益类、权益类信托产品的所有类型,在房地产、政信合作、基础设施、矿产能源、医药化工、基金证券、股指期货、大众消费等信托投资领域,兰台已经建立专业、稳定的作业团队,并形成了规范、高效的作业模式,能够提供超越客户需求的法律服务。对于土地信托、公益信托、消费信托、慈善信托、家族信托等创新业务,兰台在交易结构设计和复杂法律关系的把握方面具有突出优势。
此外,兰台还凭借多年实践经验,在与信托领域相关的争议解决及不良资产处置方面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兰台金融团队信托组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服务和广泛积累的经验成为信托公司专家库专家,参与信托公司项目评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