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10期 “VIE困局”迎来转机——涉VIE架构的反垄断申报首次获批

前言

2020年7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反垄断局”)批准了“上海明察哲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环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明察哲刚案”)。自2020年4月20日该案被正式受理并公示以来,便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在该案的公示信息中,特别说明了作为合营方之一的明察哲刚,基于协议安排由开曼公司Leading Smart Holdings Limited(汇智控股有限公司)最终控制。这是中国反垄断审查机关首次公开受理并无条件批准参与集中方涉及VIE架构的交易。而在此之前,根据公开信息,达到申报标准但涉及VIE架构的交易,实践中一直未能在中国的反垄断申报中获得受理和批准。

在本期热点话题中,我们结合该案的情况,对反垄断申报中VIE问题的由来、困境、转机以及此后反垄断局对于VIE问题的态度可能发生的变化和仍待澄清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同时,也就本次获批交易的参考意义和实践建议进行了分析。建议企业未来在进行涉及VIE架构的并购或其他交易前,需要重新并更为审慎地评估VIE问题对交易中反垄断申报策略,乃至整个交易的影响。

反垄断申报中VIE问题的由来、困境、转机和未来

(作者:刘成 毕芸 金杜律师事务所)

一、追本溯源,VIE架构合规问题的由来

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架构,即可变利益实体的架构,也称“协议控制”架构,指境外公司通过其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不以直接持有股权方式,而是通过签订一系列协议安排,实现对境内运营实体在经营决策、人事决定、利润分配、股份发行以及股权激励等各个方面的实际控制,使境外公司的股东实际享有境内运营实体经营所产生的利益,以达到合并境内运营实体报表的目的。通常,典型的VIE架构如下:

实践中,VIE架构的应用可以满足境内公司境外融资需求,也可以同时规避境内对于部分领域的外商投资限制。自2000年,新浪成功在纳斯达克上市以来,VIE架构已经成为互联网、教育、传媒、广电类等存在外商投资限制领域中广泛采用的模式。另一方面,自2006年施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要求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境外主体并购境内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需报商务部审批(“关联并购审批”)以来,VIE架构开始扩展应用到不具有外资限制的领域,成为协助民营企业搭建红筹架构,绕开关联并购审批,进行境外上市的有效途径。

尽管如此,VIE架构的合规性问题,特别是在外资监管政策下的合规性,一直处于灰色地带。2015年1月19日,商务部公布的《外商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对VIE架构进行了定性,将其纳入外商投资监管的范畴,并尝试将实际由中国投资者控制的VIE架构与外资控制的情形予以区分。但最终在2019年正式公布的《外商投资法》中,将VIE架构的问题予以搁置。目前,VIE架构的合规性仍待进一步明确。

二、回顾现状,反垄断审查中的“VIE困局”

可能是由于对VIE架构在外商投资政策等方面合规性的考量,长期以来,涉及VIE架构的交易(包括参与集中方存在VIE架构,标的公司为VIE架构,和通过VIE架构取得控制权的交易),在中国进行反垄断申报存在难以获得受理的实际困难。但另一方面,存在VIE架构却并不是达到申报标准的交易豁免申报的法定理由。因此,企业面对涉及VIE架构的交易时,常常面临两难的局面。 

三、曙光初现,反垄断审查的“VIE困局”迎来转机

明察哲刚案概述  

四、反垄断局对待VIE问题的态度和待澄清的问题

明察哲刚案是反垄断局首次公开受理并无条件批准参与集中一方具有VIE架构的交易。

基于公开信息,从反垄断审查的角度来看,明察哲刚案可能具有以下特征:

交易方虽然涉及VIE架构,但其VIE架构可能并不涉及规避外资准入政策的问题;

交易标的不涉及VIE架构。本次申报的交易为双方新设合营企业,交易标的本身并不涉及任何VIE因素。

截止目前,尽管反垄断局尚未对该交易所代表的VIE架构问题做进一步说明和澄清,但其可能意味着,未来对于涉及VIE架构的交易,将迎来转机,得到正常的受理和审批。但值得注意的是,鉴于明察哲刚案中进行公示的信息较为有限,明察哲刚案的获批是否意味着反垄断局普遍对于所有涉及VIE架构的交易均将正常受理和审查,有待官方的进一步澄清。特别是:

交易方或交易标的涉及通过VIE架构规避外商投资禁止或限制行业的情形  

不涉及通过VIE架构规避外商投资禁止或限制行业的其它交易类型  

五、审慎对待,重新评估涉VIE问题的反垄断申报策略和其对交易的影响

鉴于VIE架构已在诸多行业广泛应用的现状,涉及VIE架构的交易最终需要回归常态化的反垄断审查。明察哲刚案即体现了反垄断局正在考虑逐步解决“VIE困局”的态度,并已经迈出了重要的第一步。

考虑到反垄断局对VIE问题的态度可能正在发生变化,涉及VIE架构并达到申报标准的交易,如未进行申报,其可能受到反垄断局调查和处罚的风险将明显升高。与此同时,鉴于仍有很多问题待进一步澄清和明确,未来一段时间内,随时追踪反垄断局对VIE的态度和其他相关交易的受理和批准情况尤为重要。

同时,针对涉及VIE架构的交易,我们建议需要个案分析,更为审慎地对待,并重新考虑交易中涉及的反垄断申报问题。

特别是: 

关于明察哲刚及其股东的经营范围如下:
- 明察哲刚:社会经济咨询,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处理和储存支持服务,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贸易经纪与代理,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讯设备批发。【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北京明略软件系统有限公司:软件开发;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计算机维修;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沃尔玛公司收购纽海控股33.6%股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49号),参见:http://fldj.mofcom.gov.cn/article/ztxx/201303/201303000587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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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获批交易的参考意义和实践建议

(作者:余昕刚,蒋蕙匡,李瑞,刘利柯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一、获批合资交易的参考意义

获批合资交易的受理和批准,为实务界对上述问题的判断提供了非常有意义的线索。具体来说,本案对于未来处理涉及VIE结构的交易的反垄断申报事项的重要参考意义包括:

1) 本案再次确认了在中国反垄断申报程序中,VIE协议控制属于《反垄断法》意义下的一类“控制”情形。 

2) 本案显示出反垄断执法机构正在积极探索处理涉及VIE结构的交易的反垄断审查的新实践。 

3) 本案获批之后,涉及VIE结构的交易的“不申报”策略将面临更高风险。 

二、对涉及VIE架构企业的实践建议

尽管获批合资交易的立案及获批仍是“个案”,反垄断执法机构现阶段对涉及VIE结构的经营者集中的处理仍可能因“案”而异,但是该案已经明确了“VIE结构”不是经营者集中审查(甚至垄断行为执法)中的“死角”。采用VIE架构或拟搭建VIE架构的经营者应当充分意识到在并购交易方面加强反垄断合规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对于涉及VIE结构的交易(包括搭建VIE架构等),交易方应当将反垄断申报评估作为一项重要的前期工作,并在需要申报的情况下,制定合理的申报策略,同时还要努力降低申报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以免给交易带来重大的不利影响。具体措施包括: 

参见:《反垄断法》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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