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1期 国有股权相关问题
作为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控股、参股的各类企业的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但由于此类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其登陆资本市场的道路也相对复杂。一般来说,国有企业的上市分为评估资产及改制、制定方案并报批、信息公示等一系列流程,每个流程都应当遵循相应规范,同时,在我国特殊经济体制改革尚未完成的经济背景下,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客观上是大量存在的,这更加深了其上市的困难程度。此外,根据国资委、财政部等行政机关的要求,境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如有国有股东,需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实务中,不少有限合伙型PE基金含有国资成分,如何界定有限合伙企业是否为需要履行转持义务的国有股东,也常受到关注。
一、与国有股权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国有企业改制相关问题
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则
四、国有股转持的特殊规定
五、主板及中小板国有股权相关案例
六、新三板国有股权相关问题集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国有经济体制改制改革委员会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91号(1991年)】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2001年)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2008)】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2003)】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3]3号)】
国有资产因其性质特殊,相关管理和监督程序也格外严格。在评估、转让、支付、登记等方面均有较为规范的程序需要企业严格遵守。
2009年6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发布《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以下简称《转持办法》)规定: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国有股是指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一)国有股东认定及转持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
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
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
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已失效)
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3]78号)
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5]39号)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二)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