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9期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与企业合规义务全面分析

前言

近日,全国人大公布《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作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第一部专门性法律,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意义。若草案正式通过,将奠定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基本规则,对后续具体法律规范的建立产生深远影响,并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实践工作提供有力指导。本期前沿从法律事务的角度解读《草案》亮点,分析《草案》凸显出的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走向,并为数字经济企业的未来数据合规提供建议。

《草案》要点解析

一、巨额罚款

《草案》第六十二条解读: 

二、适用范围和域外效力问题

《草案》适用范围: 

三、数据本地化存储及数据出境

关于数据本地化存储和数据出境的具体要求: 

四、多部门监管优劣之辩

《草案》第五十六条分析: 

五、“同意”原则

《草案》第十三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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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具体合规义务

一、什么是“个人信息”?什么是“个人信息处理”? 

二、如何处理个人信息? 

三、个人信息出境有何限制? 

四、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 

五、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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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效力

所谓“域外效力”(extraterritorial effect),是与“域内效力”(interterritorial effect)相对的法律名词,是指一国法律拥有超越其国境、适用于境外的人或组织、或境外发生行为的效力。

《个人信息保护法》可以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

场景1:中国公司在境内处理中国用户及境外用户个人信息;

场景2:中国出海企业在境内处理境外个人信息;

场景3:在华外企在境内处理境外客户个人信息;

场景4:境外网站因向境内用户提供服务而处理其个人信息;境外公司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例如用于商业分析、科学研究等)。

以场景4为例,假设该网站因疏于防范发生数据泄露事件,其中包含了中国境内注册用户(如在中国的外国人和中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在中国法律没有域外效力时,由于该网站服务器及运营主体均在境外,中国执法部门对该网站没有管辖权,该网站也没有向中国执法部门报告的义务。但在《草案》生效后,中国执法部门则可根据《草案》中的上述规定对该网站进行处罚,该网站也需要根据《草案》的要求向中国执法部门报告与数据泄露事件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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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隐私保护与信息管理

一、企业员工个人信息管理缺位案例

(一)违规收集员工个人信息,应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一】李某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案  

【案例二】违法收集员工个人信息,H&M被罚3530万欧元  

(二)企业未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导致员工信息泄露,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赵某与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宋某、杨某案  

二、企业员工个人信息管理风险点及处置建议

(一)劳动合同订立阶段的风险及处置建议
(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风险及处置建议
(三)劳动关系终止阶段的风险及处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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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问答

一、处理个人信息仍然只能使用“同意”原则吗? 

二、敏感个人信息具体包括哪些,为何会单独成节? 

三、自动化决策是什么,相关规制会对本企业产生影响吗? 

四、处理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就没有合规隐患,特别是当个人信息系由政府公开时? 

五、跨境提供个人信息是否需要进行评估,进行评估后是否仍需要个人同意? 

六、草案对于个人信息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有哪些突破、创新? 

七、未来中国也可以对个人信息处理的违法行为行使域外管辖权吗? 

八、个人信息主体的违法成本有多高,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会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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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草案》逐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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