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86期 商务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要点解读

编者按

2023年2月12日,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的通知》(商办安管函〔2023〕35号)发布。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及《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许可程序、合规建设、政策便利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指引了下一阶段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的重点方向。本期专题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体系内许可制度、管制物项、管制政策及清单、合规应对等方面开展现状及趋势解读,并提供若干可操作建议。

商务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要点述评

一、工作要点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的通知》(商办安管函〔2023〕35号,以下简称“《通知函》”)强调了出口管制工作的七项要点。

(1)“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将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出口管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商务部从国家安全的高度监管出口管制工作,意味着其承担着国家安全的政治责任。商务部从紧、从严进行出口管制监管与执法,责无旁贷。

(2)“认真贯彻落实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准确把握出口管制范围”。对于出口管制的两用商品、技术与服务(包括数据)等物项,存在物项识别、如何识别以及如何与海关协同识别的问题。商务部或将加强识别执法培训、配备技术力量、增加技术手段,并可能通过执法或者与海关的协同执法,在实践中摸索在不同行业的管制物项的识别问题与出口管制风险。

(3)“严格履行许可程序,遵守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规定”。这意味着商务部将对企业的出口许可程序与申报材料方面,包括物项内容以及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方面的承诺上有更严格的要求,企业不容闪失。

(4)“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贸易风险”。商务部将企业主动采取合规内控措施作为化解出口管制风险的重要手段。对于某些未能及时建立出口管制合规内控机制的企业,商务部将可能视之为高风险企业,予以监管谈话,发现违法线索,及时要求纠正或予以处罚。

(5)“实施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便利和促进合规贸易”。商务部将考虑出口管制对于跨境供应链的影响,在守法便利理念之下,借鉴其他国家的有关制度,给予出口经营者以多种通用许可或者许可例外,促进跨境贸易的便利化。

(6)“强化出口管制监督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自《出口管制法》2020年12月生效以来,商务部已经给予商界两年的时间进行出口管制合规内控准备。基于出口管制工作涉及国家安全,商务部将主动进行监管执法与行政处罚,并且尽可能与具有刑事侦查权的海关缉私部门协同执法。不久的将来,可能出现更多的出口管制行政与刑事处罚案件。

(7)“加强组织落实,及时帮助解决企业诉求”。预计商务部将考虑开辟更多的与企业互动的渠道,以便企业在遵守《出口管制法》过程中所遇到的的实际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行政指导。

二、两用物项的界定问题

两用物项的界定,是出口管制、申请出口许可的前提,也是企业出口管制合规的基础。

就拟出口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含数据)等物项,需要对照《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两用目录》”)进行识别。该《两用目录》涵盖了出口传统意义上的两用物项(例如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等)和非传统意义上的两用物项(例如核物项、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特殊民用物项等)。实践中,有企业对《两用目录》不甚熟悉,未仔细核查所经营物项是否落入《两用目录》,因而导致无证非法出口。企业对照《两用目录》,需以其中描述为准,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仅供通关申报参考之用。企业如果仅仅依赖海关税号作为判断拟出口的物项是否落入《两用目录》的唯一标准,风险很大。

此外,企业需要注意,其他需要出口许可的商品可能与《两用目录》重叠。此时,需要特别留意额外的许可要求。例如,《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规定,出口该目录商品如果同时属于《两用目录》上的货物,可免于申领该目录对应的出口许可证,仅需按规定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最后,对于某些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可能比照适用两用物项的规定。如果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经营的物项属于此种情况,或者得到主管部门通知,则其有义务申请出口管制许可。对于这一问题,企业也需要建立适当的合规制度,预防法律风险。

三、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管控问题

《通知函》第三点强调,未经许可,出口经营者不得超出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等已批准的范围出口两用物项;进口商、最终用户应当严格遵守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规定,不得违规改装、改变、转移相关物项用于非民用用途,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监管,是出口管制的核心。实务中,两用物项出口企业可能知晓在出口前先获得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的要求,但是对于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负有怎样的注意义务,仍有些疑惑。 

四、内部合规机制问题

《通知函》第四、第五点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积极推动辖区内相关出口企业建立健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对于内部合规制度运行良好的出口企业,给予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随着《出口管制法》的生效以及商务部发布更新版本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越来越多的出口企业已经意识到了搭建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internal control program,以下简称“ICP”)的必要性。尽管如此,不少跨国集团的在华子公司仍存在以下困惑:如果集团总部已经建立内部ICP并编制了管理手册,在华子公司是否仍有必要再建立一套基于中国法的ICP?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建立基于中国法的ICP是必要的。首先,我们比较了中国、美国、欧盟和日本四个主要法域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合规手册,发现四者所要求的要素并不完全相同(具体比较如下表)。此外,相同要素中的具体内容,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

表1:中、美、欧、日出口管制合规手册所包含的要素 

当然,这并非意味着在华子公司必须抛开总部手册完全另起炉灶。我们建议相关企业充分利用已有资源,根据中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的九要素,对应搭建、调整或完善在华ICP。总之,中国ICP对于中国监管机关应具有规范性与可视性。

五、第三方服务商的责任边界

除了出口商、进口商和最终用户之外,第三方服务提供者也有遵守《出口管制法》的义务,需要建立相应的ICP。《通知函》第四点强调不得为出口经营者从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尽管目前公开渠道上似乎尚未有中国主管机构对第三方服务商进行处罚的案例,但美国商务部和财政局已不止一次以违反出口管制或经济制裁为由对以快递物流企业、航运企业为首的第三方服务商加以处罚,值得引以为鉴。

尽管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物流服务商所能掌握的客户基础交易信息有限,但是仍需要对于基础交易信息进行尽职调查,并且排除其中的疑点。针对运输服务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列举了五点需排查情况,包括: 

六、海关行政执法动态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监督执法的两大主要机构是商务部和海关。在《出口管制法》生效后,海关有权直接依据《出口管制法》对于违反《出口管制法》的货品出口进行处罚。2022年,各地海关加强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监管与执法力度。其中14个典型海关处罚案例,整理如下:

表2:2022年度海关两用物项行政处罚案例 

以上海关行政处罚案例透露出以下信号,值得出口企业注意: 

除了以上行政执法动态外,企业也需要跟进相关政策动向。 

返回顶部

我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制度主体内容

一、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制度体系概况

所谓“两用物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二款第四款的定义,是指“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作为现代国家普遍在对外贸易中采取的管制措施,对两用物项进出口进行管制是履行防扩散国际义务的需要,也是维护本国安全和利益的内在要求。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制度一直在逐步完善、渐趋成熟的过程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于2020年公布、实施之后,中国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终于有了一部统领出口管制工作的法律,改变了过去出口管制立法相对分散的局面,对管制范围、部门职责、管制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有了全面的原则性界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也在法律层面上规定了商用密码的出口管制原则,这也是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制度的组成部分。

在法律之下,是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与两用物项有关的行政法规,其共同构建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制度主体内容,例如: 

为贯彻好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也制定了大量的部门规章,对出口管制的各种具体问题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例如: 

最后,有关主管部门还以公告方式制定发布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具体落实环节。作为管制物项清单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就在此列。

二、关于两用物项的具体管制物项内容

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23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42号),现行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共分十一个部分,共有超过900条项目。关于这些两用物项的主要定义,整理如下: 

返回顶部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发展趋向及应对

一、管制许可趋向管放平衡 

二、管制物项保持合理灵活 

三、管制政策及清单借鉴融合国际经验 

四、合规管理要求更加全面深入 

五、应对及建议

对于出口经营者来说,在大国博弈新时期和我国加快构建现代化出口管制体系的背景下,保障不触碰法规红线、享受合规便利、扩大合规贸易,亦已成为强监管背景下现实而迫切的刚需。我们建议:

(一)审查及追踪现有两用物项出口业务。

出口经营者需要对现有两用物项出口业务进行全面梳理,认真审查物项满足许可证申请的实质条件及所须履行的法律程序要求,存疑时切不可放任,应及时向出口管制管理部门进行咨询后行事。并且,出口经营者应保持对两用物项最终用户、用途等要素的后续关注,以避免与管控名单对象及其他违法交易对象误交易,一旦发生误交易也能及时中止并报告,从而免责和减少自身损失。

(二)审慎评估外部商业合作。

根据现有出口管制法律制度体系发展的要求,出口经营者除做好自身合规建设外,应审慎评估第三方合作伙伴,包括货物承运人、报关代理商、销售代理、研发合作伙伴、金融服务提供商、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出口合规风险。一旦发现违法行为,通过应急处理,使企业损失降到最低,确保企业良性经营。

(三)加强企业内部出口合规建设。

切实加强出口经营企业内部合规建设,如引入外部律师等专业人士共同组建合规团队,强化内部合规管理建构、合规咨询、合规培训以及合规文化建设,提高出口经营者信用信息评价,树立企业合规正面形象。

返回顶部

中国与欧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制度比较

一、“两用物项”的概念界定

(一)“两用物项”定义模糊 

(二)美国对两用物项的定义 

(三)欧盟对两用物项的定义 

(四)中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定义 

二、《欧盟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主要内容

(一)引入“人类安全”维度,以便欧盟可对新兴的两用用途技术(尤其是网络监视技术)进行管控 

(二)强调反恐怖主义及人权保护 

(三)出口商内部合规管理机制 

(四)建立一般性出口授权,但中国被列入限制名单 

(五)扩大了对经纪公司及技术援助公司的管控范围 

三、美国两用物项管制体系

(一)2018年出口管制法案 

(二)行政机构 

(三)许可制度 

返回顶部

参考文章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