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83期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实务问题56问

编者按

《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安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均施行已逾一年,在此期间与该两法配套或相关的法规、国家标准或政策性文件的正式版本或草案也不断发布,这一现象在个人信息与数据跨境传输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2022年6月30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合同规定(征)》”)及其附件《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以下简称“《标准合同》”),对外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7月7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正式发布,并已于2022年9月1日施行。为了指导和帮助数据处理者规范、有序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22年08月31日发布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以下简称“《申报指南》”);2022年11月8日,继第一版《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安全认证规范V1.0(征求意见稿)》发布仅四个多月之后,全国信安标委又发布了《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安全认证规范V2.0(征求意见稿)》。十天后,国家网信办又发布了《关于实施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公告》及其附件《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2022年12月16日,随着全国信安标委《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安全认证规范V2.0》(以下简称“《认证规范V2.0》”)正式版本的发布,宣示着个人信息出境路径中另一条路径——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安全认证可正式落地推行。面对密集出台且丰硕的立法成果,企业在认知、识别风险以及合规落地与完善等方面均存在着不小的压力。

实践方面,目前各地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通道相继开放,截至2022年12月16日,全国已有18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网信办宣布开放申报通道。在本文中,我们将针对数据出境以及在为企业提供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服务中被高频问到的56个问题,结合实务经验,提供我们的理解与合规建议,供企业参考。

数据出境

1、如果消费者通过线上自行将个人信息上传到位于某品牌方境外总部的服务器中是否属于数据出境? 

2、在境外访问境内非公开的付费数据库是否属于数据出境? 

3、境内企业将存储在境外服务器的数据传输给境外总部是否属于数据出境? 

4、境内企业将数据存储在境外供应商的云上是否属于数据出境? 

5、中国大陆向香港和澳门传输数据是否属于数据出境? 

6、境内网站上公开的数据是否可以无限制出境? 

7、境内主体向另一个位于境内的外国企业的办事处传输数据,是否属于数据出境? 

8、跨国集团内部不同国家的子公司间的数据传输行为,是否属于数据出境? 

9、是否只有本地化的数据才能出境?本地化和出境的关系? 

10、是否存在物理上的数据出境行为但不属于法律上“出境”的情形? 

11、向中国境内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提供个人信息或数据是否属于数据出境? 

12、没有在中国境内注册,但是在境内开展业务,或向境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是否属于境内运营? 

13、出海企业运营的App仅向境外提供服务,不涉及收集境内的数据,是否属于境内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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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

14、《个保法》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境外个人信息处理者”是否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如需要,应通过何种方式进行申报? 

15、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是仅针对某一系统,还是针对公司整体做评估呢? 

16、数据存储在境内,境外公司有访问权限,但是实际上并不会访问或调取,需要做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吗? 

17、如何评估境外接收方的安全保障能力? 

18、如果境外接收方不配合申报工作,企业如何应对? 

19、企业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一定要按照申报书模板来还是可以自行调整? 

20、企业可以委托技术供应商代为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吗? 

21、同一品牌在国内有多个公司,是否可以用其中一个公司作为代表合并申报还是必须分开申报? 

22、境内企业使用境外总部采购的境外供应商的系统,数据处理后存储在境外供应商的云上,那么境外接收方是境外总部还是境外供应商? 

23、本应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但企业以为自己无需申报,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24、企业处理用户个人信息超过一百万,用户个人信息不会出境,但员工个人信息会出境,是否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25、特定行业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是否需要先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再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申报?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是否可以豁免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 

26、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的保护水平、政治背景等是否由监管部门来评估,企业无需评估? 

27、对于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地区的数据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和法律环境,可从哪些维度进行评估? 

28、《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报告(模板)》中的事实情况要描述到什么程度(颗粒度)?比如信息系统情况、出境链路情况? 

29、企业如何判断自身业务是否需要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申报? 

30、如何判断企业是否有“重要数据”? 

31、核心数据是否可以通过安全评估申报而出境? 

32、《评估办法》中提及的100万“人”、10万“人”、1万“人”是否只计算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是否计算在内? 

33、如何核算人头和信息量?100万人如何计算? 

34、现阶段未达到申报要求但未来有达到要求可能的企业是否需要申报? 

35、企业是否可以通过安排不同主体去承接数据的方式规避《评估办法》要求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36、《评估办法》中提及的数据出境的“法律文件”具体有哪些要求?该《评估办法》中的“法律文件”和《标准合同》有什么区别? 

37、如果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企业如何进行补救? 

38、通过安全评估后是否还有其他持续性的审查? 

39、不满足评估条件的需要做《个保法》项下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吗? 

40、如评估结果为未通过,企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如何维权以及企业以后还能再申报吗? 

41、企业向境外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提交证据材料中涉个人信息或数据,是否适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42、有些个人信息的收集是基于履行合同所必需,跨境传输时,是否还需要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 

43、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间是什么关系?有什么区别? 

44、企业是否需要分开做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以及自评估?企业应该如何做这些评估文件?企业进行自评估以及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材料是否有可以共用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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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合同

45、通过“申报网信部门安全评估”路径而实现数据出境的企业,是否还需要签署《标准合同》? 

46、如果是境外主体直接收集了境内个人信息(《个保法》第三条第二款)的情况下,是否需要签署《标准合同》? 

47、企业已经签署过《数据传输协议》,《标准合同》生效后,《标准合同》签订前已经签订的《数据传输协议》的效力如何? 

48、向不同的境外接收方传输数据是否需要签署不同的《数据传输协议》?此外是否需要对每一个境外接收方进行单独的评估? 

49、如何理解“自主缔约与备案管理相结合”?选择签署《标准合同》路径的企业是否必须备案? 

50、《标准合同》中的第三方受益人指的是什么? 

51、企业是否需要向个人信息主体提供《标准合同》副本文件?在提供时有什么注意事项? 

52、如境外接收方将数据再转移至境外第三方,企业是否应要求境外接收方披露该第三方以及企业是否应向境内个人信息主体披露该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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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53、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与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安全认证(《个保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何关系? 

54、哪些企业进行数据出境时适合走“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安全认证”路径? 

55、若一企业同时满足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安全认证和《标准合同》这两种法定数据出境路径的条件,企业应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出境路径? 

56、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与数据安全管理认证有何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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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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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丹律师
dan.zhang@allbrightlaw.com
锦天城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专业委员会委员
上海律协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业务委员会委员
上海区块链技术协会法律专委会委员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教育基地特聘讲师
张丹律师先后为多家互联网企业、金融科技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跨国企业、大型国有企业等提供法律服务,擅长网络安全、数据合规、公司治理,同时也为多家企业提供数据合规专项法律服务,目前专注于金融科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已发表专业文章数十篇。
夏星悦(实习律师)
phoebe.xia@allbrightlaw.com
注册欧盟信息隐私专家(CIPP/E)
夏星悦律师目前为多家跨国企业、大型国有企业、房地产企业、市场营销公司等提供法律服务,擅长网络安全、数据合规、外商投资。在加入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前,她曾任职跨国零售消费品行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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