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79期 反不正当竞争法征求意见稿40个修订细节详解

编者按

2022年11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为《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出台以来,已于2017年进行了修订(主要是修改了第二条、商业混淆条款、侵犯商业秘密条款等,并新增网络不正当竞争条款)、2019年进行了修正(主要是进一步修改了侵犯商业秘密相关条款)。

但是由于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尤其是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以及原有的部分法条仍存在一定局限,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法》)仍无法应对现在实践中的需求。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曾于2021年8月17日发布了《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网络征求意见稿》),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扩充和细化。本次修改即根据实践中的需求,在修改《反法》原有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的基础上,引入了《网络征求意见稿》中的多个条款,包括恶意交易条款以及网络不正当竞争条款中的部分内容。此外,本次修改还增加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该条款此前曾试图加入《反法》,但由于存在较大争议暂未加入。

下文对本次修订进行详细解读,分为17个部分共40个修订细节。

一、总则的修订

1、新增社会公共利益为《反法》保护的法益 

2、将禁止帮助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基本原则 

3、增加明确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从事不正当竞争的概括性规则(第4条) 

4、确定行政执法归口单位为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扩大其执法权限,明确反法无规定时可以依据其他法律规定、行政法规执法的原则(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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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混淆条款相关修订

5、扩大商业混淆行为的范围:将使用商业标识相关的混淆行为从使用标识本身扩大为使用与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将使用“企业名称”相关的混淆行为扩大为使用“市场主体名称”;新增常见的容易造成混淆的商业标识“页面设计、自媒体名称、应用软件名称或者图标” 

6、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误导相关公众,可以单独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7、销售混淆商品,可以单独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8、帮助他人实施商业混淆行为,可以单独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9、被认定为商业混淆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以及违法商品和生产工具作为行政处罚措施 

10、将造成混淆的市场主体名称进行变更登记的时间限制为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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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贿赂条款相关修订

11、“指使他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可以单独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2、包括“交易相对方”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成为收受贿赂行为的主体 

13、受贿行为的法律责任与行贿行为的法律责任相当 

14、商业贿赂行为的罚金最高可达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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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虚假宣传条款相关修订

15、《反法》所称商业宣传活动不包括广告,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直接适用广告法予以规制 

16、将虚假宣传信息的主体范围由“商品”扩充为“商品或者商品经营者”,并将商品类别、来源或交易信息、经营数据、资格资质等作为虚假宣传信息审查对象 

17、帮助实施虚假宣传活动,可以单独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8、被认定为虚假宣传的,可以没收用于违法行为的物品和违法所得作为行政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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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侵犯商业秘密条款相关修订

19、明确建立健全社会共治商业秘密保护体系要求 

20、与司法保护相一致,行政保护中权利人仅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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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商业诋毁条款相关修订

21、“指使他人”进行商业诋毁行为,可以单独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2、弱化竞争关系,将商业诋毁对象扩大至包括除竞争对手之外的“其他经营者” 

23、商业诋毁行为的罚金最高可达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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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正当有奖销售条款相关修订

24、有奖销售活动开始后做出不利于消费者的有奖销售信息变更,可以单独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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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新增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

《征求意见稿》本次的亮点之一在于新增了第十三、三十四、三十八、四十七条以规制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为,即规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地位、破坏竞争的行为。

25、“相对优势地位”是指经营者具有优势或者其他经营者对其存在依赖等情形 

26、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为包括对交易向对方进行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27、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分为三档,最高可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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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新增恶意交易条款

28、恶意交易条款主要是规制恶意虚假交易、“反向刷单炒信”等恶意通过“交易”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的行为 

29、恶意交易行为最高可处五百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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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网络不正当竞争条款相关修订

如前文所述,《反法》第12条作为网络不正当竞争条款已无法应对近年来不断涌现的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次《征求意见稿》《反法》第12条进行了大的修改,从原来的1条扩充到了6条。

30、修改网络不正当竞争原则性条款,在实施工具中增加数据、算法、平台规则 

31、增加了三种通过技术手段实施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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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新增排斥、妨碍其他经营者接入和交易条款

32、根据互联互通的要求,新增排斥、妨碍其他经营者接入和交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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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新增侵犯商业数据条款

众所周知,商业数据是很多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尤其是对互联网公司而言。但对于商业数据,在法律层面上一直缺乏有效的保护。目前对于商业数据,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由(2016)京73民终588号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确立的“三重授权”原则(用户授权平台+平台授权第三方+用户授权第三方)来保护。具体到《反法》的法条而言,一般只能使用《反法》第2条和第12条的兜底条款来保护。

本次《征求意见稿》为应对针对商业数据的不正当竞争,特增加第18条作为一个单独的条款规定了侵犯商业数据的行为,属于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对于商业数据的保护。

33、依法收集、具有商业价值、采取相应技术管理措施的数据即构成商业数据 

34、侵犯商业数据的行为包括不正当获取或使用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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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新增大数据杀熟条款

35、新增对于通过算法进行差别待遇或者不合理限制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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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新增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兜底条款

36、新增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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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责任条款相关修订

37、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分为三档,最高可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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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新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综合考虑因素条款

38、对新增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综合考虑因素除反法第2条规定的以外,还新增了是否违背FRAND原则以及对技术创新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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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其他值得关注的修订

39、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均可适用惩罚性赔偿、且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包括合理开支 

 40、简化了监管部门的调查批准程序,并将拒绝、阻碍调查的罚款力度提升至原来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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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穆颖
环球律师事务所
muying@glo.com.cn

穆颖律师专注于知识产权和竞争法争议解决、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风险防范。曾有过近十年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经历,专业领域涵盖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垄断法领域,尤其在商标和专利授权确权,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竞争法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李占科
环球律师事务所
lizhanke@glo.com.cn

李占科专注于知识产权业务。李占科的业务第二条第二款范围涉及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各个方面,特别是专利、商标、商业秘密、著作权或不正当竞争的诉讼,专利/技术许可和转让,与知识产权或技术有关的尽职调查等非诉业务。
谷利云
环球律师事务所
guliyun@glo.com.cn

谷利云律师专注于知识产权和竞争法的法律服务,业务领域包括专利、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商标、著作权等。得益于计算机+法律的复合背景,尤其擅长处理专利以及竞争法相关诉讼。
张静
环球律师事务所
zhangjing@glo.com.cn

张静律师专注于知识产权业务的法律服务,业务领域包括专利、商业秘密、商标、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等,尤其侧重于涉及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诉讼业务以及知识产权尽职调查、FTO等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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