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75期 央企管理的法治战略与规则:解读《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编者按

千呼万唤始出来!《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正式发布,将于2022年10月1日施行。[1]《办法》在中国企业合规历史发展道路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办法》凝结了2018年《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下称《指引》)实施以来国资委和中央企业(下称“央企”)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经验,吸收了国际一流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标准元素,将法治战略、规则意识、诚信理念充分融入央企管理,从宏观制度层面为央企建立境内外一体化合规管理体系奠定了更坚实的基础。

本期专题全面梳理了《办法》《指引》的主要变化,结合笔者以往多年为近百家央企、国企等进行全面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经验及体会,对《办法》的主要修订变化、原则精神、底层法治逻辑以及未来实践的展望,进行了详细梳理和评述,供央企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者及参与者参考。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解读

一、坚持党对合规管理的领导

《办法》开宗明义地指出央企合规管理是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要求将坚持党对合规管理的领导贯彻全过程,这体现了新时代央企管理的特色。 

二、管业务必须管合规

《办法》明确提出“管业务必须管合规”,着重强调业务部门的合规管理职责,并将权责清晰作为合规管理工作的一项原则。 

三、坚持合规务实高效

《办法》明确要求央企在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工作中要务实高效,杜绝形式主义,抓住合规重点。 

四、强调合规资源保障

《办法》在机构、人员、经费、技术等方面进一步强调了央企对合规管理的资源保障。 

五、强化合规有效性评价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的类型,落实了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的主体责任。 

六、强化对所属单位合规指导监督

《办法》明确要求央企要指导下属单位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强化央企对下属单位的合规考核,从前端的指导到后端的考核,实现对下属单位的闭环管理。 

七、优化合规组织架构

《办法》进一步优化了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首席合规官、合规管理“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职责,强化了合规管理“第一道防线”的职责,删除了监事会的合规管理职责。

(一)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合规管理职责,强调其在合规管理工作中的关键领导角色。 

(二)明确首席合规官的职责

《办法》提出了首席合规官的概念,明确了首席合规官由总法律顾问兼任。 

(三)明确“三道防线”,强化“第一道防线”的职责

《办法》明确了合规管理“三道防线”的权责划分以及“第一道防线”的职责部门范围,首次提出了合规咨询机制,强化了“第一道防线”的合规管理职责。 

(四)删除监事会的职责

《办法》删除了监事会的合规管理职责,主要考虑未来央企可能不再设立监事会。 

八、加强合规制度建设

相比于《指引》中的一条规定,《办法》对制度建设进行了专章规定,并要求央企构建分级分类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凸显了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作为纲领性文件,在合规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作用。

(一)明确分级分类制度体系

《办法》要求央企构建分级分类的立体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与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指南相结合。 

(二)明确合规管理基本制度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应当包含的内容。 

(三)明确合规管理具体制度和指南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合规重点领域专项制度的层级,包括具体制度和专项指南;提示关注数据保护等重点领域。 

(四)明确涉外专项合规管理制度

《办法》强调央企要加强涉外合规制度建设,防范重大涉外合规风险。 

(五)制度执行落实

《办法》强调央企合规管理制度要被落实,要强化合规管理制度的执行监督。 

九、加强合规审查

合规审查是经营管理流程中的必经程序,是防控合规风险的重要方式,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及首席合规官均应当履行各自的审查职责,协调配合做好企业的审查工作。 

十、强化合规风险应对

关于合规风险应对,《办法》第二十二条吸收了《指引》第十九条和第三十八条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合规风险应对工作的具体范围、责任主体和处置方式。 

十一、细化合规举报问责

《办法》对违规举报问责机制进行了细化与明确。 

十二、强化合规监督问责

《办法》单设“第七章监督问责”,明确规定对央企及其所属单位和人员在合规管理上未履职尽责的监督问责。 

十三、加强合规信息化建设

《办法》将“信息化建设”列为单独一章,对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要求作了充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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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结合笔者过往为央企国企进行全面合规体系建设的观察体会,我们深知法治战略、规则意识、契约精神等基本理念和原则对于中国企业未来全球发展运营的重要性,应该说,只有诚信合规,方能行稳致远,我们对于《办法》的未来实施对于央企先进管理理念及运营模式的重塑和完善拥有很高的期待。“徒法不足以自行”,实操层面还有赖于监管机构、央企管理者及业内同仁的共同不懈努力。对于已经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央企而言,需根据《办法》的要求,优化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加强合规重点领域制度、合规文化以及合规信息化建设,健全合规运行机制,强化监督问责。对于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初期的央企而言,可以借此机会全面依据《办法》要求推进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工作,迎头赶上。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办法》,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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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相文
中伦律师事务所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合规和反腐败, 诉讼仲裁, 投资并购和公司治理
特色行业类别:能源与自然资源, 金融行业
丁海东
北京办公室 合规与政府监管部
卢鹰旋 律师
北京办公室 合规与政府监管部
魏青松 律师
北京办公室 合规与政府监管部
黄雨薇
北京办公室 合规与政府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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