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73期 《网络安全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要点解析

编者按

2022年9月14日,国家网信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安法》”)实施五年后,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本次修订聚焦于《网安法》第六章的“法律责任”部分,旨在“做好《网安法》与新实施的法律之间衔接协调,完善法律责任制度,进一步保障网络安全”,将全面增强《网安法》的可操作性,确保《网安法》持续生命力,重申以安全促发展的原则。本期专题结合最新修订,对于修订背景与重点、新旧法规对比以及未来立法展望等重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解析。

修订背景和目的

1、修订背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施行以来,为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
(2)为适应新形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于2021年相继修订制定实施。

2、修订目的:

(1)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与新实施的法律之间衔接协调。
(2)完善法律责任制度。
(3)进一步保障网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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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修订对比

《意见稿》共计作出六项修订。本部分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载明的四个修订面向为索引,基于修订前后的法条对比,就《意见稿》中六项修订的重点内容进行逐项梳理。

总体而言,可以认为《意见稿》的主要修法路径为理顺立法逻辑,弥补立法疏漏,增强与其他法律、法规衔接度,提升处罚幅度与立法精细度,包括引入“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作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罚标准之一。我们同时也留意到,“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罚应当由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作出,这是对《执法规定》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网络信息内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行政处罚案件”之职责划分的回应。

(一)完善违反网络运行安全一般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修订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法律责任制度,衔接数据出境安全管理体系 

(三)调整网络信息安全法律责任制度,增设兜底条款 

(四)修订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责任制度,设置转致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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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修订条款解读

(一)对《网安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修订(下称“条款一”)

根据《意见稿》,“条款一”将《网安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运行安全保护义务或者导致危害网络运行安全等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止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1、责任内容 

2、处罚标准 

(二)对《网安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修订(下称“条款二”)

根据《意见稿》,“条款二”将《网安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或者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1、责任内容 

2、处罚标准 

(三)对《网安法》第六十四条的修订(下称“条款三”)

根据《意见稿》,“条款三”将《网安法》第六十四条修改为:“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1、责任内容 

2、处罚标准 

(四)对《网安法》第六十五条(下称“条款四”)及六十六条的修订(下称“条款五”)

1、“条款四”的解读 

2、“条款五”的解读 

(五)对《网安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的修订(下称“条款六”)

根据《意见稿》,“条款六”将《网安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义务,或者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或者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和发生安全事件采取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1、责任内容 

2、处罚标准 

(六)对《网安法》第七十条的修订(下称“条款七”)

根据《意见稿》,“条款七”将《网安法》第七十条修改为:“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1、责任内容 

2、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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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趋势

(一)法律责任合并集中,执法灵活度提高  

(二)“通报批评”成为新常态,舆情压力陡增  

(三)信息内容合规大过天,处罚力度加大  

(四)等保/关保制度“长牙齿”,处罚力度加大  

(五)法律责任转引个保法、数安法,提高法律适用协调性  

(六)网信办执法权限全面覆盖信息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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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立法展望

由于网络安全事项内在的复杂性与更迭频繁性,秉持着深入理解《网安法》的规范意涵并避免法律适用模糊性的问题意识,我们亦期待如下问题能够乘修订之东风,得到进一步释明。

就《意见稿》的六项修订内容而言:

(1)择一处罚的适用原则 

(2)处“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的合理性 

(3)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适用标准考量 

(4)对于“从业禁止”处罚的期限考量 

就与本次修订存在内在联系,但并未直接受到调整的《网安法》部分规范而言:

(1)“个人信息”等定义与《个信法》协调一致 

(2)对于《网安法》第三十七条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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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建议

1、做好《网安法》的义务清单重新梳理,并注意与《数安法》《个保法》的义务清单进行衔接,梳理好彼此的关系。

2、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对于《网安法》修订条款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定义务开展前期风险评估工作,避免适用最高处罚机制,待最终稿出台,再进行调整。

3、对于CIIO以及可能被认定为CIIO的企业,需要注意做好网络安全审查的自查,避免因未及时更换网络产品,导致面临最高处罚机制风险。

4、对于数据出境,需要注意《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义务和处罚机制的设置,《网安法》基本上实现了无缝对接,为此对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应该重视、重视、非常重视,避免触发多条红线。

5、对于企业或者个人的信息传播行为,需要注意做好事前审核机制的建立,完善当前企业的内容发布前的审核机制以及做好自身网络产品的合法性评估工作,避免传播虚假信息,避免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否则面临最高处罚机制适用风险。

6、对于企业的网络安全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建议有针对性开展相关培训,提高“自身履职意识”和“风险意识”,避免未来适用《网安法》的100万罚款或者资格罚,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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