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72期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及典型实务问题研究

一、房地产建设工程案件中的司法鉴定问题

在争议解决案件中,如果涉及到一些专门性、技术性问题,往往都会走入司法鉴定。而进入司法鉴定的问题通常都是案件核心的争议问题,因而司法鉴定的结果就变得非常重要,甚至可以说,司法鉴定做的好,可能对案件结果产生积极作用,反之亦然。本文拟结合房地产建设工程案件的几个具体案例,说明司法鉴定环节常见的问题,以及律师应当如何发挥作用、共同争取案件好的结果。

(一)鉴定机构选择 

(二)鉴定方法确定 

(三)改变鉴定结论 

(四)合理利用司法鉴定 

(五)简要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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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量鉴定与检测

(一)案情简介 

(二)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性质 

(三)司法鉴定的历史发展简述 

(四)鉴定机构的选定 

(五)质量鉴定机构、检测机构的资质问题 

(六)质量检测与质量鉴定的联系与区别 

(七)关于司法主管部门对司法鉴定的管理 

(八)关于建设主管部门对质量鉴定机构的管理 

(九)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与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质量鉴定机构名单 

(十)关于司法部司法技术管理局发布并实施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十一)最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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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施工索赔概念及必要性分析

(一)索赔基本概念的界定 

(二)索赔与洽谈变更、签证的区别 

(三)总承包单位常见的索赔情形 

(四)索赔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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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同分包模式下索赔情形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常见的三种分包模式是甲方独立分包、甲指分包/分供以及总承包单位直接分包。三种不同的分包模式下,总承包单位向业主索赔也会面临不同的问题,本文介绍了实际案件办理中几种分包模式下常见的索赔情形,并对于这几种索赔情形的处理进行了分析。

(一)甲方独立分包模式 

(二)甲指分包模式 

(三)总承包单位直接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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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定分包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认定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工程施工中的重中之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并对各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因存在指定分包、违法分包等情况,各主体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责任划分不清,使得发生质量事故时的责任认定成为难点问题。现结合我们处理的一起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案件,对指定分包情况下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认定问题进行探讨。

(一)案情回顾 

(二)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分包单位发生质量缺陷时,应承担过错责任 

(三)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分包单位不能免除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责任 

(四)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工程质量缺陷的各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责任大小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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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期索赔的关键及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的认定

工期索赔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索赔种类,通常情况下,要先判断清楚工期索赔是否成立及延误工期的天数,由于工期延误造成的索赔损失的具体金额才能判断出来。认定工期索赔是否成立以及计算工期索赔的具体天数,需要结合建筑工程的专业知识以及法律知识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这一问题也是司法实践、造价鉴定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一)工期索赔的关键 

(二)工程开工日期的确定 

(三)工程竣工日期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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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期延长就一定要增加监理费用吗?

通常情况下,监理工作是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常常就监理费用,尤其是工程延期情况下是否增加监理费用产生争议;而当事人双方因监理费用产生争议又可能影响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从而给业主造成损失。本文将从相关法律规定与我们处理监理合同费用纠纷案件的实务经验出发,着重就监理合同纠纷中因工程延期引发的监理取费相关争议展开探讨,以期为解决同类型案件提供一些思考角度。

(一)监理费用取费模式 

(二)工程延期是否必然导致监理工作量增加,进而监理费用增加? 

(三)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工程延期是否增加监理费用 

(四)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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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如何收集整理监理会议纪要及往来函件作为索赔证据材料

在索赔的实践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就是索赔证据的搜集和整理。无论是总承包单位与业主就工程价款和工期进行谈判,还是最终两方对簿公堂,能够用来支持一方主张的最基础材料,就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索赔证据材料。正如英国著名学者马克思W.亚伯拉罕在《建筑法和ICE合同》中所说“争议一方的当事人,特别是将争议诉诸仲裁时,应汲取以下三个主要教训:“第一是记录的重要性,第二是记录的重要性,第三还是记录的重要性”。

本文结合建设工程诉讼的实践,总结了在建设工程中收集、整理监理会议纪要及往来函件作为索赔证据资料的经验。

(一)监理会议纪要作为索赔的证据 

(二)往来函件作为索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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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烂尾楼”项目法律尽调及复工谈判重点关注问题

实践中经常出现建设工程“烂尾”的情形,倘若业主方想要重新启动“烂尾楼”复工建设工作,往往需要进行复工谈判工作。在“烂尾楼”复工谈判过程中,需厘清各方争议问题,涉及项目各类建设工程合同问题、维修及维保责任问题、工人维权问题、土地闲置争议问题等。我们结合实践中“烂尾楼”复工谈判,就此类项目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简要梳理。

(一)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问题 

(二)关于维修责任划分及费用分摊的问题 

(三)关于工人维权的问题 

(四)关于《土地出让合同》违约风险的问题 

(五)关于烂尾楼复工谈判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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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建设工程“总包交钥匙”模式初探

(一)“总包交钥匙”模式的渊源与内涵 

(二)“总包交钥匙”合同的体系架构 

(三)推行“总包交钥匙”模式的必要性 

(四)推行“总包交钥匙”模式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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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总包交钥匙”模式的主要风险和防范

“总包交钥匙”模式的最大创新之处在于改变了旧施工总承包模式下业主对分包工程进行过程管控的方式,业主不再直接管理分包商,对分包商及分包工程的管控完全由总承包商来负责。

这种创新之处在发挥其优势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主要的风险包括分包工程的工期无法保证、分包工程的质量无法保证、分包工程的造价无法管控、分包工程的安全无法管控、以及总承包商对分包工程不履行保修责任等。

充分认识这些风险之所在,并对其进行有效地防范,是推行“总包交钥匙”模式的必要前提。

(一)分包工程的工期无法保证 

(二)分包工程的质量无法保证 

(三)分包工程的造价无法管控 

(四)分包工程的安全无法管控 

(五)总承包商对分包工程不履行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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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浅析“总包交钥匙”模式与旧施工总承包模式的差异

“总包交钥匙”模式简单来说就是采购+施工总承包,与旧施工总承包模式相比,在承包方式、总承包商施工范围、业主、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关系、图纸责任、合同价款及支付、施工过程管理、工程验收、移交及保修等很多方面都存在不同,这些不同之处正是“总包交钥匙”模式优势之所在,分析清楚新旧模式之间的这些差异对在我国推行“总包交钥匙”模式有重要意义。

(一)承包方式不同 

(二)总承包商施工范围不同 

(三)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之间关系不同 

(四)图纸责任不同 

(五)合同价款及支付不同 

(六)施工过程中的管理不同 

(七)工程验收、移交及保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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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于园园
中伦律师事务所
北京办公室 非权益合伙人
邮箱:yuyuanyuan@zhonglun.com
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仲裁、行政法
特色行业类别: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物流与基础设施、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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