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总体情况
欧盟的数据安全立法无论是在立法时间还是立法系统性上,都处于全球领先位置。作为一个经济共同体,欧盟在数据安全立法方面的出发点与一般实体国家存在区别,其更强调技术导向的数据共享与自由流动,消除成员国家间的信息屏障 。为达到这一目标,欧盟必须在数据存储处理、公民基本权利、数据安全保护和监管、数据跨境流动等方面构建完善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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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政策决策特点是多方面互动的,欧洲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等机构参与制定欧盟法律法规。欧盟的法律基本框架大体可分为3个层次:一级法律,主要指条约;二级法律,包括指令、法规、决定、意见建议等;三级法律为判例法,主要指根据二级法律作出的对具体事件或案例的判决或裁定。
欧盟针对数据安全立法,一级法律层面上,1981年《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中的个人保护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数据保护的国际公约;二级法律层面上,1995年《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通的第95/46/EC/号指令》、2016年《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2018年《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条例》,形成数据治理的统一框架;2019年《网络安全法案》,确立了第一份欧盟范围的网络安全认证计划;2020年《欧洲数据战略》,致力于实现真正的单一数据市场的愿景;2020年《数据治理法案》、2022年《数据法案(草案)》、2022年《数字市场法案》、2022年《数字服务法案》作为落实《欧洲数据战略》所采取的重要立法举措,为欧洲新的数据治理方式奠定了基础。
二、重点法律解析
● 欧盟《108号公约》、欧盟《95指令》、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一)欧盟《108号公约》
(1)定位
1981年,欧洲委员会通过了《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中的个人保护公约》(简称“《108号公约》”)。《108号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数据保护的国际公约 。旨在确保在每个缔约方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公民,不管其国籍或居住地,在对其个人数据进行自动化处理过程中得到保护,尊重其权利和基本自由,特别是对于隐私权方面的尊重。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其应用的不断普及化,《108号公约》也历经数次修订:
● 1999年,欧洲理事会对《108号公约》进行了首次修订;
● 2001年,欧洲委员会对其进行了补充,加入《有关监管机构和跨境数据流通的附加协定》[1];
● 2012年,欧洲理事会再次针对其进行修订,通过的建议稿决定将名称中的“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更改为“个人数据处理”,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
● 2018年5月,第128届部长委员会(Committee of Ministers)会议通过了对该公约的最新一次修订,此次修订侧重吸纳更多的国家加入公约,从而形成以公约为基础的数据保护法律制度[2];
● 2018年10月,乌拉圭与20个欧洲理事会成员国签署了一项欧洲理事会条约,作为《第108号公约》的修订议定书[3]。
(2)特点
《108号公约》作为全球范围内第一份有关数据保护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文件,反映了欧洲国家就个人数据保护作为人权保护达成的共识,并推进更多的国家参与和加入。公约建立了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以及各缔约国之间的基本义务,并将对个人基本自由与权利的保护作为缔约国履行条约规定的国家义务的出发点。此外,公约委员会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建立起了针对个人数据保护的多国合作框架。
(3)主要内容
《108号公约》(2018年版)由一般规则、数据保护基本原则、个人数据跨境流通、监管机构、相互协作、公约委员会、公约修正案、最后条款等八章节、32条款构成。
在适用范围上,公约明确是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的个人数据处理活动,涵盖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不再局限于此前版本所界定的“自动化的个人数据处理”活动,不再适用于自然人在纯粹的个人或家庭活动中进行的数据处理活动。
公约针对数据安全方面提出,缔约国应当规定数据控制者,在适当的情形下包括数据处理者,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以防范个人数据遭受意外的或未经授权的访问、损毁、丢失、利用、修改或传播。同时,也引入了缔约国应当规定数据控制者将个人数据泄露事件及时通报监管机构的要求。
在义务上,公约对数据处理主体提出了更广泛的义务,如“评估其计划实施的对数据主体的各项权利和基本自由可能产生影响的数据处理行为的风险”,以降低侵害人权或基本自由的风险;“在数据处理的各个阶段,采取考虑到个人数据保护权利的技术和组织措施 ”。
在个人数据跨境流通上,公约力求确保在处理个人数据过程中给予适当保护的同时,促进数据在各国间实现自由流通。公约明确,任何缔约国不得仅为保护个人数据之目的禁止数据跨境传输,或者设置特别授权条件。非成员国的跨境传输,需在公约规定的适当个人数据保护水平得到保障的情形下进行。
(二)欧盟《95指令》
(1)定位
1995年10月24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通的第95/46/EC/ 号指令》(简称《95指令》)。《95指令》为欧盟成员国制定和实施数据保护法律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和雏形,促成各成员国数据保护标准的趋向统一,推动了全球个人数据保护秩序的建立。
(2)特点
《95指令》直接以指令而非条约的形式要求各成员国完善数据保护立法,致力于协调各国对自然人在数据处理领域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护,消除个人数据在共同体内部自由流通的障碍。首次提出知情同意原则,将“数据主体已明确表示同意”作为数据处理的合法条件之一 ;采用统一立法模式,规定建立独立的数据保护机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主张域外效力的典型代表。
(3)主要内容
《95指令》包括72条序言和34条条款,旨在提高欧洲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统一程度,弥补1980年出台的《第108号公约》,虽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但真正执行国家并不多,实施效果也存在差异的现实情况,进而应对高速发展的信息技术时代带来的保护个人数据权利、消除法规不一所造成的数据流通障碍的双重挑战。
在处理个人数据的安全性方面,《95指令》提出,会员国应规定,控制者必须实施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特别是在处理涉及通过网络传输数据的情况下),以保护个人数据免受意外或非法破坏或意外丢失、更改、未经授权的披露或访问,防止所有其他非法形式的处理。考虑到最新技术及其实施成本,此类措施应确保与处理行为潜在的风险和要保护的数据的性质相适应的安全水平。
在数据保护监管方面,《95指令》提出,各成员国应建立监管机构,并赋予他们完全独立的行使职能。监管机构应被赋予的权利包括调查权、干预权、法律诉讼权等。
在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方面,《95指令》明确,成员国向第三国转移个人数据,需以第三国对个人数据提供充分保护为前提。而判断第三国对个人数据保护是否充分,应围绕数据传输操作的情况来评估第三国提供的保护水平的充分性;应特别考虑数据的性质、拟处理操作的目的和持续时间、数据来源国和最终目的地国、第三国现行的一般和部门法律法规以及该国遵守的专业规则和安全措施。
(三)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1)定位
2016年4月14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简称“GDPR”),于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GDPR被称为被称为“史上最严隐私法案 ”。一方面,GDPR赋予了个体用户对于自身数据更多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另一方面,GDPR针对用户数据的控制主体和处理主体制定了十分严格的限制性规则[4],有力地推进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的建立。
(2)特点
GDPR的出台,将个人数据的保护及监管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欧盟的数据保护立法由“Directive”(指令)提升为“Regulation”(条例)。GDPR进一步细化权利与义务,在数据主体的权利方面,设立了“被遗忘权”、“携带权”两项新型权利;在数据处理主体的义务方面,GDPR通过巨额的行政处罚以警示数据处理主体严格履行自身合规义务。GDPR具有域外效力管辖权设计,全球企业都可能受到GDPR的管制,GDPR同时设立数据保护官等制度辅助企业义务的履行以及监督机构的监管 。为推进GDPR的落地与有效执行,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进一步陆续推出多种特定情况下的指引(Guidelines),这些指引虽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是其本质是对于特定场景或者GDPR对应条文中规定的指导方针、建议和最佳操作,因此在实践中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3)主要内容
GDPR是在《95指令》的基础上重新制定,进一步应对《95 指令》逐步出现的化解安全风险挑战能力不足情况,共计11章99条,相较于仅34条的《95指令》来说,做出了多达 3500 处具体修改,GDPR生效的两年后《95指令》被废止。同时,GDPR整合了之前的隐私保护指令、电子通信隐私保护指令以及欧盟公民权利指令等,通过统一欧盟法规来协调整个欧洲的数据隐私法律,保护所有欧洲公民免受隐私侵犯和数据泄露的侵害,并简化国际业务中对于数据隐私的监管方式 [5]。
● 欧盟《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条例》、欧盟《网络安全法案》、欧盟《欧洲数据战略》
(四)欧盟《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条例》
(1)定位
2018年11月14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共同颁布《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条例》(简称《条例》),并于2019年5月28日正式实施。《条例》旨在统一有关非个人数据的自由流动规则 ,与已经实施生效的GDPR形成数据治理的统一框架,以此平衡个人数据保护、数据安全,推进欧盟在单一数字市场战略下打造富有竞争力的数字经济。
(2)特点
《条例》通过废止不合理的数据本地化限制、促进专业用户数据迁移的有关规则,加强成员国监管机构的官方合作机制,推动数据和云服务商行为准则的建立,增强政府与企业对数据跨境存储与处理的信任,以保障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内可以自由流动。
(3)主要内容
《条例》包括39条序言和9条条款,从禁止数据本地化与推动发展新技术两方面,规范非个人数据流动。《条例》界定了非个人数据的范畴,即为GDPR中界定的个人数据(任何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相关的信息)以外的数据;明确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跨境流动的规则,为整个欧洲的数据存储和处理设定了框架,禁止数据本地化限制;允许有权机关为根据欧盟法或国家法履行其职责要求获取数据访问的权力,有权机关对数据的访问不得以数据在另一成员国处理为由受到拒绝;鼓励和促进欧盟层面自律性行为守则的制定,其以透明性和交互性原则为基础,合理考虑开放标准,保障数据转移和数据服务商自由转换。
(五)欧盟《网络安全法案》
(1)定位
2019年4月17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网络安全法案》(简称《法案》),并于2019 年6月27日正式施行,旧版网络安全法案(No 526/2013)被废除。《法案》确立了第一份欧盟范围的网络安全认证计划,对于欧盟各成员国网络和信息通讯安全体系的构建、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2)特点
《法案》指定了欧盟网络和信息安全署(ENISA)为永久性的欧盟网络安全职能机构,推行通用网络安全认证系统,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资格标准做了界定。
(3)主要内容
《法案》包括序言、正文和附则三大部分。正文部分包含三个章节共计 69 个条款,涉及为 ENISA(欧盟网络安全局)的职能和任务的重新定位、网络安全认证框架及认证计划、信息和通信技术(ICT)网络安全认证等事项的具体规定。附则部分是关于获得认证资格的评估机构,应当满足的具体要求。其中,针对构建欧洲网络安全认证框架,一方面有助于增加对已根据欧洲网络安全认证计划认证的信通技术产品、信通技术服务和ICT流程的信任;另一方面有助于避免冲突或重叠的国家网络安全认证计划的倍增,从而降低在数字单一市场运营的企业的成本。
(六)欧盟《欧洲数据战略》
(1)定位
2020年2月1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欧洲数据战略》(简称《战略》),标志着欧盟在数字一体化进程中迈出了里程碑意义的一步。《战略》概述了欧洲未来五年实现数据经济的政策举措和投资策略,旨在实现真正的单一数据市场的愿景,并在过去几年所取得成就的基础上,解决通过政策和资金措施发现的问题 。
(2)特点
《战略》表明,数据是本次变革的核心环节,数据将重塑公民生产、消费和生活的方式,以数据为驱动的创新将对公民产生巨大影响;对于公民权利的尊重是构建单一数据市场的核心,在构建单一数据市场的进程中应当落实欧盟价值理念和基本人权的要求。到2030年,将构建一个统一的欧洲数据空间,一个真正向全世界数据开放的统一的数据市场,在这里无论是个人还是非个人数据,包括敏感商业数据都会被妥善保护,企业也可便捷地访问几乎无限量的高质量行业数据,提高增长和创造价值同时最小化人为碳排放和环境影响。
(3)主要内容
《战略》包括背景介绍、关键点、愿景、问题、战略、国际路径、结论以及附录(欧洲战略部门和公共利益领域公共数据空间创建计划)等八个部分。《战略》的实施,将基于四个方面:有关数据访问和使用的跨部门治理框架;推动者:为数据、及加强欧洲在数据托管、处理和使用上互操作性的能力和基础设施进行投资;能力建设:增强个人能力、投资技能和中小企业;战略部门和公共利益领域的欧洲公共数据空间。其中,针对战略性行业和公共利益领域中的欧洲公共数据空间,《战略》支持建立欧洲工业(制造业)数据公共空间、欧洲绿色交易数据公共空间、欧洲交通数据公共空间、欧洲健康数据公共空间、欧洲金融数据公共空间、欧洲能源数据公共空间、欧洲农业数据公共空间、欧洲行政数据公共空间、欧洲技能数据公共空间,共9个欧洲数据公共空间。
● 欧盟《数据治理法案》、欧盟《数据法案(草案)》、欧盟《数据市场法案》、欧盟《数据服务法案》
(七)欧盟《数据治理法案》
(1)定位
2020年11月2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欧盟《数据治理法案》(简称《法案》)的拟议草案。2022年4月6日,欧洲议会就欧盟《法案》进行最终投票表决,并获得议会批准。《法案》的出台,被视为落实《欧洲数据战略》所采取的重要立法举措,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欧盟对于公共数据的赋能,为欧洲新的数据治理方式奠定了基础 。
(2)特点
《法案》构建了三项适于各个行业的数据共享机制:公共部门数据再利用机制、数据中介机构及通知制度、数据利他主义制度。
(3)主要内容
《法案》共九章38条,包括一般规定、重复使用公共部门机构持有的某些类别的受保护数据、适用于数据中介服务的要求、数据利他主义、主管当局和程序规定、欧洲数据创新委员会、国际访问和转移、授权和委员会程序、最终和过渡条款。
《法案》明确了公共部门数据再利用条件。允许自然人或法人在公共部门所提供的安全处理环境中访问并再利用公共数据。《法案》针对可以被再利用的数据进行敏感性方面的限制,要求开展数据再利用的公共部门具有技术设备上的相关保障,各成员国必须设立一个单一联络点,支持研究人员和创新企业使用数据,以及必须建立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和法律援助对公共部门进行支撑的数据再利用体系。公共部门机构应施加条件,以保持所使用的安全处理环境的技术系统功能的完整性。《法案》倡议建立非营利性质的“数据中介机构”,为公共数据空间提供基础设施。数据中介机构需要在指定的主管当局进行备案[6]。
(八)欧盟《数据法案(草案)》
(1)定位
2022年2月23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公布数据治理立法《数据法案》(Data Act)草案全文,是对《数据治理法案》的补充。《数据法案》(草案)旨在确保数据经济参与者之间公平分配数据价值,并促进数据的获取和使用,有助于实现更广泛的政策目标,即确保欧盟所有部门的企业能够创新和竞争,有效增强个人数据权能,并为企业和公共部门机构提供更成比例和可预测的机制,以应对重大政策和社会挑战,包括公共紧急情况和其他特殊情况,具有重要的风控合规风向标意义。
(2)特点
《数据法案》(草案)构建了适用于所有部门的数据使用权基本规则,将促进个人和企业自愿共享数据,并统一某些公共部门数据的使用条件,而不改变数据的实质性权利或既定的数据访问和使用权限。《数据法案》(草案)还补充了《数字市场法案》的提案,该法案将要求某些被确定为“守门人”的核心平台服务提供商,为通过业务和最终用户活动产生的数据提供更有效的可移植性。
(3)主要内容
《数据法案》(草案)条文涉及数据共享、数据持有人义务、公共机构访问、针对非个人数据的国际传输、云转换和互操作性等诸多方面等规定,监管对象主要为欧盟市场上销售产品的制造商和数字服务提供商,以及此类产品或服务的用户,数据处理服务提供商等。
《数据法案》(草案)提出,在安全、数据保护和隐私以及消费者保护方面,应维护(但不限于)欧盟法律、价值观和标准。为了防止非法访问非个人数据,受该法案约束的数据处理服务提供商,如云和边缘服务,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访问存储非个人数据的系统,包括酌情通过数据加密、频繁提交审计、验证是否遵守相关安全保证认证计划以及修改公司政策 。
《数据法案》规定了用户可以在不同数据处理服务提供商之间进行服务切换的权利,以及数据处理服务提供商向境外传输非个人数据的义务。一是消除了在数据处理服务提供商之间进行有效切换的技术、组织、合同等方面障碍;二是明确了数据处理服务提供商跨境传输非个人数据的相关要求,如数据处理服务提供商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技术、法律和组织措施,包括合同安排,以防止国际传输或政府访问在其自身在欧盟境内持有的非个人数据。
(九)欧盟《数据市场法案》
(1)定位
2022年3月24日,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就《数字市场法案》(“该法案”或“DMA”)的最终稿暂时达成一致意见。该法案旨在作为对欧盟传统反垄断执法的补充,创设一套以大型数字公司为合规义务主体的“守门人”制度,通过对被指定为“守门人”的数字公司施加法定义务、设置禁止性行为,从事前监管的角度,实现对于欧洲数字市场的公平性与竞争力的保障。目前,该立法已经于7月18日经欧盟理事会最终批准,接下来,欧洲理事会主席和欧洲议会议长将分别签署该项法律,随后在欧盟公报颁布后6个月生效实施。该法案预计将在今年9月获欧盟成员国批准。
(2)特点
该法案针对主要科技公司的许多核心商业行为,并把此类行为列为非法,例如,谷歌和Meta将不能在多个平台上提供有针对性的广告,即共享获得用户在同一家公司的使用数据;苹果公司将不得不允许用户在其应用商店以外的其他地方下载应用程序,并且可以卸载预装应用;亚马逊将被禁止从第三方卖家收集服务数据等等。《数字市场法案》的提出,标志着打击大型平台滥用行为的理念发生了变化,或将结束多年来欧盟在无休止的法律诉讼中徒劳地追逐这些大型企业的侵权行为。
DMA法案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
“强制规定严格”——针对互联网平台严禁强行推送广告;严禁预装浏览器等应用软件;不能对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给予优惠待遇;允许开发者提供第三方支付系统;允许用户从第三方应用商店安装应用;与开发者和竞争对手共享数据和指标等。
“处罚标准严苛”——违反法案企业将面临高达其全球年营业额10%的巨额罚款,再犯可处年营业额20%的罚款,系统性违规可能面临重组等监管要求。
(3)主要内容
DMA设置了对于“守门人”身份认定的标准:
1)对内部市场有重大影响;
2)其提供了一个业务用户接触终端用户的重要网关的核心平台服务;
3)其在经营活动中享有稳固和持久的地位,或者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其将享有这样的地位。
DMA法案中同时对上述标准作出了细化,即过去3个财年中,欧盟年营业额大于或等于75亿欧元,或者市值至少为750亿欧元;在欧盟每月终端活跃用户超过4500万;控制至少3个欧盟成员国的一项或多项核心平台服务,例如应用商店、搜索引擎、社交媒体、云服务、在线广告和浏览器。
另外,“守门人制度”明确了“守门人”的禁止性义务,具体如下:
“守门人”企业不应当
1)以提供在线广告服务为目的而处理最终用户因使用第三方服务的个人数据,且该第三方服务使用守门人的核心平台服务;
2)将来自相关核心平台服务的个人数据与来自其他核心平台服务的个人数据相结合,或与来自守门人、第三方服务平台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务的个人数据相结合;
3)将来自相关核心平台服务的个人数据交叉使用于守门人单独提供的其他服务中,包括其他核心平台服务,反之亦然;
4)将终端用户登录到守门人的其他服务,以合并个人数据。
(十)欧盟《数据服务法案》
(1)定位
当地时间2022年1月20日,欧洲议会以530票赞成、78票反对、8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数字服务法》。这一法案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监管,确保平台对其算法负责,并改进内容审核。法案将被用作与代表成员国的理事会主席国法国进行谈判的授权。一旦9月(DSA)在欧盟理事会正式通过,这项法案将由欧洲理事会主席和欧洲议会议长签署,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并在公布后20天生效。DSA将直接适用于整个欧盟,并将在生效后十五个月或从2024年1月1日(以较晚者为准)开始适用。关于超大型在线平台和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的义务,DSA将在委员会指定为此类平台四个月后提前适用。
(2)特点
《数字服务法案》(Digital Services Act)以信息中介服务提供者(intermediary services)以及网络平台(online platforms)为合规义务主体,侧重于保护用户权利,着眼于普通消费者与强势平台方之间的关系,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采取更多措施删除非法和有害的在线内容,旨在从内容及形式等方面规范数字公司提供的服务,主要目的在于构建和谐安全、公平竞争、可信任的网络环境,有效保护《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中的基本权利,要求数字服务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透明和值得信赖的在线服务。
(3)主要内容
该《法案》从主体的角度出发,对网络空间中的平台、用户以及广告商进行区分,并分别设置不同的合规义务与应对特定情形的应对措施。
从平台的角度,该法案要求平台接受审计,进而评估其“风险管理”系统,并且允许特定研究人员以访问其算法,进而打破“黑箱”模式的窘境。
从用户的角度,该《法案》将禁止用户对于非法内容的重复发送行为,并要求相关互联网平台在其平台上设置对应的内部投诉机制,以允许用户对平台内容提出异议。
而从广告商的角度,法案要求自动化决策以及广告精准投放将不得以儿童作为目标,也不能以用户的性行为、性别或者宗教信仰等涉及敏感个人信息的标签来进行广告投送。
三、参考文献
[1]安全内参.欧洲理事会“108号公约”全文中文翻译[EB/OL]. https://www.secrss.com/articles/10012.
[2]互联网法治研究.【域外译评】张余瑞|2018年《个人数据处理中的个人保护公约》译文[EB/OL]. https://mp.weixin.qq.com/s/tTsNcupYh8ejhNOEZ7pqGQ
[3]张衠. 21国签署个人保护公约 强化个人数据国际保护[J]. 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8(11):8.
[4]冯梦琦.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内容及实践浅析[J]. 法制与社会,2019(12):35-36.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251.
[5]何玉颜.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解读及其对我国个人数据保护的启示[J]. 图书情报导刊,2018,3(11):67-72. DOI:10.3969/j.issn.1005-6033.2018.11.013.
[6]董宏伟、王琪、刘佳婕.关键基础设施安全应急响应中心.原创 | 5G时代下《欧盟数据治理法案》的解读与启示:公共行政数据篇[EB/OL]https://mp.weixin.qq.com/s/j_KHyvi4t1GfUJr1vI8Omg
一、立法总体情况
在世界范围内,德国一直是数据保护方面的“模范生”。德国最早通过明确立法对数据进行严格保护,已建成从中央立法到地方立法、从一般立法到专门领域立法的全方位数据保护法律体系框架,这个体系在世界范围内同样具有领先性。同时,德国在数据保护领域长期致力于欧洲法律一体化的协调发展,深刻影响了欧洲乃至全球的数据立法进程。近年来,德国对电子监控、个人信息存储、电子办公、工业互联网、视频会议等新兴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予以高度关注,通过细化法律形式,强化数据安全风险管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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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法律解析
● 德国《联邦个人信息保护法》、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德国《IT安全法》、德国《联邦数据战略》
(一)德国《联邦个人信息保护法》 [2]
(1)定位
1976年,德国联邦议会通过的《联邦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大陆法系国家最有代表性的一部个人信息保护专法。该法的正式名称是《防止个人信息处理滥用法》,采取统一立法模式,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统一规范、统一保护。
(2)特点
《联邦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宪法和民法为理论基础,宪法基础是信息自决权理论,民法基础是一般人格权理论,其目的是在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对个人隐私给予统一而充分的保护,使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合法化。在民法基础方面,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主张不同。海洋法系的代表国美国认为,隐私权是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基础,美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直接以隐私权命名;而德国认为,依据《德国民法典》,一般人格权是保护个人信息的基础权利。
(3)主要内容
个人信息保护原则是《联邦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核心内容。该法建立了完备的原则体系:直接原则、更正原则、目的明确原则、安全保护原则、公开原则、限制利用原则等。
《联邦个人信息保护法》对监督机制做出了完整而系统的规定。该法设置个人信息保护委员监督公务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况。同时,还设置信息保护人对非公务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信息保护人由各单位自行任命,以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品行为任命的基本条件。
损害赔偿制度是《联邦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权利救济措施,也是个人信息主体本人补救权利的最终途径。该法将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分为两大类,即行政侵权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该法对两种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分别规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和赔偿范围。
《联邦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跨国传输有明确规定。跨国传输是指德国国家机关将其个人信息传输给外国(或地区)的国家机关或非国家机关(包括国际组织),而不论这些机构是否在德国境内。而国家机关向非国家机关传输个人信息,应满足两个要件:第一,传输行为是国家机关履行职务的行为,且具备个人信息的利用要件;第二,个人信息接收者对要求传输的个人信息有正当利益,且个人信息主体没有值得保护的利益足以禁止传输实施。这也是德国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跨国传输的基本条件[3]。
(二)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 [4][5][6][7][8]
(1)定位
1977年,德国联邦议会出台《联邦数据保护法》,该法在自出台至今的几十年间经历了多次修正。2019年11月德国议会对《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进行距今为止的最后一次修订。作为德国数据保护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该法在德国个人数据保护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联邦数据保护法》一直贯彻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通过规定个人信息的知情权、修改权、同意权、披露权及使用权等一系列权利,不断强化个人对个人信息的控制[9]。
(2)特点
《联邦数据保护法》旨在通过数据保护实现一般人格权的保护,同时强化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这意味着德国将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站位上升到落实宪法(即《德国基本法》)的高度而不是简单的政府执法工作。该法使德国数据保护法律制度与欧盟2016年颁布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和《关于有权机构在预防、调查、侦察或批捕犯罪嫌疑人或执行刑事处罚中自然人保护和有关数据自由流通的指令》相互衔接。
(3)主要内容 [10]
法律主旨优先处理欧洲法而非国内宪法。 旧版《联邦数据保护法》指出该法目的在于保护人格权在个人数据处理过程中不受侵害。但是,新版《联邦数据保护法》删除了法律目的这一款,意味着在《联邦数据保护法》中更加优先处理欧洲法而非国内宪法,但个人权的保护仍是基础。
保护的直接客体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数据,而是与个人具有关联性的个人数据。 按照旧版定义,个人数据是指与一个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具有个人化或实质化关联的各种具体数据。新版《联邦数据保护法》删除了对个人数据的定义条款,但是“个人数据”这一概念仍然是该法自始至终所使用的基本概念。
立法目标和保护客体决定了该法保护权益的特殊性。 该法出台前,立法材料中明确提到,鉴于技术的进步,立法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数据处理过程中个体的私人领域不受侵犯,即:一般人格权在私生活领域的具体化。随着社会发展,在自动化数据处理的现代条件下,人格的自由发展取决于个人有权对抗对其个人信息无限制的搜集、储存、使用与传送,即: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这一转变意味着德国将保护个人数据上升到宪法基本权利加以确证。
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自决权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和罚则。 在GDPR生效后,为实现欧洲法律的协调化发展目标,该法对罪刑条款大幅度修正。规定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的方式,故意将非开放的个人数据传输给第三方或通过其他方式使其开放,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
(三)德国《IT安全法》 [11]
(1)定位
2021年5月28日,德国联邦议院颁布《IT安全法》2.0版本,旨在保护重要基础设施数据安全,通过弥补法律漏洞并扩大监管框架,以提高德国IT系统的安全性,并加强国家安全。
(2)主要内容
扩大联邦信息安全办公室(BSI)的权限。 包括以技术调查的形式对路由器、智能电视等在内的IT产品进行扩展筛选,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从电信服务提供商处提取数据信息,以确定网络攻击的受害者,并为防御此类攻击提供有效支持。存储日志数据的时限可延长到最多18个月。
加强对数字消费者的保护。 通过“自愿性IT安全标签”等手段,推动与安全相关的IT产品的透明度,特别是保证消费领域产品的IT安全功能可以被消费者看到和理解。扩展关键基础设施范畴。关键基础设施行业新增“废物处理”为关键基础设施部门;扩展相关性实体,将“具有特殊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和“具有网络关键性”的运营商纳入进来。
新增制造商、供应商和关键基础设施部门的义务。 该法规定,关键基础设施部门运营商需安装技术防范系统,以监测对其IT基础设施的攻击。BSI将在未来明确定义关键基础设施核心部件的最低标准,关键基础设施行业将只能采购并安装以发布“可信声明”的制造商组件。
对跨国传输要求设置官方查询联络点。 对于住所在国外、因而将数据存储在国外服务器上的供应商,向德国提供服务时,需在德国设立一个官方查询联络点。
对有关罚款的规定进行修订。 加大对计算机相关犯罪和数据保护相关犯罪的处罚力度,并修订罚款目录。根据违法行为,罚款金额最高可达2000万欧元,或占公司上一营业年度全球总营业额的4%,以较高者为准。
(四)德国《联邦数据战略》 [12]
(1)定位
2021年1月,德国政府发布《联邦数据战略》,该《战略》旨在增加商业、科学、社会和行政管理领域中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增强数据安全保障能力,使德国成为欧洲数据共享和创新应用领域的领导者。
(2)主要内容
《战略》确立了四大行动领域,分别为:构建高效且可持续的数据基础设施;促进数据创新并负责任地使用数据;提高数据能力并打造数据文化;使德国成为数据先驱。
(a)构建高效且可持续的数据基础设施: 德国和欧洲必须确保在相关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发言权,以增强数字主权。此外,只有在数据基础设施可靠,能保证数据安全性的情况下,数据生态系统的参与者才愿意共享和使用数据。
(b)促进数据创新并负责任地使用数据: 德国联邦政府将创造恰当的框架条件,使政府、社会、产业界和科学界可以负责任且可持续地使用和共享数据,使其成为数字创新的核心组成部分。
(c)提高数据能力并打造数据文化: 《战略》提出,发起国家数字化教育行动,提供有关数字化主题的教学,并逐步连接各个联邦州的教育系统;借助教育与研究部“中小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研究”资助措施,帮助德国企业开发新型数字化产品和生产系统解决方案等。
(d)使德国成为数据先驱: 德国在联邦公共行政研究院中建立数字学院,提高联邦公务员的数字能力和基于数字的行政管理能力;联合联邦外交部、内政部、国防部和总理府构建联邦政府内部数据平台,使各个部门以标准化的格式共享数据。
三、参考文献
[1]王华伟:数据刑法保护的比较考察与体系建构[EB/OL]. https://www.law.pku.edu.cn/xwzx/pl/133424.htm
[2]李晓蕊.浅析德国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EB/OL].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22149
[3]齐爱民.德国个人资料保护法简论[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04):465-470.
[4]李爱君,方颖,方宇菲,李昊,李廷达,马军,任依依,姚岚. 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C]//.金融创新法律评论(2017年第2辑·总第3辑).,2017:128-164.
[5]刘悦心,王克萍,李慧瑜,吴惟予,龙怡. 大数据时代下德国数据权利保护的研究[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6卷 总第54卷)——新兴权利与法治中国文集.[出版者不详],2021:186-193.DOI:10.26914/c.cnkihy.2021.032946.
[6]刘金瑞.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2017年版译本及历次修改简介[J].中德法学论坛,2017(02):339-388.
[7]李爱君,方颖,方宇菲,李昊,李廷达,马军,任依依,姚岚. 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C]//.金融创新法律评论(2017年第2辑·总第3辑).,2017:128-164.
[8]姜天怡.《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对我国个人征信权益保护的启示[J].黑龙江金融,2012(12):27-30.
[9]刘悦心等.大数据时代下德国数据权利保护的研究[EB/OL].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6352850
[10]张效羽:德国如何保护个人数据[EB/OL]. https://www.sohu.com/a/311622918_618422
[11]苏州信息安全法学所.德国《IT安全法》2.0正式生效,加强关基安全保障[EB/OL]. https://www.secrss.com/articles/32381
[12]科情智库.德国出台《联邦数据战略》,增强数字主权[EB/OL]. https://www.secrss.com/articles/32713
一、立法总体情况
英国数据保护制度的建立是西方社会近百年来对于个人隐私权理论发展和延伸的产物。因此,在欧盟数据保护的法律框架影响下,英国对个人数据和隐私的立法保护,以成文法为立法核心,逐渐形成由法典、判例法、民间实践、二级成文法和执法机构组成的数据保护制度体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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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法律解析
● 英国《数据保护法》、英国《隐私与电子通信条例》、英国《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法规》
(一)英国《数据保护法》 [2]
(1)定位
1984年, 英国议会通过的首部《数据保护法》,是英国推动发展数字经济顶层设计中的重要举措。该法提出个人数据保护的基础性原则, 禁止数据主体未经注册持有个人数据,设立数据保护登记官和数据保护法庭,分别作为法令执行的监管机构和申诉机构。
(2)特点
维持可信。 为使英国经济和社会能最大程度地从数据创新中获益,公众需要知道个人数据是否被安全且合理利用。因此,该法要求有关机构在使用个人信息时必须严格保密。
推动未来贸易发展。 数据跨境流动能力对一国未来经济运行至关重要,新的数据保护法案致力于推动英国与欧盟及其他国家之间数据流动最大化。
确保安全。 新法案将采取措施应对各种犯罪行为的威胁,促进各国司法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与安全合作。
(3)主要内容
新法案给予公民更多的个人信息控制权, 如“知情-同意”权、数据可携权、被遗忘权、用户画像的发言权等。
完善了对企业利益的保护。 新法案修改和完善了1998年《数据保护法》对于公、私企业的相关要求,以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需要,帮助企业更好地保护个人数据,提升企业的声誉和业务。
增加对监管机构ICO的授权。 英国个人数据保护机构信息专员办公室(ICO)获得更多的权力来维护消费者利益,包括调查权、民事处罚权、刑事追责等。同时,强化对违法行为举报人的保护,对最严重的违规行为进行高达1700万英镑或全球营业额4%的罚款。
为刑事司法机构设定了专门的数据保护框架。 新法案考虑到刑事司法机构为处理惩治犯罪行为而需要收集、使用、分享数据和信息的情形,为其量身定做了出于执法目的而处理数据的框架。
(二)英国《隐私与电子通信条例》
(1)定位
2003年, 英国议会通过《隐私与电子通信条例(PECR)》, 要求电子通信服务商保护终端用户信息, 由信息专员负责监督执行。该条例是英国对欧盟《电子隐私指令(指令 2002/58/EC)》的落地实施,同英国《数据保护法》和英国GDPR并驾齐驱,赋予公民在电子通信方面享有隐私权,保护消费者免受信息滥用和潜在网络犯罪的危害。
(2)特点
该条例将大规模使用的网络即时通讯服务纳入法律的监管范围之中,使得民众和企业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更为明晰,在保护用户隐私的基础上,更好的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
(3)主要内容
该条例是一项数据隐私法规,与GDPR一样,规定企业在未经个人数据主体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和不能进行的营销活动,对于企业该如何处理个人和公司数据给出指引。简而言之,该条例适用于至少执行以下一项的所有组织: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短信或传真进行营销;在网站上使用cookie或类似技术;编制电话簿(或类似的公共目录);网络或通信服务提供商。PECR和GDPR两项法规相辅相成,但二者又存在显著差异:GDPR要求在72小时内报告违规行为,而PECR要求24小时;与GDPR不同,PECR除适用于个人外,还适用于其他组织。
(三)英国《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法规》
(1)定位
2018年5月10日生效的《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法规》,是欧盟2016年7月6日颁布的《网络和信息系统指令》的英国版,是英国第一个以网络安全为重点的跨领域监管条例,在实现英国国家网络安全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旨在提高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水平(包括网络和物理弹性),以保障基本服务和数字服务。
(2)主要内容
明确法规的适用范围:该法规适用于两类主体,一类为英国能源、交通、健康和数字基础设施部门的基本服务运营商(OES);另一类为数字服务提供商(DSP)。二者必须采取适当相称的技术和网络安全对策,以管理其基础服务或数字服务所依赖的系统风险。该条例不适用于被视为“微型或小型企业”的DSP(雇用少于50人且年营业额和/或资产负债表总额低于1000万欧元(约870万英镑)的组织)。
细化责任主体法定义务:OES和DSP必须采取措施,保障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具体包括:评估风险,预防和尽量减少安全风险事件的影响,且及时向有关当局报告安全风险事件;开展业务连续性管理,监控和测试过程和程序是否符合国际标准。
规定“重大”事件的评判标准:该法规规定组织不得迟于72小时,向其主管当局报告“重大”事件。对于OES,在确定事件是否为“重大”时必须考虑三个因素:受中断影响的用户数量、中断的持续时间、受事件影响的地理区域大小。对于DSP,以下情况将判定为重大事件:事件导致超过500万用户服务不可用;影响超过100000名用户的网络或信息系统访问的数据失去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或真实性;对公共安全或生命损失的风险;或者对至少一名用户造成的财产损失超过100万欧元(约合86万英镑)。
明确合规性评估部门:国家网络安全中心(NCSC)是英国的国家技术机构,负责提供网络安全方面的建议和协助,为其计算机安全事件响应团队(CSIRT)提供技术建议和单点联系(SPOC)。
● 英国《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英国《国家网络安全战略2022-2030》、英国《数据改革法案》
(四)英国《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3]
(1)定位
由于英国在2020年底离开欧盟,不再受《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管辖。因此,该国需要一部新的法规保障公民个人数据权利,英国GDPR由此诞生。英国GDPR是英国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于 2021年1月1日生效,涵盖了英国处理个人数据时的主要原则及权利和义务,并与2018年《数据保护法》并列,适用于向英国个人提供商品和服务和/或监控英国任何个人行为的任何组织。
(2)主要内容
明确适用范围:该法规适用于英国的数据控制者或数据处理者处理的个人数据;英国 GDPR也适用于不在英国设立的数据控制者或数据处理者,处理英国的个人数据(向英国的数据主体提供商品或服务,或正在监控数据主体的行为,其中这种行为发生在英国)的情况。
衔接欧盟GDPR对于数据控制者的要求:英国GDPR延用欧盟GDPR数据保护的原则,这些数据原则包括透明度、目的限制、存储限制、数据最小化、准确性、完整性和保密性以及问责制。
规定数据主体的权利:英国GDPR下数据主体的权利与欧盟GDPR赋予数据主体的权利大致相似,包括知情权、访问权、更正权、删除权、数据可移植性、不受自动决策影响的权利以及反对或选择退出的权利。但英国GDPR对于部分内容做了更改:访问权——访问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将“影响公司金融工具的价格或相关行动决定”或“损害英格兰银行特定职能”的情况不允许数据主体访问;更正权——“损害旨在保护公众的特定功能”或“与披露个人数据的法定义务相悖”等情况不允许更正其个人数据。
英国GDPR对向第三方传输个人数据施加更多限制:根据法律,只有在出于执法目的而需要进行此类转移时,才允许转移;数据转移活动应在第三方国家/地区充分的数据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开展;或在其他适当的保护措施到位的前提下;或针对特定的特殊情况;或与第三方国家的相关当局或国际组织有关,例如履行执法相关职能的国际机构。
脱欧后重新制定罚则:英国需要一种新的方式,惩罚2020年脱欧后发现的违规数据控制者。因此,信息专员办公室或ICO有权执行英国GDPR,罚则与欧盟GDPR类似。
(五)英国《国家网络安全战略2022-2030》 [4]
(1)定位
2022年1月25日,英国政府正式发布《国家网络安全战略2022-2030》。该战略对英国政府如何确保公共部门有效应对网络威胁进行阐释,并描绘战略愿景,即确保政府核心功能对网络攻击具有韧性,强化英国作为主权国家地位,提升影响力,旨在打造一个民主、负责任的网络强国。
(2)主要内容
该战略的支柱由五个目标支撑: 设定了在网络弹性方面需要考虑的维度,提供可应用于整个政府的一致性框架和共同语言。包括:管理网络安全风险、防范网络攻击、检测网络安全事件、将网络安全事件的影响降至最低、培养正确的网络安全技能知识和文化等。
明确阶段发展目标: 当所有政府组织满足网络安全保障框架下相应网络评估框架(CAF)配置文件中规定的结果时,该战略的目标将得以实现:到2025年,被确定负责关键职能的政府机构将“增强”达到CAF简介中规定的成果;到2026年,所有中央政府部门都将达到CAF简介中规定的成果;到2030年,所有其他政府机构将“基本”达到CAF简介中列出的成果。
(六)英国《数据改革法案》 [5]
(1)定位
当地时间2022年5月10日,英国举行国家议会开幕式,英国王储查尔斯王子在演讲中,公布了一项新的《数据改革法案》,旨在指导英国独立于欧盟隐私立法。该法案将用于改革英国现有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和《数据保护法案》。
(2)主要内容
该法案提出,借助英国脱欧,创建一个世界级的数据权利制度,从而建立一个新的有利于增长和值得信赖的英国数据保护框架,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帮助科学创新并改进英国人民的生活;对信息专员办公室(ICO)进行现代化改造,确保其有能力和权力对违反数据相关立法的机构采取更有力的行动,同时要求其对议会和公众更加负责;增加行业对智能数据计划的参与度,使公民及小企业对他们的数据有更多的控制权,并通过帮助改善在健康和社会护理环境中个人数据主体对数据的适当访问来帮助需要医疗保健的人。
同时,该法案指出,通过减轻英国企业所面临的负担提高其竞争力和效率,例如建立一个注重隐私结果的数据保护框架;通过更有效地提供公共医疗保健、安全和政府服务,确保数据可用于赋予公民权利并改善他们的生活;为个人数据使用创造更清晰的监管环境,推动负责任的创新并推动科学进步;确保监管机构对违反数据权利的组织采取适当行动,并确保公民对其权利有更明确的认识;简化研究规则,以巩固英国作为科技超级大国的地位。
三、参考文献
[1]李重照 黄璜.英国政府数据治理的政策与治理结构[EB/OL]. https://www.sohu.com/a/364577092_661904
[2]康晋颖. 论英国个人数据保护制度[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5.
[3]英产.英国政府提出新的网络安全法律[EB/OL]. https://mp.weixin.qq.com/s/u2Hpw6RlEdYSx9YNbGEQZg
[4]苏州信息安全法学所.英国政府发布《国家网络安全战略:2022-2030年》[EB/OL]. https://www.secrss.com/articles/38733
[5]数据合规公社.英国公布《数据改革法案》:创建一个世界级的数据权利制度[EB/OL]. https://www.secrss.com/articles/42289
一、立法总体情况
法国作为最早开发网络技术的国家之一,其互联网已经十分普及。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凸显了网络管理的重要性。法国致力于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并力求通过立法的形式来治理数据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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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信息技术与自由法案》制定,这部法律是法国保护数据安全的起源法律之一。该方案明确阐述了信息技术发展与信息安全的关系,即:“信息技术应该为每个公民服务。它的发展应在国际合作的背景下进行。它不得侵犯人的身份、人权、隐私及公共自由等。”在该法律的基础上,法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及《数据保护法》分别在2018年末生效和发布,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法国的个人数据和重要数据的安全。
1994年,为适应国际战略形势的变化,法国发表了冷战后的第一部国防白皮书,并把网络信息攻击视为未来15 年最大的威胁之一,在此基础上,法国分别于2008年和2015年相继推出了《信息系统防御与安全:法国战略》和《法国国家数字安全战略》,体现出了法国对网络信息防护的重视。2018年2月发布的《网络防御战略评论》更是明确提出了“‘数字主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数据安全的地位上升到新的战略高度 。
二、重点法律解析
● 法国《信息技术与自由法案》、法国《国家安全与防务白皮书》、法国《信息系统防御与安全:法国战略》
(一)法国《信息技术与自由法案》
(1)定位
法国1978年制定的《信息技术与自由法案》涉及个人数据保护,也是这是法国数据保护的起源法律之一。2004年8月6日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方面有所修订。
(2)特点
该方案明确阐述了信息技术发展与信息安全的关系,即:“信息技术应该为每个公民服务。它的发展应在国际合作的背景下进行。它不得侵犯人的身份、人权、隐私及公共自由等。”
(3)主要内容
该方案提出了数据跨境的前提: 如果作为数据接收方所在国家的非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家,在实际或可能处理的个人数据方面,没有为个人隐私、自由和基本权利提供足够的保护,则数据控制者不得将个人数据传输到非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国家提供保护的充分性应特别考虑到该国现行规定和该国适用的安全措施,以及数据处理的具体特征,包括其目的和持续时间、数据性质、数据来源、目的地等特征。
以及不满足前提的情况下,依然可以进行数据跨境的例外条件,如:以 保护数据主体的生命为目的;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为履行法律义务,确保法定权利的正常行使;依据法定条件,将信息录入公共登记册,并根据立法和监管规定,信息所录入的登记册本身旨在供公众参考,且公开供公众咨询或由任何证明合法利益的人使用;履行数据控制者与数据主体之间的合同,或为响应数据主体的要求而采取的合同前措施;在数据控制者与第三方之间订立或履行合同,无论是为了数据主体的利益而订立或将要订立的合同。
(二)法国《国家安全与防务白皮书》 [1]
(1)定位
白皮书是法国发布其国家安全和军事战略的重要途径。1994年,为适应国际战略形势的变化,法国发布了冷战后的第一部国防白皮书。时隔十余年后,法国对国际安全战略形势做出了新的判断。2008年6月17日,法国政府正式发表《国家安全与防务白皮书》。这是一份反映法国国家安全战略和军事战略发展的重要文件。该白皮书对冷战后尤其是21世纪的世界形势做出了新的判断,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法国主要国家安全战略,明确了法国的欧洲防务政策和北约政策,并确定法国国防发展的方向和原则。
(2)特点
《法国国防与国家安全白皮书》首次将网络安全提升到国家安全的层面,把网络信息攻击视为未来15 年最大的威胁之一 ,强调法国应具备有效的信息防卫能力,对网络攻击进行侦查、反击,并研发高水平的网络安全产品。
(3)主要内容
白皮书提出要以更全面的眼光考察国家安全问题,以更全面的方式考虑法国的安全利益,而不是仅局限于防务问题。它将国家安全战略定义为旨在消除“所有可能对国家生存造成损害的危险和威胁”的战略。国家安全领域包括防务政策,但并不局限于此。国家的其他政策,如对外政策和经济政策也将直接服务于国家安全。
(三)法国《信息系统防御与安全:法国战略》
(1)定位
2008年发布的《国防和国家安全白皮书》(简称“《白皮书》”)认为,未来十五年间,法国面临的威胁主要源于针对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大规模黑客攻击。这一判断促使法国政府做出大幅加强国家网络防御能力的决定。2009年成立的国家信息系统安全局(ANSSI)正是履行该承诺的第一步。该文件(于2011年2月颁发)中陈述的信息系统防御和安全方面的国家战略,正好体现了《白皮书》中蕴含的雄心壮志,该文件也是基于《白皮书》的落实和延伸。
(2)特点
战略明确四个战略目标:成为网络防御的世界级强国;通过保护主权信息,确保法国决策自由;加强国家关键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确保网络空间安全。
(3)主要内容
战略提出七项基本工作:提前准备并分析环境,以便做出合理决定;检测并阻止攻击,警告并实时监控可能的受害者;提高和保持科研、技术、工业和人力资源能力,以便维持必要的自主性;保护国家信息系统和关键基础设施运营商,以便获得更好的国家抗击强度;修订法律以适应技术变革和新用途层出不穷的趋势;在信息系统安全、打击网络犯罪和网络防御等方面开展国际合作,以便更好地保护国家信息系统;沟通、告知和说服,以便法国人能够采取措施应对与信息系统安全相关的挑战。
● 法国《法国国家数字安全战略》、法国《网络防御战略评论》、法国《个人数据保护法》、法国《数据保护法》
(四)法国《法国国家数字安全战略》 [2]
(1)定位
2015年10月19日,法国总理ManuelValls亲自签署并发布新版《法国国家数字安全战略》(FrenchNationalDigitalSecurityStrategy),该《战略》反映了当前和未来法国对网络空间和数字安全的核心主张和总体安排。《法国国家数字安全战略》是法国数字转型时期的一个重要标杆性战略,体现出法国将数字安全作为保障和推动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战略布局。该《战略》不仅契合了法国和欧盟的重大现实需要,也对全球各国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
(2)特点
《战略》强调法国应当发展必要的科学技术和产业能力,保护信息主权和数字安全,尤其应当在数字安全领域实现自主发展,并在国际舞台上获得更大影响力。具体举措包括通过产业政策和政府采购推动法国和欧洲安全产品和服务的发展,加大法国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国际宣传力度,推动法国和欧盟作为该领域产品不可或缺的全球利益相关者脱颖而出,在网络空间青少年意识教育和保护妇女儿童方面成为国际标杆,推动《布达佩斯网络犯罪公约》的发展进程和全球适用,加强法国在国际网络安全讨论中的参与度和影响力,协助欧盟以及其他国家建立网络安全能力,促进全球网络空间的稳定。
(3)主要内容
该《战略》目标锁定了五大领域,这五个领域的主线分别是涉及法国国家根本利益相关的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与法国核心价值观直接相关的言论自由、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法国数字安全的素养和教育,法国数字安全技术和产业发展;以及法国数字安全在欧盟和国际上的布局。虽然五大领域涉及面广,但是《战略》内容具体务实,不仅有理念性和原则性战略方向,还对应了具体的计划、方法、项目和实施主体,且保持了与之前相关战略、政策、法律的延续性,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五)法国《网络防御战略评论》 [3]
(1)定位
2018年2月,法国国防和国家安全总秘书处(SGDSN)发布《网络防御战略评论》(Revue strategique de Cyberdefense),该报告提出法国网络防御模式,分析其特点,提出六项任务及网络防御的四大操作链。
(2)特点
该文件明确提出“数字主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该报告针对全球互联网巨头大量非法占有、垄断数据财富正式提出“数字主权”概念,称数字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国维护网络安全,保护其自主决策和行动能力的重要保障。报告指出,面对不断增长的社会数字化产生的新威胁,法国必须维护其行使主权的权利。
(3)主要内容
法国的网络防御模式将进攻能力和防御能力区分开来,通过将网络保护的任务和手段与情报和进攻行动的目标区分开来,加强国家对政府和经济领域的信息系统安全的干预,重点领域分工,尊重个人隐私,允许私人行为者与负责网络保护的国家服务之间建立信任关系。法国网络防御模式共有六项任务,包括预防、预测、保护、监测、归因、应急响应(补救措施、犯罪惩罚及军事行动)。
(六)法国《个人数据保护法》 [4]
(1)定位
法国《个人数据保护法》于2018年11月7日生效,该法案系法国落实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立法举措,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个人数据信息安全。
(2)特点
为避免个人信息数据被滥用,该法扩展了数据控制者和运营商的审查义务,数据控制者和运营商除要遵守“避风港规则”外,还应对特定文件作备案登记,对数据使用人的高风险活动进行事前审查,对重要的数据信息作加密处理等。此外,如数据控制者和使用者系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数据信息的,相关部门可另行制定规定,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
(3)主要内容
该法提出,满足以下条件时,个人数据的控制者可以传输数据到非欧盟国家:适用于为预防、调查、侦查或起诉刑事犯罪或执行刑事处罚而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如果个人数据来自另一个国家,且传输数据的国家已根据其国内数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授权 进行数据传输;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证明为个人数据的保护提供了保障;或者没有此类决定或文书的情况下,数据控制者已评估数据转移的所有情况,并认为存在有效的保障措施。
(七)法国《数据保护法》 [5]
(1)定位
2018年12月12日,法国政府通过法令通过了新版本的法国《数据保护法》。作为提醒,法国立法者已授权法国政府通过法令进行立法,以实现法国数据保护法与GDPR之间相互衔接的周延性。该法律是建立在《信息技术与自由法案》的基础之上。[6]
(2)特点
该法案新版本的可读性有了明显的提升,并针对数据处理的不同操作场景作出规定,比如GDPR规定情况下的处理,用于预防、调查、侦查或起诉刑事犯罪或执行刑事处罚的处理,有助于国防或国家安全的处理等。该法案还规定了适用于所有数据处理操作的共同规定。
(3)主要内容
该法案明确了数据合法跨境的法定情形:(a)公安机关和其他行使公共职权的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对犯罪行为的侦查、侦查、起诉、执行刑事处罚,包括防范、预防危害公共安全的威胁。为实现上述目的,必须转让该数据。(b)个人数据转移给在该非欧盟国家设立的财务总监,或在法国移交给主管机关,该主管机关是根据(a)条款受托执行的目的。(c)如果个人数据来自另一国家,只有在获得数据的国家根据其国内法授权转让后才应进行转让。但是,如果不能及时获得事先授权,在为防止对另一国家的公共安全造成直接和严重的威胁或维护法国的基本利益有必要进行新的转移时,未经转移数据的国家的事先授权,可以再次转移个人数据。但在该等情况下数据转移主体需要毫不拖延地通知负责给予事先授权的当局。(d)如果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中提供了有关保护个人数据的适当保障措施,或在控制人评估了有关数据转移的所有情况后,认为在保障个人资料方面存在适当的保障措施,控制人可以转让个人数据或授权转让已经传输给非欧盟国家的数据。
三、参考文献
[1]原颖,侯振杰.法国《国家安全与防务白皮书》简析[J].外国军事学术,2008,0(9):13-15
[2]惠志斌.《法国国家数字安全战略》述评[J].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6(12):67-75.
[3]卢英佳.法国网络空间安全治理体系[J].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2019(10):209-210.
[4]詹紫旋.法国加强信息保护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法》[EB/OL].(2019-07-22)[2022-05-18].http://www.shfzb.com.cn/images/2019-01/09/B06/B060109.pdf.
[5]法国数据保护法[EB/OL]. https://www.dataguidance.com/sites/default/files/france_data_protection_act.pdf
[6]法国数据保护法[EB/OL]. https://www.fieldfisher.com/en/services/privacy-security-and-information/privacy-security-and-information-law-blog/french-legislator-amends-french-data-protection-act
一、立法总体情况
意大利对个人数据保护源于早期的隐私权概念,并上升到了人权高度。意大利1947年宪法第二条规定,“共和国无论对个人还是对表现其个性的社团成员,均承认并保障其人权之不可侵犯,并要求履行政治经济和社会团结方面的不可违背的义务。”在意大利宪法的基础上,1996年,意大利以第675号法令通过了《数据保护法》,将隐私保护视为更大整体的一部分,即:个人数据的处理应“尊重自然人的权利,基本自由和尊严,特别是在隐私和个人身份方面”。因此,隐私成为“电子公民身份”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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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在意大利宪法和《数据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国会制定通过了《意大利个人数据保护法典》。提出了“每个人都有权保护与自己有关的个人数据”的个人数据保护基本原则,以及“确保在处理个人数据时尊重数据主体的权利、基本自由和尊严,特别是在保密、个人身份和个人数据保护权方面”的法规义务。后面的《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法典》则是适应于不同场景的个人数据保护。
国家战略方面,2013年,意大利发布了《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框架》(National Strategic Framework for Cyberspace Security)。战略涵盖了对国家安全、因为网络安全问题而对经济带来危害的描述,对意大利网络安全能力的评估,公共和私营部门作为利益相关方在网络安全中的责任划分。而与之相配套的《网络空间保护及ICT安全国家计划》确定了具体的战略和业务目标。这两份重量级战略文件与意大利的数字议程结合在一起,有效推动了该国的数字经济发展。
二、重点法律解析
● 意大利《共和国宪法》、意大利《数据保护法》、意大利《个人数据保护法典》
(一)意大利《共和国宪法》
(1)定位
意大利共和国宪法是在1947年12月22日的制宪会议大会上通过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2)特点
1947年宪法第二条规定:“共和国承认并保障人类不可侵犯的权利,不管是作为个体还是作为在发展其人格的社会结构中,并且要求履行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共同体中不可推卸的义务。”这是意大利早期的“人权”。随后,在该法所确立的“人权”基础上,进一步衍生出“隐私权”,并进而产生了“个人数据保护”的概念。
(3)主要内容
该宪法指出:意大利是以劳动为基础的民主共和国,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在宪法所规定的形式和范围内行使主权;共和国无论对个人还是对表现其个性的社团成员,均承认并保障其人权之不可侵犯,并履行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团结方面的不可违背的义务。
(二)意大利《数据保护法》 [1]
(1)定位
1996年,意大利以第675号法令通过了《数据保护法》,确立了个人数据保护权,并将其作为一项单独的法定权利。
(2)特点
意大利数据保护法(1996年12月31日第675号)提出个人数据的处理应“尊重自然人的权利,基本自由和尊严,特别是在隐私和个人身份方面”。因此,隐私成为“电子公民身份”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
(3)主要内容
意大利《数据保护法》指出,正在被处理的个人数据应受到保存和控制,同时也考虑到 其性质和处理的具体特征,通过适当的安全措施,将其破坏或丢失(即使是偶然的)未经授权访问数据或被非法处理或以与数据不一致的方式处理的风险降至最低。此外,该法规也指出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合法和公平地处理;出于特定、明确和合法的目的收集和记录,并以不与所述目的 相抵触的方式用于进一步的处理操作;准确无误,并在必要时保持最新状态;与收集或随后处理的目的有关且不超过法定的限度;以允许识别数据主体的形式保存的时间不超过收集或随后处理数据的目的所需的时间。
(三)意大利《个人数据保护法典》
(1)定位
进入二十世纪以来,为了落实欧盟数据保护规则改革,意大利也迅速做出立法调整。2003年,国会制定通过了《个人数据保护法典》,将关于个人隐私保护和个人数据保护的规定都集中到该法典之中。随着情势的变更,该法典也在不断地修正完善。
(2)特点
该法典提出“每个人都有权保护与自己有关的个人数据”的个人数据保护基本原则,以及“确保在处理个人数据时尊重数据主体的权利、基本自由和尊严,特别是在保密、个人身份和个人数据保护权方面”的法规基本目的。
该法案提出了最小化原则:信息系统和软件应该最小化配置个人数据的使用和识别,基于数据处理方式,如果个人数据处理需求通过使用匿名数据或合适的安排可以实现,则“允许识别数据对象”的数据处理模式只应在必要的情况下使用。
(3)主要内容
法典提出,在以下情况中个人数据可以合法的跨境传输:1)数据主体已明确同意,如果涉及敏感数据,需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2)如果传输对于数据处理者而言是作为合同主体的一方履行其合同义务所必须的,或者在签订合同之前应个人数据主体之要求而采取措施,或为了签订或履行以个人数据主体的利益而签订的合同;3)数据传输对维护法律或法规所提及的重大公共利益是必要的;4)如果数据传输对于保护第三方的生命健康是必要的。如果此目的涉及特定个人数据主体,且该特定个人数据主体无法授权同意,则可以由能够合法代理数据主体的实体或直系亲属、家庭成员,与数据主体同住的人,或者其他相关人代为授权同意;5)如果数据传输对辩护律师进行调查是必要的,或者是为了确立或辩护法律索赔(前提是该数据仅为上述目的而转移,并且不超过适用于商业和工业保密的现行立法所需的时间 );6)如果数据传输是应查阅行政记录或公开提供的登记册、清单、记录或文件所载信息的请求而进行的,则按照适用于这一标的物的规定进行;7)如果数据传输是必要的,比如完全出于科学或统计目的、或仅用于历史目的等;8)如果数据传输涉及到法人、机构或协会相关的数据。
● 意大利《电子商务法》、意大利《消费者法典》、意大利《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框架》
(四)意大利《电子商务法》
(1)定位
2003年第70号法令通过的《电子商务法》,目的是制定电子商务框架,明确建立了电子商务领域使用的数据保护强制性规则。
(2)特点
法令第16条免除了“信息侵权”的赔偿责任,条件是提供者:1)“不了解活动或信息是非法的,并且,关于损害赔偿诉讼,不了解使活动或信息的非法性显而易见的事实或情况;2)立即采取行动,在与主管当局进行适当沟通且知道此类事实后,立即删除信息,或禁止访问此类信息”。[3]
(3)主要内容
法令指出,供应商必须以清晰、可理解和明确的方式通知其他各方如何保留和存档合同。在向消费者发送合同摘要之前,供应商必须向他们提供此信息。上述合约应以持久格式存储。此外,法令指出,为了使“点击包装”合同有效,提供商必须发送交易相关信息供消费者确认,包括:适用于合同的一般和具体条件的摘要;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主要特征的详细信息;有关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成本,税收以及消费者悔改和撤回的权利的详细信息,包括行使这些权利的条款和条件。[4]
(五)意大利《消费者法典》
(1)定位
2005年第206号法令通过的《消费者法典》,是保护消费者和用户权利的基本参考法律。
(2)特点
该法典主要设定了涉及消费者数据保护的规则,反应了欧盟计划的指导方针。
(3)主要内容
法典提出通过提高消费者的权益意识(教育和消费者信息)来加强对消费者和用户的保护,并促进协会关系和集体行动工具的发展,进而提高消费者的法律地位(个人和集体层面)。
(六)意大利《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框架》
(1)定位
2013年,意大利发布了《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框架》(National Strategic Framework for Cyberspace Security)。战略涵盖了对国家安全、因为网络安全问题而对经济带来危害的描述,对意大利网络安全能力的评估,公共和私营部门作为利益相关方在网络安全中的责任划分。
(2)特点
目前的《国家网络安全战略框架》强调了网络威胁的性质和不断演变的趋势,以及国家ICT网络的脆弱性。它概述了参与网络安全的公共和私人利益攸关方的角色和任务,并确定了工具和程序,以加强国家应对网络空间带来的新挑战的准备。
(3)主要内容
该战略提出了加强国家网络防御能力的六大指导方针:1)增强所有与网络安全相关的机构的技术、运营和分析能力,以利用国家能力对多维度网络威胁进行分析、预防、缓解和有效应对;2)加强保护关键基础设施和战略资产免受网络攻击的能力,同时确保其业务连续性并完全符合国际要求、安全标准和协议;3)促进旨在积极推动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的所有公私伙伴关系;4)在公民和机构中推广安全文化,同时利用学术界的专业知识,提高用户对网络威胁的认识;5)加强有效抑制网络犯罪活动的能力 ,符合国家和国际规范;6)全力支持网络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特别关注意大利作为其成员的国际组织及其盟国正在进行的举措。
三、参考文献
[1]意大利数据保护法[EB/OL]. https://www.privacy.it/archivio/legge675encoord.html
[2]意大利个人数据保护法典[EB/OL]. https://www.privacy.it/archivio/privacycode-en.html
[3]意大利电子商务法[EB/OL]. https://www.cyberlaws.it/en/2019/hosting-provider-active-role-and-liability/
[4]意大利电子商务法[EB/OL].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7d737068-0ffb-48fe-b2b2-83da1c3fe360
一、立法总体情况
俄罗斯数据与信息安全法规体系是以《俄罗斯联邦宪法》为基础的统一立法 。1995年2月颁布的《关于信息、信息化与信息保护法》首次提及公民个人信息,并予以法律保护,至2006年7月才正式颁布《个人数据法》,联合《国家秘密法》《俄罗斯联邦安全法》和《商业秘密法》等法规构建起数据与信息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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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国家数据安全制度体现在四个重要方面:信息安全贯穿俄罗斯国家数据安全始终,个人数据安全突出俄罗斯国家数据安全特点,网络数据安全凸显网络安全与国家安全的密切关系,商业数据安全凸显国家经济安全[1]。
二、重点法律解析
● 《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法》、《俄罗斯联邦个人数据法》、《俄罗斯联邦安全法》
(一)《俄罗斯联邦宪法》
(1)定位
《俄罗斯联邦宪法》颁布时间为1993年12月12日,作为国家最高法律,载有信息安全法律框架的一般性基础规则,即信息关系主体法律地位的关键要素[2]。
(2)特点
《宪法》确立隐私权属于公民宪法权利。人人享有私生活不可侵犯、个人及家庭秘密、保护自己的名誉和名声的权利,“非经同意不允许收集、保管、使用和传播个人的私生活信息”。
(3)主要内容
《俄罗斯联邦宪法》共分为九章137条,第一章为宪法根本制度、第二章为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第三章为联邦体制、第四章为俄罗斯联邦总统、第五章为联邦会议、俄罗斯联邦政府、第七章司法权、第八章为地方自治、第九为宪法的修改和重新审议。
(二)俄罗斯《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法》
(1)定位
《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法》颁布时间为2006年(修订前名称为《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是俄罗斯第一部关于数据与信息安全的联邦法律,也是俄罗斯互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领域的重要立法。
(2)特点
1)本地化数据存储。 互联网信息运营者需要在产生、传播和处理数据的6个月内,将相关主体信息存储到俄罗斯境内,包括文字、语音、图像等信息。
2)信息可作为资产。 信息资源是财产的组成部分和所有权的客体,明确了信息可为资产,其主体可以是公民、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或者机构及社会团体。
3)信息拥有者、信息系统运营者需要承担的信息保护义务。 数据处理许可及告知制度进行了规定:“非国家机构和私人从事有关个人资料处理和向使用者提供个人资料的活动应经过必需的特许(申请许可证,申领执照)。”
(3)主要内容
2006年《关于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法》由俄罗斯联邦议会审议通过,该法主要规定了整个信息立法系统的准则,以及包括信息安全的立法保护,调整了相关主体在进行寻找、获得、传递、生产和传播信息以及使用信息技术和进行信息保护时产生的法律关系,旨在保护公民免受恶意信息侵害的要求,并规定搜索引擎应排除在俄罗斯境内发布该国所禁止的信息的网络链接。俄罗斯可通过打造域名系统、自主地址解析系统、可信路由节点等措施,实现俄罗斯互联网和本国数据的自主可控,减少对境外网络的依赖。
(三)《俄罗斯联邦个人数据法》
(1)定位
《俄罗斯联邦个人数据法》颁布时间为2006年7月27日,是个人信息保护领域重要法律,也是数据与信息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中主要法律准则。
(2)特点
1)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条件。 个人信息的匿名化只能在获得个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或者在俄罗斯联邦法律在个人数据领域中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才能进行。
2)强化数据安全,保护数据主权。 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实行严格管控制度,推行数据本地化制度其中包括隐私保护、维护网络安全、便利执法等具体监管目标,并且要求开始跨境传输个人数据之前,处理者有义务确保在个人数据传输到的外国国家对个人数据主体的权利提供充分的保护。
(3)主要内容
2020年12月10日,俄罗斯联邦会议国家杜马发布《俄罗斯联邦个人数据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公共个人数据处理规则,旨在建立保护个人数据主体权利和自由的机制。
(四)《俄罗斯联邦安全法》
(1)定位
《俄罗斯联邦安全法》颁布时间为1992年,是国家安全制度的基本法,也是安全法律体系的基石。
(2)特点
1)合规监管齐推进。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确保俄罗斯联邦在安全领域的立法的实施。
2)组建安全理事会。 审议俄罗斯联邦与外国的安全、国防组织、军事建设、国防生产、军事技术合作以及其他与俄罗斯宪法秩序、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有关的问题联合会,以及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问题。
(3)主要内容
《俄联邦安全法》分四章,共20条,第一章是总则部分,明确指出安全法适用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人员安全、法律规定的其他安全活动的内涵和基本原则,确定了俄罗斯联邦安全会议的地位、联邦和地方权力机构的职能,第二章规定了国家权力机关、联邦主体权力机关、自治地方和其他权力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第三章明确了安全会议的地位、性质、任务、职能、成员、书记、活动组织、决议,第四章规定了该法生效时间及相应失效的法律。
● 俄罗斯《商业秘密法》、俄罗斯《国家秘密法》、俄罗斯《个人数据处理规定》、俄罗斯《个人数据处理防护要求》
(五)俄罗斯《商业秘密法》
(1)定位
《商业秘密法》于2004年7月29日颁布,致力于保护企业、组织和机构数据权益。
(2)特点
1)国家秘密的数据信息应按照规定进行加密,根据其泄露后对俄罗斯国家安全造成的损害程度进行分级管理,接触和使用国家秘密信息的机构和组织应按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确保相关数据信息的安全。
2)从事涉密信息保护手段/工具研发的企业,应具备相关资质。
3)企业、机构和组织取得相应的涉密信息使用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和使用涉及国家秘密的相关数据信息,并在使用过程中按照信息的保密级别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3)主要内容
《国家秘密法》规范了商业秘密所有者的权利义务。明确指出列为商业秘密的相关数据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随意访问。国家相关权力机关(包括公共机构)为履行职责需要获取此类信息,须出示相关主管机构负责人签署的正式文件,文件应说明数据使用的具体目的,以及其申请获取数据的法律依据。为确保涉及商业秘密的数据安全,该法规定,商业秘密所有者应根据《商业秘密法》及其他联邦法律规定,及时建立相应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编制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清单,采取必要的技术保护手段和方法,并明确相关数据的访问、处理、存储、对外发布流程和条件。
(六)俄罗斯《国家秘密法》
(1)定位
《国家秘密法》于1993年7月21日颁布。活动范围限制在军事、对外经济、侦察、反侦察和相关业务调查领域,进一步防止因国家机密保护活动可能对公民权限制的可能性[3]。
(2)特点
规定了受保护信息载体的法律监管措施,对涉密信息的载体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如:1)如果载体是由不同密级的信息文件资料组成的,其每部分都应盖有相应的密级印章(密别印),则整个载体要加盖与组成部分中最高密级相同的密级印章(密别印);当不可能证明所获取(制定)的信息文件资料与现有清单中所包含的信息文件资料相符时,国家权力机关、企业、机构和组织中的负责人应当按照拟定密级对其预先进行保密;3)拥有国家秘密信息文件资料的国家权力机关、企业、机构和组织,当其职能和所有制形式发生改变时,以及当被清算或被终止从事使用国家秘密信息文件资料的工作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这些信息文件资料及其载体;4)国家秘密信息文件资料的载体应当按规定程序予以销毁、上交存档或移交给法定的相应机构等。
(3)主要内容
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委员会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国家秘密法》(1993年7月21日第5485-1号),规定了列入国家秘密的信息关系范围,信息的保密和解密,信息保护,以及俄罗斯安全保障问题。在俄罗斯国家历史中,就有关国家安全相关信息的限制与保障问题,建立可以通过公开的法律标准来解决的途径。
(七)俄罗斯《个人数据处理规定》
(1)定位
《不使用自动化设备进行个人数据处理规定》(简称:“个人信息处理规定”)于2008年9月15日颁布,其主旨在于为执行“个人数据”联邦法,在不使用自动化工具的情况下处理个人数据的特殊性规定。
(2)特点
1)在不使用自动化工具的情况下处理个人数据时确保个人数据安全的措施。2)对部分个人数据的销毁或去个性化,保持处理记录。
(3)主要内容
《规定》共计包含三章节,第一章节为一般规定,第二章节为不使用自动化工具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组织的特点,第三章节为在不使用自动化工具的情况下处理个人数据时确保个人数据安全的措施,对不使用信息系统进行个人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全面规范。
(八)俄罗斯《个人数据处理防护要求》
(1)定位
《个人数据相关信息系统在处理个人数据过程中的防护要求》(简称:《个人数据处理防护要求》)于2012年11月1日颁布,本文件规定了个人数据在个人数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的个人数据处理过程保护要求及保护级别。
(2)特点
1)个人数据保护系统应考虑因技术安全威胁而确定的组织和(或)技术措施。2)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在信息系统中处理个人数据时,建立了4个级别的个人数据保护。
(3)主要内容
对个人数据存储系统进行分级并对其安全防护措施进行规范。
三、参考文献
[1]张涛,张莹秋.俄罗斯国家数据安全治理的机制建设[J].俄罗斯学刊,2022,12(02):48-66.
[2]孙祁.俄罗斯强化数据主权保护[EB/OL]. http://www.scicat.cn/new/20210627/5427293.html.
[3]制度开门.苏联克格勃没了,俄罗斯如何定义“境外敌对势力”和“国家机密”[EB/OL]. https://www.163.com/dy/article/E58MA0VD0521AU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