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68期 全球数据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对比研究

编者按

2022年06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国标准合同”),标志着这个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保护性措施首次在我国开始“生根发芽”。

标准合同或称标准合同条款(Standard Contractual Clause或SCC)系监管部门为了确保个人信息在出境之后保护水平不低于本国标准而要求数据传输方与境外数据接收方签署一个官方制定的合同模板。该做法通过合同的约束力将境内的管辖权“延伸”至境外,达到一定“境内法域外适用”的效果,以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个人信息主体权益。

随着数据跨境流动的数量急剧增长以及相关安全风险的不断涌现,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也都先后推出了自己的版本。鉴于中国标准合同版本正在征求意见,本专题将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已颁布的标准合同进行逐一研究,对比分析,以资借鉴。

中国

2022年06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规定(征求意见稿)》(“标准合同规定”)。这是继去年10月29日发布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评估办法”)之后,国家网信办为了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保法”)第三十八条项下三条个人信息出境路径(即安全评估、认证、标准合同)而推出的第二个具体规定,构成我国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标准合同规定》的适用范围

随着全球化与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在国际间的流动越来越频繁。实践中,跨国公司的全球员工统一管理、海外云存储、海外IT技术支撑、出境商务或旅游、跨境电商等场景下,我国的个人信息都有可能被传输到境外。根据《标准合同规定》第四条(并结合《评估办法》第四条的理解),凡是未达到安全评估“门槛”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传输个人信息均可以按照《标准合同规定》的处理。简而言之,“大量/高风险”个人信息出境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少量/低风险”个人信息出境可以选择签署标准合同。

二、标准合同的“前世今生”

为了确保本国的个人信息在出境之后能得到与其在境内相同的保护,各国立法专家们设计了各种数据跨境流动的保护措施。其中应用较广的一种就是“标准合同条款”(Standard Contractual Clause或SCC),即要求境内数据出口方与境外数据进口方签署一个由监管部门事先拟定的标准合同条款,通过合同法赋予的法律约束力来将境内的管辖权“延伸”至境外,达到一定“境内法域外适用”的效果。

三、标准合同在实践中的使用方法

根据《标准合同规定》的正文,我们理解如果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需要向境外提供国内的个人信息,首先应当根据《个保法》第五十五条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类似欧盟的DPIA)。同时,个人信息处理者需要对照《标准合同规定》第四条,确认该规定是否适用,即同时满足如下四个条件:(1)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2)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0万人,(3)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未达到10万人个人信息,(4)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未达到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

为了方便读者理解,本文通过如下图示说明标准合同在实践中的使用方法。

四、标准合同重要条款分析

1.第三方受益人 

2.单一模块化设计 

3.合同双方面临的挑战 

4.争议解决与行政监督 

五、标准合同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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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

一、欧盟SCC的出台背景

早在2001年,欧盟委员会就首次推出了基于《第95/46/EC号保护个人在数据处理和此类数据自动流动中权利的指令》的标准合同条款SCC2001C和SCC2001P,后在2004年和2010年分别推出了两个新版本SCC2004C和SCC2010P(后者取代SCC2001P)。

2018年生效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第五章对于从欧盟向第三国或国际组织传输个人信息进行了规定,确保自然人数据出境后受到的保护水平不会被减损。该章节为此设置了若干适当性保障措施,其中就包括欧盟委员会制定的标准合同条款。

为了落实该章节中的要求,欧盟委员会于2021年6月4日通过“关于向第三国转移个人数据的标准合同条款的决定”(“欧委会决定”),并将最新版本标准合同条款(“欧盟SCC”)作为附件,取代之前所有的SCC版本。下文将从欧盟SCC的适用范围、四大模块、法律基石三个主要方面进行介绍。

二、适用范围

根据欧委会决定,欧盟SCC在如下情况下适用:个人数据从处理行为受GDPR管辖的个人数据控制者/处理者(数据传输方)向不受GDPR管辖的控制者/(次级)处理者(数据接收方)传输。如下图所示:

GDPR直接管辖的范围为欧洲经济区(European Economic Area),即欧盟28国,再加上冰岛、挪威、列支敦士登三个国家(为了讨论方便,下文统称“欧盟”)。如果个人数据从欧盟成员国(例如德国)向欧盟之外的国家(如印度)传输,则欧盟SCC自然适用。但是,鉴于GDPR具有域外适用的效力,所以GDPR管辖范围理论上比欧盟更广,从而导致“跨越欧盟边境”的传输不一定是构成“跨越GDPR管辖范围”,这就与GDPR第五章的“向第三国传输”产生了矛盾。

GDPR的域外适用效力来源自第3条第(2)款(与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条第(2)款类似),即发生在境外的两类数据处理活动受GDPR管辖:(a)为欧盟的数据主体提供商品或服务而进行相关的数据处理;或(b)监控欧盟数据主体在欧盟境内活动而进行的数据处理。在这种情况下GDPR管辖范围完全可以超越欧盟区域的物理边界(参见下图的虚线部分)。

三、欧盟SCC四大模块

欧盟SCC分为两大部分,分为合同正文和合同附录。在合同正文部分又分为一般性条款和应对四种不同的传输场景的四个模块,供数据传输者和数据接收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合同的附录分为缔约方的名单、数据转移说明(包括转移的个人数据类型、转移的目的、个人数据将保留的期限等)、确保数据安全的技术和组织措施、次级处理者清单。

欧盟SCC四个模块分别适用于从控制者(Controller)到控制者(Controller),从控制者(Controller)到处理者(Processor),从处理者(Processor)到处理者(Processor),以及从处理者(Processor)到控制者(Controller)这四类场景。

四、重要条款解读

欧盟SCC在一般性条款中规定了使用目的及范围、效力优先性和不可更改性、第三方受益人的权利、转移说明和对接条款。其中特别明确条款内容除选择适当的模块或增加或更新附录的信息外,均不得修改。但只要不直接或间接与条款相矛盾或者损害数据主体的基本权利或自由,双方可将欧盟SCC纳入更广泛的合同中和/或增加其他条款或额外的保障措施。

不同模块所对应的权利义务差异在几个重要条款中可以窥见一斑:

1.法律适用与管辖法院条款 

2.再传输条款与次级处理者的使用

再传输条款(Onward Transfer) 

次级处理条款(Sub-processor) 

五、两个法律基石

欧盟SCC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而其主要目的是通过约定数据传输方和数据接收方的义务,以保护数据主体的权利。为了实现该目的,其设计了两个法律基石:(1)第三方受益人权利,和(2)连带法律责任。前者为数据主体可以根据标准合同条款向违约方直接主张权利提供了实现的路径,后者为数据主体在主张权利时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1.第三方受益人权利 

2.连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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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

一、东盟MCC的出台背景

2021年1月22日,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批准发布东盟版SCC,即《东盟跨境数据流动示范合同条款》(ASEAN Model Contractual Clauses for Cross Border Data Flows)(“东盟MCC”)和《数据管理框架》(ASEAN Data Management Framework)。

二、东盟MCC的适用范围

与欧盟SCC不同,东盟MCC的采用并不要成员国引入额外的法规或修改现有的法规,是一种灵活的且仅仅作为最低要求的非约束性条款,而且成员国企业可以自愿采用。尽管东盟MCC是为了东盟成员国之间的数据传输而设计,企业也可以通过适当调整将其用于东盟成员国以外。这样可广泛适用的制度设计为东盟与区域和全球合作伙伴的合作铺平了道路。

三、东盟MCC两大模块

东盟MCC采用两大模块设计合同条款,对应如下两个传输场景:从控制者到处理者(C-P)和从控制者到控制者(C-C),但缺少欧盟SCC的另外两类场景的模块:从处理者到处理者(P-P)和从处理者到控制者(P-C)。对此,东盟MCC解释到,现有的两大模块是实践中常见的业务场景。

模块1:从控制者到处理者(C-P) 

模块2:从控制者到控制者(C-C) 

本文将两大模块条款之间的主要区别通过表格进行对比并简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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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一、 英国SCC的出台背景

2022年2月2日,英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机构——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Information Commissioner's Office)(“英国ICO”)根据英国脱欧后所制定的《英国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英国GDPR”)与《英国2018年数据保护法》(Data Protection Act 2018)第119A条发布了标准数据保护条款(Standard Data Protection Clauses)(“英国SCC”)。该条款已于2022年3月21日正式生效,标志着在通过标准合同进行个人数据跨境传输方面,英国走出了逐渐独立自主于欧盟的第一步。

二、 英国SCC的基本架构

英国SCC目前分为国际数据传输协议(International Data Transfer Agreement)(“英国IDTA”)与欧盟委员会标准合同条款国际数据传输附件(International Data Transfer Addendum to the EU Commission Standard Contractual Clauses(“欧盟SCC英国附件”)两份相互独立的文件,供数据传输方与接收方任选其一使用。

三、 英国IDTA

作为英国SCC中最重要的文件,英国IDTA对欧盟SCC在形式上进行了大幅调整,同时又在内容上与后者保持了实质性一致。

1.四大组成部分

英国IDTA分为四大部分:表格、额外保护条款、商用条款以及强制条款。其中,前三部分可由签署方自行修改,仅需保留实质内容且不损害个人数据在境外所应获得的适当保护即可。第四部分强制条款则禁止更改或增删,签署方只允许删除其中不适用的条款或是为了确保正确引用目的而修改所引用的前三部分序号内容。

(1)表格部分 

(2)额外保护条款部分 

(3)商业条款部分 

(4)强制条款部分 

2.SCC的区别

(1)文措辞 

(2)适用范围 

(3)仲裁条款 

四、欧盟SCC英国附件

由于英国与欧盟之间紧密的经贸联系,许多企业往往会在两地均有业务,更因为欧盟GDPR的影响力比英国GDPR更大,且后者未对前者作出实质性修改,英国ICO特意允许了自英国的个人数据出境活动仍然可以使用当前版本的欧盟SCC,仅需附加一个欧盟SCC英国附件。

五、评价与展望

现行英国SCC总体而言兼顾了英国主权独立、脱欧过渡期、英国与欧盟间紧密经贸关系以及英国GDPR受欧盟GDPR极深影响等几大方面因素的考量,既有过渡办法和可以与欧盟SCC共同使用的欧盟SCC英国附件,也有完全独立构建的英国ID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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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一、香港RMCC的出台背景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亚洲最早全面保障个人信息的法域之一。近年来,香港的数字经济高速发展,涉港的数据跨境流通日益频繁。香港建议条文范本(Recommended Model Contractual Clauses,简称“香港RMCC”)是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公署”)为企业准备的建议最佳行事方式(best practices),以保护跨境传输的个人信息。

(一)暂未生效的《私隐条例》第33条 

(二)2014《指引》和2014RMCC 

(三)2022《指引》和2022RMCC 

二、香港RMCC的效力和适用范围

(一)香港RMCC是推荐性合同 

(二)香港RMCC的两类适用情形 

三、香港RMCC条款内容介绍

总体看来,香港RMCC始终高度依附于《私隐条例》。其中,2014RMCC帮助数据传输方和数据接收方了解《私隐条例》第33条生效后其在数据跨境传输中应承担的责任,2022RMCC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将跨境数据转移的C-C和C-P两种场景予以区分,并基于此提供了两套模板。

(一)2022RMCC的两大模块的对比

与C-P模板相比,C-C模板的条款的数量更多,且两套模板在内容上约有20处区别。 

(二)2022RMCC与2014RMCC的对比

作为对2014RMCC的补充,2022RMCC为数据控制者提供了更详尽的合规指引,修改并完善了2014《指引》中的规定。二者系补充和被补充的关系,即2014RMCC中包括而2022RMCC不包括的内容,应按2014RMCC适用,反之亦然,二者相互矛盾的内容根据从新原则应以2022RMCC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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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

王一楠 合伙人
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办公室
邮箱:wangyinan@dehenglaw.com
主要执业领域为数据保护、金融科技、电子商务、跨境投资和争议解决,网络安全应急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数据安全咨询专家,注册个人信息保护专业人员(CISP-P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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