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64期 《反垄断法》修改逐条解读

编者按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6月24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本次修法是自《反垄断法》2008年施行14年以来首次,修改后条款充分反映出十余年来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技术发展以及反垄断执法经验积累对立法的影响,规定更加科学、完整,贴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趋势。

法规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修订)(律商网整理)
● Anti-Monopol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vised in 2022)

修法历程

2008年版《反垄断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总局”)起草,并于2020年1月2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1年10月23日,全国人大公布了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反垄断主管机构根据反馈意见在《修正草案》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调整,并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修改决定”),修改决定于2022年6月24日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次《反垄断法》重点修改内容包括:

(1)强调反垄断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
(2)新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3)新增禁止轴辐协议相关规定;
(4)增加禁止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条款;
(5)健全反垄断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
(6)针对纵向垄断协议增设“安全港”;
(7)新增经营者集中审查时限“停表”制度、设立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
(8)完善对滥用行政权力行为监管相关规定;
(9)提高各类垄断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引入垄断协议的个人责任及经营者信用惩戒等处罚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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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修改逐条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九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四条及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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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植德反垄断业务组负责合伙人叶涵律师在加入植德前,在国内外知名律所有过多年工作经验。目前,叶涵律师任北京市、江苏省、甘肃省、深圳市、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公平竞争相关领域专家、北京产权交易所评审专家、北京市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专委会委员,北京市律协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在带领反垄断业务组追求卓越的同时,叶涵律师个人也多次荣获专业法律评级机构年度推荐或登榜反垄断与竞争相关榜单,包括:2020年度《商法》中国业务律师新星、2020年度CLECSS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律人、2021年度ALB中国十五佳律师新星、2021年度LEGALBAND客户首选:新锐合伙人15强、2021年度LEGALBAND客户首选:合规多面手15强、以及登榜2020、2021、2022年度LEGABAND“反垄断与竞争法组”中国顶级律师组。

植德反垄断业务组的其他律师成员在反垄断与竞争法、争议解决、政府监管与合规领域均具有丰富的理论积累和实践经验,在各类跨行业、跨司法辖区的案件中紧密协作、表现出色。

叶涵 合伙人
邮箱:han.ye@meritsandtree.com
电话:13901215103
业务领域:反垄断与竞争法、争议解决、政府监管与合规

陈元曦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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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玥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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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介绍

植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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