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63期 知网涉嫌垄断案分析
本期专题通过分析知网涉嫌垄断案,界定相关市场,分析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再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从而对反垄断调查进行学术探讨。
本次总局因知网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之前,自2019年开始,知网频频因其付费等问题被报道及关注。2019年,知网因设置“最低充值金额限制”被苏州大学学生起诉。2021年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因知网擅自收录其100多篇论文未支付稿费,并且查阅自己的论文还要付费而起诉知网。2022年3月,浙江理工大学副教授、网络法研究所执行所长郭兵诉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2022年4月,有消息称,中科院因知网续订价格始终维持较高涨幅等原因而决定停用知网。上述频发的网络舆情也是本次总局对知网立案调查引起广泛关注的重要原因。
1、相关商品市场
2、相关地域市场
3、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特点单一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高于50%可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另外,即便不能确定市场份额,也可以根据经营者对市场的控制力、财力、客户对其依赖程度、市场进入门槛等因素,综合的对特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分析。
另外,有部分反垄断专家也提出,知网也可以适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平台反垄断指南》”)第十一条针对平台经济提出的具体考虑因素进行更为具体的分析。由于相关市场的界定并未有确论,知网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暂时难以确认,但可以从一些侧面信息来初步观察知网的市场力量:
从以上信息来看,知网掌握独家学术资源,将导致下游用户可能难以转向其他竞争者,并且基于其权威性、普及程度及学术参考价值等因素,下游用户对知网有一定依赖性。仅基于上述信息来看,知网存在被反垄断主管机关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
根据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主要类型包括:
知网可能涉及下列滥用行为:
一方面,知网可能实施限定交易行为。另一方面,知网“涨价”是否属于不公平高价价格行为仍需更多分析。单纯的涨价不应直接认定为垄断行为,但如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则落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
从反竞争的效果来看,知网相关行为被认为“破坏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妨碍了学术文献传播和知识分享,损害了知识创新的生态环境,背离了建设‘中国知识基础设施工程’的初心,引发了全国学术界、教育界、出版界、图书界的极大忧虑”。实际上,知网可能的“高价”,不合理地推高了知识创新的成本,这不仅关涉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的研究需求,一些创新企业甚至缺乏相应的资金持续购买知网的数据库,从而阻碍了产业创新与知识驱动经济的发展。
知网涉嫌实施垄断行为被调查立案这一进展将打破部分公众以往“法不上国企”的刻板印象。截止目前,因实施垄断行为而被处以亿级罚款的企业主要集中在民营企业,给部分公众造成了一种反垄断法主要关注民企合规的错觉。事实上,2021年总局查处的反垄断案件中,也包含大量的国有企业,尤其是针对公用事业事业滥用行为的处罚,主要都是国有企业。《反垄断法》对任何类型企业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均进行规制,无论是民企、外企,还是国企。国资背景并非反垄断执法的过滤神器。
另外,反垄断罚款仅是警示手段之一,从根本上解决知网及其受众之间目前的矛盾,保障学术基础设施的良好运营及发展,才是本次反垄断调查的最终追求。如何更加合理的平衡学术文献的知识分享带来的科学促进效果、维护作者著作权收益以及知网平稳运行的需求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不仅是单纯的反垄断问题,也需要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积极参与及推动。
- 浅谈知网涉嫌垄断案 [叶涵、陈元曦、柳玥,植德律师事务所]
- 知网反垄断调查的前瞻性分析 [薛颖、王玉旋,己任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