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62期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系列解读

编者按

《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的施行宣告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确立。现行有效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虽分别于2016年及2019年进行过局部范围内的修订,但仍延续了新《药管法》生效前的整体思路,并未从实质上有所更新。此次国家药监局发布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就新《药管法》实施以来的监管实践更新了大量内容。环球律师事务所生命科学及医疗团队对《征求意见稿》进行系列解读,内容包括临床试验管理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数据保护制度、药品生产相关政策以及第三方平台药品网络零售业务法律监管,供相关企业参考。

临床试验管理制度

(一)临床试验申办者变更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 

(二)临床试验申办者与上市许可申请人相分离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 

二、药品研发全流程监管

(一)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对药学研究行为和结果负责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 

(二)重申药品研制应遵循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 

(三)明确申办者应当建立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 

三、建立协作互认机制,促进多中心临床试验有序开展

(一)建立协作互认的伦理审查机制 

(二)明确境外研制活动及境外数据的接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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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体要求

(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资质、部门和人员要求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 

评述: 

二、境外MAH的境内代理人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 

评述: 

分析: 

三、药品上市许可的转让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一条 

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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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数据保护制度

一、什么是药品数据保护制度

(一)制度设计的主要目的 

(二)定义内涵 

二、中国药品数据保护制度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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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相关政策

一、生产许可 

二、生产许可证期限 

三、人员管理要求 

四、物料管理要求 

五、境外生产要求 

六、注册前规模批药品上市销售 

七、疫苗委托生产 

八、疫苗生产要求 

九、中药饮片生产管理、中药配方颗粒管理 

十、中药饮片包装标签 

十一、分段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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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平台药品网络零售业务法律监管

一、第三方平台药品网络零售模式

通常而言,消费者在第三方平台购买药品的场景和流程如下:

上述流程中,互联网医院提供处方开具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信息撮合服务,零售药店提供药品配货服务。但需要注意,实践中第三方平台、互联网医院和线下药店所涉及的运营主体可能同属于一个集团。

二、《征求意见稿》在药品网络零售方面的修订亮点

《征求意见稿》新增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第八十四条,对药品网络零售涉及第三方平台和零售药店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一)《征求意见稿》新规定及新药品管理法对应条款

通过对比新药品管理法可以发现,《征求意见稿》的新增条款主要对新药品管理法的相关统领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具体如下: 

(二)延续既往药品网络零售监管趋势 

(三)主要亮点

1、明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 

2、沿袭了新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制度 

3、进一步明确了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 

4、明确了药品零售企业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处方审核义务 

三、行政处罚案例

(一)零售药店处罚案例

总体而言,零售药店受到处罚的原因主要与零售药房需要履行的备案义务和处方审核义务相关。根据公开检索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实践中零售药店受到行政处罚的部分典型处罚案例如下: 

(二)第三方平台处罚案例

根据新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第三方平台应履行备案和公示义务,且应当依法对平台入驻者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根据我们对公开案例的检索,目前药品网络零售中针对第三方平台的处罚相对较少,部分典型处罚案例如下: 

(三)互联网医院处罚案例

在药品网络零售模式中,互联网医院主要负责与消费者沟通并开具处方。在新药品管理法以及《征求意见稿》中,并未专门针对药品网络零售业务中的互联网医院行为进行特别规定。但是考虑到互联网医院在该业务中的角色和承接义务均相对明确,因此其他现有法律法规亦可以适用。根据我们从公开渠道检索到的行政处罚案例,目前针对互联网医院的处罚案例主要集中于医师的处方开具行为,部分典型处罚案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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