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59期 我国药品年度报告制度正式施行

编者按

2022年4月1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发布了《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以及相应的报告模板(以下合称“《年报规定》”),同日生效。自此,我国正式开始实施《药品管理法》所要求的药品年度报告制度。本期专题将介绍《年报规定》的主要内容并对医药企业在年度报告制度下的合规建设提出相关建议。

制度解析

一、药品年度报告制度的背景

自2019年新版《药品管理法》建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MAH”)制度以来,国家药监局围绕MAH制度,制定并修订了一系列配套法规。如《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等。该等法规就药品全生命周期,包括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等各个环节的监管要求及义务责任予以一一明确。药品年度报告制度,即是每年MAH就上述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的总结,其要求MAH每年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向省一级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年报规定》要求药品年度报告以在线填报的方式进行。国家药监局设立了药品年度报告采集模块,相关企业可以参考《年报规定》附件《药品年度报告采集模块企业端操作手册》进行填报。药品年度报告的填报时限为每年4月30日前(报告上一个自然年度的药品年度报告信息)。鉴于今年是制度首次施行,国家药监局将2021年度报告信息填报时间放宽至2022年8月31日。

二、药品年度报告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报告义务 

(二)配合义务 

三、药品年度报告制度的内容

根据《年报规定》,MAH需在年度报告中按照公共部分和产品部分的分类分别进行信息报告。公共部分包含六个方面内容,包括:MAH信息、持有产品总体情况、质量管理概述、药物警戒体系建设及运行、接受境外委托加工、接受境外监管机构检查等情况。产品部分包含四个方面内容,包括:产品基础信息、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及变更管理、风险管理等情况。

下文将对我们认为其中较为重要的部分,即质量管理、药物警戒体系建设及运行、接受境外药品监管机构检查、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及变更管理和风险管理进行讨论。

(一)质量管理 

(二)药物警戒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接受境外药品监管机构检查情况 

(四)生产销售情况 

(五)上市后研究及变更管理情况 

(六)风险管理情况 

四、违反药品年度报告制度的法律后果

违反药品年度报告制度要求的法律后果除了《药品管理法》明确的行政处罚外,还有可能会造成不良信用记录。

根据《年报规定》,MAH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然该行政处罚罚款金额有限,也不涉及行政许可吊销,但《年报规定》同时规定MAH不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告的,可能将被纳入药品安全信用档案。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五条,药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实践中,大量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中将要求扩大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除了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我们了解到各类企业在采购中也常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供应商评估因素,即便是轻微的违法不良信用记录,也可能严重削弱企业的竞争力。

五、总结建议

鉴于MAH是年度报告责任主体,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我们建议MAH在与相关合作方(如受托生产、受托销售方)的协议中厘清与药品年度报告相关的义务及责任。包括在涉及转委托(如委托储存、运输药品)时,协议应明确要求受托人需确保转受托企业亦充分配合报告、提供相关信息,保证信息链完整通畅,以避免相关的信息缺失或因义务分配不清晰导致的纠纷。

MAH应及时制定并完善内部政策、建立相关职能部门、任命相应的人员;在运营中严格执行前述制度,并妥善记录、保存与年报相关内容,提前查漏补缺。若怠于履行年报义务,除了直接的行政处罚外,相关信用评价处罚可能严重影响公司业务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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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建议

《年报规定》的主要内容

《年报规定》共计十八条,从报告主体义务、监管主体、报告方式、报告具体内容、报告周期节点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与《年报规定》一同发布的附件有《药品年度报告模板(2022版)》(“《报告模板》”)和《药品年度报告采集模块企业端及监管端操作手册》(“《操作手册》”),供报告主体及监管主体参考和使用。根据《年报规定》,中药配方颗粒及疫苗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因此就中药配方颗粒及疫苗,持有人还应当遵守其各自的相关规定。

《年报规定》的主要内容总结如下:

1、明确监管分工 

2、明确报告责任主体 

3、明确产品报告要求 

4、明确报告时间节点 

5、明细化报告内容 

6、建立互联网电子报告方式 

7、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8、明确监管后果 

年度报告制度的意义

《年报规定》落实的年度报告制度有助于提升国家药品监管效能,加强不同级别药品监管主体之间的监管协作,并促进我国药品监管体系与国际上较为成熟的药品监管体系相接轨;同时有助于激发持有人主观能动性,提升持有人合规意识及风险管理意识,促进持有人内部管理制度优化,以促进药品研发、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安全性整体提升、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1、明完善监管渠道,提高监管效能 

2、强化持有人药品安全责任意识及风险管理意识 

3、促进持有人建立内部各相关部门协作机制 

4、强化各药品监管部门协作协同及药品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 

5、与国际较为成熟的药品监管体系接轨 

相关建议

就药品年度报告制度,建议持有人可以考虑从以下各方面做好准备:

1、尽快建立内部年度报告工作团队和工作机制

根据《年报规定》的相关要求,持有人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年度报告工作。因此,建议持有人考虑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建立年度报告工作流程与协作及审批机制,从制度层面保障信息收集、汇总、审批及填报等各环节得以顺畅进行;第二,建立年度报告的领导团队和贯穿各部门的工作团队,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确保在实践中,能够及时收集并汇总年度报告所需信息;第三,建立内部责任体系建设,建立信息提交、信息审批的责任机制以保障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溯源性。

2、及时启动2021年年度报告工作

《年报规定》明确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收集汇总上一个自然年度的药品年度报告信息,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药品年度报告系统进行报告。就2021年的年度报告,根据国家药监局的通知要求,持有人需在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上报。因此,建议持有人尽快建立年度报告相关工作机制并开展2021年度药品年度报告所需信息的收集、汇总、填报工作。

3、确保其他审批、备案或报告义务正常履行

根据《年报规定》,年度报告并不替代现行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审批、报告或备案义务,例如药物警戒报告及药品上市后变更报告等,持有人仍应根据法律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审批、备案或报告义务。

4、关于境内代理人

根据《药品管理法》,进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指定一家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其境内代理人,境内代理人应履行进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并与进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国家药监局于2020年发布了《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暂行规定》”),对境内代理人的义务、备案要求及责任认定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目前《暂行规定》尚未生效。

根据《年报规定》,进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由其境内代理人履行年度报告义务。根据《操作手册》,进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需要指定国内的企业法人登录采集模块,在完成代理情况填写、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上传等工作后,绑定相关进口药品并进行年度报告填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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