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58期 解读最高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

编者按

2022年3月1日,最高级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本期专题结合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详细解读企业在环境保护领域中新的司法实践趋势和刑事合规的新变化。

案例解读

一、指导案例意义分析

(一)固废生产企业、医疗废物回收企业无资质,可能构成犯罪 

(二)企业经营存在过错时,会推定有犯罪故意 

(三)企业积极整改,可以判处缓刑或者不予起诉 

(四)公益诉讼,民刑兼顾 

二、环境保护刑事合规的最新解读

(一)履行合规义务,避免故意推定

明确企业自身环保刑事合规义务,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提前识别与防范环境保护合规风险,并及时针对风险作出处置措施;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归责阶段对企业行为进行故意推定时,也成为企业提供证明自身不具有主观故意的重要抗辩依据。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企业的环保刑事合规义务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对自身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二是对第三方等合作伙伴审核或尽职调查的义务。

1、自身环境保护义务。 

2、第三方等合作伙伴审核与尽调义务。 

(二)明晰岗位职能,实现责任分离

1、企业与员工的责任分离。 

2、企业与第三方合作伙伴的责任分离。 

(三)积极整改补救,争取撤诉减罚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已经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要件由原先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结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从最新修订的法益来看,不再将“严重污染环境”解释为必须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实害结果,因此损害结果并不直接构成定罪的参考因素,实践中即使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严重后果也可以构成本罪。也就意味着,企业要想通过采取补救措施,进而避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将进一步缩小,但是这并不代表企业采取补救措施就没有任何意义。如若发生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企业以积极态度认罪认罚,主动承担相应责任与赔偿,及时减少损害与恢复损失,仍旧可以争取到减轻处罚,甚至免于处罚的有利结果。

1、刑事案件,积极整改,争取减轻处罚。 

2、公益案件,积极整改,争取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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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要点

一、医疗废物处置合规要点

在新冠疫情的背景下,医疗废物的处置已成为环境保护的中心议题之一,直接关乎着民众的身体健康,如若处置不当,将引发含有大量致病细菌和有害化学物质的危险废物的二次污染,造成严重后果。但疫情严峻,正常的处置渠道存在巨大缺口,因此也诞生了诸多黑色产业链。在“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关某岗、陈某林、李某芳等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案”中,被告单位和人员在没有取得医疗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了医疗废物的处置工作,从而造成了环境污染,被判定污染环境罪。因此,相关企业应更加关注医疗废物处置合规要点的把控。

(一)经营许可证要求 

(二)全过程管理要求 

(三)应急响应要求 

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置合规要点

废旧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大量的有害金属物质,会引起对水源、土壤和空气的污染,给自然环境带来极大破坏,属于危险废物,需要在处置过程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在“陈某勤等焚烧电子垃圾污染环境案”中,被告人在未采取任何环保措施的情况下直接焚烧电子废弃物并进行提炼,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被判处污染环境罪。此案的审判更反映了我国正着力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法依规的处置和利用,从而推动材料回收再加工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处理资格要求 

(二)环境监测制度要求 

(三)数据信息管理系统要求 

三、企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合规路径

从最高院发布的经典案例可以看出,该类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产生,多是由于企业未充分做好环境污染防治的合规管理和处置工作,且一旦涉及犯罪,往往牵扯主体众多,不仅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也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企业应建立环境污染防治合规体系,并不断健全完善。

(一)属性识别和分类管理 

(二)建立管理制度和台账 

(三)委外转移、利用和处置 

(四)监测制度和应急预案 

(五)合规信息管理和合规培训 

一、企业危险废物合规管理的关键内容

危险废物并非是特定类型企业才会产生的固体废物,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而言,均有可能产生不同危害程度的危险废物。如医疗机构、医药企业产生的医疗废物、过期药品,能源制造企业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物,建造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过程过产生的建筑垃圾、废油漆桶,电子科技企业产生的电子废物,以及一般企业产生的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均有可能被认定为是法律意义上的危险废物。如果企业未严格区分一般废物和危险废物以及未对危险废物进行严格合规管理的情况下,极易产生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触碰法律红线。

1.针对危险废物的合规管理

我国已对危险废物的范围以及鉴定标准进行了明确性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提升对危险废物的认识,加强对危险废物的合规管理,具体而言: 

2.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合规管理

企业可以在严格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自行完成对危险废物的处置,也可以交给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典型案例》中案例一、二、五、六、七所给予的警示,在选择后者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如下方面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合规管理: 

3.对废物产生与处理的合规管理

除加强对危险废物的认识以及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管理外,企业内部在废物产生前以及废物产生后的阶段,仍需采取预防性措施,以实现资源的优化利用与废物处理的防护。 

二、危险废物处理环节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污染环境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包括如下民事侵权风险、行政处罚风险以及刑事法律风险:

1.民事侵权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七章的规定,企业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如下责任: 

2.行政处罚风险

就固体废物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如下: 

3.刑事风险

就固体废物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实施细则等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且造成污染环境严重后果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当承担刑事处罚责任,具体而言: 

三、企业环境保护合规体系搭建以及风险控制的几点建议

随着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力度持续加大,环保合规已经成为企业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管理层应当予以高度重视,紧密关注环保领域法律法规的更新,以有效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加强环保合规管理,并可考虑从环保合规理念、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培训宣传、考核评价、奖惩举报等多方面建立企业环保合规管理体系。

1.环境保护合规文化建设 

2.环境保护合规管理架构与职责 

3.环境保护合规风险管理制度 

4.环境保护合规培训与宣传 

5.环境保护合规考核评价 

6.环境保护奖惩举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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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二、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主要涉及环境保护的三个刑事罪名如下:

(一)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罪在实践中为企业经营中涉及环境保护的高发罪名。本次《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所涉及的刑事案件共有七件,均为污染环境罪,企业应对此罪名给予充分关注。

自1997年至今,污染环境罪的法律规定经过了两次重要的修正,详见下表: 

从两个刑法修正案的修正变化可见,污染环境罪有着明显惩罚严厉化的趋势。《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档次新增了第三档,即具有四种特定情形的,将被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了污染环境罪的不同量刑档次对应具体情形: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于2017年1月1日施行,先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因此司法解释的规定与后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并不完全匹配,司法解释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与《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存在适用不同量刑档次的可能。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为例: 

我们预计,由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污染环境罪作出了新的修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适时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作出修正。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构成非法处罚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该罪的量刑分为三档: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该解释第一条第十项至第十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同时,该解释第三条还规定了具有十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该罪的量刑分为两档: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由于本罪名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均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中,《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有关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三、环保刑事合规重点问题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

本次《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涉及的七起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共有两起案件被认定为单位犯罪,还有一家单位被另案处理。单位犯罪一直是包括企业经营过程中需要面对的焦点问题,环保刑事合规工作,对单位犯罪的认定也应当引起重视。

根据2019年2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环境污染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以第一例案件为例,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正是因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关某岗决定并实施了违规处置医疗废物的行为,而被认定为构成单位犯罪,判处罚金20万元。

上述规定细化了单位犯罪的认定,有利于区分环保犯罪中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对于规范单位行为,避免违法犯罪,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二)主观过错的认定

主观过错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在环保刑事犯罪中也不例外,了解和掌握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认定标准,对于环保刑事风险的规避也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座谈会纪要》认为,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环境污染犯罪的故意,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在实践中,如果具有以下八种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故意实施环境污染犯罪,但是有证据证明明确系不知情的除外: 

以第二例案件为例,人民法院在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时,参考被告人的职业经历所体现的正常认知水平,认为作为运输行业经营者,对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具有危害性及随意倾倒会污染环境,应有一定的认知,并负有核实了解的义务,进而判处了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对危险废物的认定

《座谈会纪要》认为,对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如果来源和相应特征明确,司法人员根据自身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认定难度不大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名录直接认定。

对于来源和相应特征不明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书面意见,司法机关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生产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结合上述书面意见作出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认定。

(四)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

《座谈会纪要》认为,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时,应当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从其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险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对名为运输、贮存、利用,实为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在《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第一例案件中,涉案的瓶盖、针头、棉签等废物堆放在厂房内,后经鉴定涉案的瓶盖系危险废物,该堆放行为仍然被认定为处置行为,被告人均被判处刑罚。

四、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可能

近年来,为防范刑事风险,激励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各级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探索与试点。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6个基层检察院率先部署了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的试点工作。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启动了第二期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试点。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第三条规定: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环保的刑事案件,存在经过合规整改,最终不起诉的可能。

典型案例 

五、法律建议

本次《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对于相关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环保问题,尤其是涉及的环保刑事问题敲响了警钟,律师从实务角度出发,有以下四点法律建议:

一是以“生命线”的高度充分重视环境保护刑事合规。 

二是建立合规制度。 

三是引入外部监督人。 

四是在刑事诉讼中积极把握刑事合规不起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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