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56期 ESG合规策略与实务全景指南
ESG(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已成为国际社会合规的新标准。而随着中国加入巴黎公约、格拉斯哥公约等全球气候变化框架协议,可持续性发展对中国企业的战略意义越发明确。本专题在梳理国内国际法律与标准及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对中国企业在ESG合规中需要关注的要点进行了全面观察和分析,并提供相应合规指引。
企业的高管、董事会成员与法务总监是否了解ESG,对于企业ESG体系的构建至关重要。企业首先要通过大量的信息收集和分析,结合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确定企业的ESG战略目标,最后制定实施计划来保障ESG战略的实现。ESG合规体系的构建思路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评估并确定对企业影响较大的ESG要素与议题
企业需识别与自己最相关的风险,从而确定哪些ESG问题是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这是企业对自身信息收集的重要一环,企业可以参考ESG评级机构关注的核心指标。二、关注供应链风险问题
供应链合规是企业实现ESG合规的重要环节。各国和国际组织针对产品供应链出台了相应法规进行监管。三、重视ESG信息披露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目前,企业ESG报告是最主流的ESG信息披露方式。企业在制定ESG报告时,要明确报告的范围和方式。下表为近年来涉及ESG信息披露要求的法规、文件。四、制定ESG战略目标并全方位履行企业EGS策略
收集足够的信息之后,企业可以开始建立自身ESG战略目标,系统性地识别、评估和管理自身的ESG工作。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议题,进行有步骤、有计划地管控,从而改善业绩。在具体实施的过程可参考如下内容:
(1)企业应当按职能制定计划,各部门分工协作;
(2)在信息披露时,明确报告或披露信息的时间线;
(3)将ESG相关风险纳入到企业管理制度中;
(4)将ESG合规状况列入董事会议程;
(5)董事会通过ESG 管理培训、政策解读等,提升董事会对企业ESG发展的理解与认识,协助开展ESG 相关工作;
(6)企业应当与利益相关方开展沟通工作,采用开展问卷、座谈会等实质性沟通方式,并将整个过程反映于ESG报告,了解各利益相关方诉求,从而确立ESG工作的侧重点。
(7)企业应当将ESG相关内容融入公司培训体系。ESG 涉及企业运营的各个环节,因此企业各个部门对于ESG的理解和ESG工作能力的强化对于提升企业ESG管理有效性和ESG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021年,欧洲杠杆金融协会(ELFA)发布ESG投资负面清单,旨在帮助投资者快速确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投资人认可的ESG标准。该清单关注潜投资项目是否遵守联合国全球契约原则,是否违反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或联合国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UNGPs)。ELFA表示将每年更新该清单,以确保其能够符合最新的ESG市场趋势。
从企业选择的角度上来看,投资者更倾向于选择企业治理水平良好,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注重环保的公司;从行业配置上来看,基于“环境友好”理念,ESG投资往往会更倾向于消费升级、医药、科技开发、可再生能源等“碳排放”强度相对较低的行业。
在ESG投资策略中,有多种投资策略,这些策略可以组合使用,包括:负面剔除法、肯定筛选法、影响力投资、ESG整合等。其中最为常用的方法是负面剔除法。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倡议组织(UNEPFI)和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UNGC)共同成立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组织(UNPRI)。UNPRI将以下方面问题视为ESG投资框架下的“负面清单”:
1、环境领域2、社会领域
3、公司治理
ESG投资负面清单常见的项目(内容来源于ELFA负面清单) 有争议的武器、武器支持系统与服务 烟草/酒精制造、销售、服务 大麻生产、销售;鸦片类药物制造、销售 动力煤/油砂开采与销售;石油、天然气勘探、生产与储存 实体赌场、在线游戏、博彩业、成人娱乐、监狱 危险化学品/农药、非生物农药、危险废品、甲烷 导致森林砍伐的项目、集约化动物养殖、转基因技术、动物实验、非可持续棕榈油生产与加工
随着ESG投资的快速发展,新的问题接踵而至,投资者们发现,企业中大量存在着“漂绿”行为,导致欺骗性信息披露。以下将以中国与英国针对漂绿诉讼索赔方面的案例与政策,分析在ESG披露制度实施后漂绿的诉讼风险与监管风险。
一、“漂绿”的含义二、ESG披露的诉讼风险
(一)英国的ESG披露诉讼风险(二)中国ESG披露的诉讼风险
三、ESG披露的监管风险
(一)英国目前的监管状况(二)FCA近年的动态
(三)中国目前的监管状况
目前ESG投资已成为国内投资的热门趋势,在2021年绿色信贷余额比往年增加了2万多亿元,绿色债权与ESG基金规模增长1倍多,但漂绿问题也日渐突出。监管部门近年来陆续出台政策来预防“漂绿”风险:三、对中国ESG投资发展的启示
鉴于中国ESG投资发展将进入提速期,“漂绿”问题也会变得更加突出。如何预防漂绿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建议:
(一)加强ESG报告立法,统一绿色标准(二)推行强制披露政策
(三)完善企业相关治理
一、大会概要
1994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生效之后,联合国每年召集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举行缔约方会议(“COP”)。历年最重要的会议是2015年COP21,达成巴黎公约,设定大家熟知的“将全球气温上升限制在1.5摄氏度的目标”,也是中国碳达标与碳中和的国际条约基础。巴黎公约仅达成原则性协议,2021年11月在格拉斯哥举办的COP26试图形成具体实施方案,因而该次大会备受瞩目。
虽然COP26最后一刻达成妥协性协议,但是最终形成的《格拉斯哥气候公约》也取得如下重要进展:二、法律风险的分析
COP26是ESG发展中的里程碑,也为公司法律合规管理带来新风险与挑战。容易识别的风险包括投资方对资产的合规管理要求、公司合规披露义务以及融资方的合规标准。不易识别的风险包括信用与商誉风险管理以及商业客户的供应商的合规要求。公司管理层与法务应关注的要点包括:
1、《巴黎协议》第六条2、气候金融监管
3、可持续性声明
4、洗绿(greenwashing)
5、供应链管理
6、碳抵消和碳减排
疫情之后,ESG(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是公司董事会与管理层最应当关注的议题,尤其ESG如何为公司带来长期的风险管控与经济效益。回顾过去几年的案例,董事会成员因为未履行审慎义务,导致承担巨额经济赔偿,公司股东追究董事会个人责任,这样的案例在中国与欧美均时有发生。在目前的立法与实践中,董事会在ESG合规中承担第一位责任。
一、董事会承担ESG合规责任
(一)董事会的审慎义务
在国际社会,董事会及其成员因未履行审慎义务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例逐渐增多,而且金额巨大。根据中国《公司法》第147、148条和《证券法》第82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证公司公开披露的文件内容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康美药业为例,康美药业分别在其2016至2018年的年度报告中,进行虚假记载与陈述,遗漏关联交易情况等,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董事会成员明知披露数据存在虚假,仍然承诺保证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被予以警告并处以高额罚款。由此可见,中国法律也认为董事会对信息披露与公司合规负有责任。
以上案例均表明,对于ESG合规,董事会始终应当履行审慎义务,承担监督职责。遵循合理程序,履行注意义务,董事会成员将免于承担责任;而未勤勉尽责地实施必要的、有效的监督,相关董事则将承担民事赔偿或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董事会履行审慎义务,要求其成员在合理正当的程序和流程下,以公司的利益为中心,以最有利于公司实现最佳效益的方式勤勉、善意地行使职权。董事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重要因素:股东、员工、政策、环境风险、社会责任与公司的长期利益等。其中,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构成ESG要素,因此,董事会应当对ESG合规承担审慎义务和首要责任。董事会应当对ESG事项负责审议、决策和监督,由下属部门执行其指示。设定ESG指标在公司治理中的等级,据此对ESG重大事宜进行评估和风险分析。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审查ESG事项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对于ESG违法违规的行为予以驳回,对于ESG重大遗漏事项予以纠正和补充,形成董事会参与ESG治理的流程化、规范化和常态化。董事会应持续关注ESG监管的政策法规,必要时进行检讨和完善,并对公司的ESG信息披露进行审核,避免因公司违规披露、信息遗漏等,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董事会的披露义务
ESG信息披露对于投资者、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了解并评估公司ESG因素的机遇与风险、投资回报以及长期利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开的方式披露ESG合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直观性、透明性和可比性。
香港联交所发布新版《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其中增加董事会参与ESG管治的内容,突出强调董事会在ESG管理和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明确董事会在ESG事项的具体职责:(三)董事会的绩效管理指标(KPI)
董事会承担ESG合规责任,履行审慎义务和披露义务,需要在公司内部建立新的激励机制和薪酬管理制度。公司可以将ESG因素和可持续目标纳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键绩效指标(KPI)中,与其薪酬相挂钩,以促进董事会成员和管理层人员积极履行职责,承担ESG合规责任。另一方面,这种可持续性发展标准可以充分展示公司对ESG合规做出的承诺,扩充和细化公司的业务范围,吸引投资,实现公司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ESG的KPI主要涉及环境、健康和安全、人力资本等方面,如下图所示:二、董事会如何承担公司的ESG合规责任
例举:港交所提供的公司ESG架构模板(数据来源于香港交易所官网)根据公司ESG架构,可以将董事会的ESG管治体系分为三个方面,根据不同阶段制定相应的方案:ESG治理、ESG管理和ESG披露。ESG治理是公司ESG体系中的顶层设计,要实现ESG治理,最重要的步骤是制定公司整体的ESG架构,将ESG策略融入董事会机制。董事会可以作为监督和领导的角色,订立宏观基调,通过董事会制定ESG治理目标和合规标准,评估并厘清ESG风险。ESG管理与ESG披露则是对ESG治理的执行、落实和细化。其中,比较重要的步骤有:制定公司的ESG策略、明确ESG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完善治理体系,制定本公司中长期ESG管理目标和绩效考核,制定与优化公司行之有效的ESG管理制度和管理目标手册。
2022年2月2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司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提案(“提案”),该提案旨在确保欧盟内部,无论是公有还是私有公司,都遵守反强迫劳动与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承诺。提案要求欧盟成员国对公司实行尽职调查来保障劳动者权益、保护环境,并进一步规定了公司对可持续发展治理的责任。该提案构成ESG(环境、社会影响与公司治理)合规的重要依据,提案中涉及的监管要求以及报告与披露义务要求公司治理更接近可持续发展标准。鉴于中国企业在国际供应链上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提案必然给中国企业的发展与风控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
一、提案背后的全球趋势二、提案涉及范围
在此次提案范围内的公司包括:
1、平均员工数量超过500人,年度财务报表记载的上一财年全球净营业额超过1.5亿欧元的欧盟公司(大型欧盟公司);
2、平均员工数量超过250人,年度财务报表记载的上一财年全球净营业额超过4000万欧元且50%及以上的营业额来自至少一个“高影响力行业”的欧盟公司(中型欧盟公司);
3、上上财年在欧盟的净营业额超过1.5亿欧元的非欧盟公司(大型非欧盟公司);
4、上上财年在欧盟的净营业额超过4000万欧元、小于1.5亿欧元且50%及以上的营业额来自至少一个“高影响力行业”的非欧盟公司(中型非欧盟公司)。
提案中的“高影响行业”包括纺织业、食品业、农业、渔业、林业和矿产资源开采、基础金属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的制造以及矿产资源批发、基础和中级矿产品。
三、尽职调查措施
本次提案的尽职调查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和员工对劳动者权益和环境尽职调查义务、保护措施及其实施情况需纳入公司现行内部方针或就此发布新的方针;
2、公司应对业务活动中与劳动者权益、环境有关的风险进行分析;
3、公司内部的政策和管理流程要足够避免或者缓解对劳动者权益或环境产生潜在消极影响;
4、公司应采用适当的方式终止对劳动者及环境的不利影响,在尚不能完全消除的情况下,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
5、公司应建立并维持向个人、工会及其他组织开放的投诉程序,使相关人员有渠道提出顾虑;
6、公司应对消除不利影响方面的行动实施监督。四、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
作为欧盟首个在公司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领域统一且明确的提案,欧盟预期该提案会带来的积极影响有:
1、避免了立法碎片化2、更符合消费者的期待
3、更符合投资者的期待
4、增强了风险管理
5、提高了经济效益
6、提高了公司的适应能力
提案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主要存在于:
1、虽然提案的涉及范围主要是大型公司以及部分中型公司,但是一部分中小型公司作为供应链或价值链上的成员,不可避免会受到提案的间接影响;
2、为遵守新规则而建立和实行尽职调查程序会使公司的相关成本增加。此外,公司还可能因消除不利影响改变自身运营模式和价值链而产生额外的过渡费。
五、对中国公司的影响
2021年,美国、欧盟及各成员国相继发布涉及本国企业和域外供应链合规的重要法案,主要针对环境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中国企业在国际供应链上一直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势必会因此迎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欧盟委员会《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提案》
2022年2月2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法令的提案。提案要求欧盟成员国对多类公司实行尽职调查来保障劳动者权益、保护环境,并进一步规定了公司对可持续治理的责任。提案适用的公司包括:本次提案要求上述公司针对劳动者权益和环境进行尽职调查,公布公司现行内部制度、合规措施及实施情况。提案中的尽职调查不限于公司内部调查,也延伸至子公司及供应链上的企业。提案对供应链上企业的严格要求,将对中国企业的合规造成新挑战,甚至使其面临业务流失风险。
该法令在各欧盟国家将逐渐进入国内法律,如欧盟成员国以及有类似或相关的法律,也会根据该法的要求进行融合统一,包括下述的德国国内《供应链法》。
二、德国《供应链法》
德国《供应链法》首先适用于在德国员工规模超过3,000人的公司。从2024年起,它的适用范围将扩展到在德国员工规模超过1,000人的公司。这项法律不仅适用于德国公司,也适用于在德国设有子公司、合资企业甚至分支机构的任何外国公司。该法律涵盖公司为供应链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系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建立风险管理体系,进行风险分析等。同时,作为德国公司的直接或非直接供应商,无论在海外还是德国境内,无论规模大小都受到新的供应链管理框架的约束。
违反规定的公司须缴纳10万至80万欧元的罚款。对于年营业额超过4亿欧元的公司,罚款最高可达营业额的2%。如果公司被处以17.5万欧元以上的罚款,则最长三年不能获得公共合同委托。
三、美国《防止强迫维吾尔族人劳动法》
美国《防止强迫维吾尔族人劳动法》被看作是美国借由新疆棉花事件挑起的制裁,由舆论与经济制裁上升至法律制裁。虽然该法案备受争议且不少学者认为符合我国《反外国制裁法》中定义的“歧视性限制措施”,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反外国制裁法》进行维权,但目前该法案的出台会对中国企业造成一定的影响。除了上述的几个主要法案之外,其他与ESG供应链相关的法律也在形成中。
四、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随着欧美ESG供应链合规标准的相继出台,供应链上的企业必须保证其经营治理模式和产品业务范围与ESG合规标准相符合。在全球供应链中占据重要地位的中国企业必然会在经营合作战略和合规治理成本等方面受到影响,迎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1、积极影响2、消极影响
因此,中国企业应当根据ESG相关政策和法规对于其治理体系和经营模式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使之符合ESG合规标准,提升可持续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优势。
随着ESG投资理念在全球的快速兴起,ESG投资早已不是一种单纯的责任与情怀。在国际ESG投资热潮的带动下,ESG基金产品的规模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欧盟在ESG投资产品的发展过程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
一、欧盟对ESG基金产品的监管规定——《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和《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
欧盟对于ESG基金产品(以下简称“ESG UCITS”)的监管规定主要集中于《可持续性金融信息披露条例》与《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以下分别进行论述:
(一)《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The Sustainable Finance Disclosure Regulation,以下简称“SFDR”)
影响UCITS的欧盟可持续金融监管规则主要是2019年12月发布的《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和《低碳基准条例》。SFDR针对金融市场参与者(financial market participants,以下简称“FMPs”)和财务顾问,在实体、服务和产品层面提出了各种与ESG相关的披露要求,要求上述主体在网站、先合同文件和定期报告以及营销传播文件中进行相关披露。
1、SFDR分级披露机制2、SFDR下的ESG基金产品类别——浅绿及深绿基金
在产品层面,SFDR“创造”了两种特定类型的基金,普遍被称为“浅绿基金”和“深绿基金”。“浅绿基金”(根据SFDR第八条所定义的基金)是指促进环境或社会特征的基金;而“深绿基金”(根据SFDR第九条所定义的基金)是指以可持续投资作为其投资目标之一的基金。(二)《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Taxonomy Regulation)
《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是欧盟解决“漂绿”问题的主要机制,因为它规定了一项活动是否具有环境可持续性的判断标准,包括该活动是否有助于或不会严重损害一个或多个特定的环境目标,即:二、当前欧盟ESG监管对私募股权(private equtiy,以下简称“PE”)、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以下简称“VC”)基金管理人造成的挑战
对SFDR进行进一步剖析,根据该条例第二条第(1)款对于FMPs的定义,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 manager,以下简称“AIFM”)以及根据《欧盟风险投资基金条例》(European venture capital funds- Regulation 以下简称“EuVECA”)第十四条所注册的合格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属于FMPs。
(一)PE基金管理人构成AIFM的条件(二)VC基金管理人构成合格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三)PE、VC基金管理人作为FMPs所面临的挑战
(四)欧盟ESG报告的里程碑——《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以下简称“CSRD”)提案
为使得更多企业能够有效披露可持续信息,完善自身ESG报告制度,欧盟委员会已设法通过出台新的法规来实现这一目标。例如,在2021年4月,欧盟委员会提议制定《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以下简称“CSRD”),拟取代此前发布的《非财务报告指令》(Non-Financial Reporting Directive,以下简称“NFRD”)。
CSRD提案旨在通过扩大需要披露可持续性报告的企业范围,进而增强企业间ESG报告的可比性。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这也满足了部分PE基金管理人获取目标公司ESG数据的需求。总体而言,欧盟针对ESG基金产品的监管,已经通过出台及修订一系列法案和法规来使得基金管理人从各方面进行ESG信息的强制披露。尽管欧盟对于ESG基金产品监管的相关法规及条例还有待完善,部分监管规定也处于修订与推敲阶段,但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体现了欧盟地区对于ESG基金产品监管的重视,其相关监管规定更值得其他地区借鉴与参考。
尽管美国在ESG投资理念及相关活动中位居世界的前列,但其对于ESG基金产品的监管脚步稍落后于欧盟。不同于欧盟已经出台了多项条例规定,对ESG基金产品的各项披露加以规范,美国当局近期尚未制定或出台单独的法案对ESG基金产品进行规定,而是在部分现有监管体系中纳入考量。
为使读者能够快速对本文所述有关美国ESG基金产品的监管规定或建议有一个大致了解,附下表以供参考:一、美国对于ESG基金产品的规定
美国作为最早兴起ESG投资的国家之一,其对ESG的监管主要针对于上市公司。例如众议院此前通过了《公司治理改善和投资者保护法案》,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定期披露与环境、社会和治理成果等有关指标。尽管截至本文撰写之日,美国当局尚未针对ESG基金产品制定统一或单独的披露规定,但美国对于ESG基金的监管从未停滞。(一)《1940年投资公司法案》《1940年投资顾问法案》
(二)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基金——投资者公告
(三)SEC - OCIE及审查部发布的近三年(2020-2022年)审查优先事项
(四)ILPA -对于ESG - PE基金披露的相关建议
二、总结
综上,尽管美国对于ESG基金的监管脚步稍慢于欧盟,但其作为全球ESG基金活动的先驱,正在根据自身实际发展而逐步落实相关监管的规定。
受脱欧的影响,英国对于此前欧盟所出台的有关ESG基金产品的条例及指令,没有选择直接或转换适用,而是在此基础上,通过一系列官方讨论稿、咨询稿以及政策稿的形式,结合各类反馈意见,循序渐进地完善自身对于ESG基金产品的各项规范,以规制相关投资产品出现“漂绿”。
一、英国对于ESG基金产品的规定
(一)致授权基金经理的主席信函——总体原则+3原则并行
FCA在致函中指出,其已收到许多以ESG或可持续发展为重点投资的基金授权申请,但其中许多申请的文件并未达标,包含着不够严谨的宣传。因此,为了在之后的基金授权中能够看到实质性的改进,提高ESG和可持续投资基金授权的质量和清晰度,FCA在函件中加入了一套指导原则,希望日后的基金在提出与ESG有关的声明时,能够向投资者提供清晰、准确的信息披露。
尽管该指导原则还没有被纳入相关法案或规定,但对广大未来基金授权申请者而言,是一剂“预防针”,各基金经理应当提前做好相关合规工作,以应对未来的监管,防止相关规定落地执行后,出现措手不及的情况。具体原则如下:
1、总体原则:一致性2、原则1:负责任或可持续投资基金的设计,以及在基金文件中关键要素的披露
3、原则2:ESG投资基金的交付和对持有资产的持续监控
4、原则3:应当使投资者能够轻松获得合同前及持续、定期的有关负责任或可持续性基金的披露信息,且应包含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信息
(二)《SDR及可持续投资标签-讨论稿》(以下简称“DP 21/4”)
(三)与TCFD对应的强制性披露(Mandatory TCFD - aligned disclosures)及相关政策稿-PS 21/24
对于ESG基金管理人而言,FCA于2021年12月为资产经理和部分资产所有者引入了规则,使其披露符合TCFD的建议,该规则没有“一刀切”规定所有基金公司都进行强制披露,而是采用了依据公司规模逐步确立强制披露的要求,具体而言:
1、适用范围2、披露要求(类似于SFDR):
3.适用披露顺序:
香港地区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目前出台的相关ESG基金监管规定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和欧盟等先进地区接轨,其已于2021年以通函形式公布了对ESG基金的具体监管要求,主要包括对于基金名称、发行文件披露、额外信息披露、定期评估和报告、持续监控等要求。同年,香港地区再次以通函形式规定了基金经理对气候相关风险的管理及披露要求。尽管当前香港资管机构的ESG基金规模还存在较大上升空间,但值得肯定的是,香港地区正通过一系列的相关政策与指导,引领带动绿色及可持续金融市场的发展。
以下将重点聚焦香港地区上述两份通函的具体监管规定。为使读者能够快速对所述通函内容有一个大致了解,附下表以供参考:一、香港对ESG基金产品的监管规定
早在2019年4月,香港证监会便发布了《致证监会认可单位信托和互惠基金管理公司的通函-绿色或ESG基金》(以下简称“2019年ESG通函”),作为香港证监会提高ESG基金披露标准的初步措施。2019年ESG通函旨在提高香港绿色或ESG基金的可比性、透明度及清晰度。
鉴于国际监管动态,香港证监会于2021年6月29日发布了更新后的《证监会认可单位信托及共同基金管理公司-ESG基金通函》(以下简称“2021年ESG通函”),该通函取代了2019年ESG通函。在这份修改后的通函中,香港证监会为ESG基金的强化披露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导,包括对ESG基金的定期评估和报告,以及气候基金的额外指引等。
此外,2021年8月20日,香港证监会发布“致持牌法团的通函——基金经理对气候相关风险的管理及披露”,同时公布《有关基金经理管理及披露气候相关风险的咨询总结》,正式规定相关基金经理应管理并披露气候相关风险。下文将分别进行阐述。
(一)2021年ESG通函
1、2021年ESG通函的适用范围2、2021年ESG通函对基金名称的规定
3、2021年ESG通函对发行文件的披露要求
4、2021年ESG通函对额外信息披露的要求
5、2021年ESG通函下的定期评估和报告
6、2021年ESG通函对UCITS基金的适用
7、2021年ESG通函对持续监控的要求
(二)致持牌法团的通函——基金经理对气候相关风险的管理及披露和《有关基金经理管理及披露气候相关风险的咨询总结》
香港证监会于2021年8月20日发布该通函,同时在该通函内公布《有关基金经理管理及披露气候相关风险的咨询总结》,通过修订《基金经理操守准则》的方式对管理UCITS基金经理正式规定:须在其投资及风险管理流程中考虑气候相关风险,并须作出适当的披露。有关规定涵盖四个要素:企业管治、投资管理、风险管理及信息披露。下表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概述,以供参考:二、总结
综上,我国香港地区在ESG基金产品的监管上,已较大程度与欧盟等先进地区接轨,且已出台成体系的文件要求ESG基金产品进行强制披露,更要求基金经理对气候相关风险进行管理与披露。其目前的相关披露要求,与欧盟、英美等地区的部分规定及建议也较为类似。
但香港对于ESG基金产品的监管也仍然存在较大的成长空间,例如,同其他大多数地区一样,香港地区也尚未为ESG基金产品制定统一的评级指数,这便导致同一绿色或ESG基金的评级在不同评价体系中的结果出现差异,降低了ESG评价体系的可靠性。此外,资管机构还需进一步提升ESG资产规模和相关投资战略。鉴于市场对ESG基金产品及可持续发展主题的投资需求不断增加,预计香港仍会结合市场及国际大环境,适时完善相关监管政策。
※ 作者介绍
杨志鹏 顾问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gary.yang@dentons.cn
杨律师现任大成全球ESG(环境、社会影响与公司治理)领导委员会委员,以及大成全球环境法领导团队成员。加入大成之前,杨志鹏律师在全球500强企业,阿克苏诺贝尔与法国液化空气集团,任北亚区法务总监及中国区管委会委员。任职公司法务之前,就职于中伦律师事务所及英国西盟斯律师事务所,持有中国与美国纽约律师资格。徐彦杰 顾问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yanjie.xu@dentons.cn
徐彦杰律师拥有超过14年法律从业经验,主要擅长资产管理行业,包括公募及私募基金、券商资管、信托及保险资管等法律领域。徐律师在资本市场、股权投融资及并购、地产投资领域同样具有丰富经验。在加入大成上海办公室之前,徐律师曾就职于金杜律师事务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后任职于国泰君安申易(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及法务合规负责人。徐律师目前担任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黄琢 律师助理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黄琢系大成ESG(环境、社会影响与公司治理)业务团队成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熟悉具有环境影响的并购及投资项目,协助企业处理投资并购中的纠纷,在并购投资的初期发现并解决潜在纠纷及违规风险。袁也 律师助理
袁也律师为ESG(环境、社会影响与公司治理)业务团队成员,本科毕业于同济大学,研究生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中国商法专业,熟悉具有环境影响的投资及合规项目,协助企业处理合规事务,发现并解决潜在合规风险。汪琦 律师助理
汪琦毕业于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院,取得LL.M.学位。主要业务领域为资本市场、投融资及基金业务。※ 律所介绍
大成在全球逾80个国家和地区拥有200多个办公室、1万多名律师及专业人士,可使用80多种语言为全球各地的客户提供来自本地的高品质与高价值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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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我们的服务覆盖19个专业,18个行业。依托大成全球法律服务网络,上海办公室能够为客户提供卓越的全球资源和本土知识相融合的法律服务,帮助客户应对全球各地最为复杂的法律和商业环境,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综合法律服务。
大成利用其全球资源,已经在全球各区域组建ESG业务团队。大成全球ESG团队,持续关注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ESG合规领域,包括“碳排放”、“生物多样性”、“报废产品责任”、“平等用工”、“现代奴役“以及”董事会责任”等,为客户符合全球各区域的ESG标准,提供个性化定制的综合方案,实现客户的ESG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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