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50期 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合规
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对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发展的支持政策也全面升级。本期专题对自动驾驶现行法律规定、相关事故责任认定进行分析,以期对车企和自动驾驶技术研发企业的产品设计和合规工作有所启发。
- 自动驾驶驶向何方——自动驾驶行业概况与法律关注 [王勇、陈赞再,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一、自动驾驶行业概况
自动驾驶汽车是指依靠人工智能、视觉计算、雷达、监控装置和全球定位系统协同合作,让电脑可以在没有人类主动的操作下,自动安全操作的机动车辆。
分级标准发展阶段
自动驾驶感知系统的两大技术路线
自动驾驶的主要产业链
自动驾驶的主要产业链包括:激光雷达、摄像头、毫米波雷达、高精地图、算法和芯片等。
(1)激光雷达(2)摄像头和毫米波雷达
(3)高精地图
(4)算法和芯片
二、关于自动驾驶的法律关注
目前国家对自动驾驶法律方面的政策、规定主要集中在战略规划、政策支持,从中央、部委、地方各个层次出台了多项关于产业战略发展、技术路径、体系建设、标准制定的政策。
自动驾驶企业的合规方面,需重点关注自动驾驶企业的业务中是否涉及地图绘制、是否具有测绘资质,是否涉及道路测试,以及数据合规。
测绘和地图编制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数据合规
- 2021年中国自动驾驶法律政策大盘点 [张红斌,君合律师事务所]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021年3月23日,深圳市人大常委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以下简称“《深圳条例意见稿》”)。《深圳条例意见稿》分为十章,包括总则、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准入和登记、使用管理、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车路协同基础设施、道路运输、交通事故及违章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六十条。《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
2021年3月24日,公安部发布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新增的第一百五十五条,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进行道路测试和通行的相关要求,以及违法和事故责任分担规定。《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2021年8月1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信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共同颁布了《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汽车数据规定》”)。《汽车数据规定》对汽车数据、汽车数据处理、个人信息、重要数据等重要概念进行了定义。GB/T 40429-2021《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
2021年8月20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的GB/T 40429-2021《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以下简称“分级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11号文),并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分级标准规定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遵循的原则、分级要素、各级别定义和技术要求框架,旨在解决我国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的规范性问题。《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2021年7月30日,工信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正式对外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范》”)。这是继2018年5月1日生效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2018年管理规范”)后,在国家层面首次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管理规范》于2021年9月1日生效,它的出台实现了对地方规则的规范和统一,解决了此前国家和地方规则中存在的测试方案不统一、测试结果不互认、车路协同不到位的现状,有利于加快推动我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的进行。《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
2021年8月12日,工信部发布了《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以下称“《管理意见》”)。此前,工信部曾于2021年4月7日发布《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管理意见》共计五条11项,主要针对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的数据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第一项及第二项)、软件在线升级(第三项及第四项)、产品管理义务(第五项至第八项,)和保障措施(第九项至第十一项)提出了要求。《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先行区自动驾驶出行服务商业化试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21年11月25日,北京市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工作办公室发布《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先行区自动驾驶出行服务商业化试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北京自动驾驶商业化实施细则》”),百度和小马智行成为首批获得许可开展商业化试点服务的企业,现阶段将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也称北京亦庄)60平方公里范围,投入不超过100辆自动驾驶车辆开展商业化试点服务。《汽车雷达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
2021年12月6日,工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等法规规章,并参考了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等相关规定,发布了《汽车雷达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汽车雷达管理规定》”)。《管理规定》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汽车雷达管理规定》由正文及三个附件构成。正文共13条,附件包括:附件1《汽车雷达的射频技术要求》、附件2《我国相关射电天文台及汽车雷达之间的干扰保护距离》、附件3《汽车雷达的使用及干扰规避指南》。
- 汽车产业合规系列——自动驾驶汽车安全与法律责任研究 [张迪,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一、自动驾驶汽车安全性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自动驾驶技术的分级标准。2014年,国际汽车工程师协会(SAE)制订了一套自动驾驶汽车分级标准,其对自动化的描述分为6个等级(L0~L5),包括驾驶支援、部分自动化、有条件自动化、高度自动化和完全自动化。严格来说,只有L3~L5级才可称为自动驾驶,而L1~L2级只能称为辅助驾驶。
由于自动驾驶涉及系统的操作,同时又存在人类驾驶员的参与,其系统功能设计也较为复杂,因此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性受到环境、人和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
(一)驾驶员的误用,即正常行驶过程中驾驶员的错误认识或误操作导致对车辆运行的干扰。(二)紧急情况驾驶员后备,即紧急情况下人员对车辆的接管及在接管时驾驶员对驾驶场景的紧急识别。
(三)环境干扰,即外部环境对自动驾驶车辆的干扰。
(四)自动驾驶车辆系统自身的局限。
二、自动驾驶汽车相关法律问题
(一)上路合法性问题(二)我国现行法律适配问题
(三)域外立法情况
三、自动驾驶汽车事故法律责任
根据公开新闻报道,我们可以看到近年来与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的事故频频发生。自动驾驶汽车事故责任应当如何认定,也成了实践中的一个难题。以前述SAE的分级标准,区分不同阶段的自动驾驶汽车,则其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分配方式也有所不同。
(一)L0~L2级的辅助驾驶汽车: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二)L3和L4级的自动驾驶汽车:比例责任/连带责任
(三)L5级的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
- 长三角地区保险业破解自动驾驶产业发展难题的策略初探 [袁瑞宇 江苏省保险学会]
一、自动驾驶产业发展现状
(一)国内与国际:你追我赶,政策先行(二)长三角地区:凝聚合力,百花齐放
二、事故侵权责任承担——自动驾驶技术发展中的难题
在自动驾驶产业被广为看好的同时,其在技术、操作等层面,仍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这主要体现在事故侵权责任承担问题上。不同于一般机动车,自动驾驶汽车(L3级别以上)依靠智能感应和算法决策技术的深度融合,可以在没有任何人为操作的情况下,自主行驶在道路上。此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应如何在人类驾驶员和自动驾驶系统之间判定责任?如果认定为系统责任,又如何追究责任?
有观点认为,人(驾驶员)仍然对自动驾驶汽车有控制和干预的义务,依据是,现行绝大部分自动驾驶汽车都被要求配备安全员。还有观点认为,既然自动驾驶汽车未来将全权由自动驾驶系统完成驾驶任务,那么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应当适用于产品侵权责任条件,由汽车制造商、系统开发商等有强大经济实力的市场经济参与者作出赔偿。
三、以“保险创新”破局发展难题
长期来看,自动驾驶侵权责任认定难的问题仍会存在,保险的介入将会是解决问题的必要手段。英国政府最早提出“为自动驾驶汽车引入新的保险”,首先明确了在保险人所承保的车辆发生事故时应处于“自动驾驶”状态;其次是将司机同样列入承保范围,采取先行赔付机制,降低受害人索赔的成本和难度。欧盟的相关立法也在筹划为自动驾驶汽车配置新的保险制度,要求制造商在自动驾驶汽车出厂时购买保险,一方面给予自身保障,另一方面也能提升消费者和市场之间的信任程度。随着高级别自动驾驶车辆逐渐商用并投入市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转而尝试制定新的自动驾驶汽车保险制度,以迎接高级别自动驾驶时代的到来。
我国自动驾驶技术起步较晚,配套保障相对滞后,建立自动驾驶汽车保险制度势在必行。长三角三省一市在产业、政策、资本等方面协同推进,已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打法”,能够通过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方式缩小与先发地区的差距,对于自动驾驶保险的研究需迎头赶上,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相应制度。笔者提出以下几方面建议:
(一)建立统一的强制保险制度
在监管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过程中,首要条件便是测试单位必须购买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出具赔偿保函,以确保有能力响应针对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判决。(二)设立人工智能保险专营性公司
自动驾驶技术将颠覆人类生活,这是国际社会达成的共识。但自动驾驶汽车只是智能车联网产业的其中一环,未来车路协同发展,除了自动驾驶汽车会出现复杂的侵权责任难题,道路侧、V2X 这些更为融合的技术,也会带来更加复杂的归责难题和更集中的风险。长三角地区应当鼓励设立人工智能保险专营性公司。(三)运用再保险进行风险分散
上文中建议的保险制度,可能会将产品责任险、第三方责任险、驾乘险等多种保险进行混合,便于理赔的责任集中,但这也造成了风险的集中。而再保险最重要的功能便是进行风险的二次分散,以及为原保险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的赔付责任提供保障。自动驾驶交通事故具有受损成本高、事故成因复杂、风险控制难度大的特点,非常适合再保险业务的经营。合理运用再保险,既能弥补新保险体系的不足,又能实现保险经营的平稳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