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5期 贸易摩擦背景下的出口贸易合规应对
近日,中国企业和个人接连不断被列入美国各类制裁清单,美国制裁措施再度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此外,自2018年中美贸易摩擦开始,美国开始对中国商品加征关税。国内方面,随着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如火如荼地推进,迎面而来的是全新的海关流程设计、系统改造和监管体系。企业从海关改革中能够获得制度红利,但同时伴随着相应风险。本期专题将分析美国制裁措施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及合规应对措施、中国企业对于美国海关管理风险的合规应对,以及中国海关改革的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为出口贸易企业提供参考。
一、特别指定国民和被封锁人员清单(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DN List)
二、往来账户或通汇账户制裁清单 (CAPTA List)
三、行业制裁识别清单 (SSI List)
四、实体清单
更多内容请见:
- 美国主要制裁和贸易限制清单(Aaron Wolfson、胡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一、被列入实体清单的后果及应对
1. 向实体清单中的实体或个人供货
企业向实体清单中的实体和个人转移受管辖物项时,应当符合EAR的许可证要求和许可证申请审查政策。若某一实体或个人被列入实体清单,除非另有规定,将特定物项出口、再出口或国内转让给该实体或个人需要向BIS申请许可证。实体清单的“许可证审查政策”一栏列明了每个被列出的实体或个人对应的许可证审查政策,向不同实体或个人转移需要申请许可证的物项可能存在差异,最常见的情形即向实体清单中的某一实体或个人转移所有受到EAR管辖的物项都应申请许可证。另外,向被列入实体清单的实体或个人转移受管辖物项是否适用EAR规定的许可证例外,则应参考将相关实体或个人列入实体清单的《联邦公报》中的描述。
2. 从实体清单中的实体或个人采购
对于企业与供应商的交易而言,由于EAR管辖的是出口、再出口和国内转让行为,向实体清单中的实体或个人进行采购的行为本身并不被禁止。但如果企业从实体清单中的实体或个人处采购的物项属于受EAR管辖的物项,则应当关注该物项的许可证要求,以及该等实体或个人是否满足了上述许可证要求。如果实体清单中的实体或个人在未获许可证的情况下获得了受管辖的物项,而企业采购了该物项,则该企业的交易可能会引起BIS的执法关注。我们建议,即便被列入实体清单的是企业的供应商,企业也应当谨慎进行交易,避免被BIS认定为协助违规。
针对非美国企业与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交易合规审查,我们建议企业评估自身产业链中受到EAR管辖的物项、目的地国家、交易对手及最终用户的身份,利用制裁名单过滤工具对筛选交易对手,了解特定交易的许可证审查政策、交易是否适用许可证例外,以确定制裁对象并对交易是否需要申请许可证,并对申请成功的概率进行评估。
若企业的交易对象是被列入实体清单中的华为及其子公司,还应特别注意新修订的FDP规则。具体来说,以下交易将受到EAR管辖:(1)以美国软件或技术为基础的外国产品,并且该外国产品将被纳入由实体清单上的任何华为实体生产、购买或订购的任何“部件”、“组件”或“设备”中或用于其“生产”或“开发”;(2)实体清单中的任何华为实体是该交易的当事方,例如“买方”、“中间收货人”、“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用户”。
二、被列入SDN清单的后果及应对
一般来说,SDN在美国的资产将被冻结。资产一旦被冻结,便不得转移至海外或进行任何交易。OFAC相关法规通常禁止美国人士与SDN清单中的指定人员或其他被禁人员进行交易。被禁止的交易通常包括由被禁人员投入资金、商品或服务,向被禁人员提供资金、商品或服务,或为被禁人员的利益从事上述活动,或从被禁人员处获取资金、商品或服务的交易。
1. 美国人与SDN进行交易
美国人士通常被禁止与SDN进行交易。在某些制裁项目中,美国企业所有或其控制的海外子公司也被禁止与SDN进行交易。若违规与SDN进行交易,可能面临超过数百万美元的民事或刑事赔偿,OFAC亦有权决定将其列入SDN清单中。
2. 外国人与SDN进行交易
针对非美国企业与SDN之间的交易合规审查,我们建议企业首先从交易对象是否被列入SDN清单、相关SDN受管辖的OFAC制裁项目、被禁止的交易类型三方面评估企业与交易对手之间的交易是否被禁止。其次,企业还应注意涉案交易是否涉及在本企业供职的美国人参与。
更多内容请见:
- 美国对中国企业制裁措施综述及合规应对(潘永建、孔焕志,通力律师事务所)
一、关税筹划的三大法律技术问题
(一)原产地“反规避”与应对
在美国“实质性改变”规则是在产品生产涉及多个国家时判定原产地的基本标准,但在不同的贸易协定项下“实质性改变”规则的具体内容并不相同。美国目前适用的主要有两类原产地规则: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前者主要适用于多边贸易协定WTO的成员间,后者则用于地区性协定或特别贸易安排。WTO把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下的“实质性改变”立法空间留给了成员方。而美国尚无相关成文法,海关依赖一系列的法院判决、海关条例以及海关解释对货物原产地进行判定。最终认定取决于个案,缺乏稳定性和透明度。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中美之间贸易适用的是“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如上,简单的转口和/或组装不能实现改变产品原产地的目的。而且,随着中美贸易摩擦日趋激烈,美国甚至在原产地规则适用上针对中国出口企业的转口和/或组装安排,作出区分“标志”用途和“征税”用途的“反传统”的原产地裁定。
(二)税号适用与加征排除
1、依法调整而非伪报
有些出口企业会为避免被加征关税有意伪报HS编码。伪报税号的风险是极高的,但改变商品的归类素而导致税号依法改变却是可行的。
2、排除申请
如果依法改变税号如有难度,对税号提出排除申请也是值得一试的。在已经递交的排除申请中,常见的排除理由包括:(三)运用美国“海关估价”规则淘金
1、“出口至美国的销售”与“首次销售规则”
2、转让定价报告可用于支持关联交易中运用“成交价格”估价
3、利用无“相关性”排除特许权费计入
二、“合理注意”等鼓励守法合规的制度
1993年12月8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实施法》(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Implementation Act)开始生效。该法在许多方面修改了《1930年关税法》该法引起了美国海关执法理念与方法的变革。比如通过引进“合理注意”、“知法守法”(informed compliance)、“责任共担”(shared responsibility)等观念强调海关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地向公众公开其执法依据和裁决,以最大程度地确保进口商能够充分地了解最新的美国海关规定及要求。同时,也将更多的守法责任赋加到进口商身上。
基本问题:其它问题:
三、对不实与错误申报的惩罚
(一)法律责任
(二)美国海关的调查权与裁量权
四、行政复议与司法救济
一般地,进口商将有1年时间质疑海关核算的税款金额,除非纳税期限延长或者终止。因此,若是进口商在税款缴付以后对税率适用存有异议,根据美国法典第19卷第1514(c)(3)条,进口商可以自税款支付之日起180天内通过填报海关表格19来进行申诉。
如果进口商如对海关做出的最终决定不服,可在最终决定做出后180天内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提起诉讼。对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不服的,还可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更多内容请见:
- 出口企业如何合规应对美国海关管理风险?(上)(徐珊珊、潘晓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出口企业如何合规应对美国海关管理风险?(下)(徐珊珊、潘晓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一、改革红利
近年来,有代表性的海关改革制度包括:
1.提前申报制度。经海关批准,进出口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叠加两步申报可实现进口卸货直提、出口运抵直提。
红利:可以提高通关效率、减少因通关审核产生的滞港时间、降低费用。
2.创新税收担保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进出口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进出口货物的应纳税款,海关实施汇总征税。此外,还有关税保证保险、税款总担保、企业增信担保等方式。
红利:适合的税收担保方式可降低通关成本,缓解资金压力,减轻运营负担。
3.主动披露制度。这是指企业在货物放行后,自查发现存在少缴、漏缴税款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并接受海关处理。
红利:如果符合规定情形,可享受相应“容错红利”,主要有:减免滞纳金、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4.提供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处置服务。应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海关对企业拟进口商品提供预先归类咨询服务。
红利:善用这类服务可以降低不规范申报引起的诸多风险。
5.加工贸易监管制度。新的加工贸易模式下,海关在精简和规范加工贸易作业手续、促进贸易便利化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举措。
红利:新模式下监管手续大幅精简,税负降低,资金占用减少,企业可评估是否选择加工贸易模式。
6.海关AEO认证。高资信企业享受更多便利,海关改革试点、制度红利均设定了企业信用等级准入门槛。
红利:提高企业信用等级可享受更多红利,增强综合竞争力。
二、改革风险
1.新的监管体系对企业的合规要求不是降低而是增强了。比如,增强了企业如实、准确申报的义务。在两步申报情况下,企业需要自行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是否涉证、涉检、涉税,如果该报未报的,则可能被视为申报不实进行相应处理。
2.新的监管体系要求企业具有更高的风险防控能力。海关优化了风险防控手段,强化了大数据的应用,使得风险监控更加精准高效,执法标准更加统一。
3.企业资信状况对生产经营将产生全方位影响。海关企业信用等级状况已经成为影响企业国内外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一旦被认定为海关失信企业,相应的损失不仅包括单项、有形的经济损失,更包括了企业声誉、规划发展等无形损失。
4.海关后续监管加强、企业更需妥善应对。尤其注意,当海关启动执法程序(稽查、核查、调查等)时,企业要及时反应,对于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问题,最好征求专业律师意见,以免延误时机致使问题升级或者应对不当、加重损失。
三、合规策略
1.合规经营需要自上而下谋篇布局。合规经营覆盖了包括顶层设计、基础设施、人员管理、培训投入等企业管理运营的方方面面,需要自上而下地规划和推进。这也包括充分了解交易国贸易管制政策规定,以此为基础规划资金投入、厂区建设、基础设施、生产发展、物流路径等。
2.抓紧建立并完善内部合规体系。企业要有防范执法风险的意识,可以从完善进出口合规工作流程和机制入手,防患于未然。
3.制定并完善企业进出口合规手册。合规手册是合规流程和机制的制度体现,一方面可以用来应对外部检查和风险抗辩,另一方面也可以规范员工行为,防范合规风险。
4.注重高风险领域、产品、岗位的风险防控。确定重点防控的业务领域、产品和岗位,明确工作流程、标准和应急机制。一旦触及警戒红线,则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意见,从而有效化解和应对合规风险。
5.跟进改革妥善调整和应对。海关改革的相关举措和规定仍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企业需要及时跟进和掌握,从而根据自身实际选择适用,最大限度地享惠避险。
更多内容请见:
- 海关改革的制度红利、风险及合规应对(贾小宁、宁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海关改革与合规应对专题2:硬币的两面——海关改革的制度红利和风险点(贾小宁、宁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一、海关监管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实施
2020年,中国全面修订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将逐步实现固体废物的零进口,并全面强化和细化了固体废物处理各个环节的主体责任,完善了政府多部门联合正面监管制度,大幅提高了处罚幅度。鉴于该法即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从海关监管角度而言,我们提示广大企业注意以下风险:
1. 固体废物进口的行政法律风险
(1)处罚幅度的提高及企业降级风险的加大
(2)承运人的连带责任
2. 固体废物进口的刑事法律风险
(1)低起刑点及单位和个人的双罚制
(2)非直接涉案高管也会受到牵连
(二)《海关支持2020年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值得关注
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将于11月5日至10日在上海举办。7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了第84号公告,公布了《2020年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与《海关支持2020年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以及检验检疫禁止和限制“两个清单”。其中,《便利措施》主要包括十四项内容,对比前两届进口博览会,本届的便利措施在以下几个方面重点作出了提升:二、外汇管理
2020年7月31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粤金监〔2020〕5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此前,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以下简称“《意见》”)。此次《实施方案》是对《意见》的细化和分工落实,是广东推进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施工图”和“任务书” 。《实施方案》主要聚集《意见》的以下五大方面提出了80条具体落实措施,包括:《意见》和《实施方案》对于进一步推进金融开放创新,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持引领作用有重大意义,将为金融机构未来的大湾区业务创新发展带来更大空间,也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便捷更优质的投资渠道。
更多内容请见:
- 进出口监管最新动态评析——海关、外汇与贸易管制(2020年8月刊)(刘新宇、冯晓鹏、景云峰、丁婕、张波,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